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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合肥市园林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提高合肥市园林绿化总体水平,加强对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第十六条,《合肥市城市绿化管理条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十五条、十七条及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降低我省3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皖价费[2006]240号)第29条收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有关规定.本着简便、快捷、高效及方便办事的原则,制订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合肥市园林局委托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管理站(以下简称市绿管站)具体负责城市绿化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一、绿化工程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1、工程项目开工之前,建设单位应携带下列资料到市绿管站办理工程质量监督登记手续,并按规定缴纳质量监督申报表;

(1)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申报表; (2)施工合同;

(3)施工单位资质证书; (4)工程概(预)算;

(5)施工总平面图纸及图纸目录清单。

(6)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收取绿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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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市绿管站应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绿化工程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合肥市绿化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申报补充通知书”;达不到规定要求,不得办理质量监督登记手续。

二、制定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

市绿管站质监员接到监督项目后,根据工程特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定“合肥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并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收到质量监督计划书后应及时转交施工单位.质量监督计划书一式三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市绿管站各存一份.

三、绿化工程施工过程中的质量监督

1、市绿管站应对工程项目进行定位监督和不定期抽查,每次监督检查均应有书面质量监督记录。

2、施工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按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及时通知市绿管站质监员对实物质量进行到位监督检查,市绿管站在实物质量抽查的同时,还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进行抽查。

3、市绿管站对工程质量进行不定期巡查。 四、竣工阶段质量监督 1、竣工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

(1)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竣工标准; (2)施工单位提出工程质量竣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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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竣工资料整理齐全;

(4)建设单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有工程款支付证明; 2、建设单位收到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竣工报告后,应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向市绿管站提交工程竣工验收资料和竣工验收通知单,并申领《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市绿管站质监员应在4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成工程竣工验收资料,符合要求的发放《绿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不符合要求的,通知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4、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必要时设计单位一起参加)对实物质量进行竣工验收,并对工程质量作出恰当的评价。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5、市绿管站负责人及质监员应对建设单位组织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市绿管站在竣工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竣工验收合格的工程需向市园林局提交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

五、强化绿管站质监员责任

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质监员,由市绿管站给予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规追究相应责任.

二○○七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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