废旧金属收购业告知书
各废旧金属收购业经营者:
废旧金属收购业是依法纳入公安机关特种行业治安管理的行业。为维护废旧金属收购行业良好的经营秩序,防范和打击利用废旧金属收购业从事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请您在经营废旧金属收购业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履行法定义务,为此,特告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各项治安管理制度
(一)治安责任人制度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含个体工商户)是本单位的治安责任人,履行本单位治安防范工作的主要职责,承担下列法律责任和义务:
1.建立健全各项治安防范安全管理制度;各单位企业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要定期对职工和雇工进行法制教育人和业务培训,并进行防火﹑防盗﹑防各类灾害事故的教育
2.大型废旧金属收购市场应当建立治安办公室,配备身份证识别仪,安装录像监控设施;
3.配合公安机关履行治安检查职责;
4.注意发现各类治安隐患和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整改措施。
5﹑企业要有防火措施及消防器材并加强值班制度,值班人员不能年老体弱人员担任,坚持法定代表人或经营负责人带班制度,坚守岗位,值班人员要各负其责,严防各类事件的发生。有情况随时报告主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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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及公安机关。
(二)备案登记制度
根据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
1.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和回收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除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外,还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2.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前款所列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三)验证登记及登记资料保存制度
根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八条、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
1.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应当对物品的名称、数量、规格、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
2.出售人为单位的,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经办人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出售人为个人的,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3.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三)禁止收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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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一)枪支、弹药和爆炸物品;(二)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三)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讯、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四)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四)可疑情况报告制度
根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
1.废旧金属收购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认真接收、记录公安机关发布的协查通报。
2.发现有出售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应立即拨打“110”或所属派出所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禁止设点收购制度
根据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
在铁路、矿区、油田、港口、机场、施工工地、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
二、相关处罚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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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代为销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1)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2)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的;
(3)收购国家禁止收购的其他物品的。
3.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本条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八条有关登记备案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发现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而未向公安机关报告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或屡教不改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5.公安部《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商务部《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赃物或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公安机关应依法予以扣留;对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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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告知书一式两份,一份由辖区治安支队备查,一份由被告知人留存。
收到告知书后签字(盖章) 2010 年4月13日
单位名称:北京云星雪立废品回收站
经营地址:北京市大兴区青云店镇六村
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治安支队 2010年4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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