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借款合同 __件中微小企业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定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近年来,小额贷款公司的迅猛发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我国小微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而蒸湘法院受理的商事案件中借款合同纠纷已成为继买卖合同纠纷之后的第二大案由,而其中因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发放贷款而引发的纠纷占据了相当大的比例。今年一到三季度,蒸湘法院审理民间借款合同纠纷多达180件,小额贷款公司的借款合同 __件受理60件,审结56件,占民间借贷合同 __件30%。在审理该类型案件过程中,目前有着三种不同的做法,各审判人员在理解、适用法律上观点各执一辞,并产生混乱和分歧。现亟待上级法院予以明确,统一认识、消除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是有效的。理由是: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过金融审批手续后,其具有金融从业资格且款项合法,公司在不扰乱 __秩序,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况下,从事金融活动,并以实际经营放贷业务、以放贷收益作为企业主要利润,在借款合同形式内容均合法的前提下,无论放贷对象如何,均可认定为有效。借款人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应当如实的履行合同上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的效力需区别对待。理由如下:我国银监会和人民银行对小额贷款公
司的服务宗旨进行了限定,即是在坚持为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的原则下自主选择贷款对象。故其虽然和借款人达成了合意,签订了法律规定,但其只能限定于农业生产,并不是一概而论的包括所有的小微企业。故应当区别对待城市和农村的小微企业;对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应坚持“小额、分散”的原则,在小额贷款公司面向农户和微型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5%进行审查等,以此认定不同借贷行为的性质与效力,对此分别作出裁决。
第三种观点认为,小额贷款公司对小微企业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理由如下: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是银监会银监发〔xx〕23号文件《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所确定的,但是该文件是属于规章制度,而《贷款通则》第三条明确规定:本通则所称贷款人,系指经 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 __境内依法设立并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其中第二十四条也规定:“ 贷款人必须经 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营贷款业务,持有 __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金融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据此贷款人应当是金融机构。《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了:“凡是省级政府能明确一个主管部门(金融办或相关机构)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并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风险处置责任的,方可在本省(区、市)
的县域范围内开展组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此可见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不是银监会,其没有金融许可证,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只能依照《公司法》经营金融产品的公司。《中华公民 __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只是部门规章,其明显的与我国的强制性行政法规即《贷款通则》相冲突,并且到目前为止并无任何法律或行政法规对企业间借款合同作出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微小企业进行贷款就是企业与企业之间的借款行为。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借款合同时,主观上并不知道合同的内容是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但客观上却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也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另外,最高 __《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__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__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 __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基于上述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对外发放贷款的借款合同应归于无效。在无效后果的处理上,因借贷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借款人不应当据此获得额外收益。根据公平原则,借款人在返还借款本金的同时,应当参照当地的同期同类贷款平均利率的标准,同时返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
我国现今的政策是鼓励小额贷款公司、民营企业等积极融入到金融行业,实行金融体质的改革,破解金融垄断。但现阶段我国关于小
额信贷发展方面的政策法规制定滞后,导致了法律上和审判实践当中有脱节的趋势,对此,相关的法律法规亟待创新。
我市法院启动小额诉讼程序 1.4万元以下简单民案一审终审
今年1月1日起,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其中一项新施行的“小额诉讼程序”引来关注。目前,我市各法院已正式启用这一程序。
记者了解到,到目前为止,柯城法院共有4起民事案件使用了“特殊程序”审结,4起案件从受理到审结只用了一个星期时间。龙游法院、衢江法院也相继启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结相关案件。
链接: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于今年1月1日起施行,小额诉讼制度是一大亮点。其中规定,基层 __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单一金钱给付的简单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
浙江省高院日前下发了“关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相关问题 __”,规定了小额诉讼案件标的限额、案件类型、审理程序等内容。
《意见》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确定了浙江小额诉讼案件诉讼标的限额标准为1.4万元,并从正、反两方面规定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等适用小额诉讼的案件范围。同时,规定对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其他条件,但案件标的额在1.4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案件,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解决纠纷。
刘文敏绘
高效率:1小时调解3起案件
两起民间借贷纠纷、一起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到庭,确认放弃答辩期和举证期,当即组织开庭审理,在法官的主持下成功调解。昨天,记者从柯城法院了解到,这3个案子办理过程加起来还不到1个小时。
“小额诉讼程序的优点就是高效率。”柯城法院的法官告诉记者,采取小额诉讼程序来审理案件时,当事人不一定要通过书面起诉来立案,可以到法院直接口头起诉;案件审理时,根据情况,在非工作日期间,可以在当事人家中、工作场所开庭审理。
根据规定,小额诉讼案件一般在一个月内结案。
低额度:1.4万元以下案件适用
4起案件的相同点是标的额都比较小,特别是其中两起民间借贷 __件,起诉金额只有一万多元。因此,法官建议当事人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快速审结。
承办法官表示,这两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原告是同一人,而被告承认借款事实,双方当事人争议不大。基于案件事实清楚,于是法官向双方详细说明了小额诉讼程序及相关细节,并征得当事人同意。
法官介绍,这种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民事案件,可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按此推算,在浙江省范围内小额诉讼的划定标准在1.4万元左右,也就是说1.4万元以下的 __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快审结:一审即终审
据介绍,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买卖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和服务合同 __件;身份关系清楚,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 __件;责任明
确,原告主张的损失金额确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和其他人身损害责任 __件;水、电、气、热力合同 __件;银行卡 __件等。
与普通诉讼程序不同的是,小额诉讼程序的特点是一审即为终审。也就是说,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民事案件法院一审作出裁判后,该裁判即为终审判决,当事人不得再上诉启动二审程序。这一特点大大降低了当事人诉讼成本,避免了以往部分当事人利用二审程序拖延时间拒绝给付的情况。
-相关案例
衢江法院:3小时审结2起借款案
龙游法院:成功审结首起小额诉讼案
1月9日,衢江区 __按照新实施的《民事诉讼法》规定,首次对两起民间借贷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两案当日立案、当日调解、当日结案,极大缩短了诉讼时间,当事各方受益。
1月9日,吴某、李某先后到衢江法院杜泽法庭,分别起诉郑某、陈某,要求归还借款2300元和27000元。承办法官很快将郑某、陈某传唤到庭。法官将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条件以
及小额诉讼程序高效率低成本等好处,告知2起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均表示愿意采用小额诉讼程序。法庭当即立案,对两起民间借贷案件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经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分期还款的一致意见。
两起案件从立案到结案,只花了3个小时。
龙游法院:成功审结首起小额诉讼案
1月4日,以民间借贷为由,龙游市民洪某向龙游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金某归还借款12000元。法院经审查后认为,此案件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小额民事案件。在征求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法院对此案以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1月10日,龙游法院审结了这起欠款 __,通过调解,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一致意见,由金某分期支付这笔借款。这也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实施后,龙游法院审结的首起小额诉讼案件。 编号:
借 款 合 同
* * 科技有限公司
* *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
借 款 人: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户籍所在地: 通讯地址: __:邮政编码:
出 借 人:
法定代表人: 地 址:
负 责 人:
__:邮政编码:
鉴于借款人向出借人申请借款,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借款人与出借人协商一致,依据国家相关法律,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借款
1.1 金额: (大写) ( 小写) 。
1.2 币种 :人民币 。
1.3 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1.4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仅限用于:
1.5 放款金额、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凭证》的记载为准。
第二条 利率及调整
2.1 本合同项下,借款人以 月 为一期,共计 24 期,按期还款,首期自放款日起计算。计算一期的正常利息采用月利率,本合同项下的月利率为:月利率=年利率/12;日利率=年利率/360。
2.2 本合同签订后、放款前,如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出借人将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2.3 本合同项下借款实际发放后,遇中国人民银行调整法定利率的,自法定利率调整日的次日起,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利率浮动水平按2.1
条的约定执行。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当日还款的,该期借款仍执行调整前利率;借款人在本合同利率调整日后还款的,该期借款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调整后的利率。
第三条 借款的发放
3.1 在下列条件全部符合前,借款人有权拒绝放款:
(1)借款人已按出借人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办妥相关手续;
(2)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的陈述与保证是真实的;
(3)本合同项下担保合同已生效且持续有效;
(4)没有发生可能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有不利影响的事件;
(5)其他先决条件: 。
3.2满足上述条件且借款人办妥借款手续后,出借人在三个工作日内放款到借款专用账户。
3.3 出借人放款方式:借款人以本人名义委托出借人开立借款专用帐户及还款专用账户。
甲方* * *借款专用帐户:
收款人(开户名): 账户: 甲方* * *还款专用账户:
收款人(开户名): 账户:
第四条还款
4.1 借款人可选择下述还款法还款:
□ 一次付息,到期还本法:一次性支付2年利息,甲方如果不按期还款,逾期部分按日加收0.5%违约金 。
利率: 12%/年 。
一次付息为人民币: 。
到期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
□ 等额本息还款法:即借款期限内每期以相等的额度偿还借款本息。 利率:15%/年。
每期偿还本息为人民币(大写金额): 。
4.2 还款日
□ 选择一次付息到期还本法;以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归还借款本金。2年利息于合同签订后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共计元;到期归还借款本金。
□ 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法时,按月归还借款本息,还款日为借款发生日次月的对日。
第五条 还款方式
5.1账户还款:借款人以第3.3条约定的还款账户,并委托出借人以自动转账方式从该账户扣划资金还款。
5.2借款人应在还款日前将该期应还款项足额存入还款账户。
第六条 提前还款
6.1 提前还款应符合以下约定:
借款人要求提前还款的,应在还款日前至少提前10个公司工作日向借款人提出申请,经借款人同意后,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载明提前还款后的剩余本金、剩余还款期数和期还款额。协议生效且提前还款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6.2 约定以一次付息等额本金还款方式的,对提前归还的借款本金,借款人不重新计算已收的利息,已收利息不予退还。
第七条 借款人的陈述与保证
7.1 借款人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7.2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借款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瑕疵。
7.3 借款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 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未向借款人隐瞒可能影响其还款能力的任何信息。
第八条 出借人的权利与义务
8.1 出借人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回借款本金、利息,收取借款人应付的费用,行使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8.2 在借款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出借人应按合同约定发放借款。
第九条 借款人的权利与义务
9.1 借款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并使用借款。
9.2 借款人应当按本合同约定的时间、金额和币种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及支付利息。
9.3 借款人不应将本合同项下借款挪作他用。
9.4 借款人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所有费用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公证费、鉴定费、评估费、登记费、保险费等。
9.5 借款人应遵循出借人与办理借款业务相关的业务制度及操作惯例,包括但不限于配合出借人对借款使用情况和借款人收入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出借人要求的资料、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是真实、完整、准确的。
9.6 借款人应在下列事项发生或可能发生之日起五日内书面通知借款人:
(1)对借款人还款能力有或可能有重大不利影响的诉讼、仲裁、行政措施、财产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其他重大不利事件;
(2)借款人或其家庭成员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3)借款人姓名/名称、住所、 __、经营范围及方式发生变更;
(4)商号及其他投资人居所、出资额、出资方式等发生变更;
(5)借款人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个人或商号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
9.7借款人必须提供出借人认可的有效担保方式,并签订相关的担保合同。
9.8本合同项下的担保发生不利于出借人债权的变化时,借款人应按出借人的要求及时提供出借人认可的其他担保。
本款所称“变化”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人停产、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被撤销、营业执照被吊销、申请或被申请破产;担保人的经营或财务状况有重大变化;担保人的收入发生重大变化;担保人涉及重大诉讼或仲裁案件;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可能减少或被采取财产保全等强制措施;担保人在担保合同项下有违约行为;担保人与借款人发生争议;担保人要求解除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未生效或无效或被撤销;担保物权不成立或无效;或影响出借人债权安全的其他事件等。
第十条 违约及违约责任
10.1借款人在第七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
10.2借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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