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四清、文化大革命等政治运动,小人物的命运被忽视。
该书描述了四清、文化大革命运动在村庄中的展开过程,特别是四清运动,它对农村的影响更大,一些地主、富农、右派分子被迫害、虐待,他们自己甚至其家人的身体、心理都遭到了严重摧残。而且这些政治斗争还引发了派系斗争、械斗等一些问题,斗争大会甚至成了发泄私人恩怨的途径。但到最后,农民也不是完全盲从的,经历了多次政治运动,林村的农民有了自己的思考,他们开始反思自己,在行动上也表现为每遇到新的政治运动他们就虚应下,尽量减少对“阶级敌人”的攻击,因为他们心里清楚今天你审判别人,明天就可能换做别人审你。所以在政治运动中农民不光是愚昧无知,他们也有自己的理性思考。
《林村的故事》这本书主要以一九四九年后中国农村变革为主要内容,全书共有12章,主要讲述了林村在五六十年代的政治活动状况、七八十年代经济体制改革背景下的生产变革状况,还展现了林村的村容村貌、风俗礼仪、人际关系等各个方面的状况和其发展变迁。作者采用生命史的方法来描述林村过去35年来的变化,本书的主人公是在林村长大的党支部书记叶文德,作者便透过他的人生生活来来展现林村的生活变迁。
这本书有很多地方值得我们思考,其中有:
一、土地改革运动,阶级划分具有盲目性、随意性。
根据黄宗智文章中的观点,土地改革运动中,官方认为地主掌握了全国土地的三分之一,富农掌握了另外的15-20%的土地,所以每个村庄要划分出阶级敌人,党要组织阶级斗争,发动贫农、雇农反对地主和富农。因此,便将人划分为贫农、中农、富农、地主不同的阶级,划分标准为一套叫做“剥削程度”的复杂公式,这是官方建构的事实,官方的宏观分析并没有问题,问题出在官方将宏观分析以指标的形式落实到每个村庄,因此便出现了一系列问题。
首先,阶级划分具有随意性、模糊性。阶级划分受到农民知识文化水平、农民个人情绪等多重因素的影响,因此划分时具有随意性、盲目性,但这种简单粗暴的划分方式给某些人带来了灾难性后果,这种阶级的烙印甚至影响了被迫害者家族的好几代人。以书中的“胖林”为例,他家本来家底殷实,但由于土地改革,他家被划分为富农阶层,由此他的苦难便开始,胖林很认命,也尽量去习惯,他的脸上总是挂着惊吓的笑容,但这种磨难直到他死才结束。在阶级划分的具体过程中,农民由于明白不同阶级有着不同的命运,所以甚至有农民将阶级划分作为报私仇的工具。
其次,官方对每个村庄的地主数量有具体指标,尽管该村庄没有那么多地主,当地干部也会模糊划分地主标准来达到官方要求。这样就很容易出现将富农划分为地主,将中农划分为富农等错误,但由此影响的便是别人的一生或者整个家族命运。
作者对于林村中土地改革的调查也有类似情况出现,即官方建构的事实与真实情况并不完全一样,林村中的地主数量并不像官方说的那样多,但农民无力抵抗官方权威,其话语权也被剥夺,农民只能不断揪出地主,批判迫害他们。在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真实的历史并不一定如教科书上说的那样,历史真相到底如何以及现在怎样避免被官方建构事实所蒙蔽而保持自我意识值得我们思考。
2014,(2):85-104.
[2]杨华.自己人的调解——从农村纠纷调解过程中的\"举例说明\"谈起[J].中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26(2):192-198.
[3]黄宗智,晋军.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改到文革时期的表述性现实与客观性现实[J].国外社会学,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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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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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以上三个方面,该书还有很多方面值得我们思考,像经济体制改革后村庄的巨变,人们不仅物质方面变化大,在精神层面也产生变化,而林村处于东南沿海,抓住了大好机遇得以发财致富,而广大的内陆农村仍处于较贫困状态,这其中的差距有政策的因素,也有地理、人文等因素共同作用。虽然书中只展现了林村的发展变迁,但林村其实是当时中国广大农村的缩影,透过林村我们能看到近代中国农村苦痛的发展变革史,同时对现下中国农村所存在问题的症结有所了解,这对于我们思考当前农村治理问题也具有现实意义。
四清、文革等政治运动给个人带来的是灾难性的影响,像叶书记的命运便是在四清运动时被改变了。国家在制定政策是往往从宏观角度出发而忽视了微观层面,小人物的命运往往被忽视。现代民族国家往往带有极端现代性的特征,“极端现代性”一词由斯科特提出,斯科特认为现代民族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往往从宏观角度出发而忽视微观层面,中国便带有这种极端现代性的色彩,历史上四清、文革等运动体现了这种色彩,当今社会亦是如此,像征地拆迁,水库移民等一系列工程,政府往往总览全局,从宏观角度制定政策,而忽视当地人民的呼声和该政策给当地人带来的影响,人们的命运被国家主宰,他们很无奈也很无助。因此,怎样减少这种极端现代主义带来的影响以及为普通民众争取话语权值得深思。
三、村庄治安问题,乡村内生权威与村规民约共同维护乡村秩序。在本书中,叶书记作为治保主任维持着村里的治安,当村里发生纠纷他负责调解,而发生犯罪事件时他则依据村规民约做出判决,罪行轻的就罚款,严重点的则移交到公社处置。在调解或做出判决时不光依据村规民约,同时还会综合考虑人情、礼仪、长幼辈分等因素, 尽可能的保护弱者,维护公平正义。在1990年代以前,乡村秩序普遍靠乡村内生权威维持,纠纷主要靠村内的权威人物调解处理,但这种治理方式建立在熟人社会的前提下,熟人社会中,村民彼此熟悉,大家“低头不见抬头见”,“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谁也不想把事情做得太绝,因此这时的村庄具有“自净”能力,大家力求在情、理、法和力之间寻找平衡点。
但随着时代变迁,当今乡村已不再是熟人社会,而变成了半熟人的社会,这时的乡村内生权威已经式微,而村民对现代法律需求增强,同时乡村治理也面临着新的问题,比如乡村混混介入村民生活,这种带有暴力性质的力量不会像内生权威那样综合情、理、法来维护乡村公平正义,而是依据一种野蛮的方式来谋取自身利益,这样强者越强,而弱者被打压,其权益难以保障。因此,面对乡村的变迁,怎样将现代法律引入乡村,怎样维护乡村公平正义引人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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