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医疗保险的现状和问题
中国城镇职工的医疗保险制度包括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公费医疗制度和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的劳保医疗制度。集体企业职工参照适用国有企业医疗保险制度。
1952年政务院发布的《关于全国人民政府、党派、团体及所属事业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实行公费医疗预防的指示》确立了新中国的公费医疗制度。公费医疗由起初适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逐步扩大到革命伤残军人和大学生。其经费来源于各级财政拨款。公费医疗核准定额,1961年以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人每年18元,以后多次调整逐步提高,到1993年,三个直辖市达到206元。由于保障范围的扩大和医疗费用的提高,尤其是医疗费的实际支出大于规定的数额(例如,1964年,规定每人每年为26元,但实际支出为34.4元),国家在医疗保险方面的负担越来越重。1952年制度刚建立时,有400万人享受待遇,到了1995年,享受公费医疗的人数增加到了3400万人,医疗费支出约110亿元。[1]
1951年颁布的《劳动保险条例》确立了适用于国有企业职工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的劳保医疗制度。劳保医疗费用从劳动保险基金项目下支付。1969年以后,劳保医疗费不再在企业之间调剂,实际上成为“企业劳保医疗”。1956年参加劳保医疗的国有企业职工1600万人,集体企业职工700万人,覆盖职工94%。1995年享受劳保医疗的职工为1.14亿人,占职工人数的76.5%,占城镇从业人员的65.7%,当年医疗费支出约446亿元。[2]在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低,医疗资源匮乏的情况下,由于享受公费医疗的人员和劳保医疗的人员以及医疗提供者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医疗费用缺乏控制机制,所以他们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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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谋”使各自的利益最大化,造成医疗费用增长迅速,浪费严重。这种建立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医疗保险制度,在经济体制改革和建立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必然丧失生存基础,必须进行改革。
1.医疗保险制度的现状
(1)公费医疗改革。公费医疗改革始于1984年卫生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进一步加强公费医疗管理的通知》。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将原来完全由国家财政承担医疗费用改为以国家财政为主,国家、单位和个人三方分担医疗费用。在具体操作上各地形式不一,实践表明比较好的做法是,患者负担一定比例的门诊和住院费用,年负担的比例为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或者患者本人1个月的工资额,超支部分由单位负担。但是,这种做法一方面没有全面推开,许多地方仍在沿用实报实销的制度;另一方面,一些单位由于政府拨款不足而使公费医疗出现赤字时,还需自己筹措资金予以弥补,但是这种责任分担是极其有限的,它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财政预算拨款是公费医疗唯一的筹资渠道的特征。此外,公费医疗的管理制度和经费管理办法也相应进行了改革。公费医疗管理制度改革主要是对公费医疗享受范围、经费开支、机构职责、监督检查等作了明确规定。公费医疗经费管理改革主要是将原来由公费医疗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经费改为多种管理形式并存,例如将医疗费用包给医院管理或者由享受单位管理,从全国来看,多数选择由医院管理的办法。
(2)劳保医疗改革。劳保医疗改革始于1990年11月劳动部召开的全国部分省市劳保医疗制度改革会议。会议确定的改革方向是:实行国家、集体和个人合理负担,逐步建立多种形式的医疗保险制度。1992年劳动部颁发了《关于试行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意见》,职工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是劳保医疗改革涉及到的主要内容,所谓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是指选择某些医学上划为大病、医疗费用开支较大的病种,通过医疗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三方合理负担的方式,使得职工在患有大病时能够得到医治。到1993年底,全国已有225个市县、262万职工参加了大病统筹。[3]大病统筹虽然只在企业进行,没有涉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但是它为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社会统筹积累了经验。
(3)现行的医疗保险制度。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的改革方向,由此中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新的阶段。1994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国家体改委、财政部、劳动部、卫生部印发了《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并在九江和镇江进行试点,之后不断扩大试点城市,到1998年已有50多个城市进行了医疗改革试点。[4]在多年试点、总结经验的基础上,1998年1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决定”将我国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定为建立“低水平、广覆盖、共同负担、统帐结合、多层次”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颁布之后,全国范围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推进的新阶段。决定的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覆盖范围。“决定”将职工医疗保险的覆盖范围统一为“所有城镇职工”,即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对于数量庞大的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决定”将其权力下放给各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这就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进一步扩大,留下了非常大的发展空间。
第二,属地化管理原则。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所在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同一统筹地区适用统一政策。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筹集、统一管理和使用。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机关和所属企业、事业单位都要参加所在地的社会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的缴费标准和改革方案。这就打破了长期以来机关与企业以及行业之间的界限,将单位保险、企业保险逐步社会化,使单位企业保险转变为社会保险。
第三,统筹层次。在我国目前经济发展水平比较低、财政和企业承受能力有限的情况下,在何种层次上实行属地化管理,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于是“决定”对统筹层次作了比较灵活的规定,即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县级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实行统筹。决定对于统筹层次的规定,虽然考虑到了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医疗消费水平的差异,但是,从我国目前改革医疗保险制度所面临的复杂情况看,在短期内建立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对各级政府尤其是统筹地区一级政府来说,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和十分严峻的考验。
第四,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决定”将基本医疗保险的筹姿机制从过去的几乎完全由单位或财政缴费改革为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国家财政只负担管理机构的行政管理费用和一些特殊人群的部分医疗补助费,国家还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在税前列支。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金构成,用人单位的缴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6%,职工个人缴费率为本人工资的2%。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30%记入个人帐户,70%为社会统筹基金,这样个人帐户资金占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额的47.5%,统筹基金占52.5%。各地也可以根据当地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结构对比例进行调整。要划定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社会统筹的起付标准原则上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最高支付限额为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5]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即只有个人帐户用完、而且自己又花费了一定数额的医疗费后,才可以进入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的医疗费用,在个人承担一定比例以后,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额的,自行解决。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额以下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第五,建立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决定”指出,我国医疗保险基金只提供基本医疗,但是在建立具有强制性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对于一些特定的社会群体,应当根据需要与可能,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来予以满足。首先,为公务员提供医疗补助,以保证原来的医疗待遇不降低。关于事业单位应不应该建立医疗补助制度,有学者认为,由于事业单位经费不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所以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建立医疗补助制度。[6]其次,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列入成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也可以由商业保险公司经办,在这方面厦门市有比较成功的经验,值得参考。[7]再次,保持180多万离休人员、老红军、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六,进行医药管理体制的配套改革,使医疗保险改革与医疗和医药体制的改革同步进行。在医疗保险改革的过程中,始终没有解决因药价和服务费的暴涨而导致的医疗费用不断上涨的问题,这是由“以药养医”的医药管理体制造成的。据统计,1978年,国有经济单位职工的医疗费支出28.3亿元,到了1997年医疗费竟增长到773.7亿元,增长了28倍,占保险福利费总额的30%。[8]究其原因主要是因为医疗保险改革只针对保险覆盖范围、医疗保险费的筹措、支付方式、管理机构等问题,而没有顾及医与药的管理体制、医疗资源的配置机制、对医疗机构的补偿[9]等与医疗保险密切相关的问题。为此,决定确定了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和标准;提出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管理;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制度,切断医生收入与医院售药收入之间的了解;适当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等。
1998年国务院决定颁布以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在全国推开,到2000年底,全国349个地级以上医疗保险统筹地区中,有320个地、市出台了实施方案,其中有284个地、市开始组织实施,医疗保险覆盖人数达到4300万。[10]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将医疗保险的覆盖面从原来的国有企业和部分集体企业职工扩大到城镇几乎所有有雇佣关系的职工身上;将原来的由国家和企业包揽改革为政府、企业、职工三方责任分担,强化了个人的保障意识;使原来的单位和企业保险通过社会统筹、建立社会统筹基金逐步转变为社会医疗保险;建立了适合中国国情的基本医疗保险和多层次的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属地化管理原则,打破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以及不同所有制企业之间的界限,保证了医疗保险的社会化和公平化,等等,因而改革的成就是巨大的。
2.医疗保险制度的问题及对策
医疗保险改革是社会保险改革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这是因为,医疗保险不仅涉及到医疗供需双方、医疗保险机构,而且涉及到医药产品生产和销售等各个方面的关系。所以医疗保险改革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但是也还存在许多问题。
(1)医疗保险制度在改革之前实行现收现付的筹资和支付形式,改革以后的医疗保险实行“个人帐户与社会统筹相结合”的筹资模式,即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本人工资的2%),全部记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职工工资总额的6%)的30%记入个人帐户,70%记入社会统筹帐户。起付标准(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以下的医疗费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以下的医疗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自行解决。(统筹范围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为统筹单位,北京、上海、天津在全市范围实行统筹)。这一改革是不成功的,主要的问题在于:实行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相结合的集资和支付模式后,个人帐户的积累如果本人由于健康而不用于支付医疗费的话,就可以长期存在帐户中,以至于越积累越多而得不到使用;而生病多的人,个人帐户的钱不够用,甚至总是空帐,而不能从统筹资金中支付。由于从统筹资金中支付也是有限的,所以,不论各地怎么确定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的缴费比例,这种设计都不能发挥医疗保险互济和共同抵御风险的功能。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不同,老年是人们必经的一个生命历程,而且是人一生中最被动的阶段,所以,人们将老年的风险分摊到在职阶段,即在职期间通过缴纳养老保险费为自己储存尽可能多的养老金,使自己的晚年在没有大的经济顾虑的状态下度过。而疾病是一个不可预测的事情,国家设立医疗保险旨在通过这种带有强制性的共同承担责任的联盟,使所有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参与风险调整,即健康的人和生病的人,生病少的人和生病多的人之间进行调整。而且这种强制和调整是公平的,因为谁也不能知道自己会不会生病、会在什么时候生病和生什么样的病,一旦生了重病,负担将落在公众身上。医疗保险之所以是能够从经济上承担风险的联盟,是因为在有人生病的时候,大多数人是健康的和缴纳医疗保险费的。[11]所以,我们需要对已经改革了的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再改革,即医疗保险的筹资只能采取社会统筹模式,支付只能采取现收现付方式。
(2)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由于退休人员个人帐户没有积累,医疗费用支出又多,
个人帐户积累不多的中年职工陆续退休又使得退休队伍不断扩大,所以退休人员的医疗费用占去社会统筹基金的将近一半(1997年为43.8%[12]),这就给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造成很大压力。解决这个问题的最好办法是国家通过财政拨款为已退休人员提供专款专用的医疗保险费补贴,或者进行产权置换,将国有资产的相当一部分划为包括医疗保险在内的社会保险基金,解决老职工个人帐户和资金亏空问题。另外,目前不断增加的失业和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都由失业保险机构和再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和缴纳。在不久的将来,当失业保险制度代替了下岗制度以后,要为失业人员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医疗保险费应由失业保险机构按照一定比例支付。
(3)按照1998年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各种类型企业的劳动者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但是在许多地方,只有具有城镇户口的劳动者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而长期在城镇务工经商的外来流动人口、有一定规模的乡镇企业的职工却没有参加。还有,许多地方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改革不同步或者医疗待遇标准不一,没有体现出公平化的原则,所以需要建立统一的缴费和待遇制度,并进行统一管理。此外,在计划经济时期享受一定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也被排除在基本医疗保险之外。这些问题也是在今后继续改革时必须考虑和予以解决的问题。
(4)政事分开,建立独立于政府或政府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经营决策权的、是独立的事业法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机构的事业费由各级财政解决。在机构内部管理体制上,要建立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在外部设立了三种监督制度,即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以及财政部门的行政监督,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督,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的外部监督机构,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由于我国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隶属于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的管理和营运不分,国际上普遍采用的以上第三种行之有效的监督方式,在我国无法适用。所以,我国应尽快建立独立于的政府部门的社会保障经办机构,强化外部监督,才能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
[1] 陈佳贵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2] 陈佳贵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77页。
[3] 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11页。
[4] 《关于职工医疗制度改革试点意见》没有明确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如何结合,所以,在各地试点中就出现了各种结合方式,具有代表性的模式是:(1)镇江、九江模式。医疗费用先从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用完之后,再由个人付年工资的5%,然后从社会统筹帐户支付。在社会统筹帐户支付时,个人要承担一定的比例。由于个人帐户基金数额有限,社会统筹自付的比例又比较少,因此,在个人帐户支付完了之后,很快进入统筹帐户,形成无论大病小病都从统筹帐户支付的情况。(2)深圳模式。实行三个层次的保险模式:有常住户口的职工,参加综合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从个人帐户支付,住院费从统筹帐户支付;有暂住户口的职工,参加社会统筹,不建立个人帐户,住院费从统筹基金中支付;离休人员和二等乙级革命伤残军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门诊和住院费用全部实报实销。由于个人帐户至少占基本医疗的50%,因此人们要消费比较多的门诊医疗费用,只有在住院治疗时才能从统筹帐户支付,所以这种模式只适合深圳这样年轻化、移民多、收入高的城市。(3)海南模式。采取个人帐户和社会统筹基金分开管理的办法,后者用于支付住院费用,并且不能向前者透支,由社会保障局管理和运作。个人帐户用于门诊医疗和住院期间按规定应由承担的医疗费,统筹基金用于大病住院费用。个人帐户使用IC卡管理,只能用于医疗,不能提取现金,节余滚存使用。这种模式使得个人帐户由个人掌管,节余可以抵付住院自付费用,死后可以依法继承,增强了职工对小病的自我保障意识。统筹基金支付设封顶线,有利于转移和分散医疗风险。但是,这种模式会使得经常生病的人,尤其是慢性病人和因大病而花费
医疗费多的患者负担过重,而使身体比较健康的人个人帐户积累过多。参见陈佳贵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54
——163页。
[5] 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筹集决定了基本医疗保险只能承担有限责任,敞开报销是不可能的。镇江市和九江市在试点初期没有确定封顶线,结果有些大病患者一年报销几十万甚至上百万,致使统筹帐户超支。于是根据多数试点城市的经验,将最高支付限额确定为当地年平均工资的4倍。
[6] 陈佳贵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99页。
[7] 厦门市规定社会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4万元。对超出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支付。厦门市职工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按每人每年24元的标准(其中个人帐户提取18元,统筹帐户提取6元)在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职工医疗险。参保职工发生超过4万元的医疗费,保险公司支付其中的90%,个人承担10%,每人每年由补充医疗保险支付的最高限额为15万元。1997年厦门市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职工23万余人,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463万余元,申请索赔313人次,获得赔付的有150人次,其中最高赔付案例为10万余元,如果都能得到赔付,赔付金约为247万元,仍低于554万元的总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宋晓梧:《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31页。
[8] 《中国统计年鉴》(1998),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年版,第139页。
[9] 中国医疗机构的成本补偿来自政府投入、服务收费和药品加成收入三块。长期以来,医疗服务价格偏低,没有体现出医务工整理的技术水平和劳动价值,造成医疗机构成本补偿不足。为此,国家允许医院零售药品,并免征流转税和所得税,销售额全部归医院,于是医生开大处方,开贵重药品,卖药创收,造成“以药养医”的体制。
[10] 林嘉:《社会保障法的理念、实践与创新》,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223页。
[11] [德] 霍尔斯特•杰格尔:《社会保险入门》,刘翠霄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版,第7页、第23页。
[12] 陈佳贵主编:《中国社会保障发展报告(1997-2001)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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