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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
行政执法证据种类1、书证。2、物证。3、视听材料。4、证人证言。5、当事人的陈述。6、鉴定意见。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在实践中,行政执法包括的内容非常广泛,主要包括了财产罚、行为罚、人身罚、申戒等,并且在行政执法人员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因为执法的类型有所不同,所以具体执行的内容也会有所差别。但是,无论是怎样的执法类型或执法内容,都需要证据予以证明,需要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那么,行政执法证据种类是怎样的呢?下面,就由的为您解答。
一、行政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是与立法相对应的,而行政执法是狭义上的执法。行政执法是指建立在近代国家权力的立法、执法、司法三分立的基础上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委托的组织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行使行政管理权,贯彻实施国家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的活动。
二、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因为行政执法仍然属于行政法律的范畴,需要遵循行政法的规定,所以,行政执法的证据种类与行政法律的规定一致。下面,就来看一看有哪些行政执法证据种类。
1、书证。
是指以文字、符号所记录或表示的、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文书;如证明、书信、罚款单等。
2、物证。
是指用物品的外形、特征、质量等说明待证事实的一部或全部的物品。如达不到国家质量标准的药品等。
3、视听材料。
是指用录音、录像的方法记录下来的有关案件的事实材料。如用录音机录制的音响、语言;用录像机录取的人物形象及其活动;用电子计算机储存的数据等。视听资料可以由当事人提供,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向有关单位和个人索取或复制。
4、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向人民法院制作的对案件事实的陈述。除了精神或生理上有缺陷而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和案件的诉讼代理人不能做为案件的证人外,任何公民和组织都有作证的义务。证人做证一般应亲自出庭,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到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后可以用书面证言的形式作证。
5、当事人的陈述。
是指案件的直接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关于案件事实和证明这些事实情况的叙述。由于行政争议就是在当事人之间进行的,所以他们最了解争议的事实。当事人的陈述
是查明案件事实的重要线索,应当加以重视。但是,由于行政争议直接涉及到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关系,所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客观地对待,注意是否有片面和虚假的部分。当事人的陈述只有和本案的其他证据结合起来,综合研究审查,才能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6、鉴定意见。
是指人民法院指定的专门机关对行政案件中出现的专门性问题,通过技术鉴定作出的结论。由于行政案件涉及许多专业技术管理领域,所以鉴定结论是行政诉讼中运用的极为广泛的一种证据。如卫生监督机构对药品质量的检验证书。
7、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勘验笔录是指人民法院对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现场或者对不能、不便拿到人民法院的物证,就地进行分析、检验、勘查后作出的记录。它是客观事物的书面反映、是保全原始证据的一种证据形式。勘验笔录常常用于涉及房产、土地、山林、环保管理等方面的行政纠纷。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现场当场实施行政处罚或其他处理决定所做的现场情况的笔录。
以上七种证据,不论何种形式,人民法院都应审查其真实性和合法性。同时应对各种证据之间的相互联系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进行审查。证据只有经过法庭审查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综上所述,以上就是行政执法证据种类的相关内容,相信大家已经有所了解了。在实际生活中,行政执法作为国家行政法律制度中必不可少的一项内容,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它有利于保障其它各项法律法规、国家政策的顺利实施,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利益。最后,其它法律问题可以咨询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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