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3]205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举报、投诉及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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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招标投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分级管理权限内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实行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责任制,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指定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参与活动的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一般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
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收到属于下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理的举报、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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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
第七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处理举报、投诉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提请其他部门配合。
第八条 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 鼓励和提倡举报、投诉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
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投诉人应当对所举报、投诉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 鼓励和提倡举报、投诉人用正式文件、传真、信函(含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的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和登记,并注意对资料的保护。
对以电话或者来访方式的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陈述,并做好书面记录(详见附件一)。
对来访形式的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应当有2 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投诉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投诉人签字;如果需要录音,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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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征得举报、投诉人同意。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举报、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
(四)书面方式的举报、投诉,要求字迹清楚。
第十二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填写《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
承办人应当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向署名并留有详细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回复。
第十三条 以下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受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
(二)对事实清楚、情节恶劣,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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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投诉;
(四)达到有关受理条件,需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以下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的内容与已发生的事实明显不实的;
(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第十五条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凡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可进入简易程序,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2、具体承办人应当填写《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结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四),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需对被举报人进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报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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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资料等整理归档。
(二)一般程序:
1、凡事实清楚、情节恶劣,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可进入一般程序;
2、承办人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调查结束后,承办人提交《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的主要内容;
(2)、调查的基本过程;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5)、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三)。
4、承办人将《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调查报告》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审批表》需要会审或者会签的,经会审或者会签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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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投诉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需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报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署名的举报、投诉并且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
7、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于举报、投诉的核查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转交核查的举报、投诉,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核查工作,并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招标投管理机构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派人到承办地区或者单位进行督办。
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依法自己处理;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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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举报、投诉内容不是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应行政监督活动的,或者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的,应当转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请举报、投诉人向 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举报、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并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二)严禁将举报、投诉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调查情况时,承办人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交办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完毕后,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将《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笔录》、《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调查报告》、《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有)等上报交办的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举报、投诉人要求撤回举报、投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以中止举报、投诉处理。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举报、投诉,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继续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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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在举报、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第二十五条 地、州(市)、县(市)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对举报、投诉处理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且每半年将投诉处理情况向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上报一次统计表(格式见附件五)。
第二十六条 举报、投诉人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打击、报复举报、投诉人的,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举报、投诉人的举报、投诉应当实事求是。对于借举报、投诉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者以举报、投诉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招标投管理机构正常工作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云南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笔录》
2、《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登记表》
3、《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审批表》
4、《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结案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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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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