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封建五刑:夏商时期的刑事法律规范之一,是禹刑和汤刑的主要内容,分为大辟,宫刑, 髌刑,劓刑,墨刑。
2. 神判,天罚:夏商司法审判的特点。“天罚”即奉天罚罪,“神判”是假借神意判刑罚罪。 3. 明德慎罚:西周的立法指导思想之一。所谓明德,就是提倡尚德,敬德,它是慎罚的指 导思想和保证。所谓慎罚,就是刑法适中,不乱罚无罪,不乱杀无辜。 4. 五礼:周礼的名目。分为吉利,凶礼,宾礼,军礼,嘉礼。
5. 九刑:周初旧有的九篇刑书,分为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九种刑罚。 6. 吕刑:西周后期的一部重要刑书。《吕刑》的主要内容是规定刑法的种类及适用刑罚 的原则,核心内容是赎刑《吕刑》规定的刑法的总原则是“明德慎罚”。
7. 赎刑:西周时《吕刑》的主要内容,是一种可以用钱财在代替或者抵消刑罚的制度。 8. 傅别:西周时期一种书面契约,在借贷活动中使用。“傅”是把契约写在竹简上,“别” 是把契约一分为二。
9. 质剂:西周买卖契约制度。货物买卖,要以券书作为凭证,(奴隶,牛马之类的)大宗 买卖用长券,称为“质”;(兵器,珍异之类的)小宗买卖用短券,称为“剂”。 10. 六礼:西周的婚姻仪式,分为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11. 七出:西周时丈夫休弃妻子的七种借口,分为无子,淫泆,不事舅姑,口舌,窃盗,妒 忌,恶疾。
12. 三不去:已婚妇女在三中情况下可以不被丈夫休弃,被休后无家可归的,为舅姑服过丧 的,娶妻时贫贱婚后富贵的。
13. 钧金,束矢:西周诉讼费的名称。递了诉状后,诉讼双方还必须交纳一定数量诉讼费, 刑事诉讼中称“入钧金”,即交纳三十斤铜的诉讼费,民事诉讼中称“束矢”,即交纳一百 支箭的诉讼费。
14. 五听:西周的审问方式,分为辞听,色听,气听,耳听,目听。
15. 司寇:四周时中央专职司法机构。司寇之称,既是中央司法机关,又是指司法长官。 16. 犯令,废令:秦朝官吏的玩忽职守罪之一。所谓废令是指法律要求做的不做。所谓犯令 是指法律不允许做却做了。
17. 连坐:指无罪之人因受有罪之人的牵连而入罪。
18. 具五刑:秦朝死刑之一。所谓具五刑,就是先对受刑者施以黥,劓,斩趾等肉刑,然后 笞杀,最后将首级砍下悬于竿,并将其尸身砍碎置于街市的一种酷刑,它适用于被处 族刑之犯罪者本人。
19. 御史大夫:秦朝中央重要官职,御史大夫为“三公”之一,位比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掌 管“图籍秘书”,转呈“公卿秦事”,按章“举劾”官员。
20. 廷尉:秦朝中央重要官职,为“九卿”之一,负责审理皇帝指定的案件,以及地方上送来 的疑难案件。
21. 读鞠和乞鞠:秦汉时期的审判制度之一。读鞠,就是宣读判决书。乞鞠,就是判决宣读 后,若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重审。 22. 失刑: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指司法官员因过失使判决量刑不当。 23. 不直: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指司法官故意重罪轻判或轻罪重判. 24. 纵囚: 秦朝司法官员在审判过程中的违法行为之一,指司法官故意有罪不判使罪犯逃脱 法律制裁.
25. 投书罪:秦朝罪名,指投递有害于封建统治秩序,或者陷无罪之人于有罪以泄私愤的匿 名信
26. 公室告:对于家庭以外的其他社会成员的人身、生命、及财产的侵犯行为。 27. 非公室告:与公室告相对应的“家罪”——仅限于有血统关系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犯罪行 为和主人对奴婢的侵犯行为。 28. 告劾:“告”为自诉,指吏民告发违法犯罪,包括当事人自己直接到官府告诉。“劾”为 公诉,指由官吏请示司法机关处理的诉讼行为。 29. 左官:汉代罪名,指擅自仕于诸侯的官吏
30. 首匿罪:汉代罪名,为首谋而藏匿罪人,主要打击窝藏谋反和大逆不道的罪犯。 31. 通行饮食罪:汉代罪名,就是为起义、暴动的农民通风报信、充当向导、提供饮食。 32. 《九章律》:汉朝最重要的一部法典. 《九章律》共九篇,分为盗律,贼律,囚律,捕律, 杂律,具律,户律,兴律,厩律。
33. 上请制度: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之一,贵族官僚犯罪之后,普通司法机关无权审理,需上 请皇帝裁决。是保护特权者犯罪免于刑责的一种原则。 34. 亲亲得相首匿:汉朝定罪量刑原则之一,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不予告发和作证, 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处罚。
35. 录囚:西汉开始的司法制度,录囚是指皇帝或上级司法机关,通过对在押的犯人进行询 问和核实,监督和检察下级司法机关的决狱情况,予以平反或纠正案件的一项制度。 36. 春秋决狱:汉朝的审判制度之一,以儒家思想作为判案时的指导思想,引用经义分析案 情,认定犯罪,以经义的精神解释和适用法律。开始于汉武帝。春秋决狱的原则是“原 心定罪”。
37. 秋冬行刑:董仲舒的“阴阳五行”,“天人感应”说:阳为德,阴为刑。刑主杀,而德主生。 38. 八议:法律上公开保护贵族,官僚,地主的等级特权,使他们在触犯法律时得以减轻或 免除其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包括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勤,议功,议贵,议宾。 39. 官当:封建官吏可以用官职、爵位抵罪的特权制度。 40. 重罪十条:由《北齐律》确定。
41. 唐律十恶: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 42. 准五服以治罪:由《晋律》确定,即在亲属之间相犯要按照五等服制来定罪量刑。包括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
43. 死刑奏报制度:开始于北魏的诉讼制度。是指对已判定死刑的案件,最后决定权应属于皇帝,行刑前必须奏请皇帝再次核准,待核准后,再下达死刑执行的命令。 44. 《唐律疏议》: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原称《永徽律疏》。《唐律疏议》保存至今,是我国现存的第一部完整法典,也是世界上现存的第一部刑罚典。 45. 六赃:《唐律》规定的六种以非法获得钱财的犯罪。他们是:强盗,窃盗,受财枉法,受财不枉法,受所监临财物,坐赃。
46. 同居相为隐:唐朝定罪原则之一,指同居人间的互相隐瞒,范围除了亲属外,还包括部曲、奴婢为主人隐瞒犯罪。
47. 和离:唐朝离婚形式,即夫妻双方不相安谐而自愿离婚。
48. 义绝:唐朝离婚形式,即夫妻有一方对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犯有殴、杀、奸等行为而被强制离婚的形式。
49. 三司推事:唐朝的会审制度之一。遇到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50. 门:宋代法律汇编,按大体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法律条文汇编为一门。 51. 编敕:宋代将皇帝在特定时间对特定的人或事临时发布的诏旨编修为法律。 52. 凌迟:宋代刑罚,即通过利刃残害肢体,使犯人在惨痛中慢慢死去。 53. 《元典章》,元朝中期以前法令文书的分类汇编。
54. 充军:在《大明律》中原指军人犯徒、流罪发往环境恶劣之卫所充当军户、参加屯种的刑罚,并附加杖。有终身和永远之分。
55. 朝审:明代开始,每年秋后三法司会同公、侯、伯复审死刑囚犯的固定制度。 56. 理藩院:清朝中央机关,是管理蒙、藏、回等少数民族事物的中央机构。 57. 刑名幕友:俗称师爷,是地方长官私人聘请的顾问。
58. 发遣为奴:清代的非正之刑,即将犯罪者发往边疆某地为八旗官兵或贵族私家做奴隶。 59. 秋审:清朝的会审制度之一,秋审是每年一度的全国范围内对死刑监候案犯进行复核,
并分类处理以决定其生死的特别程序。秋审的对象是:除京师外各省级上报各死刑监候案件。
60. 领事裁判权,是指在中国享有此特权的国家的在华侨民,在成为民、刑诉讼的被告时,
中国法庭无权裁判,只能其本国驻华领事按期本国的法律制裁。 61. 会审公廨制度:清地方政府设在租界内审理华洋混合案件的审判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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