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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doc

2021-03-05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关于加快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

若干政策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政策意见:

一、引导鼓励主辅分离

1.制造业企业新分离成立服务业企业的前三年,新分离企业和原企业的年纳税总额(限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大于原企业分离前最后一年纳税额的,对新分离企业分别按其地方综合贡献额(增加值和利润)的80%、50%、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金额累计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制造业企业分离服务业企业不新增企业用地的,新企业税收可合并计入原企业的纳税总额,原企业按该纳税总额享受亩产税收分类分档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相关优惠政策。

二、持续做强专业市场

3.专业市场首次被评为省级三星、四星、五星级市场的,且当年度地方财政贡献额达到10万元(含)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4.新建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土地价款除外)达到5000万元(含),改造提升专业市场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经有资质中介

机构审核,在首次开业或改造提升重新开业后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扶持壮大会展产业

5.鼓励新办展览项目,在永康国际会展中心新举办经贸类特色展会或工业行业细分类专业展会,且标准展位数达到300个(含)、600个(含),分别给予举办主体1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首次举办省级、国家级展会的,再分别给予举办主体2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6. 鼓励展会提质升档,对首次引进境外知名企业组团参展我市五金博览会、门博会等大型展会,组团展位数达到50个(含)或者境外知名企业数量达到5家(含),给予举办主体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引进世界500强境外企业参加我市五金博览会、门博会等大型展会,每引进1家,给予举办主体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引进中国500强国内企业参加我市五金博览会、门博会等大型展会,每引进1家,给予举办主体5万元的奖励。

7.鼓励外出办展,永康本地注册的会展举办主体,参加市外重要展览项目,展会规模达到2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含)、10000平方米(含)的,分别给予举办主体15万元、30万元、60万元的奖励;“一带一路”沿线省份重要展览项目奖励幅度再提高10%。同一地点、同一展会不重复奖励。

8.鼓励引进会展公司,对知名展览机构在我市新组建的合资公司或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重点资助UFI认证的机构和项目),两年内举办展会累计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或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达1000万元(含)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

四、提升发展商贸流通业

9.鼓励引进大型商贸企业。大型商贸企业落户我市投资商业设施,固定资产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土地价款除外)达到1亿元(含),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含)的,建成启用后,给予当年地方综合贡献额50%的奖励。启用当年不足12个月且纳税额未达到标准的,可延期至第二年进行奖励申报。

10.鼓励特色商业街区(邻里中心)建设。经市政府批准建设且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的各类特色商业街区和邻里中心项目,在项目竣工运行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按固定资产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土地价款除外)的2%给予投资运行平台公司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首次创建国家级、省级商业特色街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60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1.鼓励连锁经营。总部注册在我市、营业额纳入限上指标统计的餐饮、食品、百货、家电等经营连锁企业,在我市直营门店总数首次达到3家(含)的,给予每个门店2万元的奖励,以后每净增1家门店,给予2万元的奖励。

12.鼓励商贸企业引进品牌促进消费,对我市大型商贸企业(商贸综合体)首次引进服装、皮具、化妆品、珠宝、腕表等国际一线品牌旗舰店或独立专柜达到10个(含),且营业时间达1年(含)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国际一二线品牌混合的减半补助。

五、大力发展商务服务业

13.对新设立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上、从业人数10人以上、办公面积超过100平方米的咨询公司、资产评估、科研开发、科技成果交易、科技中介(代理)、人力资源(不含

劳务派遣)等专业服务机构,或对新引进为本市鼓励产业提供相关专业技术培训的培训机构, 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达10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引进的国内外著名商务中介企业,再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4.前一年主营业务收入达500万元(含)的2家或多家商务中介服务企业,实行兼并重组的,合并后达到规上企业的且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增长达20%(含)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培育发展文化产业

15.对新引进文化创意、现代传媒、动漫游戏、工艺美术等的文化产业企业,两年内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以纳税申报为准)达1000万元(含)的,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6.鼓励社会机构进行文化产业园区的建设和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达500万元(含)的,按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土地价款除外)的2%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被评为国家级、省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七、重大项目建设

17.对于新增的省服务业重大项目(房地产项目除外),通过竣工验收后,按其固定资产投资额(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核,土地价款除外)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争创列入省服务业重大产业项目的,给予2%最高不超过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8.对于新增的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服务业重大项目,或引进阿里巴巴、京东等国内外知名企业入驻永康的重大合作项目,报市政府同意后另行奖励。

八、重点企业培育

19.首次获得“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品牌称号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获得浙江省服务业重点企业称号的,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创新与应用试点的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服务业企业年销售额(以纳税申报为准)首次突破2亿、5亿、10亿或年纳税额达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引导数字化改造。对规(限)上线下服务业企业利用信息化技术、互联网工具等信息化系统,全面提升优化企业研发、管理、智慧支付、营销、监管等环节,支持打造企业信息化、数字化运营管控流程,新零售、无人超市等业态发展,经备案登记,且软、硬件实际投资总额达到50万元(含)的,按软、硬件实际投资额分别给予20%的奖励,每个项目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22.鼓励服务业企业(电商企业除外)小(下)升规(上),达到限额以上统计标准首次列入统计数据库,且两年内未退库的,申报当年纳税额达到2万元(含)的服务业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纳税额达到5万元(含)的,每家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不定期在全市服务业重点行业中开展服务业重点企业认定工作,扩大优质服务业企业知名度,营造比学赶超氛围。根据企业规模、财政贡献、就业人数、示范效应等情况,分行业开展认定,并发文命名表彰。

九、其他事项

24. 主辅分离后形成的科技服务、工业设计、市场营销等服务业行业相关扶持奖励政策,以及服务业标准创建、品牌建设、政府质量奖、“守合同、重信用”服务业企业和新增省级服务业行业协会的奖励,按照《关于深入开展 “中国制造2025”浙江行动试点示范全面振兴实体经济的若干意见》(永委发〔2018〕8号)执行。现代物流、总部经济、休闲旅游、影视文化、电子商务、农贸市场、建筑业等行业奖励政策按照市政府相关文件执行。

十、申报程序

1.引导资金每年申报一次。除影视文化、电子商务2个服务业行业政策由其主管部门按相关程序组织实施外,其他行业政策奖励按照本意见规定的程序组织申报。

2.各申报单位填写扶持奖励申报表,并附相关材料报送至各主管部门;各主管部门提出预审意见,汇总后报市现代服务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现代服务业办,设在市发改局);市现代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市统计局等有关部门进行核查,提出初审意见;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并进行公示。

3.对申报单位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奖励额最高的一项执行;已经享受单个专门扶持政策的企业,不重复享受相关政策。同一事项晋档升级,属定额补助的给予两档之

间的差额补助。各单位获得的奖励、补助资金应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进行处理。申报单位当年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等“一票否决”事项的不予奖励,采取非正当手段骗取奖励扶持资金,由相关部门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4.扶持奖励由市现代服务业办会同市财政局联合发文下达,获得财政资金扶持的单位凭通知办理拨款手续。

十一、附则

5.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期至2021年12月31日止。2019年1月1日至发布日期间,同类奖励补助政策参照本意见执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61号)、《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康市服务业优秀企业评比办法的通知》(永政办发〔2013〕60号)和《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商贸企业升级发展的通知》(永政办〔2013〕1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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