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走读式谈话行为,保障谈话安全,提高谈话效果,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的纪律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走读式谈话,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初核或立案阶段,采用走读方式与被审查调查人、有关涉案人员或协助调查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有关问题的一种谈话方式。
第三条 走读式谈话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平、严谨审慎、注重效果的原则。 第二章 谈话准备
第四条 谈话前,谈话人员应当全面了解被谈话人的个人履历、身体精神状况、性格特点、家庭关系、工作表现、为人处世情况等六必知基本信息。
第五条 谈话人员应当按照被谈话人的职务职级,对应确定首谈领导,为有的放矢开展谈话奠定坚实基础。
第六条 谈话人员应当严格履行谈话审批程序,明确谈话方案,按照谁送来谁接回原则,填写陪送交接单,将安全责任落实到每个案件的每个环节。
第七条 谈话场所应当规范,具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如同步录音录像、监控等,确保谈话室内无安全隐患。 第三章 谈话过程
第八条 谈话过程中,谈话人员应当营造良好的谈话氛围,掌握主动权,注意谈话节奏,抓住重点问题,记录准确完整。
第九条 谈话人员应当依纪依法办案,遵守谈话禁忌,确保谈话的合法性、合规性。 第十条 针对被谈话人的心理变化,谈话人员可采用相应对策,如高压突破、唤醒初心、利弊权衡、亲情感化等,以掌握谈话的主动权。 第四章 谈话结束后的工作
第十一条 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回访,了解其心理状况,疏导减压,关注其需求。
第十二条 谈话人员应当对谈话情况进行总结,分析谈话效果,发现问题及时整改,不断提高走读式谈话的工作水平。 第五章 纪律与责任
第十三条 谈话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确保走读式谈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应当追究谈话人员的相关责任,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党纪政务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纪检监察机关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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