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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机构职业道德守则

2022-12-30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

职业道德守则(参考文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单位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提高职业道德素质,维护职业形象,根据《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基本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守则。

第二条 本守则适用于本所及全体从业人员,全体从业人员包括注册资产评估师及相关人员.

第三条 执业人员应遵守执业道德规范,维护职业形象。 第四条 执业人员应当诚实正直,勤勉尽责,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执业人员应当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将专业知识和技能始终保持在应有的水平之上,能胜任所执行的评估业务。

第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对因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获知的信息予以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书面许可,不得对外提供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和业务资料。

第七条 执业人员应在所有的职业关系和商业关系中保持正直和诚实,公正处事、实事求是,维护委托方与相关当事方的利益。

第八条 执业人员应当独立进行分析、估算并形成专业意见,不受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的影响,不得以预先设定的价值作为评估结论。

第九条 执业人员执行资产评估业务,应当合理使用评估假设,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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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估报告中披露评估假设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第十条 执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出具含有虚假、不实、有偏见或具有误导性的分析或结论的评估报告.

第二章 职业道德教育

第十一条 本单位采取下列方式强化职业道德教育:

1、在本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的氛围,并通过各种途径将相关政策和程序传达给本所有从业人员;

2、本所应向所有从业人员提供适用的专业文献和法律文献,并告知希望他们熟悉这些文献,所有从业人员应定期接受职业道德培训;

3、 本所通过定期检查,监督有关职业道德规范的政策和程序设计是否合理,运行是否有效,并采取适当行动,改进其设计和解决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4、 对违反职业道德规范行为的机构和人员,按照本所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章 独立性

第十二条 合理保证所有执业人员,在执业过程中保持实质和形式上独立于委托单位和相关利益主体。

1、实质上的独立性要求执业人员在执业时不受有损于职业判断的因素影响,能够诚实公正行事,避免本单位或执业人员与客户之间存在除专业服务收费以外的直接经济利益或重大的间接经济利益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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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形式上的独立性要求执业人员在社会公众面前要保持独立于委托方的身份。

第十三条 本单位内部不同层级人员之间应就有关独立性的信息相互沟通.

1、项目负责人应向有关风险管理部门提供与客户委托业务相关的信息,以使本单位能够评价这些信息对保持独立性的总体影响;

2、本单位相关人员应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风险管理部门报告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

3、本单位风险管理部门应及时收集相关信息,并向适当人员传达.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及风险管理部门在获知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后,应及时做出适当处理。

1、所有应当保持独立性的人员,应将获知的违反独立性要求的情况立即告知项目负责人及有关风险管理部门;

2、风险管理部门应将已识别的违反独立性的情况,立即传达给相关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相关人员;

3、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相关人员,在必要时,应及时向风险管理部门告知自己为解决有关问题采取的行动,以便风险管理部门能够决定是否应当采取进一步的行动消除威胁独立性的情形。

4、项目负责人和风险管理部门应采取适当的行动,包括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威胁降至可接受的水平,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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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业务约定。

第十五条 执业人员不得从事有损于或可能有损于其独立性、客观性、公正性或职业声誉的业务、职业或活动。

第十六条 执业人员与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之间存在可能影响公正执业的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 本单位应当为需要保持独立性的人员提供关于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培训.

第十八条 本单位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确认函.

第十九条 执业人员要保持客观的立场,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充分收集资料,合理分析、判断、预测,形成客观的评估结论.

第四章 对客户的保密责任

第二十条 执业人员应对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保密,这一保密责任不因业务约定的终止而终止。不得向其他员工窥探、过问非本人工作职责内的客户机密。

第二十一条 执业人员不得利用在执业过程中获知的客户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二条 除下列情形外,本单位执业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本单位内外无关人员散布、泄漏客户机密:

1、取得客户的授权;

2、根据法规要求,为法律诉讼准备文件或提供证据,以及向监管机构报告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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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接受同业复核以及资产评估协会和监管机构依法进行的质量检查。

第二十三条 在决定是否披露客户的有关信息时,执业人员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1、是否了解和证实了所有相关信息: 2、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对象; 3、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严格执行《 资产评估公司(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确保业务档案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对计算机(包括涉密计算机、移动硬盘、光盘和U盘)的管理。

(1)计算机资源由 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设备台帐档案,用以记录设备的原始资料、运行过程中的维修、升级和变更等情况,设备的随机资料(含磁介质、光盘等)及保修(单)卡由 统一保管.

(2)凡需外送修理的计算机设备,必须将涉密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处理后方可实施.

(3)计算机资源原则上只能用于本单位的正常业务工作,严禁利用计算机资源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

(4)承担涉密企业的涉密事项处理的计算机应专机专用,专人管理,严格控制,不得他人使用。禁止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国际互联网或其他非涉密信息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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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不得将涉密存储介质带出办公场所,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带出的,需履行相应的审批和登记手续.

(6)涉密信息除制定完善的备份制度外,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盗、防火措施,保证备份的安全保密。

(7)对不履行规定调阅手续私自借出或以其他任何形式(包括抽取、复印、转述、抄录等)造成资料的丢失或泄密的,由本单位予以处罚,触及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六条 执业人员应当经过专门教育和培训,获取评估方面的专业知识、专业训练和经验,具备从事评估业务的分析、判断和表达能力.

1、 执业人员应接受后续教育,继续学习专业理论知识,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2、 执业人员不得宣称自己具有本不具备的专业知识、技能或经验.

3、 执业人员不得提供不能胜任的专业服务,除非获得适当的建议和帮助使能够提供满意的专业服务。

4、 执业人员可以在特定领域利用专家协助其工作。利用专家工作时,应当对专家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对专家的最终工作成果负责.

第六章 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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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 在确定收费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以客观反映为委托方提供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服务的价值:

1、专业服务所需的知识和技能; 2、所需专业人员的水平和经验; 3、每一专业人员提供服务所需的时间; 4、提供专业服务所需承担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资产评估及相关业务服务的收费依据、收费标准及收费结算方式与时间需在业务约定书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九条 除法规允许外,本单位不得以或有收费方式提供评估服务,收费与否或多少也不得以评估结论或实现特定目的为条件。

第三十条 本单位及执业人员不得为招揽客户而向推荐方支付佣金,也不得因向第三方推荐客户而收取佣金。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及执业人员不得因宣传他人的产品或服务而收取佣金。

第七章 专业服务营销

第三十二条 执业人员应当维护职业形象,不得采用欺诈、利诱、强迫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本单位或执业人员在招揽业务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1、暗示有能力影响法院、监管机构或类似机构及其官员; 2、作出自我标榜的陈述,且陈述无法予以证实; 3、与其他注册资产评估师进行比较; 4、不恰当地声明自己是某一特定领域的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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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作出其他欺骗性的或可能导致误解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本单位不得利用新闻媒体对自身能力进行广告宣传,但刊登设立、合并、分立、解散、迁址、名称变更、招聘员工等信息以及资产评估协会为会员所作的统一宣传不在此限。本单位和执业人员不得有以下行为:

1、利用政府委托或特别奖励谋取不正当利益;

2、当本单位将其名称、地址、电话号码以及其他必要的联系信息载入电话簿、信纸或其他载体时,含有自我标榜的措辞;

3、执业人员就专业问题参与演讲、访谈或广播、电视节目时,抬高自己及本单位;

4、当本单位通过新闻媒体发布招聘信息时,含有抬高自己的成分。

5、本单位可以将印刷的手册向客户发放,也可以应客户的要求向非客户发放,但手册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

第三十四条 执业人员在名片上可以印有姓名、专业资格、职务及其本所的地址和标识等,但不得印有社会职务、专家称谓以及所获荣誉等.

第八章 与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关系

第三十五条 执业人员要严格遵守资产评估准则,做好资产评估的各项具体工作,坦诚对待委托方,在不违背其他当事人和公众利益的前提下,诚实正直,勤勉尽责,竭诚为委托方提供评估专业服务。

第三十六条 执业人员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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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七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得向委托方或相关当事方索取约定服务费之外的不正当利益。

第三十八条 注册资产评估师应当与委托方进行必要沟通,提示评估报告使用者合理理解并恰当使用评估报告,并声明不承担相关当事人决策的责任。

第九章 与其他执业人员的关系

第三十九条 对同业的其他执业人员要以诚相待,保持良好的工作关系,做好与同行之间的沟通与协作,共同维护和增进资产评估行业的职业信誉和形象.

第四十条 不得贬损或诋毁其他执业人员,要共同维护和增进本行业的职业信誉和形象.

第四十一条 不得以恶意降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手段与其他执业机构争揽评估业务。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守则由 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 本守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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