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陈颖涂改肄业证书报考研究生的舞弊行为,显然属于不应录取的条件。陈作为无学籍的学生,不应具有毕业的资格。中大撤销其学位证书,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
12年前,大专肄业的陈颖通过伪造毕业证书考取了中山大学研究生,终获哲学硕士学位;毕业6年后,假学历露了馅,不仅硕士学位被撤销还因此丢了工作。陈颖心有不甘,一纸诉状把母校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中山大学关于宣布其毕业证无效并撤销其硕士学位的决定,同时要求中山大学为此赔礼道歉。海珠区人民法院27日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本案原告陈颖本是湖北省红安县人,今年38岁,1988年通过高考考入武汉
水运工程学院,1989年
因7门功课不及格被该校勒令退学。1994年11月,时年24岁的陈将其大专“肄业证书”涂改为“毕业证书”,并持该复印件等材料,以同等学力人员身份报考中山大学的中国哲学研究生,并成功通过考试被录龋1999年6月,陈在通过了各种考试和论文答辩后,被该校颁发了毕业证书,并授予了学位证书。毕业后,陈进入广东省教育厅下属的某出版社工作。
学历造假的事情最终还是露了馅。2005年7月20日,广东省教育厅向中山大学发函,提出对陈学历有异的意见,要求学校对陈的学历、学位证书进行复审。中山大学在同年11月18日向陈颖核对当时的情况,陈颖承认当年是以改动的学历材料报考研究生。同年12月31日,中山大学认定:陈颖在报考1995年硕士学位研究生时未取得大专毕业资格,伪造大专毕业学历,以同等学力身份报考,不符合报考的学历要求,凭伪造的学历取得入学资格,决定宣布陈的毕业证无效,并撤销其硕士学位。2006年1月4日,陈颖被广东省教育厅辞退。
陈颖对此结果十分不满,他认为自己在就读期间经过考试和论文答辩,已取得了学位证书,事隔多年母校以报考时有作弊行为作出撤证决定既不合法也不合理。2006年3月24日,陈颖一纸诉状把母校告上了法庭,要求母校撤销宣布他毕业证无效并撤销硕士学位的决定,并赔礼道歉。
5月15日,海珠区法院公开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就中山大学是否有权撤销学位,撤销的决定是否超过时效,是否需要道歉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陈颖指出,事隔多年母校以其报考时有作弊行为所作的撤证决定,明显超过行政处罚二年的追诉期限。且报名时有作弊行为,应按当时所违反的规定来处理,而不应以处理时相关的学位条例作依据。撤销学位,导致他被单位辞退,这一行为严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中山大学则反驳:陈颖的作弊行为显然没有达到授予学位所必须达到的道德、法纪方面的要求,在与其核对作弊事实无异后,经学位委员会复议,学校对原告采取因其错误行为而取得的学位归于无效、学历证书予以撤销的决定。学校对原告舞弊行为的处理,属于既遵守国家相应的法律法规,又符合办学自主、学术自治原则的一种特殊处理行为,是依权限对发现的不当利益的撤销,并非行政处罚行为,更不受二年的追诉时效的限制。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原国家教育委员会的有关规定,陈颖涂改肄业证书报考研究生的舞弊行为,显然属于不应录取的条件。“陈作为无学籍的学生,不应具有毕业的资格,因此所获得的学历证书不予以承认”。 《学位条例》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对于已经授予的学位,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可以撤销”。中山大学在收到相关单位对陈颖学历的异议时,向其作了核实,听取陈对当时舞弊作伪事实承认的陈述后,作出撤销其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决定,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此外,陈颖因该事件被辞退,是其工作单位对其作出的处理,“属于另一个法律关系,要求中山大学赔礼道歉于法无据”。法院的一审判决驳回了陈颖的诉讼请求。陈当庭表示将继续上诉。 各方声音
撤销有“理” 不撤合“情”?
该案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公众对陈颖的学位是否该撤销众说纷纭,有支持的声音,但反对者也不在少数。
支持撤销者:
“如果是严格按制度办事,取消无可厚非。”
“诚信为立身之本,知识是傍身之技,诚信已经破产,知识亦是无用。一个无法在是非问题上作出正确选择的人,有再强能力,又有何用?”
反对撤销者:
“如果他在后来的学习中的确用了功,而且也的确与他的学位相配的话,其实真的不要取消他的文凭。取消只说明了学校的机械!” “他能考上说明人家有真本事,凭什么受那一纸文凭的限制呢?”
“文凭这个东西,就是个敲门砖!你看谁进到屋里后还攥着不放?这个决定就是在苛责陈先生!大专毕业的人那么多!能考上研究生就是本事!一纸文凭定终身,这是什么逻辑?” (记者毕征 实习生王瑞 通讯员曹志明、朱赞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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