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5月至2003年6月间,原告甲雇请驾驶员给原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可称原A企业)运矿石。后经双方结算,由原A企业出纳刘继宏(可称乙)给原告甲出具欠条,欠条载明原A企业欠甲运费9492元。原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原企业负责人丙也是企业的投资人。另查明,该企业在2004年5月20日由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渝三中执字第15号民事裁定书将丙的原A企业财产全部作价410万元卖给丁。丁买得企业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企业负责人和投资人作了变更登记,但对企业名称未作变更。
问:谁承担原A企业的债务? [分析]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A企业是个人独资企业,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8条的规定应由企业投资人丙对企业所欠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7条的规定,原A企业应当进行清算而未清算,原A企业的债务不能和原企业脱钩,应由原投资人丙及变更后的现丰都县花园水泥厂共同偿付。
首先,本案的重庆市丰都县花园水泥厂(A企业)已经发生了转让,刘国海(丁)受让后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变更了企业投资人和企业负责人,没有变更企业名称。但是,现在刘国海(丁)的花园水泥厂(A企业)和黄麒麟(丙)的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在实体法上已经不是相同的民事主体,况且刘国海(丁)并没有和黄麒麟(丙)恶意串通逃避债务,所以,让现在刘国海(丁)的花园水泥厂(A企业)为黄麒麟(丙)承担债务是不恰当的。其次,黄麒麟(丙)是原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的投资人,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2条的规定,原企业投资人应该对原花园水泥厂(原A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例1:张某向陈某借款50万作为出资,与李某、王某成立一家普通合伙企业。二年后借款到期,张某无力还款。对此,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C)
A.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张某可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以抵销部分债务
B.张某可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将其在合伙中的份额进行出质,用获得的贷款偿还债务
C.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D.陈某可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AC 【解析】
选项A正确。《合伙企业法》第22条第1款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本题中,张某经李某和王某同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将自己的财产份额作价转让给陈某。
选项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25条规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可知,如果张某不经李某和王某同意而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该出质行为无效。
选项C正确。《合伙企业法》第42条第1款规定,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据此可知,陈某可直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张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以实现自己的债权。
选项D错误。合伙人个人的债务不是合伙企业的债务,合伙人个人的债务应当由合伙人自己承担。本题中,陈某只是张某的债权人,而不是合伙企业的债权人,因此不能要求李某和王某对张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甲、乙、丙3人各出资5万元组成普通合伙企业松美汽车配件厂。合伙协议中规定了对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甲分配或分担3/5,丙、乙各自分配或分担1/5,争议由合伙人通过协商或调解解决。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是甲,对外代表该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经营汽车配件生产、销售,经营期限为2年。
问题:
(1)乙、丙在执行该合伙企业事务中拥有什么权利?
(2)甲在担当合伙企业负责人期间,能否与王某再合作建一个经营汽车配件的门市部,将门市部的货卖给松美汽车配件厂?为什么?
答:(1)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乙、丙有如下权利:监督检查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按照约定,要求甲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及财务状况;查阅账簿;对甲执行事务中的不当之处提出异议。
(2)《合伙企业法》第三十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人不得从事有损于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案例假设2008年3月,甲、乙、丙、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规
定,共同投资设立一从事商品流通的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了以下事项:
(1)甲以现金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4万元出资,另外以商标权作价5万元出资;丁以现金10万元出资;
(2)丁为普通合伙人,甲、乙、丙均为有限合伙人; (3)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
(4)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甲和乙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也不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5)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财产份额的,不需要经过其他合伙人同意; (6)合伙企业名称为“稳信物流合伙企业”。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回答下列问题,并分别说明理由: (1)合伙人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是否符合规定? (2)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方式是否符合规定? (3)关于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4)合伙企业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是否符合规定?
【参考答案】(1)丙以劳务作价出资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2)合伙企业的事务由丙和丁执行的做法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不得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由于丙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因此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合伙企业的做法是不符合规定的。 (3)合伙人转让出资的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普通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按照该规定,只要合伙协议中约定了转让的方式,那么就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来处理。
(4)合伙企业名称不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该企业名称中并没有标明“有限合伙”,因此是不符合规定的。其名称应该为“稳信物流有限合伙企业”。
(5)各合伙人按照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的约定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因此,有限合伙企业合伙协议有约定的,可以按照约定来处理。
股东在股东会会议上的表决权如何确定?
答:1.有限责任公司按照下列顺序确定:(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确定;(2)按照出资比例确定。此处的出资比例法律未确定为实缴或认缴的出资比例,我们认为应为认缴的出资比例。
2.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与收益分配比较】
例2:甲、乙、丙三人共同设立云台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分别为70%、25%、5%.自2005年开始,公司的生产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股东之间互不配合,不能作出任何有效决议,甲提议通过股权转让摆脱困境被其他股东拒绝。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A.只有控股股东甲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B.只有甲、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C.甲、乙、丙中任何一人都可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 D.不应解散公司,而应通过收购股权等方式解决问题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由此,本题中,只有甲和乙所持的股东表决权为百分之十以上,只有甲和乙可以向法院请求解散公司,正确答案是B.
公司解散和清算 l、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提示: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例4(多选题):甲公司于2008年7月依法成立,现有数名推荐的董事人选,依照《公司法》规定,下列哪些人员不能担任公司董事?(CD)
A.王某,因担任企业负责人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01年6月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2004年刑满释放
B.张某,与他人共同投资设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持股70%,该公司长期经营不善,负债累累,于2006年被宣告破产
C.徐某,2003年向他人借款100万元,为期2年,但因资金被股市套住至今未清偿
D.赵某,曾任某音像公司董事长,该公司因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大量复制音像制品于2006年5月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赵某负有个人责任
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1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本题A选项中王某犯的是重大责任事故罪,不是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方面的犯罪,所以可以担任公司董事,A不能选;B选项中,张某是宣告破产的公司的股东,而不是其董事、厂长或者经理,所以也是可以担任甲公司董事的,B不能选;C选项中,徐某因个人大额债务到期无法清偿,所以不得担任甲公司的董事;D中,赵某是被吊销营业执照公司的董事长,即法定代表人,且自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所以其也不能再担任甲公司的董事,本题正确答案是CD.
例5:甲公司因货款债务被乙公司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决定对甲公司所持丙有限责任公司的40万股股权予以强制执行。丁公司表示愿意受让该项股权,但丙公司其他四位股东除王某外,李某、张某、刘某三位均不同意丁公司受让该项股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CD)
A.由于大部分股东不同意丁公司受让股权,因此法院不能强制执行甲公司所持有的丙公司的股权
B.李某、张某和刘某反对丁公司受让甲公司的股权,因此应当购买该股权 C.上述四位股东对该股权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D.上述四位股东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优先购买权,视为放弃 答案:CD
解析:《公司法》第73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故C、D两项说法正确。既然法院采用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就不再适用《公司法》第72条关于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规定,因此A项和B项说法错误。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D
例:甲、乙同为儿童玩具生产商。六一节前夕,丙与甲商谈进货事宜。乙知道后向丙提出更优惠条件,并指使丁假借订货与甲接洽,报价高于丙以阻止甲与丙签约。丙经比较与乙签约,丁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甲因此遭受损失。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A.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B.丙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C.丁应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D.乙、丙、丁无须对甲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C
[解析] 根据《合同法》第4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可 知,本 题 中,丁 假 借 订 货 与 甲 接 洽,报 价 高 于 丙 以 阻 止 甲 与 丙 签 约 。 在 丙 与 乙 签 约 后 ,丁 随即终止与甲的谈判,使甲遭受损失,丁的行为属于第(1)项的行为, 其给甲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据此,选项C是正确的,ABD错误
公司解散时,应当依法进行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 考试内容
第一章:1-3节 第二章:1-4节
第三章:1-3节+自学 第五章:1-4节 第八章:1-2节 第十一章1-2节 考试题型:
1判断改错说理 19*2=38 2填空 13*1=13
3概念及比较题 4题*3分+1题*8分=20 4简答题 3题*5分=15 5案例题 1题*14分=1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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