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性公共⾏政论⽂
⼀、合乎正义:公共⾏政价值的实现⽬标
对正义及其价值的追求是⼈类社会所共同持有的⽬标。正义的本质要求在于应得权利的实现,在⼈类⽂化与⽂明、各国政府与社会关系可能产⽣冲突的领域,维护正义的价值应当作为优先的价值选择。以实现⼴泛的社会正义为视⾓,政府⾏政的基本宗旨,应是公平的分配社会范围内的可分配资源并注重和维护公共利益的实现。⽽私⼈领域以及私⼈间形成的公共领域,关涉到如下⼏个基本层⾯的正义问题:其⼀是要求普遍培养公民的私⼈美德,以满⾜正义制度的实际操作要求;其⼆是私⼈关系之间应能体系出公平对待的要求;其三是个⼈⾏为应符合社会⽣活中⼈们所共同追求的正义的公平要求。由此,公共⾏政实践以及社会个⼈⾏为的正义与否,⽆疑成为了实现公共⾏政价值的关键所在。正义不仅是社会进步与制度发展的内核灵魂,也是公民社会得以实现的普适价值之⼀。实际上,正义的本质要求是社会成员均要受到公平的对待,从伦理道德层⾯⽽⾔,是⼈⼈得其应得,它要求社会成员之间要相互尊重并且平等的对待各⾃应得的权利。但我们如果看待正义问题仅仅是从政治哲学等狭窄的视⾓进⼊,那么势必会认为公民⾃⾝的⾏为、观念与正义及正义制度的建设没有必要的联系,⼆者不存在统⼀性,但实质上这并不单单是政府的责任,公民⾃⾝也需要以公平、正义的⾏为实践来约束⾃⼰。因此,正义作为公民之间实现权利和承担义务责任的⼀种正向关系,它不仅仅是以恩惠或赐予的形式体现在公共⽣活中的,更是每⼀个公民所以极⼒遵循的普世性准则,因此,公共⾏政价值的实现需要将⼴泛社会范围内的普遍正义作为根本⽬标。⽬前,要实现公共⾏政价值,最本质的要求是要实现正义制度的建设,要突出对社会公平的制度保障,突出对公平与效率之统⼀的追求,进⽽保证传统价值观与正义及公平之间的协调⼀致。具体说来,在未来公共⾏政的正义制度建设⽅⾯,需要与现有的意识形态更加⼀致,表现如下:其⼀,在利益实现⽅⾯,要重视社会集体利益的实现,并坚持社会利益与个⼈价值、权利保障以及对个⼈⾃由选择的促进相结合。在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不相冲突的领域,提倡社会与国家利益的统⼀:当在某些领域内,社会利益与国家利益产⽣了冲突,则应以社会利益的实现和社会需求的满⾜为前提。其⼆,在和谐社会的建设问题上,需要明确与正确理解“和谐”的本质要求,即是指不同特征性的合作与协调。意指要坚持社会核⼼价值作为基本原则,即和谐不能建⽴在破坏或违背社会核⼼价值的基础之上。“和谐社会的建⽴要更能够充分体现出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其三,从科学发展观的⾓度来看,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正义制度在效率上的要求,如果违背了正义原则,则会顾此失彼,最终导致公共⾏政价值终极⽬标之⼀———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成为空想。最后,正义的原则要求保障公民⾃⾝权利的实现,进⽽推动社会⼴义利益的实现,以达到⼈性的完善这⼀公共⾏政价值的另⼀终极⽬标,这就要求社会成员在各⾃领域内提升其公民意识和民主素质,保证社会成员之间相互的公平对待,从⽽有效地满⾜个⼈利益,实现⼴泛化的利益取问,并以此来推动和促成社会总体利益的实现,最终使公共⾏政值得以⽣成。⼆、社会⾃治:公共⾏政价值的实现趋向
理论上看,社会管理是政府⾏政的重要职能之⼀,但随着“国家—社会”⼆元结构的形成,社会将拥有许多⾃我管理的职能。这种⾃我管理体现在社会通过国家的社会性功能对⾃⾝事务进⾏有序化管理,并根据社会成员的价值得失对其⾃⾝的⾏为结果负责,这就是⼀般意义上的“社会⾃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社会⾃治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如我们⽇常说到的村民⾃治、社区居民⾃治、社会中介与福利组织、国有企业的⾃主经营、⼤量民营私营企业的兴起等。但本⽂所指涉的“社会⾃治”不单单是部分社会成员在某⼀领域或某⼀⽅⾯内的⾃我管理,⽽是指整个社会的⾃治状态,它所表现出的是社会公众或全员运⽤⾃我组织、⾃我管理、⾃我服务等理性化⼿段⾃觉、⾃主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运作和管理中来,为实现共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的效能化治理状态。实际上,这种全员化的社会⾃治作为⼀种理想愿景,是公共⾏政发展到最⾼级阶段的必然体现。⽽最终如何⾛向社会⾃治需要的是国家作为推动公共⾏政执⾏的载体,为满⾜公共价值的实现所产⽣的⼀个⾃然演进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国家要最⼤化的发挥其社会性功能。从公共⾏政学的视⾓来看,最终⾛向社会⾃治其主要的表现是:由于社会属性的存在,国家对其内⽣的公共事务进⾏管理的主体地位将最终被⼴义的社会所取代,⽽且传统意义上的以国家为载体的公共⾏政形式将没有存在的意义———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治的美好未来。这样,对社会⾃治能⼒的培育将是⾏政改⾰⼯作的⼀项重要且基础的⼯作,也是以国家为载体的公共⾏政为实现全员化的社会⾃治状态所必需的⼿段之⼀。如果,我国选择以“⼩政府,⼤社会”为⾏政治理范式,但“⼤社会”却没有或缺乏⾃治、⾃理的能⼒素养,“⼩政府”的管理模式就⽆法有效施⾏。社会⼀⽅⾯是作为国家存在的基础,但同时它也是公众⽣活得以继续的基础。但由于国家形态的变化与社会的持续化发展,势必会形成政府积极⾏政与社会寻求⾃治的⼆元化格局。在公共⾏政价值的体系框架内,社会与公众的利益实现的程度越⾼,那么社会⾛向⾃治的能⼒与需求也就越强,也就是说,公共⾏政价值主体(社会)的利益及需求拥有越⾼的被满⾜程度,就表⽰着公共⾏政价值客体(国家)⾯向公众所提供的服务程度越⾼,那么,在国家与社会⼆者共⽣的相互关系中,国家存在的必要性相对地也就越微弱。这⼀问题表现在“⼩政府,⼤社会”的⾏政理念中来看,就是伴随着社会公众⾃主性空间在对公共事务的执掌⽅⾯的⽇趋扩⼤,公共⾏政运⾏的实际空间则⽇渐缩⼩的⼀种变化模式。⽽从实现社会⾃治这⼀公共⾏政的价值趋向来分析,社会⾃治化程度越⾼则政府规模缩⼩的趋势越明显。这是因为,在能够完全实现⾃我管理、⾃我服务及⾃我引导的充分化社会⾃治的⾏为领域中,政府的实践与⾏为空间就会逐渐缩减,并最终退出这些领域。反过来分析,当政府⾃动放弃政府与社会关系中某⼀领域的⾏为权⼒时,也就意味着社会获得了这⼀领域内的⾏为⾃主性,那么政府能⼒也会变⼩,同时社会也会变⼤,并使社会⾃治的充分实现具有了可能性。从公共⾏政实践的现实关系来看,社会⾃治的雏形即是⾮政府公共组织(NGO)的兴起与发展。其根源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世界许多国家内部所⾯临的财政危机、信任危机和管理危机等,⼈们普遍不满于政府⼯作的低效率和“全能式”运作,⽽产⽣的要求政府进⾏全新层⾯上的⾏政改⾰的浪潮,即———“公共管理社会化,或称为公共管理市场化。”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组织发挥着越来越⼤的作⽤,其⼤量的出现和⼴范围的兴起在很⼤的程度上分摊着过去只属于政府或公共⾏政领域的⼯作内容。⽽且,公共管理社会化也在⼀定层⾯上反映着当代政府对⾃⾝职能进⾏不断调整以顺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必然趋势。三、总结
各国政府其统治职能的⽇渐衰弱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个必然趋势,因⽽对社会⾃治的呼声亦越来越⾼。但是,政府的⾏政习惯还不能完全适应⾮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的普遍参与,这是受⼀定历史根源与意识形态影响的结果。因此,公共⾏政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上,对于社会⾃治的价值趋向与发展要求来看,⾸先是要明确培育社会⾃治能⼒是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关键所在,在此基础上确定国家与社会⼆元化存在的可能性,形成国家与社会⼆分⼜统⼀的和谐状态;其次是对社会舆论的确⽴,因为在⼀个充分⾃治的社会当中,会伴随着社会公众对⽂化的共享状态,这也是社会⼒量体现的重要⽅式之⼀。因此,全员化社会⾃治的充分实现,将是普遍实现公共⾏政价值以发展完美公共⽣活的必然趋向。综上,正义的价值观⽆疑是今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化以及社会其他各个领域⾥的改⾰与发展的主旋律,也是社会主义正义制度的实践模式之灵魂所在。公共⾏政价值实现政治性与社会性的融合,以合乎正义的⾏为⽅式催⽣出全员化的社会⾃治模式是在中国实现公共⾏政价值终极⽬标的合理性选择。
作者:赵桐朱迁袁佳单位:成都中医药⼤学
政治性社会性公共⾏政论⽂
⼀、社会⾃治公共⾏政价值的实现趋向
1.理论上看,社会管理是政府⾏政的重要职能之⼀,但随着“国家—社会”⼆元结构的形成,社会将拥有许多⾃我管理的职能。这种⾃我管理体现在社会通过国家的社会性功能对⾃⾝事务进⾏有序化管理,并根据社会成员的价值得失对其⾃⾝的⾏为结果负责,这就是⼀般意义上的“社会⾃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社会⾃治的类型也呈现出多样化的特征,如我们⽇常说到的村民⾃治、社区居民⾃治、社会中介与福利组织、国有企业的⾃主经营、⼤量民营私营企业的兴起等。但本⽂所指涉的“社会⾃治”不单单是部分社会成员在某⼀领域或某⼀⽅⾯内的⾃我管理,⽽是指整个社会的⾃治状态,它所表现出的是社会公众或全员运⽤⾃我组织、⾃我管理、⾃我服务等理性化⼿段⾃觉、⾃主地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运作和管理中来,为实现共同的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的效能化治理状态。实际上,这种全员化的社会⾃治作为⼀种理想愿景,是公共⾏政发展到最⾼级阶段的必然体现。⽽最终如何⾛向社会⾃治需要的是国家作为推动公共⾏政执⾏的载体,为满⾜公共价值的实现所产⽣的⼀个⾃然演进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国家要最⼤化的发挥其社会性功能。从公共⾏政学的视⾓来看,最终⾛向社会⾃治其主要的表现是:由于社会属性的存在,国家对其内⽣的公共事务进⾏管理的主体地位将最终被⼴义的社会所取代,⽽且传统意义上的以国家为载体的公共⾏政形式将没有存在的意义这也是马克思主义理论所描绘的共产主义社会⾃治的美好未来。这样,对社会⾃治能⼒的培育将是⾏政改⾰⼯作的⼀项重要且基础的⼯作,也是以国家为载体的公共⾏政为实现全员化的社会⾃治状态所必需的⼿段之⼀。如果,我国选择以“⼩政府,⼤社会”为⾏政治理范式,但“⼤社会”却没有或缺乏⾃治、⾃理的能⼒素养,“⼩政府”的管理模式就⽆法有效施⾏。社会⼀⽅⾯是作为国家存在的基础,但同时它也是公众⽣活得以继续的基础。但由于国家形态的变化与社会的持续化发展,势必会形成政府积极⾏政与社会寻求⾃治的⼆元化格局。
2.在公共⾏政价值的体系框架内,社会与公众的利益实现的程度越⾼,那么社会⾛向⾃治的能⼒与需求也就越强,也就是说,公共⾏政价值主体(社会)的利益及需求拥有越⾼的被满⾜程度,就表⽰着公共⾏政价值客体(国家)⾯向公众所提供的服务程度越⾼,那么,在国家与社会⼆者共⽣的相互关系中,国家存在的必要性相对地也就越微弱。这⼀问题表现在“⼩政府,⼤社会”的⾏政理念中来看,就是伴随着社会公众⾃主性空间在对公共事务的执掌⽅⾯的⽇趋扩⼤,公共⾏政运⾏的实际空间则⽇渐缩57⼩的⼀种变化模式。⽽从实现社会⾃治这⼀公共⾏政的价值趋向来分析,社会⾃治化程度越⾼则政府规模缩⼩的趋势越明显。这是因为,在能够完全实现⾃我管理、⾃我服务及⾃我引导的充分化社会⾃治的⾏为领域中,政府的实践与⾏为空间就会逐渐缩减,并最终退出这些领域。反过来分析,当政府⾃动放弃政府与社会关系中某⼀领域的⾏为权⼒时,也就意味着社会获得了这⼀领域内的⾏为⾃主性,那么政府能⼒也会变⼩,同时社会也会变⼤,并使社会⾃治的充分实现具有了可能性。从公共⾏政实践的现实关系来看,社会⾃治的雏形即是⾮政府公共组织(NGO)的兴起与发展。其根源是20世纪70年代以来西⽅世界许多国家内部所⾯临的财政危机、信任危机和管理危机等,⼈们普遍不满于政府⼯作的低效率和“全能式”运作,⽽产⽣的要求政府进⾏全新层⾯上的⾏政改⾰的浪潮,即“公共管理社会化,或称为公共管理市场化。”
3.从世界范围来看,⾮政府组织发挥着越来越⼤的作⽤,其⼤量的出现和⼴范围的兴起在很⼤的程度上分摊着过去只属于政府或公共⾏政领域的⼯作内容。⽽且,公共管理社会化也在⼀定层⾯上反映着当代政府对⾃⾝职能进⾏不断调整以顺应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这⼀必然趋势。由此,各国政府其统治职能的⽇渐衰弱是现代社会发展的⼀个必然趋势,因⽽对社会⾃治的呼声亦越来越⾼。但是,政府的⾏政习惯还不能完全适应⾮政府组织对公共事务的普遍参与,这是受⼀定历史根源与意识形态影响的结果。因此,公共⾏政价值实现的路径选择上,对于社会⾃治的价值趋向与发展要求来看,⾸先是要明确培育社会⾃治能⼒是形成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关键所在,在此基础上确定国家与社会⼆元化存在的可能性,形成国家与社会⼆分⼜统⼀的和谐状态;其次是对社会舆论的确⽴,因为在⼀个充分⾃治的社会当中,会伴随着社会公众对⽂化的共享状态,这也是社会⼒量体现的重要⽅式之⼀。⼆、结语
因此,全员化社会⾃治的充分实现,将是普遍实现公共⾏政价值以发展完美公共⽣活的必然趋向。综上,正义的价值观⽆疑是今后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化以及社会其他各个领域⾥的改⾰与发展的主旋律,也是社会主义正义制度的实践模式之灵魂所在。公共⾏政价值实现政治性与社会性的融合,以合乎正义的⾏为⽅式催⽣出全员化的社会⾃治模式是在中国实现公共⾏政价值终极⽬标的合理性选择。
作者:赵桐朱迁袁佳单位:成都中医药⼤学
社会建构主义公共⾏政论⽂
⼀、理性主义的滥觞
作为管理主义途径的公共⾏政学公共⾏政学的管理主义途径指“建⽴在实证主义哲学⽅法论基础之上,主张把经济学与企业管理的理论⽅法引⼊政府管理领域,以提⾼政府效率的⼀套理念、⽅法与模式”。它最早萌芽于美国建国元勋汉密尔顿提出的集权型公共⾏政思想,形成于传统公共⾏政学时期,发展于⾏为主义与技治主义合流时期,到新公共管理阶段达到⿍盛时期。理性主义作为当代西⽅哲学和⾃然科学的重要思潮往往与经验主义相对,体现了⼈类认识和改造⾃然界与社会的⼀种能⼒。社会科学中理性与其在哲学和⾃然科学中的意思有所差别,它主要是⼀种趋利避害的思维⽅式和⾏为模式。公共⾏政中的理性主义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加以理解。正是对理性主义在理论上的过分推崇和实践中的盲⽬遵从,使得公共⾏政学⾛向了⼀种有管理⽽⽆⾏政的道路,即管理主义途径。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公共⾏政学科最初是⼈们理性设计的产物。伍德罗•威尔逊于1887年创⽴公共⾏政学时就主张通过理性的制度设计将政治与⾏政分开来抵制政党分肥制对⾏政领域的侵蚀。古德诺更为直接地将政治定义为国家意志的表达,⾏政只负责国家意志的执⾏。科学、效率、效益和技术合理性等价值成为⼀个⾼效合理的政府管理模式的⾏为准则。马克斯•韦伯创⽴的分层节制、集权统⼀、上下负责的官僚制更是将“政治—⾏政”⼆分法运⽤到实践中去,排除了价值因素⽽强调⾮⼈格化的纯粹理性。随后,泰勒、怀特、魏劳⽐、古利克等管理学家和⾏政学者也纷纷将⼀些科学管理的⽅法和原则引⼊公共⾏政研究中,从⽽奠定了传统公共⾏政学的理性主义传统。随着⾏为主义的兴起和发展,⼀些⾏政学者将⾏为主义引⼊公共⾏政研究中,主张通过研究⾏政⾏为来观察和认识⾏政现象,公共⾏政学由此进⼊到技术宰制⼀切的技治时期。西蒙在《⾏政⾏为》⼀书中提出了理性⾏政模型,尝试着建⽴起⼀套以实证主义和⼯具理性为基础的完整的⾏政组织理论。他把理性简单地等同于效率,认为理性的⾏为对于实现组织⽬标意义重⼤。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少数西⽅发达国家纷纷进⼊后⼯业社会,风险社会的特征愈发明显。
⾯对全球化竞争、政府财政⾚字、民众怨⾔、私营部门的⽰范性效应等⼀系列外部因素的挑战,作为现代社会产物的传统官僚体制⽇益僵化和缺乏适应⼒。⼀场以市场和顾客为导向,以⽣产⼒和效率为驱动,主张学习和借鉴私营部门先进管理技术和⽅法,全⼒打造企业家型政府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迅速在全球范围内流⾏开来。从撒切尔改⾰、施罗德改⾰、⾥根改⾰,到新西兰和澳⼤利亚的公司化改⾰,逐渐形成了新公共管理运动的总体框架和基本理念。作为新公共管理运动的理论基础之⼀,公共选择理论是理性主义与经济学理论的有机结合,认为不论是个体还是政府部门都是理性经济的,都按照⼀套严格的成本收益分析逻辑,做出对⾃⼰最有利的选择。新公共管理运动不加选择地将私营部门的⼀些技术和⽅法运⽤到公共部门,是⼀种典型的“经济学帝国主义”和“新泰勒主义”,这些⽇后备受诟病。从某种程度上说,新公共管理运动标志着公共⾏政学领域中的管理主义思潮达到了顶峰。总体看来,作为公共⾏政学科中的⼀股重要思潮,管理主义途径⾃始⾄终都深深地烙上了理性主义的印记。从传统公共⾏政学的⾏政理性,到新公共管理学的技术理性和经济理性,公共⾏政学科先后经历了从脱离政治学科到成为⼀门独⽴的学科,再到发展壮⼤成为⼀门经世致⽤的实⽤性学科。但同时我们应该注意到,正是这种理性主义导向,使得公共⾏政学⾃形成以来就忽视了公平、正义、平等、公共性等社会基本伦理价值,⽽这些恰恰是公共⾏政学区别于其他私营部门管理和保持学科内外部⾃我认同的基本构成要素。概括说来,管理主义途径下的公共⾏政学只是处于⼀种“有管理⽽⽆⾏政”和“有理性⽽⽆价值”的公共⾏政学科初始探索时期。⼆、反理性主义的兴起
作为宪政主义途径的公共⾏政学20世纪60年代~70年代,西⽅社会逐渐步⼊后⼯业社会和风险社会,⾃然、社会问题⽇益凸显。⼀场旨在“否定”、“破坏”、“消解”、“颠覆”现存的⼀切观念、价值、制度的激进的后现代主义思潮产⽣。后现代主义的哲学家和思想家纷纷对传统理性观念展开了深刻的批判,⼀场反理性主义的思潮逐渐形成。反理性主义的重要代表⼈物霍克海默和阿道尔诺认为,“从进步思想最⼴泛的意义来看,历来启蒙的⽬的都是使⼈们摆脱恐惧,成为主⼈。但是完全受到启蒙的世界却充满着巨⼤的不幸”。反理性主义者往往把理性与极权和压迫联系在⼀起,他们主张意义⾮确定性、价值⾮单⼀性、知识⾮统⼀性,使得其对理性主义的颠覆也逐渐从认识领域转移到政治和社会领域。这些都促使⼈们对政治和社会领域的价值和信仰进⾏重新认识。公共⾏政学的宪政主义途径是指“以⾃由主义为哲学基础”,主张进⾏宪政体制改⾰,以限制政府权⼒和保障公民权利和⾃由为⽬标,从⽽更好地将经济价值和⼈本价值有机结合起来的重要的公共⾏政理论范式。该途径最早可追溯到美国开国元勋杰斐逊的“主权在民”、“⾃由平等”和“三权分⽴,分权制衡”思想,中间经过沃尔多、弗雷德⾥克森、奥斯特罗姆、库珀、登哈特以及布坎南等学者的发展,逐渐发展和成熟起来,其中新公共⾏政学派、公共选择学派和新公共服务学派将宪政主义的研究推向了公共⾏政学理论研究的中⼼舞台。杰斐逊的宪政思想主要包含在《联邦党⼈⽂集》和《杰斐逊选集》等书稿⾥,他主张“⼀切⼈都是⽣⽽平等的,造物主赋予了他某些固有的和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存、⾃由和追求幸福。为了巩固这些权利,在⼈们中建⽴了政府,政府的正当权⼒来⾃被统治者的同意;⽆论什么时候⼀个政府破坏了这些⽬的,⼈民就有权改变这个政府或把它废除,并成⽴新的政府”。另外,杰斐逊考虑到官僚制政府的有限理性和权⼒膨胀,提出要通过三权分⽴、⼈民参政议政、⼈民监督、依法⾏政来规范和限制政府权⼒,保障公民的民主权利,这些都奠定了美国公共⾏政宪政主义理论的思想基础。
作为当代民主⾏政理论的先驱,德怀特•沃尔多对传统政治—⾏政⼆分法和官僚制进⾏了⽆情的批判,对公共性进⾏了系统诠释,将民主、公平和正义纳⼊公共⾏政范畴,认为“公共⾏政既是⼀种伦理道德,⼜是⼀种意识形态”。以弗雷德⾥克森为代表的新公共⾏政学派主张将社会公平、民主等⼀系列价值规范引⼊公共⾏政中来,以弥补传统公共⾏政过度强调技术和⼯具理性所带来的⼈⽂关怀的缺失。布坎南在分析官僚制理性缺陷和政府失败的原因、表现后,提出了通过⽴宪改⾰克服政府失败的改⾰路径。作为印第安纳学派创始⼈的⽂森特•奥斯特罗姆对美国主流公共⾏政思想进⾏了反思,并分析了美国公共⾏政的宪法危机,主张在官僚制的基础上引⼊民主⾏政的理念。在《新公共服务》、《公共组织理论》等著作中,登哈特对当时盛极⼀时的新公共管理运动进⾏了批判性反思,认为管理主义和新管理主义对社会公平、正义、公民精神、民主、参与、回应等宪政价值带来损害,公共⾏政的根本⽬的是服务⽽不是掌舵。在继承了民主公民权理论、社区与公民社会理论、组织⼈本主义与新公共⾏政学理论的宪政主义基本观点的基础上,登哈特夫妇就公共利益、责任、公民权等理念对传统公共⾏政及新公共管理理论进⾏了扬弃,提出了⾃⼰的⼀整套“新公共服务”宪政思想。作为公共⾏政学宪政主义途径的⼀个⾥程碑,以登哈特夫妇为代表的新公共服务学派⽆论在理论⽅⾯还是在实践⽅⾯,都代表了当代西⽅公共⾏政宪政主义的最⾼⽔平。作为公共⾏政学科发展
进程中的⼀股重要思想潮流,公共⾏政的宪政主义对于技术理性和⼯具理性进⾏了⽆情的批判,具有较为浓重的反理性主义⾊彩。⽆论是⽅法论⽅⾯,还是理论知识框架⽅⾯,公共⾏政的宪政主义都对公共⾏政学科的发展意义重⼤。另外,公共⾏政的宪政主义的公平正义、有限政府、⼈民主权、⾏政道德等理念,⽆疑对于⼯具和效率理性导向的公共⾏政学注⼊了新的元素。然⽽,我们还需看到宪政主义存在的⼀些问题,如过度强调政治价值⽽忽视⾏政效率,过度强调规范取向⽽缺乏实际操作性,过度强调统⼀的价值观⽽忽视公共⾏政的其他价值观等。总体来说,宪政主义途径下的公共⾏政学基本上处于⼀种“有政治⽽⽆⾏政”和“有政府⽽⽆社会”的公共⾏政学科批判反思时期。三、公共理性主义的复兴
作为社会建构主义途径的公共⾏政学公共理性作为当代西⽅政治哲学的重要概念最早由康德提出。他认为,作为理性的存在者,⼈应该有权利“公开运⽤⾃⼰理性的⾃由”,“每个⼈在任何有关良⼼的事务上都能⾃由地运⽤⾃⾝所固有的理性”。随后,罗尔斯对其进⾏了发展,他将公共理性定义为“公民在有关宪法根本和基本正义问题的公共论坛上所使⽤的推理理性”,它有利于形成所谓的重叠共识,继⽽促进社会稳定。公共理性的论坛可以成为“⼀个公共权⼒与普通公民、各种政治与⾮政治团体之间进⾏公共协商的公共领域”,各主体为了公共利益⽽对话、协商、妥协和谈判,理解和宽容他者成为公民的重要品质。“作为公共领域中的现代公共理性应成为沟通、协调和统⼀⼯具理性与价值理性,个⼈理性与国家(政府)理性,⼤众理性与精英理性的中介与桥梁。”公共理性体现了社会⾏为主义主体在公共领域⾥⾏为理性的公共化。作为对公共⾏政理性建构途径(特别是技术———⼯具理性建构的官僚体系)的⼀种反思和重构,公共⾏政的社会建构途径很好地回应了复杂多变的社会现实和⽇益多元价值冲突以及⽇益⾼涨的公平正义诉求,“指向了在公共⽣活场域中⾏动的主体、主体体验及其赋予现实的意义,强调主体间关系的价值,强调认识政府组织内外的主体间关系,强调发挥⾏政官员追求实质理性和⼈⽂关怀的主体责任,是社会建构的公共⾏政⼤厦的话语基础”。社会建构意味着公共⾏政要对社会、环境与公民开放,这与传统公共⾏政对于确定性的追求⼤为不同。社会建构主义认为,社会问题不是客观存在的,⽽是被⼈们主观的思想所建构的。作为公共⾏政社会建构途径的奠基者,全中燮教授明确指出,对公共⾏政理性建构模式的批判是公共⾏政社会建构模式的逻辑起点,必须重新建构公共⾏政的话语体系,发展公共⾏政的价值精神。社会建构思想的核⼼是“⽀持组织成员的⾃我治理能⼒,即通过互动来维持社会(和组织)秩序的能⼒”,“社会建构本⾝是⼀个学习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组织成员持续参与着思想和经验的共享,这样,他们能更好地理解他⼈的观点”。很显然,社会建构思想的⼀些观点与公共理性主义⼗分契合,如协商对话、社会学习、共识民主、社会价值、公共利益等。从某种程度来说,“在社会建构的公共⾏政理论中,社会过程构成了建构公共⾏政理论的出发点,没有社会过程⽣动的实践和过程,就没有公共⾏政理论的⽣长”。在社会建构的公共⾏政理论看来,社会建构的过程本⾝就有⾃⾝价值,最终建构的政策、决策或意见是政府与社会主体在公共领域互动、对话和建构的过程,从⽽形成公共⾏政交往互动的⾏动场景,满⾜不同主体的发展需要,实现民主的公共治理愿景。
20世纪60年代以来,⾯对复杂多变的社会问题,全球公民社会的崛起,以及官僚理性对⼈⽂关怀的缺失,社会建构被作为⼀种结构社会问题和重建公共⾏政学科的重要尝试被引⼊公共⾏政学科研究中来。公共⾏政的社会建构途径意味着官僚制独⽩式的叙述将被多元主体间的互动对话所取代,传统的政府单中⼼的管理结构被社会多中⼼的治理主体结构所取代,参与、协商、互动和学习成为社会主体活动的主要⽅式,公共性和社会性成为公共⾏政的重要品质,社会治理逐渐⾛向合作治理。另⼀⽅⾯,我们必须看到社会建构主义途径的哲学根基和理论基础并不扎实,只是⼀种新的“构成主义”,主体间的建构和对话的前提是他们都必须有合作的意念。四、结语
理性主义作为当代哲学和⾃然科学⾥的⼀股重要社会思潮,⽆论对于科学还是社会影响都⼗分巨⼤。公共⾏政学作为⼀门兴起时间较晚的社会科学学科,也难以摆脱理性主义的影响。换句话说,公共⾏政学科是在吸收和批判理性主义思潮部分内容的基础上成长起来的。随着社会民主化进程加速和社会⽂明程度的提升,⼈们在社会公平正义、平等⾃由、公共利益等基本价值⽅⾯逐渐达成⼀定的共识。社会治理应该是公平与效率、民主与权威、个⼈与社会、⾃由与平等的有机统⼀。单纯的理性和单纯的公共性都⽆法很好地回答⼀些现实的基本问题,唯有⼀种折中多⽅主体利益和价值的公共理性成为最接近现实的最佳选择。理性、反理性和公共理性三次理性范式的变迁显⽰出⼈类认识和理解世界的能⼒显著增强,⽽管理主义、宪政主义和社会建构主义三种途径的相继出现也表明了公共⾏政学科⾃我反思和成长的过程。总之,公共⾏政学科的未来成长必须积极吸收和借鉴其他学科的有益成果,夯实⾃⼰学科的理论基础,发掘⾃⾝发展的潜⼒,推动本学科持续健康发展。作者:王连伟单位:中国⼈民⼤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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