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局等。 这就容易导致有些城市各级规划主管部门的职责、权限等不够明确甚至出现有些规划管理文件不知该送往哪个部门签发的现象。由于行政体制职责不清规划管理权在实际运作中存在责权不分、相互扯皮、分权争权的现象严重扰乱了规划管理秩序。这就造成规划管理“三国四方”、各自为政使得城市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丧失了整体性和统一性。此外现行的《城市规划法》对各级审批部门的审批内容、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审批期限没有明确的法律界定使得在规划编制、审批和实施过程中权责不清。 2、公众参与度及法律保障不足 城市规划管理涉及不同利益主题的行为。其中政府、开发商、投资者、市民等都与城市规划管理有着密切的联系。就城市规划的编制、修订到审批工作很大程度上仅限于由领导、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的一个小圈子内。以规划编制为例是以规划设计单位为主相关部门配合采取封闭式的规划编制方式。这种方式虽然能较好地贯彻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意图但各专业部门及普通市
民的意见往往得不到足够的重视从而增加了规划具体实施的难度。此外在法律方面我国现行的《城市规划法》中对公众参与规划决策没有明确规定。尽管在实际操作中不少城市也制定了总体规划成果的展示、重大项目意见征询等地方性规定但对公众以何种方式参与规划决策以及建设性意见的反馈渠道和采纳程序等并没有明确规定。 3、运行机制为单一的单向模式 目前的运行机制编制———审批———实施的单向线形模式缺乏监督———反馈———
调整———实施的反馈回路。这种运行机制比较适合于计划经济体制下“终极蓝图”式的静态规划模式却难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投资主体多元化带来的城市发展的不确定性和动态性要求。目前针对规划改革的研究主要精力也是放在提高规划编制成果的规范性多数改进规划的思维和方法的探索是企图以现时的聪敏才智解决未来发生的各种问题但是效果并不显著。目前尽管动态规划、弹性规划、概念规划已不绝于耳但如果规划跟踪体系不能尽快建立那么规划实施效果的动态评价系统和反馈调校机制不能形成从而规划实施的日常监督工作不能纳入法制化程序。 二、加强城市规划管理的有效对策 1、深化规划审批制度改革 深化规划审批制度改革不仅要规范行政许可、减少行政审批事
项、简化审批程序而且还要对那些保留的非许可类审批事项加以制度上的规范对那些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或者没有设立许可的有关事项积极运用规定、标准、协调、监督检查、备案等管理手段加强后续监管。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绝不仅仅是清理和规范行政许可的问题而且还要求建设行政管理的理念、管理职能、管理体制、管理方式以及政府工作人员的行为方式做出重大的转变加快建立起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建设行政管理体制。 2、健全规划决策机制 传统的城市管理似乎历来是政府的职能但是现代的城市管理理论已经认识到政府不是惟一能够履行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城市的管治意味着一系列来自政府但又不限于政府的社会公共机构和行为者除了政府机关外还需要公众社会的
参与和各种利益集团及组织的介入共同协商以促进政府与社会的互动。同时也能取得公众对政府政策的理解和关心以尽快达到政策的目标。为了实现科学有效的城市和区域管治建立城市规划委员会制度由公务员、非公务员、专家、学者等组成的城市规划委员会共同决策或参与决策规划事务实现对城市的科学治理。设立委员会重在解决有些地方领导随意决策、规划管理部门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以强化城市规划重大问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委员会是城市规划的决策机构由政府设立由公务员和非公务员组成其中非公务员
人数应多于公务员人数总人数应为单数。 3、实行四线管制 规划编制和管理的重点从确定开发建设项目转向对各类脆弱资源的有效保护利用和关键基础设施的合理布局。为了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建设部推行了绿线管制、紫线管制、蓝线管制、黄线管制的四线管制方法即城市的绿地系统、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历史街区、水系、城市干道等重要基础设施及周边上地通过规划划定四线范围一旦经过审批要执行严格的管制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原则上不得调整。实行四线管制有效地保护了城市历史资源、生态资源、空间资源防止由于错误决策而造成的城市资源的不可挽回的损失。 4、加强规划实施的监督 城市发展建设的长期性决定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是一项经常性的不间断的长期工作。要保证城市规划能够顺利实施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就必须将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一项重要内容抓紧抓好。 (1) 做好土地使用
和建设活动的批后管理促使正在进行中的各项建设严格遵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 (2) 做好经常性的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严肃处理各类违反城市规划的违法活动。 (3) 做好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执法过程中的监督检查及时发 现并纠正偏差严肃管理各种违法读职行为督促提高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质量水平。只有制度才能保证和维护监督没有以制度为载体的监督是软弱的监督。监督制度的核心是通过上级政府派出城市规划督察员依据法律法规和经批准的规划对项目实施事前、事中监督及时发现、制止违法违规行为。这样有利于强化层级监督建立快速反馈和处理机制防止和减少由于违反规划带来的损失。 5、建立规划管理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要将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具体分解落实使城市规划管理的各项工作任务包括规划执行和规划实施的监管都有明确具体的责任主体责任和权力相符。城市规划管理的行政责任主体是各级政府领导、城市规划管理部门领导和直接管理工作人员。对于由城市规划管理工作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造成的后果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于造成严重影响和重大损失的还要追究主要领导的责任对违法建设不依法查处的要追究城市规划部门的责任。城市规划行政决策法律责任的确立其目的在于保护行政管理的法律秩序保障国家、市民、开发商的权益制约和预防决策违法行为推进城市规划行政决策的科学化。 总之我们在城市的规划管理的过程中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科学的严谨的态度规划城市以务实的作风建设城市以
人性化的措施管理城市才能够建设出适宜人类居住的生态、和谐、美好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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