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唯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关于对造成公司经济损失赔偿处罚的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强化管理力度,减少和避免因工作失职失误而造成的经济损失,确立事故责任落实追究机制,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 处罚原则
第三条 造成企业经济损失必须赔偿的原则。凡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均需赔偿损失并消除影响。
第四条 实行经济处罚连带责任的原则。对经济损失有直接领导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章 处罚范围
第五条 非公司决策的,凡个人未按各项管理程序和规章制度、工作失职、失误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重大不良影响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责任,单处或并处经济赔偿、调离岗位、免职、辞退:
1、对事故、灾害和影响生产的隐患,不积极采取措施,延误了处理时间,造成经济损失扩大的;
2、违反公司规定,造成合同、担保、违约损失,或执行合同不严,造成经济损失的;
3、利用岗位、业务便利,将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熟人或利益关系单位经营或代理,造成经济损失的;
4、造成公司设备、设施、公物损坏的;
5、利用公司名义和无形资产,个人从事经营活动,或转交他人经营造成损失的;
6、工作不负责任,造成浪费、返工损失的;丢失物品损失的;造成误工损失的;采购劣质设备、配件、器材和原材料,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挪用、藏匿、私用公司财产、资金和器材,造成损失的; 8、财务人员违反资金收付、报销资产管理等规定造成企业损失的; 9、发生火灾、交通、责任等事故并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10、盗窃公司财产造成经济损失的;
11、泄漏公司机密和商业秘密,造成经济损失的;
12、员工对本职工作不认真负责或疏忽大意,致使公司损失的。
第四章 赔偿标准
第六条 对不够追究刑事责任,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要按本规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第七条 对事故中既是责任者又是受害者的,公司除按有关规定承担部分费用外,其他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八条 个人原因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警告公示外,直接责任人及其上级主管须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按超额累进的方式计算:
(1)造成的公司直接经济损失5000元及以下部分, 直接责任人按100%进行赔偿;
(2)超过5000-10000(含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80%进行赔偿,上一、二级主管各按10%进行赔偿;
(3)超过10000元部分,直接责任人按50%进行赔偿,上面各级主管各按5%
进行赔偿。
损失金额及赔偿金额,均以人民币计算,外币损失须折合成人民币计算赔偿金。
第九条 同时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直接责任人除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外,公司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不做经济补偿。
第十条 多部门多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各部门合计承担比例按两个档次执行: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内(含10万元),按50﹪处罚;10万元以上的,按60﹪处罚。部门之间责任划分按责任大小组织会议核定,并分摊罚款至个人。
第十一条 凡主观故意造成公司损失的,不论金额多少,由责任人承担全部经济损失,解除劳动关系,情节严重者由公司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 具体规定
第十二条 发生经济损失后,所在部门要及时上报,公司相关部门(责任部门或行政人事部)要及时取证,并立即组织减少损失。对本部门造成的损失情况进行包庇或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实由该部门负责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对发生经济损失,财务部、行政人事部协同责任相关部门行使定性、定量、定价职能。
第十四条 经济损失的赔偿及处罚金额,可从责任者本人的月工资中扣除。具体执行视赔偿、处罚数额并遵照劳动法相关条例执行。
第十五条 对其他违纪行为,仍按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2016年12月10日
赔偿金超额累进的计算方式:
例:某员工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RMB:25000元。 公司确认该员工无恶意行为且不能因此获利,按照本规定直接责任人及其相关管理人员应支付给公司的赔偿金额如下表:
某员工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RMB:25000元 5000及以下部分 超过5000-10000 (含10000)部分 超过10000部分 赔偿金额合计 应支付给公司的赔偿金额(单位:RMB元) 直接责任人 5000×100% =5000元 5000×80% =4000元 (25000-10000) ×50%=7500元 RMB:16500元 5000×10% =500元 (25000-10000) ×5%=750元 RMB:1250元 上一级主管 5000×10% =500元 (25000-10000) ×5%=750元 RMB:1250元 上两级主管 上三级主管 (25000-10000) ×5%=750元 RMB:7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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