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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建三局安全管理手册

2023-03-27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目 录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2)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摘录)(4) 4.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7) 5.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26)

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30) 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302号令)(34)

8.工程建设重大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建设部3号令)(40) 9.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试行)中建企字[2002]99号(45)

10.中建三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章程 中建三安字[2002]001号(65)

11.中建三局党委、中建三局、中建三局工会关于强化安全的决定

中建党字[2001]20号(68) 12.中建三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ZJS·GL0602-2000(72)

工作管理

13.中建三局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中建三工字[2002]227号(88)

14.中建三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中建三工字[2002]40号(96) 15.中建三局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中建三工字[2002]39号(101)

16.中建三局工程项目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中建三工字[1997]79号(106)

17.中建三局工程项目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中建三工字[2002]38号(112)

18.中建三局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督办规定 中建三工字[2000]268号JY。(118)ZK) 19.中建三局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中建三工函[2002]166号(122)

20.中建三局关于强化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规定 中建三工字[2002]41号(125)

21.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134) 22.适用规范、标准目录(161) 前言

“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它事关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稳定的大局,党和国家一直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定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先后颁布了一

办法

系列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制度,2002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安全生产的基本大法,它的颁布和实施,对于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促进经济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我们作为大型国有骨干企业,要实践与体现“三个代表”的思想,这其中也包括体现先进的安全管理模式,体现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理念和文化。目前,各单位都在推行和建立OHSAS18000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这是安全管理的一个很好的发展趋势,是值得肯定的,这个体系中也要求企业必须严格遵守法律与法规。在贯彻、落实国家的法律、法规过程中,工程局也先后制定了一些管理制度和规定;为了便于使用,工程局把部分常用的法律、法规、规定、制度、标准规范汇编成册。该手册是各单位进行安全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全局上下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 局长:

二00二年九月八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摘录)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修订)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

劳动是一切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光荣职责。国有企业和城乡集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都应当以国家主人翁的态度对待自己的劳动。国家提倡社会主义劳动竞赛,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国家提倡公民从事义务劳动。

国家对就业前的公民进行必要的劳动就业训练。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摘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一百三十四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六条 违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

性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 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经消防监督机构通知采取改正措施而拒绝执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国有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造成国有公司、企业破产或者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行为,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两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方法强迫

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摘录)

【颁布日期】1994.07.05【实施日期】1995.01.01

(1994年7月5日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

第五十二条 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五十三条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五十七条 国家建立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和处理制度。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对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伤亡事故和劳动者的职业病状况,进行统计、报告和处理。

第七章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五十九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八章 职业培训

第六十六条 国家通过各种途径,采取各种措施,发展职业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工作能力。

第六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发展职业培训纳入社会经济发

展的规划,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

第六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业培训制度,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根据本单位实际,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培训。

从事技术工种的劳动者,上岗前必须经过培训。

第六十九条 国家确定职业分类,对规定的职业制定职业技能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由经过政府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负责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以下统称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适用本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安全和道路交通安全、铁路交通安全、水上交通安全、民用航空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

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 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保障安全生产的要求,依法及时制定有关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根据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适时修订。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依法制定的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提高职工的安全

生产意识。

第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为安全生产提供技术服务的中介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委托为其安全生产工作提供技术服务。

第十三条 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 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

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生产经营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委托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单位负责。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考核不得收费。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二十五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人、设计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二十七条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验收部门及其验收人员对验收结果负责。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九条 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

度。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

第三十二条 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 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

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三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

第三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

第四十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危及对方生产安全的,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

第四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有多个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

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四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第三章 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四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第四十六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七条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

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第四十九条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五十条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五十一条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

出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容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严格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处理。

第五十四条 依照本法第九条规定对安全生产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下同)或者验收的,必须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验收通过。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撤销原批准。

第五十五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涉及安全生产

的事项进行审查、验收,不得收取费用;不得要求接受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品牌或者指定生产、销售单位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以下统称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五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五十九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第六十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发现存在的安全问题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六十一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六十二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机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并对其作出的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的结果负责。

第六十三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需要落实整

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第六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 第六十五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第六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第六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第五章 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 第六十九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

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七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七十一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上报事故情况。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七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负责人接到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救。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支持、配合事故抢救,并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第七十三条 事故调查处理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性质和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事故调查和处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第七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经调查确定为责任

事故的,除了应当查明事故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当查明对安全生产的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第七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情况,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第七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其他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的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八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

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第八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第八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

任:

(一)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二)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四)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六)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八)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

(九)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第八十四条 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

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二)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三)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第八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

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第八十七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第八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第八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

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九十二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

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九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危险物品,是指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

重大危险源,是指长期地或者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第九十七条 本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摘录)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

保证建筑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法。

本法所称建筑活动,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活动。

第三条 建筑活动应当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国家的建筑工程安全标准。

第四条 国家扶持建筑业的发展,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提高房屋建筑设计水平,鼓励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第五条 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妨碍和阻挠依法进行的建筑活动。

第五章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建筑工程设计应当符合按照国家规定制定的建筑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保证工程的安全性能。

第三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对专业性较强的工程项目,应当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并采取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

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有条件的,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管理。

施工现场对毗邻的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作业环境可能造成损害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建筑施工企业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管线资料,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第四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申请批准手续:

(一)需要临时占用规划批准范围以外场地的;

(二)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的;(三)需要临时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的; (四)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并依法接受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安全生产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依法加强对建筑安全生产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建筑施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负责。

第四十五条 施工现场安全由建筑施工企业负责。实行施工总承

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四十七条 建筑施工企业和作业人员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不得违章指挥或者违章作业。作业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的作业程序和作业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安全生产所需的防护用品。

作业人员对危及生命安全和人身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四十八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第四十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五十条 房屋拆除应当由具备保证安全条件的建筑施工单位承担,由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对安全负责。

第五十一条 施工中发生事故时,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违反本法规定,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 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违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设计单位不按照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75号令)

【颁布时间】1991.02.22【实施日期】1991.05.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及时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职工伤亡事故,积极采

取预防

措施,防止伤亡事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

第四条 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直接或者逐级报告企业负责人。

第六条 企业负责人接到重伤、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公安部门、人民检察院、工会。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接到死亡、重大死亡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按系统逐级上报;死亡事故报至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重大死亡事故报至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劳动部门。

第八条 发生死亡、重大死亡事故的企业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九条 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

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 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

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十六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的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建议,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处理。

第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危害情况而不采取有效措施以致造成伤亡事故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或者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在伤亡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迟延不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调查以及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在调查、处理伤亡事故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伤亡事故处理工作应当在九十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一百八十日。伤亡事故处理结案后,应当公开宣布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和报表格式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统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确定办法和事故的分类办法由国务院劳动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部门对企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的伤亡事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劳动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五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五六年国务院发布的《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同时废止。

国务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302号令)

【颁布日期】2001.04.21 【实施日期】2001.04.21

第一条 为了有效地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特大安

全事故的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

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特大火灾事故; (二)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三)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四)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五)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六)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七)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大安全事故肇事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特大安全事故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每个季度至少召开一次防范特大安全事故工作会议,由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主要领导人委托政府分管领导人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工作。会议应当作出决定并形成纪要,会议确定的各项防范措施必须严格实施。

第六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地区容易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设施和场所安全事故的防范明确责任、采取措施,并组织有关部门对上述单位、设施和场所进行严格检查。

第七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第八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规定第二条所列各类特大安全事故的隐患进行查处;发现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排除;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法律、行政法规对查处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地区存在的特大安全事故隐患,超出其管辖或者职责范围的,应当立即向有管辖权或者负有职责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的,可以立即采取包括责令暂时停产、停业在内的紧急措施,同时报告;有关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组织查处。

第十条 中小学校对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以及组织学生参加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必须确保学生安全。严禁以任何形式、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或者其他危险性劳动。严禁将学校场地出租作为从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

中小学校违反前款规定的,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对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降级直至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校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对校长给予撤职的行政处分,对直接组织者给予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非法制造爆炸物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的,不得批准;

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的,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相应吊销营业执照。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发现或者举报的未依法取得批准而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不予查封、取缔、不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吊销营业执照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迅速组织救助,有关部门应当服从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救助,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第十八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迅速、如实发布事故消息。

第十九条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事故调查工作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并由调查组提出调查报告;遇有特殊情况的,经调查组提出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时间。

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依照本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或者其他法律责任的意见。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自调查报告提交之日起30日内,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必要时,国务院可以对特大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条 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报告特大安全事故隐患,有权向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举报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不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到报告或者举报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应当立即组织对事故隐患进行查处,或者对举报的不履行、不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二条 监察机关依照行政监察法的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实施监察。

第二十三条 对特大安全事故以外的其他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

追究行政责任的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制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建设部3号令)

【颁布时间】1989.09.30【实施日期】1989.12.01【颁文单位】建设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及时报告和顺利调查,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事故,系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和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第三条 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十人以上;

2.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重大事故: 1.死亡十人以上,二十九人以下;

2.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下,不满三百万元。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三级重大事故: 1.死亡三人以上,九人以下; 2.重伤二十人以上;

3.直接经济损失三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为四级重大事故: 1.死亡二人以下;

2.重伤三人以上,十九人以下;

3.直接经济损失十万元以上,不满三十万元。 第四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及时报告。重大事故的调查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建设部归口管理全国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辖区内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国务院各有关主管部门管理所属单位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

第二章 重大事故的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必须以最快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向上级主管部门和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检察、劳动(如有人身伤亡)部门报告;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应同时向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

向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人民政府和建设部报告。

第七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写出书面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和部门逐级上报。

重大事故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企业名称;

(二)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和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三)事故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五)事故报告单位。

第八条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和事故发生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因抢救人员、疏导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有条件的可以拍照或录相。

第三章 重大事故的调查

第九条 重大事故的调查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组织成立调查组负责进行。

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和劳动等

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必要时,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协助进行技术鉴定、事故分析和财产损失的评估工作。

第十条 一、二级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的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报请人民政府批准。

事故发生单位属于国务院部委的,按本条一、二款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其授权部门会同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调查组组成意见。

第十一条 重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组织技术鉴定;

(二)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三)查明事故的性质、责任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四)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二条 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和隐瞒。 第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扰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十四条 调查组在调查工作结束后十日内,应当将调查报告报送批准组成调查组的人民政府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调查组其他成员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第十五条 事故处理完毕后,事故发生单位应当尽快写出详细的事故处理报告,按第六条所列程序逐级上报。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调查组查询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的责任者,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对造成重大事故承担直接责任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构配件生产单位及其他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组的建议,令其限期改善工程建设技术安全措施,并依据有关法规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工程建设重大事故中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者,其报告、调查程序,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试行)

中建企字[2002]9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杜绝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实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和技术规程编制。

第三条 本《条例》适用于总公司所属各级各类全资、控股的建筑施工企业(以下简称所属施工企业)和建筑工程施工项目全过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装饰工程、岩土工程、公路桥梁及市政工程等亦应参照执行。

第四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工程项目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指导和帮助项目经理部建立并

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总公司企业管理部是总公司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总公司系统的施工安全生产的归口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条例》是总公司对所属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最基本要求。所属施工企业应结合本企业、本专业的特点及施工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各方面的实施细则。

第二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及人员配置

第七条 安全生产对于所属施工企业具有极为特殊的重要性,并且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和系统性。为此,总公司要求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建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各级安全生产决策体系(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企业分管领导为首的各级安全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安全技术经费保证体系;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为主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以工会劳动保护为主的监督、检查体系;以党、团组织为主的思想政治保障体系;并且要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在安全生产中的群众监督作用。从而形成覆盖全企业,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网络。

第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项目经理部必须按照“只能加强,不能削弱”的原则,健全和充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足额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所属施工企业中的独立法人机构及其分公司、区域公司等较大的分支机构均应设立负责施工安全生产的职能部门,全面负责本企业、本单位各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九条 所属施工企业中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其专

职人员数量的配置原则为:

工程局一1人/百万平方米(生产能力,下同。),并不应少于3人。

工程公司、区域公司、分公司一1人/十万平万米,并不应少于4人。

项目一1万平方米(建筑面积)及以下为1人, 1-3万平方米为2人,

3-5万平方米为 3人,

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工程应按专业设置安全员,组成

安全组。

第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中行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的人员中应有机电设备专业人员,对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统筹管理并负责其安全运行。

第十一条 所属施工企业对于动力、机电、大型设备等的管理必须到位,不允许以租代管、以包代管。企业必须对自有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负责,同时对租赁的大型机具设备的安全运行也负有监督管理的责任。

第十二条 项目上专职安全人员的数量还应根据项目危险工种的作业量和作业面积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专业的安全人员。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三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总公司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企业领导、企业内部管理机构、项目经理部等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具体任务、责任

和权力,并根据生产发展的需要随时进行修订和补充。

第十四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所属施工企业法定代表人(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包括法律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政策、法规,把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管理的重要议事日程,主持重要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签发有关安全工作的重大决定,审定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奖惩;

2. 负责审定和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检查同级副职和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3. 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充实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定期听取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或审批有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4. 组织审定并批准企业安全规章制度,按规定批准筹集和使用安全措施费用;

5. 按照有关规定和本《条例》第七十条事故处理“五不放过’的原则,组织对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并监督实施。

6.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本企业安全生产状况。 第十五条 企业安全生产分管领导的安全生产职责 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企业领导,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制订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技术规程和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2. 监督检查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及时纠正失职和违章行为;

3. 组织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

4.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动态,及时 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5.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的先进经验,奖励先进单位和个人;

6. 负责安全生产教育与考核工作;

7. 负责组织对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报告。第十六条总工程师的安全生产职责

总工程师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 组织开展安全技术研究工作,推广先进安全防护技术和安全防护设施;

2. 审核、批准本企业安全技术规程及重大或特殊工程安全技术措施或方案。审定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

3. 参加事故的调查分析,提出技术鉴定意见和改进措施。第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和规范,在企业法定代表人和分管领导的领导下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2. 负责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思想和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3.严格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及其他有关安全规定,组织制订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并检查执行情况;

4.参加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技术专项万案的审核,现场机械设备及防护设施的验收,及大型机具设备安全运行的监督管理;

5.组织并参与安全检查,协助和督促有关部门对查出的隐患制订防范措施,检查隐患整改工作;

6.深入现场检查;解决有关安全问题,纠正违章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分其停止作业,并立即报告有关领导处理;

7.负责各类事故的汇总统计上报工作,并建立健全事故档案。按规定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8,负责对企业各单位的安全考核评比工作,会同工会认真开展安全生产竞赛活动,,总结交流安全生产先进经验;积极推广安全生产科研成果、先进技术及现代安全管理方法;

9.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和单位搞好安全装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监督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和产品质量、防护性能检查,监督有毒有害作业人员得到劳动保护;

10.指导基层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定期召开安全专业人员会议,不断提高基层安全员的技术素质。

11.当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工即赶赴现场,协助组织抢救,监督指导保护现场,清查人员伤害、资源损失情况,寻找证人、证物,汇集事故相关资料,填报事故快报。并督促报告公安及政府有关部门。配合事故调查,按规定时限完成事故调查报告。监督事故现场复工前的整改、整顿,并负责实施验收。

第十八条 技术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编制技术操作规程,制定于全技术措施,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制定和贯彻施工工艺管理规定,检查施工工艺执行情况,

及时纠正存在问题;

3. 组织并督促各生产单位对生产操作工人的施工工艺培训和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4. 负责安全设备等的技术鉴定,开展安全技术研究,积极采用先进技术和安全装备;

5. 按规定参加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九条计划和工程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在编制、检查和评价生产计划的同时,认真参与编制、检查和评价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做好施工生产计划与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衔接、配合,防止事故发生;

2. 坚持抓生产必须抓安全的原则,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施工生产;发现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施工生产活动,应及时制止;

3. 在生产中出现不安全因素、险情及事故时,要果断正确处理,防止事态扩大,并通知有关主管部门共同处理;认真做好记录;

4. 参加安全生产大检查和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二十条人事劳资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对新入厂人员(包括实习、代培人员)及时组织安全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相应的工作岗位。会同安全部门组织对职工的安全技术教育及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2. 把安全工作业绩纳入干部晋升、职工晋级和奖励考核内容; 3. 按国家规定;从质量和数量上保证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 4.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管理制度,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依照有关制度落实对责任人员的追究处理。

第二十一条保卫消防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健全安全保卫制度,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的保卫工作; 2.负责施工生产中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使用审批和监管; 3. 掌握主要施工过程的火灾特点,深入基层监督检查火源、火险及灭火设施的管理,督促落实火险隐患的整改,确保消防设施完备和消防道路通畅。

第二十二条物资供应部门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对购入(包括租赁的)的各类材料、机械设备和架设工具、配件等的质量管理,使其安全可靠性能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

2.负责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采购与管理,严格发放和使用制度;

3.按计划及时供应安全技术措施计划所需的设备、材料; 4. 负责各类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保管并按标准发放。 第二十三条工会的安全生产职责

1.贯彻国家及全国总工会有关安全卫生的方针、政策,并监督认真执行,对忽视安全生产和违反劳动保护的现象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督促和配合有关部门及时改进;

2.监督劳动保护费用的使用情况,对有碍安全生产、危害职工安全、健康和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的行为有权抵制、纠正;

3.做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教育职工自觉遵纪守法,执行安全生产各项规程、规定,支持企业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

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单 位和个人给予批评并提出处罚建议;

4.参加企业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制订,会同有关部门搞好班组的安全建设,开展安全生产合埋化建议活动;

5.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和对新装置、新工程的“三同时”监督;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6.认真贯彻落实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三个条例”[1997. 4 26中华全国总工会总发( 1997) 11号<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员工作条例>、<基层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工会小组劳动保护检查员工作条理>]和《建筑施工企业工会安全检查标准》,发挥工会组织的监督检查作用,促进企业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向前发展。

第二十四条项目经埋的安全生产职责

项目经理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

1.对其负责的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保证国家安全生产法规和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在项目上贯彻落实;在编制施工计划时,必须将安全防护设备、设施的实施同时纳入计划。

2.负责按照国家和企业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和责任体系,并领导其有效运行。贯彻执行企业制订的安全生产管理目标,确保项目安全管理达标;

3.组织对项目各类入员进行安全思想、安全知识和安全技术教育; 4.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检查,落实隐患整改,保证生产设备、安全装备、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等处于完好状态;

5.及时报告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负责安全事故现场保护和伤员救护工作,配合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主管安全生产副经理的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2.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规范及规章制度,定期检查

落实情况。

3.组织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检查指导安全技术交底与安全设施验收工作。

4.组织参与每天的现场安全巡视,组织有关人员定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工作,并为发现的问题组织整改。

5.加强对项目管理人员的安全教育,提高管理层的安全意识。 6.发生伤亡事故时组织抢救人员、保护现场,并及时上报。 第二十六条 项目技术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 1.项目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安全技术负全面责任。 2.在施工生产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规,严格落实安全技术标准规范。

3.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检查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

4.组织安全防护设施的交底与验收,履行验收手续。 5. 对施工方案中于全技大措施的变更或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要及到上报,审批后万可组织实施,并做好培训和交底。

6.参加安全检查工作。

7.参加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分析技术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1. 在项目经理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协助项目经理贯彻上级安全生产的指示和规定,检查督促执行。

2.负责或参与制订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督促落实并检查执行情况。

3.负责纠正和查处违章指挥、违规操作、违反安全生产纪律的行为和人员;正确分析、判断和处理各种事故隐患,负责组织编制事故

安全隐患整改方案,并及时检查整改方案的落实情况;对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有权下达停工整改决定;

4.负责组织项目人员的安全意识、安全技术教育与考核工作,督促检查班组、岗位三级安全教育;

5.负责项目安全设备、防护器材和急救器具的管理; 6.如发生事故,要正确处理,及时、如实地向上级报告,并保护现场,作好详细记录;参与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八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不仅要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而且要追究有关企业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要执行“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涉及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的技术、资金、材料、机具、设备、管理、人员和分包单位等审批和许可事项的主管部门和有关责任人员,亦应对安全事故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总、分包安全生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实行总承包的工程项目其施工现场的安全生 产由总承包企业全面负责,各项安全生产工作均应纳入总承包企业的项目管理体系中。

第三十条 总承包企业在与分包企业签定分包合同之前应确认该分包企业确实具备与其分包工程相符的资质等级,并在工程项目所在地履行了登记注册等政府管理手续。

第三十一条 总包企业与分包企业在签定分包合同时,应单独签定安全生产的专项合同或在分包合同中设置独立的条款,以明确在安全生产目标、安全技术措施费用、安全教育、特殊工种的管理、现场

防护要求及事故处理等各方面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第三十二条 如果分包企业的人员在施工作业中擅自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隐患及不服从总包企业的管理进行整改的,总包企业应视情节对分包企业给予经济处罚或终止分包合同。若由此而引发安全事故的,分包企业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总包企业应立即终止分包合问将其清退出场并应要求给予总包企业经济赔偿。

第三十三条 对于业主直接发包且与总包单位无任何合约和经济关系的施工单位,总包单位有责任在发现其施工作业存在安全隐患时立即通报业主使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十四条 分包生住发生安全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负责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五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十五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根据工行项目的规模特点,在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中制定针对性强、权责清晰、实施有效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特殊和危险性大的工程必须单独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编制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或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未获得批准之前,项目不得开工。

第三十六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有关安全生产的规范、规程;必须全面考虑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工程特点和作业环境;凡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建筑物周围外部环境不利因素等,都必须从技术上制定全面、具体、有效的措施予以预防。

第三十七条 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必须有设计、有计算、有详

图、有文字说明。并应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一般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可由项目经理部技术人员编制,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公司技术、安全、工程等管理部门备案;

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或公司技术管理部门)编制,并经公司技术、安全、工程等管理部门审核后,由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特别重要或有特殊危险性的工程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公司总工程师组织项目及公司的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并报局(上级)总工程师审批。必要时应聘请有关专家会审。

第三十八条 凡与所属施工企业有合约关系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分包商(包括业主指定的分包商),其资质等级应与其所分包的工程要求相符。各分包商必须按照总包单位的有关规定及总包项目部制定的项目总体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别定与其分包工程内容相关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并按总包单位分级审批制度审批。

第三十九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如发生设计变更,应及时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四十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应根据现场及外部环境实际情况的变动对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进行修订变更。

第四十一条 原定安全技术方案(措施)的修订变更必须依照审批程序及时办理修订审批手续,否则应停止施工作业。

第四十二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安全技术交底应向下分级进行,最终落实到操作人员。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有针对性、指导性,有具体措施。

第四十三条 一般工程应由项目经理部技术负责人会同项目经理

向项目施工管理人员和分包商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重要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大型工程)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应由公司总工程师(或公司技术管理部门负责人)向项目经理部和分包商进行的安全技术交底。

第四十四条 项目经理部经理、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应向分包商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项目经理部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应会同分包商的技术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向作业班组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每天进行施工作业之前必须由工长会同安全员对施工操作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交底,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 各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实施书面交底签字制度,接受交底人必须全数在书面交底上签字确认,并存档以备查验。

第六章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

第四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强化对施工现场的综合整治和管理,强化对施工人员的不安全因素和现场实物状态的监控,并应坚持“四全”的动态管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气候),使施工过程的安全生产、又明施工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四十七条 各类施工现场的围墙、大门、临建和标牌等必须统一执行总公司CI标准及有关规定,并保持整洁、完好、美观。施工现场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安全、卫生标准要求的劳动环境、作业条件、生活条件、安全防护用具等。

第四十八条 施工现场的显著位置必须张挂“五图一牌”及安全生产宣传标语,危险部位必须安装醒目的安全警示牌,安全装置、设施等必须用安全色涂刷警视标记。

第四十九条 市区内施工现场的道路应进行硬化处理。现场内的道路、作业场地、脚手架及塔吊基础等的排水设施要形成网络,保证排水畅通。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内各类机具、架料和施工材料应按现场平面布置图放置,堆码整齐,帐物相符,做到及时清整,工完场清。大型构件和大型模板存放场地应平整夯实,有排水措施。大型构件和大型模板应码放整齐并应符合规定。

第五十一条 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消防通道并保持畅通无阻,现场消防设施(消火栓、水龙带、灭火器等)应齐全有效,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高层建筑要配置专用的消防管道和器具,并随层设置消防阀门。消防管道的主干管直径不小于65mm,并 应设加压泵和泵房。

第五十二条 施工现场应划分施工区、生活办公区,并应有明显的分界。各区域应设置导向牌,导同牌应牢固、美观。

第五十三条 施工区域内禁止住人。当施工现场暂设用房作为仓库使用时,应对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作出严格的规定。施工区内必须设置安全通道并设立明显标志,安全通道应满足人员紧急疏散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都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必须佩戴安全带。洞口、临边等必须设盖板或围栏,并应按规定设置水平安全网。在建工程必须采用密目式阻燃安全网全封闭。临近施工区域的人行通道必须搭设防护棚,在施工区域外的公共人行道上搭设防护棚还应符合施工现场所在地的有关规定,并设明显的标志牌,确保行人安全。

上述安全防护用品、用具的各项防护性能指标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产品。

第五十五条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编制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设计,并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必须实行三相五线、三级配电、二级保护制度,施工机具用电必须使用标准配电箱,并遵循“一机一闸一箱一漏电保护”的原则。配电箱的安装和内部设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并应有防雨、防砸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施必须经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五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用具、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起重设备和垂直运输设备的限位、防坠等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否则不得进行施工作业;要建立和落实机电设备的定期维修保养制度,

检修机电设备的问时必须检验防护装置; 施工现场的塔吊、外用电梯、井字架、龙门架、提升架、挑架、挂架、吊架、脚手架搭设安装及拆卸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并经安全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拆卸时亦必须按方案进行。

第五十七条 施工现场内动火必须实行审批制度。现场动火应事先提出申请,并制订详细的消防安全措施,经现场防火负责人审核批准。动火作业点要有监护人,并增配消防器材,落实消防安全措施。

第五十八条 所属企业应对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运输、存放等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对押运、保管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的工作人员应进行专门培训并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当工程施工中使用或涉及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时,应制定详细的安全技术方案(措施)。施工现场应对易燃、易爆及剧毒物品加强管理,严格入库验收和领用批准手续,并做好使用中安全防护。

第五十九条 项目经理部必须健立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资料应满足《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一99中

3.0.2、3.0.3表的要求。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由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主要应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与交底、安全教育、安全防护措施及用品、临时用电组织设计、施工机械管理、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安全检查与验收、工伤事故统计等方面的记录或台帐。对分包商亦必须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内业资料档案。安全管理内业资料的收集整理应全面、及时、准确。

第七章 安全教育

第六十条 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本企业职工和分包单位职工进行多层次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应包括安全生产法规、安全生产技术知识、专业安全技术知识、典型经验和事故教训和文明施工等内容。

第六十一条 所属各企业(项目经理部)劳资人事部门应将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考试情况记入职工安全教育考核档案,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者,必须进行补课和补考,达到合格者,才能上岗。专职安全员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率必须达到100%,严格禁止无证上岗。

第六十二条 进入施工现场的各类人员必须经过公司(厂、院、分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安全教育,从而深入了解本企业、本项目有关安全生产的管理制度和办法,熟悉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定和规范,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施工现场各类作业人员(包括分包单位人员)应做到人手一册《建筑施工人员安全常识读本》。

第六十三条 施工过程中推广使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设备时,必须对有关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

训,在经考核确认其完全掌握后方可全面使用。职工转场(从A项目调转入B项目)、变换工种都要再次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

第六十四条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按规定通过专业技术培训、考核

取得操作证后,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八章安全检查

第六十五条 总公司在全系统实行逐级安全检查制度。所属施工企业必须健全和落实安全检查制度,通过安全检查,促进企业对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贯彻落实,识别和发现不安全因素,揭示和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六十六条 总公司每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结合其他管理工作对所属施工企业或工程项目进行安全生产随机巡检;各工程局亦应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覆盖全局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各公司(局属公司、分公司)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覆盖全部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点项目实行月度巡检制度;项目经理部至少每周一次,由项目经理组织项目技术、安全等专职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专项检查,并对重要生产设施和重点作业部位加大巡检周期密度;项目经理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实行全日巡检制度,对于高危险性的作业应实行旁站监督。各工程局、公司的区域性经营机构对其管辖范围内的工程项目的巡检周期由各工程局、公司自行确定,但巡检周期不能超过一个季度。各企业和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施工期间季节气候变化,及时增加防洪、防风、防冻、防煤气中毒等季节性安全检查,还应特别注意做好重大节假日前后的安全检查。

第六十七条 项目应建工安全检查台账,将每次检查的情况、整改的情况详细记录在案,便于一旦发生事故时追溯原因和责任。

第六十八条 凡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由检查组织者签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监督落实整改方案并进行复查。重大隐患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全部整改完毕。对检查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可能立即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时,安全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工,待整改验收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六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根据检查的结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提出整改的措施和要求,并与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及奖罚等相结合。

第九章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七十条 对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事故(包括没有发生伤亡或物损的险兆性事故),必须按照“原因查不清楚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定出防范措施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及时、认真地处理。

第七十一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项目经理和项目有关管理人员应首先迅速组织抢救遇险受伤人员,指导现场紧急救护,组织人员救险排险,防止险情扩大,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第七十二条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报告程序,按照程序迅速、及时、准确地向上级及有关部门报告,不准隐瞒不报、拖延上报和虚报。重大安全事故必须在事故发生后12小时内逐级上一报至总公司企管部。

第七十三条 项目发生安全事故后,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地方政府和总公司规定的事故分类及相应的事故调查处理程序,组织事故调查小组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伤亡和物损情况,提出事故处理方案和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整改措施。

第七十四条 在事故调查中,项目经理部负责及时、准确、全面地提供安全事故的有关资料、证据和相关证人,接受并配合调查人员的现场查证。事故现场必须经调查人员现场查证并做出有关指令后方可进行清理,恢复施工。

第七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安全事故均有权检举、控告和投诉,一经查实,应对事故责任人严肃处理。对隐瞒事故不报者要加重处罚。对打击报复检举、控告和投诉单位和个人的,要依照有关规定处理,触犯法律的应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六条 所属施工企业应全面实行安全生产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在规范和完善企业内部不同层次不同职能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具体责任范围与内容的基础上,按年度逐级签定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并进行严格考核。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应对安全生产的各项指标进行量化,明确对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物质奖励与经济处罚,使安全生产与各级主要责任人的经济利益挂钩。

第七十七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效显著,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任当给予荣誉表彰或物质奖励:

1.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的内容,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取得显著成绩的;

2.在安全防护和劳动保护研究方面,有重大技术改进和重大合理化建议,并经实践证明确有显著成效的;

3. 防止和避免重大安全事故发生或在事故抢救中有功的。 第七十八条 物质奖励的资金来源可在企业奖励基金和安全管理罚款中列支。符合上述第七十七条第2款规定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给予奖励。

第七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处罚或处分:

1.未按本《条例》的要求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保证体系,健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并足额配备相关人员的;

2.未能全面完成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状确定内容的; 3. 违章作业或违章指挥造成安全事故的;

4.不按照建筑安全生产技术标准施工或构配件生产,造成严重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5.发现事故隐患或事故险情,既不采取防范措施又不及时报告,而发生安全事故的;

6. 由于设备超过检修期限运行,或设备有明显缺陷,或没有防护装置造成事故的;

7.对上级或安全检查部门提出限期解决的安全隐患不积极整改而造成事故的;

8.不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技术措施费用,致使安全技术措施不能落实并导致发生安全事故的;

9.发生安全事故后破坏现场、故意拖延报告、隐瞒不报的; 10.发生安全事故后,不积极组织抢救抢修工作;导致事态扩大,或事故后不汲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

第八十条 处罚和处分包括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对情节严重的应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条例》经总公司企业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允总公司总经理常务会议批准。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由总公司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八十三条 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中建三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章程

中建三安字[2002]00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关系到国家财产、职工生命和企业信誉、资质的头等大事,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保障职工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中建三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局安委会)是全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的综合管理,并指导和督促

所属企业开展安全生产工作,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三条 局安委会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上级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一系列重要指示,研究、协调、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和监控全局安全生产,根据上级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企业实际情况,部署和组织开展安全生产的各项活动。

第四条 安全生产是一项综合性的管理工作,贯穿于企业经营生产的全过程,局安委会要发挥各成员单位(部门)的作用,既要分工协作,又要齐抓共管,共同搞好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条 按科学规律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坚持科学的态度,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学习先进的科学知识,强化业务培训和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和各项安全制度,严格管理,严格监督,依法办事,奖罚分明。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按照国家的安全生产规定,企业法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安全生产实行法人代表负责制,局安委会的主任由局长担任。

第七条 按照\"谁管生产谁管安全\"的原则,局分管施工生产的副局长是局安委会的常务副主任。

第八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的协作配合,局安委会由以下15个成员部门组成:办公室、工程部、人事部、科技部、经营部、财务部、企管信息部、综合开发部、卫生处、党办、宣传部、工会办、保卫处、监察室、团委,各部门负责人担任委员,组成局安全生产委员会。

第九条 局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全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工程部,负责局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安委会各委员均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既分工又合作地抓好全局的安全工作。

第十条 局安委会委员,凡因特殊原因无法参与安委会的工作或无法再任职时,于正式明文增补前,由缺席部门负责人安排人员代替。

第三章 职责范围

第十一条 局安委会领导和协调全局范围内有关安全的各个方面的工作,定期研究、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上级对安全生产的一系列文件和指示 ,组织有关成员部门对全局安全状况的调查,向企业领导反映重要安全问题的信息和事故隐患的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制定全局安全生产工作计划,下达安全生产目标。并对目标进行日常的检查、落实和考核,组织召开全局安全生产现场会、经验交流会、安全生产工作会,并对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安全达标现场进行总结、宣传和表彰。

第十三条 组织制订和完善局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督促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培养和储备安全管理人才,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四条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局每年组织1-2次安全检查,各成员单位和部门要开展不定期的专项安全检查工作,并认真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

第十五条 组织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员安全意识,督促、检查各单位宣传教育工作情况,抓好安全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调查研究企业改革发展中安全生产出现的新情况、新情况、新问题,研究新对策,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第十七条 组织对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责任制的划分,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局属各单位安委会接受局安委会的指导。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九条 局安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并形成决议。在特殊情况下,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可临时决定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二十条 每次召开会议之前,各成员单位应将各自分管安全生产状况、工作安排和有关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以书面形式报送安委会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所有成员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局安委会作出的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协调,形成合力,齐抓共管,为消除事故隐患、杜绝各类伤亡事故,达到综合治理的效果。 第二十二条 安委会办公室承办安委会交办的事项和日常工作。

中建三局党委 中建三局 中建三局工会

关于强化安全工作管理的决定

中建三党字[2001]20号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和江泽民总书记关于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指示精神,为进一步全面强化全局安全工作管理,特作如下决定。

一、全局上下务必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安全工作直接关系到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家庭的幸福,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既是经济问题,又是政治问题。全局上下要从认真贯彻和模范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 思想的高度,从讲政治、促发展、保稳定的高度,强化对安全工作重大意义的认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决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全局上下务必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针对我局目前在安全工作上存在的“领导认识不到位、基础管理不到位、保障体系不到位、优选分包队伍不到位、责任制落实和责任追究不到位”等问题,必须以健全安全工作机制为主线,以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为核心,大力推进宏观层次(局、公司)安全工作系统化、制度化、责任化和微观层次(分公司、项目)安全工作职业化(专业化)、法制化、科学化、强制化,对安全工作实施全员、全天候、全方位、全过程控制,有效预防安全事故发生,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各级领导和各级各类组织,在思想上和工作中要正确把握和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安全与改革、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稳定的关系,任何不利安全的思想和行为都必须防止和纠正。

三、全局上下必须建立健全齐抓共管的安全工作网络体系。建立

健全以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同作战的综合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以各级党委(总支、支部)(下同)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党委保证监督体系以及以宣传部门为首的宣传教育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以各级工会主席为首的职工群众民主监督和劳动保护安全体系;建立健全以各级团委(总支、支部)(下同)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共青团和青年职工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以各级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安全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以各级安全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监督检查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施工生产安全实施保证体系;建立健全以各级保卫、卫生、后勤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公共场所和交通安全保证体系。

四、行政系统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全面领导责任。各级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安全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和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安全法律法规和中央、国务院、上级有关安全工作的方针、政策、规定;研究决定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全面部署、领导安全工作;保障要全工作必需的经费;实施日常安全工作管理和监督;组织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取证(包括劳务队伍);处理日常安全事务;组织安全工作检查、总结、评比、表彰、奖罚;调查处理安全事故。各级行政领导班子和安全生产委员会要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局每年不少于2次,公司(院、校)每季度1次,分公司每个月1次。项目必须坚持安全例会制,每周1次班组长和全体管理人员安全生产大

会,每天1次班组安全生产班前会,有针对性地提出安全生产注意事项和措施。

五、党委系统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组织有关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保证监督责任。各级党委有关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参加研究决定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参加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负责企业内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参加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对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党的组织监督和纪律检查;把安全宣传教育纳入工作议程,组织、指导、协调各方力量共同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开展“党员责任区”、“党员身边无事故”、“党员安全示范岗、监督岗”等活动。各级党委要把安全工作纳入方针目标管理,制定安全工作保证监督实施细则,认真实施,严格考核。

六、工会委员会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各级工会主席是本单位工会组织有关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责任。各级工会有关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召开职代会审议企业劳动安全卫生规划和重要措施;建立健全劳动保护监督检查组织体系;参加研究决定安全工作重要事项;参加制定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参与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认真贯彻实施中国建设建材工会全国委员会《建筑施工安全工会检查标准》,组织、协助、监督落实劳动保护有关组织建设、制度建设、教育培训、群众监督,文明施工及生活保障等各项措施,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宣传教育职工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自我防范意识;积极开展“卫士杯”、“安康杯”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竟赛活动。

七、团委安全工作主要职责。各级团委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团组织有关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工作负有监督维护责任。各级团委有关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责是:组织青年职工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教育青年职工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对青年职工安全工作责任制实施团的组织监督和纪律检查;参加安全工作日常监督检查;开展“青年安全生产示范”、“青年义务安全监督岗”等活动。

八、强化安全工作责任制。要重新规范与完善局、公司(院、校)、分公司、项目不同层次的安全工作具体责任范围与内容,并且应每年逐级签定纵向安全工作责任状;各级行政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与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签定年度安全工作责任状;各级党,工、团组织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逐级分别签定本系统年度安全工作责任状;项目开工前,承接项目的单位与项目经理签定安全工作责任状;项目内部签定总分包安全工作责任状和劳务分包安全工作责任状。

九、强化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和责任追究制。各级各类组织、各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工作责任制,严格检查监督责任制执行情况。要尽快研究解决加强安全专业工作系统的管理体制问题,要赋予专业安全工作人员实施安全工作中的更大权威。纪检监察部门要把安全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纪律检查和效能监察范围。组织人事部门要把安全工作责任制执行情况纳入干部监督考核的重要内容。凡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项目)和责任人员,取消当年度评选先进资格。同时,坚持四不放过”原则(原因查不清不放过,责任不明不放过,责任人员得不到处理不放过,职工群众受不到教育不放过),按照责任制的划分和

有关处罚规定,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严肃查处,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

十、本《决定》所指安全工作包括:安全生产;全局内公共场所(办公区、招待所、幼儿园、职工食堂、俱乐部、活动室等)和职工生活区、油库、液化气库、易燃物资仓库、锅炉房、对外出租门面等防火、防爆炸、防中毒;交通安全;内部治安综合治理等其他方面的安全事项。

十一、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修订完善全局《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制订《责任追究实施细则》。

十二、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OO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中建三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ZJS·GL0602-2000

1 总 则

1.1 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明确建筑

施工企业法人代表、技术负责人等有关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的责任,保障生产者在施工作业中的安全和健康,保证施工生产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责任制。

1.2 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原则,适用于局各施工生产单位。局各施工生产单位可依据本标准制订本单位的发全生产责任制,并认真组织实施。

2 术语

本程序采用GB/T6583《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术语》和本局《质量手册》中的有关术语和定义以及如下定义:

2.1 重大事故:系指工程建设过程中由于责任过失造成工程倒塌或报废、机械设备毁坏或安全设施失当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重大事故分为四个等级:

a)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b)二级重大事故:死亡l0人以上,2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

c)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

d)四级重大事故:死亡2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不满30万元。

2.2 特种作业:凡从事对操作者本人、他人或周围设施有重大危害中的作业,称为特种作业。

2.3 特殊工种:建筑施工中的特殊工种主要有电工、焊工、架工、

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起重工及打桩机、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

2.4四不放过: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群众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 管理内容

3.1 企业各级有关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 3.1.1 局长

a)工程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责。

b)贯彻国家及上级安全生产法规、政策、贯彻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的方针,开展安全工作,促进安全生产,保障广大职工的健康和安全。

c)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安委会会议)研究制定安全生产大政方针、重大决定,解决全局性安全生产重大隐患。

d)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检查和支持各级、各有关安全专业部门的工作。

e)在同公司签订经营承包合同时,必须同公司签订包括安全生产指标及安全措施在内的安全生产责任状并监督其落实。

f)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重大事故进行调查处理。3.1.2 主管副局长

a)对全局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b)领导和支持业务部门的工作,审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在组织制定审查年度生产计划及局总包重点工程施工方案的同时

要制定审查安全措施计划,把安全生产作为经济考核指标纳入年度计划,纳入总结评比。

c)执行安全检查制度,组织参加局半年一次的定期安全大检查。 d)执行安全例会制度,每半年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例会;

e)严格审核下属企业安全生产计划,检查其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f)有针对性地对各级领导进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教育,督促各单位对干部、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对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g)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3.1.3 局总工程师

a)指导全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劳动保护技术措施,审定局安全生产措施计划,指导全局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b)在审批重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的同时,审批安全生产技术措施。 c)在审查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万案的同时审查安全技术措施及有关安全系数、指标。

d)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尘毒治理规划并从技术上指导实施。

e)参加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技术责任的分析审定。3.1.4 公司经理

a)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负全责。

b)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范及上级有关指示和决议,掌握本企业安全生产动态,定期研究安全工作,对本企业安全生产负法律责任。

c)领导编制和实施本企业中、长期整体规划及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实施计划。建立健全和完善本企业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奖惩办法。

d)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督促各级领导和外包队负责人安全责任制的落实。

e)严格审核下属单位安全生产计划,检查其安全资金投入情况。 f)公司设安全科,支持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g)在同下级单位或项目签订经济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有安全生产指标及措施,并监督其落实。

h)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领导、组织本企业有关部门或人员,做好特大、重大伤亡事故调查处理的具体工作、监督防范措施的制定和落实,预防事故重复发生。

3.1.5 公司技术负责人

a)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协助经理做好安全方面的技术领导工作,在企业施工安全生产中负技术领导责任。

b)领导制定年度和季节性施工计划时,要确定指导性的安全技术方案。

c)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对特殊性、专业性强的工程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技术措施。

d)领导安全技术攻关活动,确定劳动保护研究项目,并组织鉴定验收。

e)对本企业使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从技术上负责,组织

审查其使用和实施过程中的安全性,组织编制和审定相应的操作规程,重大项目应组织安全技术交底工作。

f)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制定防范措施;

g)指导和参与对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的安全培训和考核工作。3.1.6 公司主管生产负责人

a)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协助法定代表人,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落实本企业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b)组织实施本企业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工作规划、目标及实施计划,组织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c)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要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即做到“五同时”。

d)参与编制和审核施工组织设计、特殊复杂工程项目或专业性工程项目施工方案,审批本企业工程生产建设项目中的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制定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使用计划,并监督实施。

e)领导组织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确定安全生产考核指标。指导、组织外包工队长的培训、考核与审查工作。

f)领导组织本企业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及时解决施工中的不安全问题,制定预防事故发生的措施和制度,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典型经验。

g)认真听取、采纳安全生产的合理化建议,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

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

h)组织参加特大、重大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及处理中的具体工作。

3.1.7 总会计师

a)组织落实本企业财务工作的安全生产责任制,认真执行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b)组织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审批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使用计划,保证所需经费到位。

c)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有关劳动保护用品的规定和防暑降温经费的使用标准、并按规定负责审批购置的劳动保护用品经费。

3.1.8 地区性建设公司、分公司、劳务公司、工程处负责人

a)认真贯彻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规、规程、规定及规章制度,对职工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健康负有全面领导责任。

b)领导组织实施本单位中、长期、年度、特殊时期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规划及实施计划。

c)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备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d)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组织开展无事故活动。

e)严格遵守特殊工种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领导组织职工(含外包队长)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

f)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故调查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吸取教训。

3.1.9 地区性建设公司、分公司技术负责人

a)组织有关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和安全技术管理规定,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技术领导责任。

b)主持制定年、季、月技术措施计划和季节性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并督促执行,对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c)组织编制和审批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或专业工程项目施工方案以及大型临时设施、特殊施工设施的施工方案,要严格审查其安全技术措施的可行性、并负责组织实施。如确定后的方案(特别是方案中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有变更,应及时修订,上报审批,主持重点和单位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交底必须以书面形式,直接对主管或直接参加施工的人员进行),履行签字手续。

d)领导安全技术攻关,认真吸取合理化建议,对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的使用,建立申报、审批手续,并制定出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工艺要求,并负责其实施。

e)组织并主持各种安全设施、设备的审查和验收,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f)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事故隐患,从技术上制定措施,及时排除隐患。

g)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

3.1.10 地区性建设公司、分公司主管生产负责人 a)对本单位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b)落实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中各项安全技术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及设备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c)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随时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监督并保证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正常运转,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与不安全因素,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d)严格遵守特殊工种及民工使用的安全生产管理规定,领导组织职工(含外包队长)的各项安全生产教育。

e)发生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及时上报,并协助事故调查组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制定并落实各项防范措施,认真吸取教训。

3.1.11项目经理

a)对承包项目工程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负直接责任,是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b)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结合项目工程特点及施工金过程的情况,制定

本项目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或提出要求,并监督其实施。

c)要组织项目工程业务承包,确定安全工作的管理体制,聘用业务人员时,明确各业务承包人的安全责任和考核指标,支持、指导安全管理人员的工作,根据工程特点,项目可设安全组或专职安全员。安全员及特殊工种均须持证上岗。

d)健全和完善用工手续,录用必须经公司批准。认真做好内部专业队和劳务分包单位人员上岗安全教育,保证他们的健康与安全。

e)组织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组织并监督项目工程施工中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和设备、设施验收制度的实施。

f)领导、组织施工现场开展安全活动,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施工生产中不安全问题,组织制定措施、及时解决。对上级提出的安全生产与管理方面的问题,要定时、定人、定措施予以解决。

g)不打折扣地提取和用好安全经费,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实现工地安全达标。

h)发生事故,要做好现场保护与抢救工作,及时上报,组织、配合事故的调查,认真落实制定的防范措施,吸取事故教训。

3.1.12 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

a)对项目工程生产经营中的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

b)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规范、标准。结合项目工程特点,主持项目工程的安全技术交底。

c)参加或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审查施工方案时,要制定、审查安全技术措施,保证其可行与针对性,并随时检查、监督、

落实。

d)主持制定技术措施计划和专项施工方案的同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执行,及时解决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e)项目工程应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要及时上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同时要组织上岗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教育,认真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与安全操作工艺、要求,预防施工中因化学物品引起的火灾、中毒或其新工艺实施中可能造成的事故。

f)主持安全防护设施和设备的验收,发现设备、设施的不正常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严格控制不符合标准要求的防护设备、设施投入使用。

g)参加安全生产检查,对施工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从技术方面提出整改意见和办法予以消除。

h)参加、配合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技术上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意见。

3.1.13 劳务公司专业队长

a)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b)领导班组搞好安全活动日,组织班组学习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工艺安全规定。并经常检查执行情况,教育工人遵章守纪,正确使用防护设施和用品。

c)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

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

d)有权拒绝不科学、不安全的生产指令。对有关整改指令和自检发现的隐患要认真及时消项,不留隐患。

e)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3.1.14 工长、施工员

a)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对所管辖班组(特别是外包工队)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

b)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操作规程,针对生产任务特点,向班组(包括外包队)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履行签认手续,并对规程、措施、交底要求执行情况经常检查,随时纠正作业违章。

c)经常检查所辖班组(包括外包队)作业环境及各种设备、设施的安全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对重点、特殊部位施工,必须检查作业人员及各种设备设施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监督其执行,做到不违章指挥。

d)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所辖班组(包括外包队)学习安全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教育活动接受安全部门或人员的安全监督检查,及时解决提出的不安全问题。

e)对分管工程项目应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严格执行申报、审批制度,发现问题,及时停止使用,并上报有关部门或领导。 f)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要保护现场,立即上报。

3.1.15 班组长

a)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班组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

b)坚持班组安全日活动,经常组织班组人员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班组人员正确使用个人劳保用品,不断提高自保能力。

c)认真落实安全技术交底,做好班前讲话,不违章指挥、冒险蛮干。

d)经常检查班组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上报有关领导。

e)认真做好新工人的岗位教育。

f)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3.1.16 外地承包队负责人

a)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定、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合理安排班组人员工作,对本队人员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负责,建立安全保障体系,按规定配备安全专职人员;

b)按制度严格履行各项劳务用工手续,做好本队人员的岗位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学习安全操作规程,监督本队人员遵守劳动、安全纪律,做到不违章指挥,制止违章作业。

c)必须保持本队人员的相对稳定,人员变更,须事先向有关部门申报,批准后新来人员应接规定办理各种手续,并经入场和上岗安全教育后方准上岗。

d)根据上级的交底向本队各工种进行详细的书面安全交底,针对当天任务、作业环境等情况,做好班前安全讲话,监督其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纠正、解决。

e)定期和不定期组织,检查本队人员作业现场安全生产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重大隐患应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f)发生因工伤亡及未遂事故,保护好现场,做好伤者抢救工作,并立即上报有关领导。

3.2 企业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3.2.1 施工生产计划部门

a)在编制年、季、月生产计划时,必须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组织均衡生产,保障安全工作与生产任务协调一致。对改善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的项目必须视同生产任务,纳入生产计划优先安排。

b)在检查生产计划实施情况同时,要检查安全措施项目的执行情况,对施工中重要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实施工作(如支拆脚手架、安全网等)要纳入计划,列为正式工序,给予时间保证。

c)在生产任务与安全保障发生矛盾时,必须优先安排解决安全工作的实施。

d)教育施工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把安全管理纳入施工全过程中。

3.2.2 技术部门

a)认真学习、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有关安全技术及安全操作规程规定,保障施工生产中的安全技术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b)在编制和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方案的过程中,要在每个环节中贯穿安全技术措施,对确定后的方案,若有变更,应及时组织修订。

c)检查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实施情况,对施工中涉及安全方面的技术性问题,提出解决办法。

d)对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安全操作规程。

e)对改善劳动条件,减轻笨重体力劳动、消除噪声等方面的治理进行研究解决。

f)参加伤亡事故和重大已、未遂事故中技术性问题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从技术上提出防范措施。

3.2.3 机械动力部门

a)对机、电、起重设备、锅炉、受压容器及自制机械设施的安全运行负责,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经常进行设备安全检查,并监督各种设备的维修、保养的进行。

b)对设备的租赁,要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租赁设备完好、安全可靠,不符合安全规定的设备不得租赁、使用、使用中发现隐患及时整改严禁带病作业。

c)对新购进的机械、锅炉、受压容器及大修、维修、外租回厂后的设备必须严格检查和把关,新购进的要有出厂合格证及完整的技术资料,使用前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定期组织专业安全技术培训,向有关人员交底,并进行鉴定验收。

d)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提出涉及安全的具体意见,同时负责督促下级落实,保证实施。

e)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机、电、操等特种作业人员定期培训、考核和发证工作,做到不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f)参加因工伤亡及重大未遂事故的调查,从事故设备方面,认真分析事故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

3.2.4 劳动劳务部门

a)对职工(含外包队伍)进行定期的教育考核,将安全技术知识列为工人培训、考工、评级内容之一,对招收新工人(含外包队工人)要组织入厂教育和资格审查,保证提供的人员具有一定的安全生产素质。

b)严格执行国家、地方政府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有关规定,适时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并向安全部门或主管领导通报情况。

c)认真落实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劳动保护的法规,严格执行有关人员的劳动保护待遇,并监督实施情况。

d)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从用工方面分析事故原因,提出防范措施,并认真执行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3.2.5 料具、物资部门

a)凡购置的各种机、电设备、脚手架、新型建筑装饰、防水等料具或直接用于安全防护的科具及设备,必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必须有产品介绍或说明的资料,严格审查其产品合格证明材料,必要时做抽样试验,回收后必须检修。

b)采购的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及地方政府有关规定,并向主管部门提供情况,接受对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特种防护用品如安全网、带及漏电保护器的采购要经过安技部门审定认可

后方可购买。

c)按文明施工要求做好材料堆放和物品储存,加强对防火、防爆物品的发放和回收管理工作,对物品运输应加强管理,保证安全。

3.2.6 财务部门

a)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及企业安全技术措施经费的需要,按计划及时提取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劳动保护经费及其它安全生产所需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b)按照国家、地方政府及总公司对劳动保护用品的有关标准和规定,负责审查购置劳动保护用品的合法性,保证其符合标准。

c)在签订经营承包责任制或经济承包责任制时,必须有安全生产内容,并监督其落实。

d)协助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安全奖励基金,办理安全奖、罚款的手续。

3.2.7 人事部门

a)根据国家、地方政府及总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及企业实际情况,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齐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安全管理干部,保证安全干部的素质。

b)组织对新调入、转业的施工、技术及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工作。

c)按照国家、地方政府有关规定,负责审查安全管理人员资格,有权向主管领导建议调整和补充安全监督管理人员。

3.2.8 保卫消防部门

a)贯彻执行国家、地方政府有关消防保卫的法规、规定,建立保卫、消防保障体系,协助领导做好消防保卫工作。

b)制定年、季消防保卫工作计划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审批,提出具体建议并监督实施。

c)经常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会同有关部门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考核。

d)组织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对火灾隐患进行解决。e)负责调查火灾事故的原因,提出处理意见。

f)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g)负责施工现场的保卫,对新招收入员需进行暂住证等资格审查,并将情况及时通知安全管理部门。

3.2.9 教育部门

a)将安全教育纳入职工培训教育计划,负责组织职工的安全技术培训和教育。

b)组织与施工生产有关的学习班时,要安排安全生产教育课程。 c)各企业主办的各类专业学校,要设置劳动保护课程。3.2.10 行政卫生部门

a)配合有关部门,负责对职工进行体格普查,对特种作业人员要定期检查,提处理意见。

b)监测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尘毒浓度,做好职业病预防工作。c)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费用,保证清凉饮料的供应与卫生。

d)负责本企业食堂(含现场临时食堂)的管理工作,搞好饮食卫生,预防疾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e)负责本企业施工现场住宿、厕所、沐浴场所的卫生管理,保持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f)发生工伤事故要及时上报并积极组织抢救、治疗,并向事故调查组提供情况,负责食物中毒事故的调查与处理,提出防范措施。

3.3 保卫消防部门

a)执行国家劳动保护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文件指示精神,负责劳动保护安全技术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订本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

b)加强劳动保护管理,开展宣传教育、总结、交流、推广安全生产先进经验。

c)拟定年度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下属部门的安全技术管理及监督检查工作。

d)组织安全活动和定期安全检查,经常深入基层掌握安全生产情况,检查生产中的不安全问题和事故隐患,提出改进意见。

e)参加新结构、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的安全鉴定。

f)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新工人、特殊工种工人、中小型机械工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发证工作。

g)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遇有严重险情,有权暂停生产,对有严重隐患的机械、设备、架设工具有权限期整改或停止使用。

h)对违反本条例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行为,经劝阻无效及受到

打击报复时有权越级上告。

i)参加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的会审,参加生产会,掌握信息,预防预测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j)、参加暂设电器工程的设计和安装验收,提出具体意见,并监督执行。参加自制的中小型机具设备及各种设施和设备维修后在投入使用前的验收,合格后批准使用。

k)参加一般及大、中异型特殊脚手架的安装验收,及时发现问题,监督有关部门或人员解决落实。

l)协助领导,监督安全保证体系的正常运转,对经营承包或经济承包与安全生产挂钩以及稳定安全生产队伍等提出建设性意见,对削弱安全管理工作的岗位,要及时汇报领导,督促解决。

m)参加因工伤亡事故的调查,进行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对伤亡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

中建三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中建三工字[2002]227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完善安全生产约束和激励机制,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高

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综合竞争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的基本原则是从严管理,奖优罚劣。对于在安全生产中积极进行科学管理,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积极预防安全事故,努力创建安全文明工地,搞好安全生产的单位和有功人员,给予奖励,成绩突出的给予重奖。对于忽视安全生产,不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管理混乱,漠视事故隐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突破控制指标的单位及有关领导和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停产整顿、经济处罚和党纪政纪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规定了安全生产奖罚的内容和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安全生产奖励资金,按规定的支出渠道支付,必须确保。 第六条各单位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分管经理是直接责任人,党

委书记和工会主席是连带责任人,对他们实行同奖同罚,但奖罚的标准依次降低。

第七条局每年年初与各公司经理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其内容主要包括

安全生产目标和创建省、市安全文明工地指标以及其它的安全工作要

求。局安全生产责任状

与公司经理年薪挂钩。

第八条 局每年下达创建省、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指标,并由公司将指标分解到项目。对完成指标的项目进行奖励,同时对未完成指标的项目进行处罚。

第九条 局每年组织评选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和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并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条 对在局组织的安全检查中成绩突出的分公司和项目,优先评选为

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和安全文明工地;对较差的公司、分公司和项目立即采取书面检查、通报

批评、停产整顿、罚款以及撤消相关责任人的职务等处罚。

第十一条 局人力资源部建立项目经理安全工作档案,对受到国家、省、市和局安全生产表彰项目的项目经理,优先推荐为各级先进;对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以及设备、火灾、中毒事故等,在各级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现场,现场安全管理混乱或安全隐患较多的项目取消项目经理评先资格,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书面检讨、通报批评、停工整顿、罚款、降低或取消项目经理资质以及撤消项目经理职务等处罚。

第十二条 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给合实际情况,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奖罚规定。奖罚的标准不得低于本规定。

第三章 奖 励

第十三条 无因工死亡事故(包括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体系健全和运行良好,且完成国家、省、市等各级安全文明工地创建指标成绩显著的单位,局将优先推荐其为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先进单位。具备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申报条件的单位,报局审定后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无因工死亡事故(包括民工),安全生产管理较好,被地方政府评选为国家、省、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具备局安全文明工地申报条件的项目,报局审定后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五条 凡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成绩突出,且具备局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

申报条件的个人,报局审定后进行奖励和表彰。

第十六条 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按以下标准分别给予奖励:受国

家表彰奖励10000元;受建设部表彰的奖励8000元;受省(市)与总公司表彰的奖励5000元

;受局表彰的奖励3000元。其中:对经理、分管副经理和安全部门负责人分别奖励15%,其余的由经理分配。

第十七条 受局表彰的安全文明样板工地项目,除发给荣誉奖外,根据工程大小分别按5000元、3500元和2500元三个等级发给奖金。其中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各奖励15%,其余的由项目经理分配。

第十八条 受表彰的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受建设部表彰的奖励2000元;受省、总公司表彰的奖励1000元;受地市表彰的奖励600元;受局表彰的奖励400元。

第十九条 凡在建设部组织的全国安全大检查中荣获国家建筑安全奖的项目,奖励8000元。其中项目经理和现场安全负责人各奖励15%,其余的由项目经理分配。

第二十条 凡被核定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项目,奖励其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各800元。凡被核定为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的项目,奖励其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各500元。

第二十一条 对完成了局安全生产责任状中省、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创优计划的单位,每多创1个省级安全文明工地奖励公司经理800元,每多创1个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奖励公司经理500元。

第二十二条 在“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和“青年安全岗”等安全活动中取得优胜的集体或个人,由主办单位给予荣誉奖和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三条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和险情,及时报告并采取一定措施避免重大伤亡发生的有功人员,给予800-1500元的奖励。

第四章 惩 罚

第二十四条 一年内,凡发生因工死亡事故的公司(包括分包单位),每死亡1人,对公司罚款20000元,扣除公司经理兑现奖或年薪10000元;死亡两人,对公司罚款50000元,扣除公司年薪30000元,并给予记过以下行政处分;死亡三人,对公司罚款90000元,并扣除公司经理年薪60000元;若死亡超过三人,对公司及公司经理的处罚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加重处罚;对公司经理的最高罚款不超过应兑的奖励年薪和其抵押之和。在给予经济处罚的同时,将根据公司大小、情节轻重对公司经理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公司,除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罚款外,根据情节对公司、公司经理以及相关责任人给予加倍处罚和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连续三年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公司,撤消公司经理职务。

第二十七条 连续二年发生四级重大安全事故或发生三级重大安全事故的分公司,撤消分公司经理职务,并由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对其它责任人由公司加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发生四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项目,撤消项目经理职务,并由公司(分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其它相关责任人由公司(分公司)给予处罚。

第二十九条 对于发生因工死亡、重伤事故以及其它安全事故的,

由人力资源部将事故记录记入项目经理安全工作档案,根据记录情况视情节轻重给予吊销或降低项目经理资质、撤消项目经理职务等处罚,并由公司(分公司)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条 工作严重失职,违章指挥造成重大、特大事故的;对发生的因工死亡事故隐瞒不报、虚报或拖延报告;发生伤亡事故时不积极进行抢救的;在事故调查中,伪造或破坏现场,毁灭证据,弄虚作假的;事故后不吸取教训,致使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有关责任人予以重罚。

第三十一条 凡未按计划通过OHSAS18000认证或未通过复审的公司,对公司经理和管理者代表分别罚款5000元和3000元;对不按要求实施OHSAS18000的项目,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项目经理部2000-5000元罚款,其中对项目经理罚款15%。

第三十二条 凡在国家、省、市组织的安全检查中,被评为不合格或被通报的项目,除全局通报批评外,并给予5000-20000元罚款,其中对主管单位和项目的经理各罚款15%。凡造成不良后果的撤消项目经理职务,故意隐瞒的加倍处罚。

第三十三条 在局组织的对公司、分公司的安全检查中,凡未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或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专职安全人员不足,体系未有效运行,安全资金未按投标方案确定的安全费用投入,且明显不足的,由公司(分公司)写出书面检查,并给予2000-5000元罚款,其中对公司(分公司)经理和主管副经理各罚款15%;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四条 在局组织对项目的安全检查中,凡未建立安全保证体系,或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专职安全人员不足,体系未有效运行,安全资金投入明显不足,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全局通报批评,并给予项目1000-3000元罚款,其中对项目经理罚款15%;情节特别严重的,要给予项目经理和主要责任人经济的或党纪、政纪的处分。

第三十五条 在局组织对项目的安全检查中,凡未对劳务分包队伍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安全教育和培训走形式,或未将劳务分包队伍纳入日常安全管理之中的,要全局通报批评,并给予项目1000-3000元罚款,其中对项目经理罚款15%。

第三十六条 在局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第三十四条或第三十五条中问题的项目,而公司(分公司)在近期组织安全检查中未发现相应问题时,对检查组长给予200-1000元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检查组长党纪、政纪处分。

第三十七条 在局组织的安全检查中,发现存在第三十四或第三十五条中的问题,而公司(分公司)在近期组织的安全检查也发现相应问题并提出整改,对未及时进行整改的项目,给予项目2000-5000元罚款,其中对项目经理罚款15%;情节特别严重的,撤消项目经理职务。

第三十八条 局安全生产检查组根据检查情况签发的整改通知和罚款通知,必须经检查组组长、项目负责人签字。项目必须根据隐患整改通知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凡不按照局检查组下发的隐患

整改通知要求及时进行整改和反馈的项目,给予项目1000-3000元罚款,其中对项目经理罚款15%;造成严重后果的,加倍罚款,并撤消项目经理职务。

第三十九条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认真履行安全职责,违章指挥或对所管区域内的违章行为不管不问的,由项目经理部进行批评教育,给予100-10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施工现场工人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的,由项目经理部即时进行批评教育并进行阻止违章操作行为,给予50-500元罚款;屡教不改的清除出场;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对未完成局安全生产责任状中省、市安全文明样板工地创优计划的单位,每少创1个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扣除公司经理800元兑现奖,每少创1个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扣除公司经理500元兑现奖。

第四十二条 凡列入创建省、市安全文明工地计划的项目,未完成创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对其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各罚款500元;未完成创建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对其项目经理和项目安全负责人各罚款300元。

第四十三条由于安全工作不到位受到地方政府部门或上级主管单位罚款的,公司、分公司或项目经理必须个人承担其中的15%;被停业整顿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按照损失大小,对公司、分公司或项目进行经

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在“安全生产无事故竞赛”、“安全知识竞赛”、“安全生产月”、“安康杯”和“青年安全岗”等安全活动中,经局检查达不到活动安排要求的单位和项目,由主办单位给予1000-3000元的罚款,其中对经理和项目经理罚款15%。

第四十五条 对以上处罚若存在重复的按“从重从严”的原则进行。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四十六条 检查与考核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和建设部颁发的安全规范、《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中建三工字〔2002〕79号)、局安全生产责任状以及各种安全生产规定。

第四十七条 局年终安全生产的奖罚,均由局工程部提出意见,经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查,报局长审批后执行。日常奖罚由局主管领导审批后执行。

第四十八条 对分公司和项目的罚款不得列入成本,从兑现奖中扣除。个人的罚款,一律由个人承担,不准从公款中报销。谁批准从公款中报销,给予批准人加倍罚款。

第四十九条 各单位获得第三章所规定的各种奖项,以授奖单位下发的文件、颁发的证书为准,并应将单位、项目、个人获奖文件、证书复印件在局表彰前报局备案,由局给予奖励。

凡弄虚作假的,给予加倍罚款,并给予直接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十条 第四章规定的各项罚款必须按规定及时上缴,超过5000元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收到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罚款通知单”后的十五日内,将罚金上缴局财务部;低于5000元的须当场交纳。对于拒交或迟交罚款的,局将视情况予以加重处罚。

第五十一条 凡发生本规定没有加以明确的奖罚时,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中国建筑三局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奖惩办法》(中建三工字〔1997〕155号文)同时作废。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中建三局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中建三工字[2002]40号

1总则

1.1为促进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有效运行,并通过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检查对施工生产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进行预测、预报和预防,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实

现安全生产,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依据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安全生产责任制》、《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安全生产委员会章程》和《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制订。

1.3本标准适用于本工程局和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

1.4本标准规定了局、公司、分公司和项目开展安全检查的职能、内容和要求。

2术语

2.1定期安全检查是指明文规定的,有固定的检查时间、检查人、检查方法、检查依据等的安全检查。

2.2不定期安全检查是指没有固定的检查时间,由安全监督和其它职能部门、工程管理人员和专(兼)职安全员根据生产需要随时开展的安全检查。

2.3季节性安全检查是指针对在建工程项目在不同的季节安全生产不同的特点开展的有针对性的安全检查,具体可分为:春季、夏季、秋季和冬季安全检查。

2.3.1春季安全检查:以防雷、防坍塌为重点。

2.3.2夏季安全检查:以防暑降温、防台风、防洪涝为重点。2.3.3秋季安全检查:以防火、防爆、安全防护设施为重点。2.3.4冬季安全检查:以防冻、防滑、防中毒为重点。 2.4专业性安全检查是指各职能部门分别针对安全防护设施、机械设备、临时施工用电、锅炉、压力容器、消防保卫、交通和后勤卫

生等开展的专项安全检查。

2.5安全综合检查是指由安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共同开展的安全检查。

2.6安全例行检查是指由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和各专业工长每日针对施工生产的具体情况进行的日常性安全检查。

2.7四级安全检查是指局、公司、分公司和项目等四级管理部门开展的安全检查。

3局级安全检查

3.1局每年开展定期安全检查1-2次,一般情况下在每年的五月或十月进行一次;此外可根据需要开展不定期的安全检查。

3.2安全检查应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由局安委会各成员部门共同参加。

3.3全局性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由局工程部负责组织开展。3.4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职能部门根据需要自行安排。 3.5局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公司(分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运行情况以及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情况。3.5.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公司(分公司)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制度、安全经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的情况。

3.5.2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检查内容:主要是依据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评分。

3.6安全检查的整改与反馈

3.6.1局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有明确的目标,应针对检查的情况进行讲评;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时可填写整改通知单,并要求受检单位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受检单位对整改情况要及时反馈,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复查。

3.6.2凡在建工程项目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局检查组有权勒令项目立即停工整改,并对项目经理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可依据《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安全生产奖罚制度》进行。

4公司安全检查

4.1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要求制订安全检查制度。每年开展安全综合检查不少于2次。

4.2安全综合检查应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由公司安委会各成员部门共同参加。

4.3公司安全生产综合检查由公司安委会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开展。

4.4公司各职能部门应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专业性安全检查。

4.5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分公司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运行情况以及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情况。

4.5.1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主要内容包括:分公司安全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制度、安全经费、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活动、安全检查的情况。

4.5.2在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检查内容:主要是依据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评分。

4.6安全检查的整改与反馈:

4.6.1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应有明确的目标,应针对检查的情况进行讲评;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时可填写整改通知单,并要求受检单位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要进行复查和反馈。

4.6.2凡在建工程项目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公司检查组有权勒令项目立即停工整改,并对项目经理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可依据《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

5分公司安全检查

5.1分公司应根据自身的要求制订安全检查制度,每月开展定期安全检查1次。

5.2安全检查应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由分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共同参加。

5.3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自行安排专业性安全检查。

5.4分公司安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主要是依据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检查,并评分。

5.5安全检查的整改与反馈:

5.5.1分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要有明确的目标,要针对检查的情况进行讲评;当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问题时可填写整改通知单,并要求受检单位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受检项目对整改情况要及时反馈,并由检查组指定责任人进行复查。

5.5.2凡在建工程项目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分公司检查组有权勒令项目立即停工整改,并对项目经理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可依据《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及本单位相关规定进行。

6项目安全检查

6.1项目要建立安全检查制度,至少每半个月开展安全综合检查1次。项目安全监督员以及其它施工管理人员在施工生产中随时开展安全检查。

6.2安全综合检查要依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由项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相关成员共同参加。

6.3安全综合检查由项目经理指定的项目班子成员组织相关人员开展。

6.4项目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定期安全检查和不定期安全检查。 6.4.1定期安全检查:主要是依据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每半个月进行1次,对在建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评分和公布。6.4.2不定期安全检查:项目安全监督员以及其它管理人员,根据项目施工生产情况随时开展安全检查。

6.5安全检查的整改与反馈

6.5.1当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填写整改通知单,并定人、定时间、定措施进行整改,对整改情况要及时进行复查。

6.5.2凡在建工程项目中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时,项目检查组有权勒令项目立即停工整改,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时,应向及

时向上级单位汇报,由上级单位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罚,处罚可依据《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安全生产奖罚制度》及本单位相关规定进行。

中建三局职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中建三工字[2002]39号

1 总则

1.1为了不断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和安全技术水平,自觉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减少和消除不安全行为,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规定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管理或分工,以及教育培训的内容与要求、形式与考核。

1.3本标准适用于局属各单位以及所承建的各工程项目。 1.4本标准制订依据《国营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厂长、经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认证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

2 管理职能

2.1局主要负责局属各单位领导干部、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

技术和管理的教育,以及安全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新规程、新标准的推广和实施。

2 .2公司主要负责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门和项目经理部领导和管理人员的教育,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取证和复审,项目经理及项目管理人员、专职安全员的脱产培训,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教育以及职工和民工的三级安全教育和安全生产教育的管理。

2.3分公司负责新入厂工人的三级安全教育,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

2.4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管理人员、工人和民工的现场安全教育,和开展经常性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2.5局(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部)人事劳资部门负责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工会和宣传部门等协助组织开展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

3 管理内容

3.1局长、(公司、分公司)经理安全生产教育。

3.1.1按照地方政府、上级安全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厂长经理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认证培训班,经考核合格后取得安全生产管理资格证书。

3.1.2参加本单位内部领导干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学习掌握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了解安全生产与技术管理,事故预测、安全分析和决策,熟悉现代安全管理(OHSMS体系知识)。 3.2工程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安全生产教育。

3.2.1有计划组织工程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参加地方政府、上级安全主管部门举办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班,取得上岗资格证和专职安全员证。

3.2.2经常进行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安全生产与技术管理的教育,学习现代安全管理知识,每月不少于1天。 3.2.3在安全技术新规程新标准的颁布,季节性和重大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伤亡事故的发生情况下,必须接受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

3.2.4每年对工程管理人员和专职安全员进行一次全脱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40学时。

3.3工人的安全生产教育 3.3.1三级安全教育

3.3.1.1凡对新工作(包括学徒工、合同工、临时工、农民工、实习生和代培人员)都必须进行公司、项目、班组的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

3.3.1.2一级(公司、分公司)安全教育。新工人入厂报到后,由劳动人事或教育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监察部门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经一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工作。其教育内容: A)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B)本单位的性质、生产特点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C)安全生产的基本知识和消防常识等。

D)典型事故及其教训。

3.3.1.3二级(项目、车间、站)安全教育。由分公司主管安全的副经理或指定专人负责教育,时间不少于8小时,经二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方可分配到班组。其教育内容:

A)本项目概况,生产或工作特点。

B)本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等。否则,班组不得接受。

C)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及高处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 D)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其使用的基本知识。

E)针对现场特点,开展“三不伤害”教育(即不伤害自己、不伤害他人、不被他人所伤害)。

3.3.1.4三级(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负责教育。其教育内容:

A)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B)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C)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D)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其防范对策。 E)本岗位的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3.3.2改变工种或工作岗位的安全生产教育

3.3.2.1对改变工种,调换工作岗位的工人,必须按规定进行新工种、新岗位的安全技术教育。其教育内容为:

A)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和法制

观念。

B) 新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C) 新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3.3.2.2技术简单的工种,教育时间不得少于4小时;技术复杂的工种,教育后要经考试合格才能上岗作业。

3.3.3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

3.3.3.1特种作业人员(架子、电工、焊接、起重、司索、信号指挥、机械、机动车驾驶、起重司机、司炉),必须按国家劳动部、经贸委规定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要求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取得操作证(IC卡)后方可上岗作业。

3.3.3.2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3.3.3.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岗位作业。

3.3.4经常性安全教育

3.3.4.1对全体工人要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教育,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警钟长鸣。

3.3.4.2班组应进行班前安全活动,坚持每天上岗前的安全讲话,时间不少于10分钟。每周星期一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活动,时间不少于30分钟。要做到有制度、有记录,防止走过场。其内容是:

A) 每周一次的安全活动分析班组工人安全思想动态,学习安全知识、法规,总结安全生产工作,表扬好人好事。

B) 每天班前安全活动根据当班施工任务,传达工长的安全技术交底、检查作业场所安全环境状况,交代落实注意事项。

3.3.5在安全操作规程的改变,重大和季节性安全技术措施的实施,仪器、设备和工具的更新,新工艺新技术的推广应用,重大事故的发生,不安全因素的出现等情况下,必须及时向有关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4 形式和考核

4.1安全教育要因地制宜,形式一定要灵活多样。可采取宣传栏、报告会、图片展、影像、广播、简报、标语、漫画、安全讲话、知识竞赛、培训班等形式,经常向职工进行生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法制教育。

4.2坚持安全教育的检查和考核,作为工作评比和岗位考核的重要依据。

4.2.1各级安全管理部门要做好本单位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监督考核工作。

4.2.2建立安全生产教育考核档案。对全体工人和管理人员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内容、时间、授课人、考核成绩、取证情况等进行记录和登记。

中建三局工程项目因工伤亡

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办法

中建三工字[1997]79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因工伤亡事故及时报告、统计和顺利调查、正确处理,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的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项目工程伤亡事故的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建三局所属的土建、安装、装饰、钢结构及市政道桥施工、金属及非金属结构制作加工、施工设备与料具的制作与维修、砼预制等全部项目工程。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因工伤亡事故,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人身伤亡事故。

第二章 事故报告

第五条 伤亡事故发生后,负伤者或事故现场的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接伤亡事故报告后,迅速赶到事故现场,挥抢救受伤人员,同时对现场的安全状况作出快速反应,在保护现场的前提下,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第七条 及时对受伤者的伤害部位作出判断,迅速有选择地送专

业医院抢救,以免贻误救治机会。

第八条 对事故现场作紧急处置后,用最快的方式尽可能准确地向分公司(或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报告,分公司要立即向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由分公司或公司决定报告当地劳动部门、检察院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

第九条 公司领导和主管部门接到分公司或项目负责人事故报告后,应立即派主管领导和专业人员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在2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向局工程部报告,发生四级重大事故,必须在12小时内以快报的方式报局工程部和电告局主管领导。

第十条 各单位出征施工的项目发生事故后,分公司要立即向局派出机构汇报,同时正确决定报告当地劳动部门、检察院和安全生产主管部门,局派出机构的领导要迅速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并在24小时内报告局工程部。

第十一条 发生三级以上事故,分公司要立即向公司主管领导和部门(或局派出机构)报告,公司领导和相关部门(或局派出机构)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协助处理事故。

第十二条 发生三级以上事故,公司(局派出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在2小时内以快报的方式报局工程部和局主管领导,发生事故单位的经理要在一周内亲自到总公司、建设部主管部门汇报。

第十三条 事故报告内容:(事故快报表附后) (一)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类别; (二)伤亡人员间况、人数;

(三)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及原因的初步判断; (四)事故现场采取的措施及控制情况; (五)报告人姓名、工地电话。

第十四条 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分包单位发生事故后,作为总包的我局有关单位必须按照上述程序报局,不得不报或瞒报

第三章 事故调查

第十五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坚持事实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第十六条 轻伤事故由公司或分公司安全部门和项目有关人员组成事故调查组,调查处理结果报公司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重伤事故由公司领导组织安全科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员等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调查结果报局备案。

第十八条 发生四级以上的事故,按照国家规定执行,调查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单位的主管部门、劳动部门等有关部门的人员组成,并应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第十九条 事故调查组成员一般由公司领导、安全部门、工会、劳资、监察及与事故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专长; (二)与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 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伤亡人员情况、经济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类别、性质,确定事故主体单位和主要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事故单位填写《伤亡事故登记表》,与医院诊断书一起上报安全主管部门;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和索要有关资料,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协助调查组查清事故真相,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

第二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阻碍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事故调查完毕后,事故单位要写出详细的事故调查报告报当地劳动部门、检察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结案。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事故调查组提出事故处理意见。由公司主管部门、技术部门对事故现场设施设备的恢复使用及防范措施制定方案,由公司安全部门监督项目组织实施。

十五条 事故报告书经地方政府部门结案后,由公司安全部门报到局安全主管部门,由局安委会讨论、调查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六条 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在调查组建议意见的基础上由公司或局领导集团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玩忽职守或者发现事故隐患而采取有效措施以至造成伤亡事故的,由公司或局

按照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对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故意延迟报告期限的;故意破坏现场的;阻挠、干扰调查组正常工作的,以及提供伪证的由公司或局根据上级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经济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了预防重大伤亡事故和同类事故的重复发生,在事故预防措施中,要把架子的搭设和防护办法、临时用电使用、现浇砼支模方案、深基坑支撑防护等列为安全管理的重点,对其设计、实施、验收、检查的办法要安全、规范、科学,要求要严,要环环相扣,相互制约。

第三十条 要加强安全执法检查,全局上下均按有关规定严厉处罚“三违”现象。

第五章 伤亡事故统计办法

第三十一条 伤害等级的确定要以医院诊断结果为依据,参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办法》予以划定。

第三十二条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办法参照国家及上级部门的有关统计规定确认。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调查结果,按劳动局、市建委的文件要求每月底及时填写伤亡事故统计报表报到局主管部门。

第三十三条 构成总、分包关系的施工现场,其伤亡事故指标的统计,按以下划分:

(一)总包单位使用的成建制无资质级别的提供劳务企业,其安全管理由总包单位负责,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填报在“临时工”栏中,伤亡指标计入总包单位。

(二)具有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和安全资格证书的企业,在总包单位分包一个工程项目或分部项目,其安全管理由分包负责,总包单位有监督、检查的责任。伤亡事故由总包单位填报“分包人员”栏中,不计入总包单位的上报总公司的伤亡指标。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局、公司主管部门对项目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工程部负责解释。

企业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快报表

HT5SS BG(

BHDFG2,FK10ZQ,KF

事故发生的时间*\"年*\"月*\"日*\"时*\"分 BHDG2,FK10ZQ,KF 事故发生的工程名称 BHDG2,FK10ZQ,KF 事故发生的地点

BG)F

HT4”HJZ事故发生的企业(包括总、分包企业) HT5SS BG(

BHDFG2,FK6,K5*2,K5*2,K6,KF 名称经济性质资质等级直接主管部门业别 BHDG2,FK6ZQ,K5*2,K5*2,K6,KF 总包:

BHDG2,FK6ZQ,K5*2,K5*2,K6,KF 分包: BG)F

HT4”HJZ事故伤亡人员 JZ其中:死亡 人,重伤人,轻伤人BG(

BHDFG3,FK4,K3*2,K3*2,K3*2,K3*2,K3*2,K3*2,KF 姓名伤亡程度用工

事故类别

BHDG2,FK4,K3*2,K3*2,K3*2,K3*2,K3*2,K3*2,KF BHDG2,FK4,K3*2,K3*2,K3*2,K3*2,K3*2,K3*2,KF BHDG7,FK14*2ZQ,KF

HJ*6事故的简要经过及原因初步分析(必须说明在从事何种工作时发

形式工种级别性别年龄

HT5SS

生的事故,事故发

生在现场或工程的部位及原因) BHDG7,FK4ZQ,KF

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 BHDG2,FK4,K10*2,K7,KF 报告单位报告时间

BHDG2,FK4,K10*2,K7,KF 报 告 人工地电话 BG)F LMHTHJ*2/3

中建三局工程项目 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标准

中建三工字[2002]38号

1总则

1.1为了规范各单位施工现场的综合管理行为,提高全局工程项目施工管理水平,塑造企业窗口良好的形象,特制订本标准。

1.2本标准依据建设部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15号令)》、《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建总公司的《施工现场

CI达标细则(试行)》、《企业形象视觉识别规范手册》以及局《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细则》制订。

1.3本标准规定了现场文明施工管理的职责和内容,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的所有工程项目;对于局属各单位参与分包施工的工程项目,可参照本管理标准相应内容执行。

2组织职责

2.1局属各公司、分公司要有一名领导分管文明施工管理工作、负责对文明施工的组织、布置检查、协调等领导工作。

2.2项目经理是现场文明施工的第一责任人,负责现场文明施工的总体策划和部署,按照分区划块的原则,设片区责任人,搞好工程项目施工用地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2.3局、公司、分公司三级必须建立文明施工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要由各级党政工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派人组成,负责协助、指导和督促各项目经理部做好现场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日常工作由各级生产管理部门负责。

3管理制度

3.1项目经理部应依据“规范场容、安全有序、整洁卫生、不扰民、不损害公众利益”的管理目标和各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施工现场管理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结合工程项目施工各阶段进展情况,建立相应的现场施工管理责任制度,划分责任区域,明确管理责任人,认真开展现场文明施工达标活动。

3.2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制度应涵盖工程项目的CI形象、施工计划、

质量安全、技术控制、现场材料、施工机械、消防保安、环境保护、后勤卫生保障和宣传报道等各个方面的管理内容。

3.3项目经理部应把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列入经常性的检查项目,并与公众管理有机结合,接受政府的监督检查,认真听取近邻单位、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反映,及时抓好整改工作。

4现场平面规划

4.1项目经理部必须结合施工条件,按照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方案和进度计划的要求,认真进行施工现场用地平面的规划、设计、布置、使用和管理。

4.2工程项目应按指定的施工用地范围和布置的内容,分为全工地性文明施工总平面图和单位工程文明施工平面图,分别进行布置和管理。

4.3应严格按照已审批的文明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或相关的单位工程文明施工平面布置图划定的位置布置,包括:施工项目的机械设备,脚手架、模具,施工临时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管道或线路,施工材料制品堆场及仓库,土方及建筑垃圾,变配电间,消防栓,警卫室,现场办公、生产、生活临时设施等。

5现场CI形象

5.1施工现场应符合中建总公司C I达标要求,其施工现场的大门、围墙、标牌、办公室、生活临建、卫生间、机械设备、人员着装形象、楼面形象等都必须准确、规范地执行《中建总公司企业形象视觉识别规范手册》。同时按照地方政府的要求,在主要部位做好美化和

亮化工作。

5.2在现场入口的醒目位置,公示以下标牌,并做到规格统一,字迹端正,表达正确。

(1)工程项目概况牌。包括:工程规模、性质、用途,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各单位,名称、施工起止年月等。

(2)项目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 (3)消防保卫牌。 (4)安全生产牌。 (5)文明施工牌。 (6)施工现场总平面图。

5.3施工现场应设宣传栏、读报栏和黑板报等,并能经常更换宣传内容。

5.4有条件的施工现场在办公和生活区要进行绿化布置。

6施工场地

6.1市区的工程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搭设密封的安全防护设施。临街脚手架、高压电缆、起重臂回转半径伸至街道的均应设置安全隔离棚。

6.2施工现场主要道路必须硬化处理,并保持清洁通畅。

6.3施工现场应设置冲洗和排水设施,排水系统应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

6.4施工现场应设置专门的吸烟处,严禁随意吸烟。

6.5材料堆放除应按施工平面布置图指定位置就位外,尚应根据

不同特点和性质,规范布置方式与要求,包括执行码放整齐、限宽限高、上架入箱、规格分类、挂牌标识、质量和责任人等管理标准。

6.6危险品库附近应有明显标志及围档措施。易燃易爆品要分类专库储存,由专人保管,库房应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及大幅防火标语,配备有效的消防器材。

6.7施工应做到“四清”:当日作业当日清、工完场地清、活完脚下清、设备机具洗刷清。

6.8建筑垃圾随时清理,集中堆放在指定的场地,及时运出。

7现场办公住宿

7.1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应明确规划分开,在生活区设置食堂、厕所、淋浴房、学习和娱乐等公共场所。

(1)食堂应与厕所、垃圾箱等保持一定的距离,并安装纱门、纱窗、纱罩等防蚊蝇设施,灶台、操作台以及地面保持干净卫生。食堂管理员和炊事员均应持健康征上岗。严禁有毒有害物品进入食堂。

(2)厕所、淋浴房等应有化粪池或集粪坑,有冲洗设备或措施,要经常冲洗无污物。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要分开堆放,设专用生活垃圾箱,并加盖。

7.2现场应准备必要的医务设施,在办公室内显著地点张贴急救车和有关医院电话号码,并根据需要采取夏季防署降温、防蚊蝇、冬季集中保暖和防煤气中毒等措施,定期进行消毒、防毒处理。

7.3宿舍应保持干净、整洁、卫生。宿舍内严禁使用电炉、碘钨灯及100W以上灯泡。

7.4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宿舍卫生评比活动。

7.5应考虑施工过程中必要的投保,明确施工保险及第三者责任险的投保人和投保范围。

8环境保护

8.1施工现场所有的泥浆和污水等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湖泊、池塘。

8.2除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炼化沥青或焚烧油毡、油漆,亦不得焚烧其他可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废弃物,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作工程土方回填。

8.3施工现场应每日清理建筑垃圾、渣土等,并将其堆放到指定地点;高空施工的垃圾及废弃物应采用密闭式串筒或其他措施清理搬运;装载建筑材料、垃圾或渣土的车辆,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洒落或流溢的有效措施。

8.4在居民和单位密集区域进行砼浇筑、打桩等施工作业前,项目经理部应将作业计划、影响范围、程度及有关措施等情况,向受影响范围的居民和单位通报说明,取得协作和配合;对施工机械的噪音与振动扰民,应有按环保规定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噪声作业等相应的措施予以控制。

8.5对经过施工现场的地下管线等设施应加以保护,在重要的部位加以标识。施工时如发现文物、古迹、爆炸物、电缆等,应当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有关情况处理完后,方可继续施工。

8.6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环境时、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事先通知受影响者。在行人、车辆通行的地方施工,应当设置沟井坎穴的覆益物和醒目的标志。

9消防保安

9.1应做好施工现场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现场应设立门卫,根据需要设置警卫。施工现场的人员应统一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9.2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现场必须有安排消防车出入口和消防道路,设置符合要求的消防设施,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9.3施工现场要严格划分易燃材料区、用火作业区;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9.4现场应合理配置足够的有效的灭火器材。30米以上的高层建筑物应安装消防水源管道,设加压泵,每层预留消防水源、接口。

9.5施工现场应建立动火审批制度,切实保证动火监护;

9.6施工现场的通道、消防入口、紧急疏散楼道等,均应有明显标志或指示牌。有高度限制的地点应有限高标志。

10检查与考核

10.1实行局、公司、分公司三级检查考核制度。

10.2本标准由分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对施工项目进行检查与考核。

10.3检查内容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中的表3、0.3《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进行,实行百分制记分方法,可单独进行评定,也可按所占分值20分记入安全检查分项。

10.4局每年进行1—2次不定期随机抽样检查,做好检查记录,通报检查结果。

中建三局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督办规定

中建三工字[2000]26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证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督办工作,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的重要手段,是进一步坚持和发扬党的实事求是、联系群众、关心群众的优良传统,改进安全生产管理部门的工作作风,防止和克服官僚主义,督促事故隐患整改,预防伤亡事故发生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以局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依据,安全生产督查督办工作由局工程部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四条 局工程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下列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督查督办:

(一)党和国家及上级机关关于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重要文件的贯彻落实;

(二)党和国家领导人以及省市领导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的贯彻落实;

(三)各级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各项指示、要求和部署的贯彻落实;

(四)局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 (五)按照JGJ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落实施工现场安全达标工作;

(六)局安委会和局领导对安全生产工作作出的安排; (七)职工、群众关于安全生产的来信、来电、来访和投诉等的调查处理及整改;

(八)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整改督办;

(九)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对发生事故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跟踪调查处理及整改措施的督查落实;

(十)领导交办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工作原则

第五条 督查督办必须以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为原则,以企业利益和职工身体健康为出发点,认真抓好督查督办工作。

第六条 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督查督办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地了解情况,实事求是地反映问题。尤其要注重了解和掌握督办事项落实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新措施和需要上级统筹协调解决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坚持讲求实效的原则。督查督办工作必须讲效率、求质量、重实效,反对形式主义,要及时准确地完成督办任务,帮助责任单位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疑难、技术问题,做到事事有落实,件件有回音。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八条 局工程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局属各单位落实本《规定》第四条所列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督查督办:

(一)立项。凡列入督办的事项,首先要进行立项,按照局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及责任人,并由承办人员提出拟办意见和落实时限,下达督办通知单。重大问题的立项应当报局领导审批。

(二)督查。对督办事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催办,对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主动参与协调;对长期的事项,分阶段督查;对紧急事项,及时督查。必要时,报请有关领导和部门支持、协调解决。

(三)回告。督办事项落实后,由有关责任单位、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将结果及时书面上报到局工程部,由局工程部按要求向有关部门、

有关领导或有关人员报告与回复。督办事项的落实不符合要求的,应退回原责任单位继续落实。

(四)归档。凡经局登记督查督办的事项的有关文件、资料,由局工程部按有关规定进行整理、立卷归档。

第五章 工作制度

第九条 责任人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有关安全生产的督办事项,由各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负责组织落实。

第十条 各级管理制度。局属各单位应按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和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安全生产督办事项逐级督促落实,并建立本单位相应的督查督办制度,以保证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落实到位,使这项工作逐步实现规范化、制度化。

第十一条 报告制度。局工程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对督办事项按既定时限要求,及时进行督查,收集落实情况。责任单位应在规定时限内,将落实情况向督办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基础工作制度。各单位应建立健全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规章制度,整理好会议记录和检查整改情况的资料台帐等,并立卷归档。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三条 对落实安全生产督查督办事项认真负责、回告及时、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对不落实安全生产督查督办事项的单位和责任人应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凡因失职、不负责任而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从

重从严进行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定由局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建三局生产安全事故 应急救援预案制度

中建三工函[2002]166号

1总则

1.1为了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够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环境破坏,特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以及所承建的各工程项目。

1.3本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GB/T2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规范》。

2应急救援预案

2.1应急救援预案是指事先制定的关于生产安全事故发生时进行紧急救援的组织、程序、措施、责任及协调等方面的方案和计划。2.2公司、分公司、项目应对可能出现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或紧急情况编制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确定的救援程序要简单,步骤要明确,保证突发事故时,能及时启动,紧张有序地实施。

2.3需要编制应急救援预案的意外和紧急情况有:

A)因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械伤害、触电、坍塌等造成的人员伤亡。

B)重大机械设备事故。 C)火灾、爆炸事故。 D)集体食物中毒、中暑事故。 E)其他紧急情况。

2.4应急救援预案应向全体人员(包括劳务队人员)进行宣传、教育,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交底,做好交底记录。

3应急救援组织

3.1各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应急救援组织是单位内部专门从事应急救援工作的机构。应急救援组织的负责人由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担任,应急救援组织应有工会、人事、技术、保卫、工程、安全、卫生、财务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3.2应急救援组织的主要职责

3.2.1当发生意外伤亡事故时,能够迅速、有效地指挥、协调、

调动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工作。

3.2.2负责通讯联络,车辆、器材调度,以及落实紧急救援资金。 3.2.3负责组织人员救护伤员、疏散安全通道、疏散现场人群。 3.2.4负责组织人员到现场灭火,或采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控制事故势头,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

3.2.5负责组织人员抢救、转运财物。

3.2.6负责警戒、保护事故现场,为事故调查取证留下依据。

3.2.7负责把事故情况报告局主管领导和局安全管理部门,决定报告给地方政府有关部门。

3.3为了保证应急救援组织能够适应救援工作需要,应急救援组织应有相对稳定的10—20个专、兼职应急救援人员,应急救援组织应对这些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演练,使其了解救援组织的任务和职责,熟悉安全救护规程,掌握救援行动的方法、技能和注意事项;能够熟 悉使用应急救援器材,并对其常见故障进行维修处理。

3.4为了进行紧张有序地进行救援工作,根据事故的大小,应急救援组内还应成立疏散小组、联络小组、救护小组、灭火小组等,并规定各小组的人员和职责要求。

4应急救援物资

4.1各单位应根据应急救援预案的规定配置应救援器材和资金。应急救援器材包括必要时所需要的大型吊车、载重汽车、吊装索用具,以及日常所需要的消防器材、急救电话、防暑降温物资、防寒防冻物资和为畅通呼吸道、包扎、止血、固定等用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4.2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应在平时就配备齐,并经常进行维护和保养,保证正常运转,以防止急救时不能正常发挥作用。

5紧急处理措施

5.1各单位应根据不同的伤害情况制订相应的紧急处理措施,制订的措施要满足“抢救及时、救护得当、效果良好”的要求。

5.2发生伤亡事故时,项目应逐级上报,同时应立即对伤害者进行抢救,抢救过程中要严格执行救护规定,符合医疗要求,杜绝救护违章而造成人员伤亡,要千方百计地防止事故扩大。

5.3在采取应急救援措施过程中,要保护好现场,为事故调查和分析提供物证和依据。

中建三局关于强化

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规定

中建三工字[2002]41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生产是企业的头等大事。人命关天,责任重如泰山。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切实加强管理,保证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安全和健康,促进企业的稳定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和各单位要加强安全生产的领导,尊重科学,严格管理,在管理生产的同时管好安全工作。安全生产指标是各单位年终考核的重要技术经济指标,在各级领导和项目经理、项目管理人员的评比和考核中具有“一票否决权”。

第三条 各单位要努力改善劳动条件,注意劳逸结合,制定以防止各类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防治为内容的安全技术措施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工程局及局属各单位。

第五条 本规定制定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条例》和《中建三局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章 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第六条 安全生产是全员参与、全方位动员、全过程监控的系统工程,必须坚持党政工团齐抓共管,层层建立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各自的安全职责。

第七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行政主要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生产指挥保证体系,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第八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党委(总支、支部)书记为首的党委保证监督体系,把思想政治工作、宣传工作、组织监督和纪律检查贯穿于安全生产过程中。

第九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工会主席为首的职工群众监督和劳动保护安全体系,充分行使职代会和工会的民主监督、维护、审议权,广泛深入地开展好职工“卫士杯”、“安康杯”等竞赛活动。

第十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团委(总支、支部)书记为首的青年职工安全保证体系,开展好“青年安全生产示范岗”、“青年安全、文明监督岗”等活动。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安全保证体系,充分发挥安全生产的技术保证作用。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经营部门负责人为首的经营合同安全性、可行性控制体系,有效地控制事故源头。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以各级安全部门负责人为首的安全监督检查保证体系,运用安全系统工程,推行现代化管理。

第十四条 建立以项目经理为首的施工生产安全实施保证体系,把安全生产贯穿于项目施工生产全过程,有效地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局及局属各施工生产单位、股份制单位、专业公司以及地区性建设公司等必须设置独立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中国建筑第三工程局企业标准《安全生产责任制》(ZJS.GL0602-2000)的规定。

第十七条 局长(公司经理、分公司经理、项目经理)是工程局(公司、公司、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局每年不少于2次,公司每季一次,分公司每月一次,项目每周一次),掌握安全生产动态,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上的问题,并作好会

议记录,作出决定贯彻执行。

第十八条 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党委(总支、支部)书记是工程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党务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保证监督责任。党委每半年、总支每季度、支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并做出决议,作好会议记录,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十九条 分管副局长(副经理)对全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分管领导责任。要认真贯彻执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在进行施工生产的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 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工会主席是工程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工会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民主监督检查责任。要把改善劳动条件、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列为重要工作议事日程,注意研究职工安全生产思想动态,制定落实民主监督检查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局(公司、分公司、项目)总工程师是工程局(公司、分公司、项目)技术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技术保证责任。在研究、规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技术工作时,必须同时研究、规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技术工作,及时研究解决重大安全技术难题。

第二十二条 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团委(总支、支部)书

记是工程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共青团系统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全局(公司、分公司、项目)青年职工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监督维护责任。团委(总支)每季度、支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作出决议,下发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团委(总支、支部)书记是工程人是工程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各部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按照部门的安全职责对全局(公司、分公司、项目)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监督实施责任。在每次计划、布置、检查、总结部门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安全生产工作。

第二十四条 实行总分包管理的项目,总包对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的安全生产工作;分包单位必须服从总包单位的指挥,向总包单位负责。承包合同要明确安全责任;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等级和安全生产资格证的分包单位。

第四章 安全教育、培训

第二十五条 广泛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使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群众真正认识到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搞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科学管理,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令和规章制度,做到不违章指挥、不违章作业。

第二十六条 定期轮训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提高思想政策水平,掌握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熟悉安全技术、劳动卫生业务知识,做好安全工作。根据国家经贸委《关于企业经理

(厂长)安全生产培训的通知》要求,局长、公司(分公司、项目)经理(厂长)必须经省、市经贸委培训取证后,持证上岗。专职安全干部每年集中培训不少于40学时。

第二十七条 建立经常性的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要把《建筑安装工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内容和考核、评定工人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考核成绩要记入职工技术档案。

第二十八条 对新工人(包括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实习和代培人员)必须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安全纪律,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

第二十九条 电工、焊工、架工、司炉工、爆破工、机操工、塔吊司机、起重工及打桩机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特殊工种工人,按照国家经贸委规定,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核合格发证后,方准独立操作,并定期进行复审。对从事有尘毒危害作业的工人,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

第三十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第五章 安全技术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标准。所有建筑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都必须有安全技术措施;爆破、吊装、水下、深坑、支模、拆除等大型特殊工程,都要编制单项安全技术方

案,并且经过上级技术部门审批,否则不得开工。

安全技术措施要有针对性,要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法、劳动组织和作业环境等情况提出。

第三十二条施工现场道路、上下水及采暖管道、电气线路、材料堆放、

临时和附属设施等的平面布置,都要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并要加强管理,做到安全

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十三条各种机电设备的安全装置和起重设备、垂直运输设备的限位

装置,都要齐全有效,经过验收合格办理手续后方可使用;要建立定期维修保养制度,检修

机械设备要同时检修防护装置。

第三十四条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安全网,搭设完必须经专业人

员组织验收合格办理手续后,方能使用;使用期间要指定专人维护保养,发现有变形、倾斜

、摇晃等情况,要及时加固。

第三十五条施工现场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变压器周

围,都要按规定指定专人设置围栏或盖板和安全标志,夜间要设红灯示警;各种防护设施、

警告标志,未经施工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和拆除。

第三十六条实行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开工前,技术负责人要将工程

概况、施工方法、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向全体职工进行详细交底;两个以上施工队或工种配

合施工时,施工队长、工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有关班组长进行交叉作业的安全交

底;班组每天要对工人进行施工要求、作业环境的安全交底。

第三十七条混凝土搅拌站、木工车间、沥青加工点及喷漆作业场所等,

都要采取措施,限期使尘毒浓度达到国家标准。

第三十八条采用各种安全技术和工业卫生的革新和科研成果,都要经过

试验、鉴定和制定相应安全技术措施,才能使用。

第三十九条加强季节性劳动保护工作。夏季要防暑降温;冬季要防寒防

冻,防止煤气中毒;雨季和台风季节,要采取防雨、防风措施,特别是高架高塔、临时设施

和电气设备,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护,沿河流域的工地要做好防洪抢险准备;雨雪过后要

采取防滑措施。

第四十条施工现场和木工加工厂(车间)和贮存易燃易爆器材的仓库,

要建立防火管理制度,备足防火设施和灭火器材,要经常检查,保持良好。

第四十一条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厂和车间,都应采用有利于劳动者

的安全和健康的先进工艺和技术;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

时投产。

第六章项目管理及安全监督

第四十二条依法施工,项目开工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严禁

无证施工。必须办理安全监督手续和人身意外保险。

第四十三条工程局、局属各单位承接的工程,都必须按计划统计上报,

严禁转包、挂靠和卖牌子。

第四十四条严格执行项目班子审批程序,审查项目经理及班子成员的从

业资格证和安全资格证。没有按照国家规定配齐专职安全员的项目不予批准。

第四十五条项目按照国家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配备比例为:3万平方米

以下的设专职安全员1人;3-5万平方米的设专职安全员2人;5-10

万平方米的设专职安全员3

人;10万平方米以上的设专职安全员4人。安全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四十六条实行总分包施工的项目,总包单位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的资

质等级、安全资格证、安全管理体系以及人员配备和持证上岗情况,严禁越级承包和超范围 施工。

第四十七条项目开工前,要编制项目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其中必须编制

安全技术措施费预算,安全措施费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十八条各级安全、卫生部门及工会要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计划的

执行情况,保证计划的贯彻执行。

第四十九条项目安全管理干部要认真制定项目安全目标(伤亡控制指标

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制定目标考核规定,定期进行考核。 第七章安全检查

第五十条局每年组织1-2次全局性安全检查,公司每季、分公司每月、

项目每半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检查要发动群众,要有领导干部、技术干部和安全员、工人

参加,边检查,边整改。企业法人代表每年要亲自检查1-2个项目。

第五十一条项目严格执行项目安全检查制度,坚持综合检查和专项安全

检查相结合,项目经理要亲自参加,安全员要坚持每日巡查制度。 第五十二条每次检查的重点是查思想、查安全保证体系、查责任制和规

章制度的落实,按照《建筑安全检查标准》评比记分,列入各级年度考核内容。

第五十三条对查出的隐患要立即整改,要建立登记、整改、检查、销项

制度。不能立即整改的,要制定整改计划,定人、定措施、定经费、定完成日期。在隐患没

有消除前,必须采取可靠的防护措施,如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险情,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五十四条对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逐级登记上报,重点跟踪监护,制

定预案,实行督查督办制度。 第八章安全事故管理

第五十五条发生伤亡事故, 必须严格遵照国务院第75号令和建设部第3

号令以及《中建三局因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调查及处理办法》(中建三工字[1997]79

号)的规定执行。事故报告要及时,不准隐报、瞒报和拖延不报。第五十六条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时,企业主要的和相关领导以及相关部门

领导必须及时到现场,积极组织抢救伤员,保护好事故现场,并采取应急措施,谨防事故事

态进一步扩大。应立即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从人的不安全因素、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制度

等方面进行分析,查清原因,查明责任,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制定防范措施,并指定专人限

期贯彻执行。

第五十七条对于违反政策法规和规章制度或工作不负责任而造成事故损

失的,应由有关部门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并根据情节的轻重和损失的大小,给予一定的经

济处罚和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违法犯罪的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八条对本单位所发生的事故,应该定期进行全面分析,找出事故

发生的规律,制定防范办法,认真贯彻执行,以减少和防止事故。对于为防范重大事故发生

作出突出贡献的职工,应给予记功、通报表彰和适当的物质奖励。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各单位(部门)必须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单位(部门)实际情况

,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本规定由局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LMHTHJ*2/3 LMHTHJ*2/3

*\"HT5H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2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58mm,WK4mm,K5mm,KW ZB(

BHDG26mm,WK4mm1 BHDG20mm,WK4mm2 BHDG28mm,WK4mm3 BHDG18mm,WK4mm4

BHDG25mm,WK4mm5 BHDG35mm,WK4mm6 BHDG,WK4mm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26mm,WK13mm,K60mmZQ,K8mm。2,K8mmW 安全生产责任制未建立安全责任制,扣10分 各级各部门未执行责任制,扣4~6分

经济承包中无安全生产指标,扣10分 未制定各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10分 未按规定配备专(兼)职安全员的扣10分 管理人员责任制考核不合格,扣5分10 BHDG20mm 目标管理

未制定安全管理目标(伤亡控制指标和安全达标、文明施工目标),扣10分

未进行安全责任目标分解的扣10分 无责任目标考核规定的扣8分

考核办法未落实或落实不好的扣5分10 BHDG28mm 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中无安全措施,扣10分 施工组织设计未经审批,扣10分

专业性较强的项目,未单独编制专项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扣8分 安全措施不全面,扣2~4分 安全措施无针对性,扣6~8分 安全措施未落实,扣8分10 BHDG18mm

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

交底

无书面安全技术交底的扣10分 交底针对性不强,扣4~6分 交底不全面,扣4分

交底未履行签字手续,扣2~4分10 BHDG25mm

安全检查无定期安全检查制度,扣5分 安全检查无记录,扣5分

检查出事故隐患整改做不到定人、定时间、定措施,扣2~6分 对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所列项目未如期完成,扣5分10 BHDG35mm

安全教育无安全教育制度,扣10分

新入厂工人未进行三级安全教育,扣10分 无具体安全教育内容,扣6~8分 变换工种时未进行安全教育,扣10分

每有一人不懂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扣2分 施工管理人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的扣5分

专职安全员未按规定进行年度培训考核或考核不合格的扣5分10 BHDG 小计60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50mm,WK4mm,K5mm,KW ZB(

BHDG9.5mm,WK4mm7 BH8

BHDG12mm9 BHDG12mm10 BHDG7mm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9.5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班前安全活动未建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扣10分 班前安全活动无记录,扣2分10 BH

特种作业持证上岗

一人未经培训从事特种作业,扣4分 一人未持操作证上岗,扣2分10 BHDG12mm

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未按规定报告,扣3~5分 工伤事故未按事故调查分析规定处理,扣10分 未建立工伤事故档案,扣4分10 BHDG12mm

安全标志无现场安全标志布置总平面图,扣5分 现场未按安全标志总平面图设置安全标志的扣5分10 BHDG7mm小计40 ZB)

BHDG7mm,WK22mm,K60mm,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HTHJ

*\"HT5H文明施工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3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83mm,WK4mm,K5mm,KW ZB(

BHDG32mm,WK4mm1 BHDG20mm,WK4mm2 BHDG31mm,WK4mm3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32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现场围挡在市区主要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2.5m的围挡,扣10分

一般路段的工地周围未设置高于1.8m的围挡,扣10分 围挡材料不坚固、不稳定不整洁、不美观,扣5~7分 围挡没有沿工地四周连续设置的扣3~5分10 BHDG20mm

封闭管理施工现场进出口无大门的扣3分 无门卫和无门卫制度的扣3分 进入施工现场不佩戴工作卡的扣3分 门头未设置企业标志的扣3分10 BHDG31mm

施工场地工地地面未做硬化处理的扣5分 道路不畅通的扣5分

无排水设施、排水不通畅的扣4分

无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措施的扣3分

工地有积水的扣2分

工地未设置吸烟处、随意吸烟的扣2分 温暖季节无绿化布置的扣4分10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03mm,WK4mm,K5mm,KW ZB(

BHDG38mm,WK4mm4 BHDG33mm,WK4mm5 BHDG25mm,WK4mm6 BHDG7mm,WK4mm ZB)

GP保HJ*2证项目 ZB(

BHDG38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材料堆放

建筑材料、构件、料具不按总平面布局堆放的扣4分 料堆未挂名称、品种、规格等标牌的扣2分

堆放不整齐,扣3分 未做到工完场地清的扣3分

建筑垃圾堆放不整齐、未标出名称、品种的扣3分 易燃易爆物品未分类存放的扣4分10 BHDG33mm

现场住宿在建工程兼作住宿的扣8分

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不能明显划分的扣6分 宿舍无保暖和防煤气中毒措施的扣5分 宿舍无消暑和防蚊虫叮咬措施的扣3分 无床铺、生活用品放置不整齐的扣2分 宿舍周围环境不卫生、不安全的扣3分10 BHDG25mm

现场防火无消防措施、制度或无灭火器材的扣10分 灭火器材配置不合理的扣5分

无消防水源(高层建筑)或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扣8分 无动火审批手续和动火监护的扣5分10 BHDG7mm小计60 ZB)

BHDG56mm,WK4mm,K5mm,KW ZB(

BHDG28mm,WK4mm7 BHDG28mm,WK4mm8

ZB)

GP一HJ*2般项目 ZB(

BHDG28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治安综合治理

生活区未给工人设置学习、娱乐场所的扣4分 未建立治安保卫制度的、责任未分解到人的扣3~5分 治安防范措施不利,常发生失盗事件的扣3~5分8 BH

施工现场标牌

大门口处挂的五牌一图、内容不全、缺一项,扣2分 标牌不规范、不整齐的扣3分 无安全标语,扣5分

无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的扣5分8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82mm,WK4mm,K5mm,KW ZB(

BHDG35mm,WK4mm9 BHDG20mm,WK4mm10 BHDG20mm,WK4mm11 BHDG7mm,WK4mm ZB)

GP一HJ*2般项目 ZB(

BHDG35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生活设施厕所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扣4分 无厕所,随地大小便的扣8分 食堂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扣8分 无卫生责任制,扣5分

不能保证供应卫生饮水的扣10分 无淋浴室或淋浴室不符合要求,扣5分

生活垃圾未及时清理,未装容器,无专人管理的扣3~5分8

BHDG20mm

保健急救无保健医药箱的扣5分 无急救措施和急救器材的扣8分 无经培训的急救人员,扣4分 未开展卫生防病宣传教育的扣4分8 BHDG20mm

社区服务无防粉尘、防噪音措施,扣5分 夜间未经许可施工的扣8分 现场焚烧有毒、有害物质的扣5分 未建立施工不扰民措施的扣5分8 BHDG7mm小计40 ZB)

BHDG7mm,WK22mm,K60mm,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HTHJ

HT5H落地式外脚手架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4-1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50mm,WK4mm,K5mm,KW ZB(

BHDG20mm,WK4mm1 BHDG30mm,WK4mm2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20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施工方案脚手架无施工方案的扣10分

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的扣10分 施工方案,不能指导施工的扣5~8分10 BHDG30mm

立杆基础每10延长米立杆基础不平、不实、不符合方案设计要求,扣2分

每10延长米立杆缺少底座、垫木,扣5分 每10延长米无扫地杆,扣5分

每10延长米木脚手架立杆不埋地或无扫地杆,扣5分 每10延长米无排水措施,扣3分10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01mm,WK4mm,K5mm,KW ZB(

BHDG17mm,WK4mm3 BHDG25mm,WK4mm4 BHDG35mm,WK4mm5 BHDG17mm,WK4mm6 BHDG7mm,WK4mm ZB)

GP保HJ*2证项目 ZB(

BHDG17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CM4-3架体与建筑结构

拉结

脚手架高度在7m以上,架体与建筑结构拉结,按规定要求每少一处,扣2分

拉结不坚固每一处,扣1分10 BHDG25mm

杆件间距与剪刀撑

每10延长米立杆、大横杆、小横杆间距超过规定要求每一处,扣分

不按规定设置剪刀撑的每一处,扣5分

剪刀撑未沿脚手架高度连续设置或角度不符合要求,扣5分10 BHDG35mm

脚手板与防护栏杆脚手板不满铺,扣7~10分 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扣7~10分 每有一处探头板,扣2分

脚手架外侧未设置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的扣10分 施工层不设1.2m高防护栏杆、挡脚板的扣5分10 BHDG17mm CM4-3交底与

验收脚手架搭设前无交底,扣5分 脚手架搭设完毕未办理验收手续,扣10分

2

无量化的验收内容,扣5分10 BHDG7mm 小计60 ZB)

BHDG58mm,WK4mm,K5mm,KW ZB(

BHDG25mm,WK4mm7 BHDG13mm,WK4mm8 BHDG20mm,WK4mm9 ZB)

GP一HJ*2般项目 ZB(

BHDG25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CM4-3小横杆设置不按立杆与大横杆交点处设置小横杆的,每有一处,扣2分

小横杆只固定一端的每有一处扣1分

单排架子小横杆插入墙内小于24cm的每有一处,扣2分10 BHDG13mm

杆件搭接木立杆、大横杆每一处搭接小于1.5米,扣钢管立杆采用搭接的每一处,扣2分5 BHDG20mm CM4-3架体内

1分

封闭施工层以下每隔10m未用平网或其他措施封闭的扣5分 施工层脚手架内立杆与建筑物之间未进行封闭的扣5分5 ZB) BG)F LMHTHJ

HT5”[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51mm,WK4mm,K5mm,KW ZB(

BHDG13mm,WK4mm10 BHDG13mm,WK4mm11 BHDG20mm,WK4mm12 BHDG7mm,WK4mm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12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CM4-3脚手架

材质木杆直径、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扣4~5分 钢管弯曲、锈蚀严重的扣4~5分5 BHDG12mm

通道架体不设上下通道的扣5分 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1~3分5 BHDG20mm

卸料平台卸料平台未经设计计算,扣10分 卸料平台搭设不符合设计要求,扣10分 卸料平台支撑系统与脚手架连结的扣8分 卸料平台无限定荷载标牌的扣3分10 BHDG7mm 小计40 ZB)

BHDG7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HTHJ

*\"HT5H悬挑式脚手架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4-2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82mm,WK4mm,K5mm,KW ZB(

BHDG18mm,WK4mm1 BHDG33mm,WK4mm2 BHDG18mm,WK4mm3 BHDG13mm,WK4mm4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18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施工方案脚手架无施工方案、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的扣10分

施工方案中搭设方法不具体的扣6分10 BHDG33mm 悬挑梁及

架体稳定外挑杆件与建筑结构连接不牢固的每有一处,扣5分 悬挑梁安装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每有一处,扣5分 立杆底部固定不牢的每有一处,扣3分 架体未按规定与建筑结构拉结的每有一处扣BHDG18mm

CM4-3脚手板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扣7~10分 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扣7~10分 每有一处探头板,扣2分10 BHDG13mm

荷载脚手架荷载超过规定,扣10分 施工荷载堆放不均匀每有一处,扣5分10 ZB) BG)F LMHTHJ

HT5”[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5分

20

实得分数

BHDG22mm,WK4mm,K5mm,KW ZB(

BHDG15mm,WK4mm5 BHDG7mm,WK4mm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15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CM4-3交底与

验收脚手架搭设不符合方案要求,扣7~10分 每段脚手架搭设后,无验收资料,扣5分 无交底记录,扣5分10 BHDG7mm 小计60 ZB)

BHDG70mm,WK4mm,K5mm,KW ZB(

BHDG13mm,WK4mm6

BHDG23mm,WK4mm7 BHDG13mm,WK4mm8 BHDG13mm,WK4mm9 BHDG8mm,WK4mm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13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杆件间距每10延长米立杆间距超过规定,扣5分 大横杆间距超过规定,扣5分10 BHDG23mm

架体防护施工层外侧未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未设18cm高的挡脚板,扣5分

脚手架外侧不挂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扣7~10分10 BHDG13mm

层间防护JP4作业层下无平网或其他措施防护的扣10分JP防护不严密的扣5分10 BHDG13mm CM4-3脚手架

材质杆件直径、型钢规格及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扣7~10分10

BHDG8mm 小计40 ZB)

BHDG9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HTHJ

HT5H门型脚手架检查评分HT5”SS[JY]表3.0.4-3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40mm,WK4mm,K5mm,KW ZB(

BHDG25mm,WK4mm1 BHDG15mm,WK4mm2 ZB)

GP保[HJ*2]证项目

ZB(

BHDG25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施工方案脚手架无施工方案,扣10分 施工方案不符合规范要求,扣5分

脚手架高度超过规范规定,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扣10分10 BHDG15mm

架体基础脚手架基础不平、不实、无垫木,扣10分 脚手架底部不加扫地杆,扣5分10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81mm,WK4mm,K5mm,KW ZB(

BHDG25mm,WK4mm3

BHDG18mm,WK4mm4 BHDG12mm5 BHDG18mm6 BHDG8mm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25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架体稳定不按规定间距与墙体拉结的每有一处的扣5分 拉结不牢固的每有一处的扣5分 不按规定设置剪力撑的扣5分 不按规定高度作整体加固的扣5分 门架立杆垂直偏差超过规定的扣5分10 BHDG18mm

杆件、锁件未按说明书规定组装,有漏装杆件和锁件的扣6分 脚手架组装不牢、每一处紧固不合要求的扣1分10 BHDG12mm

CM4-3脚手板脚手板不满铺,离墙大于10cm以上的扣脚手板不牢、不稳、材质不合要求的扣BHDG18mm

交底与验收脚手架搭设无交底,扣6分

5分

10

5分

未办理分段验收手续,扣4分 无交底记录,扣5分10 BHDG8mm 小计60 ZB)

BHDG70mm,WK4mm,K5mm,KW ZB(

BHDG20mm,WK4mm7 BHDG17mm,WK4mm8 BHDG13mm9 BHDG13mm10 BHDG7mm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20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架体防护施工层外侧未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18cm高的挡脚板,扣5分

架体外侧未挂密目式安全网或网间不严密,扣7~10分10 BHDG17mm

材质杆件变形严重的扣10分

局部开焊的扣10分

杆件锈蚀未刷防锈漆的扣5分10 BHDG13mm

荷载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扣10分

脚手架荷载堆放不均匀的每有一处的扣5分10 BHDG13mm

通道不设置上下专用通道的扣10分 通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10 BHDG7mm 小计40 ZB)

BHDG8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LMHTHJ

*\"HT5H挂脚手架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4-4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96mm,WK4mm,K5mm,KW ZB(

BHDG17mm,WK4mm1 BHDG22mm,WK4mm2 BHDG15mm3 BHDG15mm4 BHDG20mm5 BHDG7mm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17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施工方案脚手架无施工方案、设计计算书,扣10分 施工方案未经审批,扣10分

施工方案措施不具体指导性差,扣5分10 BHDG22mm 制作组装

架体制作与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扣17~20分 悬挂点无设计或设计不合理,扣20分 悬挂点部件制作及埋设不合设计要求,扣15分

悬挂点间距超过2m,每有一处,扣20分20 BHDG15mm

材质材质不符合设计要求、杆件严重变形、局部开焊,扣12分 杆件、部件锈蚀未刷防锈漆,扣4~6分10 BHDG15mm

CM4-3脚手板脚手板铺设不满、不牢的扣8分 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扣6分 每有一处探头板的扣8分10 BHDG20mm

CM4-3交底与验收脚手架进场无验收手续,扣12分 第一次使用前未经荷载试验,扣8分 每次使用前未经检查验收或资料不全,扣6分 无交底记录,扣5分10 BHDG7mm 小计60 ZB)

BHDG56mm,WK4mm,K5mm,KW ZB(

BHDG13mm,WK4mm6 BHDG23mm,WK4mm7 BHDG13mm8 BHDG7mm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13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荷载施工荷载超过1KN的扣5分

每跨(不大于2m)超过2人作业的扣10分15 BHDG23mm

架体防护施工层外侧未设置1.2m高防护栏杆和未作18cm高的踏脚板,扣5分

脚手架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或封闭不严,扣12~15分 脚手架底部封闭不严密,扣10分15 BHDG13mm

安装人员安装脚手架人员未经专业培训,扣10分 安装人员未系安全带,扣10分10 BHDG7mm 小计40 ZB)

BHDG6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HJ LMHTHJ

HT5H吊篮脚手架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4-5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15mm,WK4mm,K5mm,KW ZB(

BHDG15mm,WK4mm1 BHDG20mm,WK4mm2 BHDG23mm3 BHDG15mm4 BHDG22mm5 BHDG13mm6 BHDG7mm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15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施工方案无施工方案、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扣10分 施工方案不具体、指导性差,扣5分10 BHDG20mm

制作组装挑梁锚固或配重等抗倾覆装置不合格,扣10分 吊篮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扣7~10分 电动(手扳)葫芦使用非合格产品,扣10分吊篮使用前未经荷载试验,扣10分10 BHDG23mm

安全装置升降葫芦无保险卡或失效的扣20分 升降吊篮无保险绳或失效的扣20分 无吊钩保险的扣8分

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挂在吊篮升降用的钢丝绳上,扣17~20分20 BHDG15mm

CM4-3脚手板脚手板铺设不满、不牢,扣5分 脚手板材质不合要求,扣5分 每有一处探头板,扣2分5 BHDG22mm

升降操作操作升降的人员不固定和未经培训,扣10分升降作业时有其他人员在吊篮内停留,扣10分

两片吊篮连在一起同时升降无同步装置或虽有但达不到同步的扣10分10

BHDG13mm

CM4-3交底与验收每次提升后未经验收上人作业的扣5分 提升及作业未经交底的扣5分5 BHDG7mm 小计60 ZB)

BHDG44mm,WK4mm,K5mm,KW ZB(

BHDG18mm,WK4mm7 BHDG13mm,WK4mm8 BHDG13mm9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18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防护吊篮外侧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扣7~10分 外侧立网封闭不整齐的扣4分 单片吊篮升降两端头无防护的扣10分10 BHDG13mm

防护顶板多层作业无防护顶板的扣10分 防护顶板设置不符合要求,扣5分10

BHDG13mm

架体稳定作业时吊篮未与建筑结构拉牢,扣10分 吊篮钢丝绳斜拉或吊篮离墙空隙过大,扣5分10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7mm,WK4mm,K5mm,KW ZB(

BHDG10mm,WK4mm10 BHDG7mm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10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荷载施工荷载超过设计规定的扣10分 荷载堆放不均匀的扣5分10 BHDG7mm 小计40 ZB)

BHDG7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HTHJ

*\"HT5H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整体提升架或爬架)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4 -6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10mm,WK4mm,K5mm,KW ZB(

BHDG32mm,WK4mm1

BHDG40mm,WK4mm2 BHDG38mm,WK4mm3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32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使用条件未经建设部组织鉴定并发放生产和使用证的产品,扣10分不具有当地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放的准用证,扣10分 无专项施工组织设计,扣10分

安全施工组织设计未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的扣10分 各工种无操作规程的扣10分10 BHDG40mm

设计计算无设计计算书的扣10分

设计计算书未经上级技术部门审批的扣10分 设计荷载未按承重架3.0KN/m0.5KN/m

2取值的扣10分

2,装饰架2.0KN/m

2,升降状态

压杆长细比大于150,受拉杆件的长细比大于300的扣10分 主框架、支撑框架(桁架)各节点的各杆件轴线不汇交于一点的扣6分

无完整的制作安装图的扣10分10

BHDG38mm

架体构造无定型(焊接或螺栓联接)的主框架的扣10分

相邻两主框架之间的架体无定型(焊接或螺栓联接)的支撑框架(桁架)的扣10分

主框架间脚手架的立杆不能将荷载直接传递到支撑框架上的扣10分

架体未按规定构造搭设的扣10分

架体上部悬臂部分大于架体高度的1/3,且超过4.5m的扣8分 支撑框架未将主框架作为支座的扣10分10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02mm,WK4mm,K5mm,KW ZB(

BHDG25mm,WK4mm4

BHDG35mm,WK4mm5 BHDG35mm,WK4mm6 BHDG7mm,WK4mm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25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附着支HJ撑

主框架未与每个楼层设置连接点的扣10分 钢挑架与预埋钢筋环连接不严密的扣10分

钢挑架上的螺栓与墙体连接不牢固或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 钢挑架焊接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10 BHDG35mm

升降装置无同步升降装置或有同步升降装置但达不到同步升降的扣10分

索具、吊具达不到6倍安全系数的扣10分

有两个以上吊点升降时,使用手拉葫芦(导链)的扣10分 升降时架体只有一个附着支撑装置的扣10分 升降时架体上站人的扣10分JP10 BHDG35mm

CM(4防坠落、CM) 导向防倾

CM4-3斜装置JP3无防坠装置的扣10分

防坠装置设在与架体升降的同一个附着支撑装置上,且无两处以上的扣10分

无垂直导向和防止左右、前后倾斜的防倾装置的扣10分 防坠装置不起作用的扣7~10分JP10 BHDG7mm 小计60 ZB)

BHDG57mm,WK4mm,K5mm,KW ZB(

BHDG15mm,WK4mm7 BHDG16mm,WK4mm8 BHDG26mm,WK4mm9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15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分段验收JP3每次提升前,无具体的检查记录的扣6分

每次提升后、使用前无验收手续或资料不全的扣7分JP10 BHDG16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CM4-3脚手板JP3脚手板铺设不严不牢的扣3~5分 离墙空隙未封严的扣3~5分

脚手板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扣3~5分JP10 BHDG26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防护JP3脚手架外侧使用的密目式安全网不合格的扣10分 操作层无防护栏杆的扣8分 外侧封闭不严的扣5分

作业层下方封闭不严的扣5~7分JP10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45mm,WK4mm,K5mm,KW ZB(

BHDG37mm,WK4mm10 BHDG8mm,WK4mm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37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操作不按施工组织设计搭设的扣10分

操作前未向现场技术人员和工人进行安全交底的扣10分 作业人员未经培训,未持证上岗又未定岗位的扣7~10分 安装、升降、拆除时无安全警戒线的扣10分 荷载堆放不均匀的扣5分

升降时架体上有超过2000N重的设备的扣10分10 BHDG8mm 小计40 ZB)

BHDG7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HTHJHT5H

基坑支护安全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5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87mm,WK4mm,K5mm,KW ZB(

BHDG23mm,WK4mm1 BHDG18mm,WK4mm2 BHDG28mm,WK4mm3 BHDG18mm,WK4mm4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23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施工HJ方案基础施工无支护方案的扣20分 施工方案针对性差不能指导施工的扣

12~15分

基坑深度超过5m无专项支护设计的扣20分

支护设计及方案未经上级审批的扣15分20 BHDG18mm

临边防护深度超过2m的基坑施工无临边防护措施的扣10分 临边及其它防护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10 BHDG28mm

坑壁支护坑槽开挖设置安全边坡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10分 特殊支护的作法不符合设计方案的扣

5~8分

支护设施已产生局部变形又未采取措施调整的扣6分10 BHDG18mm

排水措施基坑施工未设置有效排水措施的扣10分

深基础施工采用坑外降水,无防止临近建筑危险沉降措施的扣10分10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28mm,WK4mm,K5mm,KW ZB(

BHDG20mm,WK4mm5 BHDG8mm,WK4mm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20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HJ坑边荷载积土、料具堆放距槽边距离小于设计规定的扣10分 机械设备施工与槽边距离不符合要求,又无措施的扣10分10 BHDG8mm 小计60 ZB)

BHDG83mm,WK4mm,K5mm,KW ZB(

BHDG13mm,WK4mm6 BHDG33mm,WK4mm7 BHDG15mm,WK4mm8 BHDG15mm,WK4mm9 BHDG7mm,WK4mm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13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上下HJ通道人员上下无专用通道的扣10分 设置的通道不符合要求的扣6分10 BHDG33mm

土方开挖施工机械进场未经验收的扣5分

挖土机作业时,有人员进入挖土机作业半径内的扣6分 挖土机作业位置不牢、不安全的扣10分 司机无证作业的扣10分

未按规定程序挖土或超挖的扣10分10 BHDG15mm 基坑支护 变形监测

未按规定进行基坑支护变形监测的扣

10分

未按规定对毗邻建筑物和重要管线和道路进行沉降观测的扣10分10 BHDG15mm

作业环境基坑内作业人员无安全立足点的扣10分 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扣10分

光线不足未设置足够照明的扣5分10 BHDG7mm 小计40 ZB)

BHDG8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HTHJHT5H

模板工程安全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6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20mm,WK4mm,K5mm,KW ZB(

BHDG20mm,WK4mm1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20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HJ施工方案模板工程无施工方案或施工方案未经审批的扣10分 未根据混凝土输送方法制定有针对性安全措施的扣8分10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92mm,WK4mm,K5mm,KW ZB(

BHDG17mm,WK4mm2 BHDG22mm,WK4mm3 BHDG12mm,WK4mm4 BHDG17mm,WK4mm5 BHDG17mm,WK4mm6

BHDG7mm,WK4mm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17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HJ支撑系统现浇混凝土模板的支撑系统无设计计算的扣6分 支撑系统不符合设计要求的扣10分10 BHDG22mm

立柱稳定支撑模板的立柱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扣立柱底部无垫板或用砖垫高的扣6分 不按规定设置纵横向支撑的扣4分 立柱间距不符合规定的扣10分10 BHDG12mm

施工荷载模板上施工荷载超过规定的扣10分 模板上堆料不均匀的扣5分10 BHDG17mm

模板存放大模板存放无防倾倒措施的扣5分

各种模板存放不整齐、过高等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扣5分10 BHDG17mm

支拆模板2m以上高处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扣8分

6分

拆除区域未设置警戒线且无监护人的扣5分 留有未拆除的悬空模板的扣4分10 BHDG7mm 小计60 ZB)

BHDG61mm,WK4mm,K5mm,KW ZB(

BHDG21mm,WK4mm7 BHDG11mm,WK4mm8 BHDG11mm,WK4mm9 BHDG11mm,WK4mm10 BHDG7mm,WK4mm ZB)

GP一证项目 ZB(

BHDG21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模板验收模板拆除前未经拆模申请批准的扣5分 模板工程无验收手续的扣6分 一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的扣4分 支拆模板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扣5分10

BHDG11mm

CM4-3混凝土强度模板拆除前无混凝土强度报告的扣5分 砼强度未达规定提前拆模的扣8分10 BHDG11mm

运输道路在模板上运输混凝土无走道垫板的扣7分 走道垫板不稳不牢的扣3分10 BHDG11mm

作业环境作业面孔洞及临边无防护措施的扣10分 垂直作业上下无隔离防护措施的扣10分10 BHDG7mm 小计40 ZB)

BHDG7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LMHTHJ

HT5H“三宝”、“四口”防护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7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20mm,WK4mm,K18mm,K60mmZQ,K8mm,K8mm,K8mmW 1安HJ全帽有一人不戴安全帽的扣5分 安全帽不符合标准的每发现一顶扣1分 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帽的有一人扣1分20 BHDG25mm

2安全网在建工程外侧未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的扣25分

安全网规格、材质不符合要求的扣25分 安全网未取得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准用证的扣25分25 BHDG17mm

3安全带每有一人未系安全带的扣5分 有一人安全带系挂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 安全带不符合标准,每发现一条扣2分10 BHDG30mm

4楼梯口、电梯井口防护 每一处无防护措施的扣6分

每一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的扣3分 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扣6分 电梯井内每隔两层(不大于10m)少一 道平网的扣6分12

BHDG20mm

5预留洞口、坑井防护 每一处无防护措施的扣7分

防护设施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扣6分 每一处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或不严密 的扣3分13 BHDG22mm

6通道口防护每一处无防护棚的扣5分 每一处防护不严的扣2~3分

每一处防护棚不牢固、材质不符合要求 的扣3分10 BHDG17mm 7阳台、楼板、 CM4-3屋面等 临边防护

每一处临边无防护的扣5分

每一处临边防护不严、不符合要求的扣3分10 BHDG8mm,WK22mm,K60mm,K8mm,K8mm,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LMHTHJ *\"HT5H

施工用电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8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58mm,WK4mm,WK5mm,KW ZB(

BHDG15mm,WK4mm1 BHDG21mm,WK4mm2 BHDG67mm,WK4mm3 BHDG48mm,WK4mm4 BHDG7mm,WK4mm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15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外HJ电防护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的扣20分 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封闭不严密的扣5~10分20

BHDG21mm

接地与接零保护系分

未采用TN—S系统的扣10分

专用保护零线设置不符合要求的扣5~8分 保护零线与工作零线混接的扣10分10 BHDG67mm CM4-3配电箱

CM4-3开关箱

统工作接地与重复接地不符合要求的扣7~10

不符合“三级配电两级保护”要求的扣10分 开关箱(末级)无漏电保护或保护器 失灵,每一处扣5分

漏电保护装置参数不匹配,每发现一处扣2分 电箱内无隔离开关每一处扣2分

违反“一机、一闸、一漏、一箱”的每一处扣5~7分 安装位置不当、周围杂物多等不便操作的每一处扣5分 闸具损坏、闸具不符合要求的每一处扣5分 配电箱内多路配电无标记的每一处扣5分 电箱下引出线混乱的每一处扣2分

电箱无门、无锁、无防雨措施的每一处扣2分20 BHDG48mm

现场照明照明专用回路无漏电保护的扣5分 灯具金属外壳未作接零保护的每1处扣2分

室内线路及灯具安装高度低于2.4m未使用安全电压供电的扣10分 潮湿作业未使用36V以下安全电压的扣10分 使用36V安全电压照明线路混乱和接头处 未用绝缘布包扎的扣5分

手持照明灯未使用36V及以下电源供电的扣10分10 BHDG 小计60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03mm,WK4mm,K5mm,KW ZB(

BHDG40mm,WK4mm5 BHDG23mm,WK4mm6 BHDG10mm,WK4mm7

BHDG22mm,WK4mm8 BHDG8mm,WK4mm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40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配HJ电线路电线老化、破皮未包扎的每一处扣10分 线路过道无保护的每一处扣5分 电杆、横担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架空线路不符合要求的扣7~10分 未使用五芯线(电缆)的扣10分

使用四芯电缆外加一根线替代五芯电缆的扣10分 电缆架设或埋设不符合要求的扣7~10分15 BHDG23mm

电器装置闸具、熔断器参数与设备容量不匹配、 安装不合要求的每一处扣3分 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的扣10分10 BHDG10mm

CM4-3变配电装置不符合安全规定的扣3分5 BHDG22mm

用电档案无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的扣10分 无地极阻值摇测记录的扣4分

无电工巡视维修记录或填写不真实的扣4分 档案乱、内容不全、无专人管理的扣3分10 BHDG8mm 小计40 ZB)

BHDG7mm,WK22mm,K60mm,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HTHJ

*\"HT5H

物料提升机(龙门架、井字架)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9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28mm,WK4mm,K5mm,KW ZB(

BHDG28mm,WK4mm1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28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架HJ体制作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上级审批的扣9分 架体制作不符合设计要求和规范要求的扣7~9分

使用厂家生产的产品,无建筑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准用证的扣9分9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58mm,WK4mm,K5mm,KW ZB(

BHDG33mm,WK4mm2

BHDG60mm3 BHDG28mm4 BHDG33mm5 ZB)

GP保HJ证项目 ZB(

BHDG33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限位保险装置吊篮无停靠装置的扣9分 停靠装置未形成定型化的扣5分 无超高限位装置的扣9分

使用摩擦式卷扬机超高限位采用断电方式的扣9分

高架提升机无下极限限位器、缓冲器或无超载限制器的每一项扣3分9

BHDG60mm,K4mm,K69mm,K8mm,K8mm,K8mmW GP架体稳定 ZB(

BHDG35mm,K9mm,K60mmZQW GP缆风绳

架高20m以下时设一组,20~30m设二组,少一组扣9分 缆风绳不使用钢丝绳的扣9分 钢丝绳直径小于9.3mm或角度不符合

45~60°的扣4分

地锚不符合要求的扣4~7分 BHDG25mm,K9mm,K60mmZQW 与建筑结

构连接

连墙杆的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扣5分 连墙杆连接不牢的扣5分 连墙杆与脚手架连接的扣9分

连墙杆材质或连接做法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ZB)9

BHDG28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钢丝绳钢丝绳磨损已超过报废标准的扣8分 钢丝绳锈蚀、缺油扣2~4分 绳卡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钢丝绳无过路保护的扣2分 钢丝绳拖地的扣2分8

BHDG,K13mm,K60mmZQ,K8mm。2,K8mmW 楼层卸料4分

平台脚手板搭设不严、不牢的扣2~4分 平台无防护门或不起作用的每一处扣2分 防护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扣4分 地面进料口无防护棚或不符合要求的扣ZB)

2~4分

8

平台防护卸料平台两侧无防护栏杆或防护不严的扣2~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40mm,WK4mm,K5mm,KW ZB(

BHDG25mm,WK4mm6 BHDG8mm7 BHDG7mm ZB)

GP保HJ证项目 ZB(

BHDG25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吊篮吊篮无安全门的扣8分

安全门未形成定型化、工具化的扣4分 高架提升机不使用吊笼的扣4分

违章乘坐吊篮上下的扣8分 吊篮提升使用单根钢丝绳的扣8分8 BHDG8mm

安装验收无验收手续和责任人签字的扣9分 验收单无量化验收内容的扣5分9 BHDG7mm 小计60 ZB)

BHDG112mm,WK4mm,K5mm,KW ZB(

BHDG38mm,WK4mm8 BHDG30mm9 BHDG12mm10 BHDG12mm11 BHDG12mm12 BHDG7mm ZB)

GP一HJ般项目 ZB(

BHDG38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架体架体安装拆除无施工方案的扣5分

架体基础不符合要求的扣2~4分 架体垂直偏差超过规定的扣5分 架体与吊篮间隙超过规定的扣3分 架体外侧无立网防护或防护不严的扣4分

摇臂把杆未经设计的或安装不符合要求或无保险绳的扣8分 井字架开口处未加固的扣2分10 BHDG34mm

传动系统卷扬机地锚不牢固,扣2分 卷筒钢丝绳缠绕不整齐,扣2分

第一个导向滑轮距离小于15倍卷筒宽度的扣2分 滑轮翼缘破损或与架体柔性连接,扣3分 卷筒上无防止钢丝绳滑脱保险装置,扣5分滑轮与钢丝绳不匹配的扣2分9 BHDG11mm

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的扣7分 信号方式不合理、不准确的扣2~4分7 BHDG11mm

卷扬机操作棚卷扬机无操作棚的扣7分 操作棚不符合要求的扣3~5分7 BHDG11mm

避雷防雷保护范围以外无避雷装置的扣7分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7

BHDG7mm 小计40 ZB)

BHDG7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LMHTHJ

HT5H外用电梯(人货两用电梯)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10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92mm,WK4mm,K5mm,KW ZB(

BHDG10mm,WK4mm1 BHDG25mm,WK4mm2 BHDG15mm,WK4mm3 BHDG15mm,WK4mm4 BHDG10mm,WK4mm5 BHDG10mm,WK4mm6

BHDG7mm,WK4mm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10mm,WK13mm,K60mmZQ,K8mm。2,K8mmW 安HJ全装置吊笼安全装置未经试验或不灵敏的扣门连锁装置不起作用的扣10分10 BHDG25mm

安全防护地面吊笼出入口无防护棚的扣8分 防护棚材质搭设不符合要求的扣4分 每层卸料口无防护门的扣10分 有防护门不使用的扣6分

卸料台口搭设不符合要求的扣6分10 BHDG15mm

司机司机无证上岗作业的扣10分 每班作业前不按规定试车的扣5分 不按规定交接班或无交接记录的扣5分10 BHDG15mm

荷载超过规定承载人数无控制措施扣10分 超过规定重量无控制措施的扣10分

10

未加配重载人的扣10分10 BHDG10mm

CM4-3安装与拆卸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的扣10分 拆装队伍没有取得资格证书的扣10分10 BHDG10mm

安装验收电梯安装后无验收或拆装无交底的扣验收单上无量化验收内容的扣5分10 BHDG7mm 小计60 ZB)

BHDG60mm,WK4mm,K5mm,KW ZB(

BHDG20mm,WK4mm7 BHDG11mm,WK4mm8 BHDG11mm,WK4mm9 BHDG11mm,WK4mm10 BHDG7mm,WK4mm ZB)

GP一般项目

10分

ZB(

BHDG20mm,WK13mm,K60mmZQ,K8mm。2,K8mmW 架体稳定架体垂直度超过说明书规定的扣7~10分 架体与建筑结构附着不符合要求的扣

7~10

架体附着装置与脚手架连接的扣10分10 BHDG11mm

联络信号无联络信号的扣10份 信号不准确的扣6分10 BHDG11mm

电气安全电气安装不符合要求的扣10分 电气控制无漏电保护装置的扣10分10 BHDG11mm

避雷在避雷保护范围外无避雷装置的扣10分 避雷装置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10 BHDG7mm 小计40 ZB)

BHDG7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LMHTHJ

*\"HT5H塔吊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11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01mm,WK4mm,K5mm,KW ZB(

BHDG12mm,WK4mm1 BHDG12mm,WK4mm2 BHDG18mm,WK4mm3 BHDG22mm,WK4mm4 BHDG10mm,WK4mm5 BHDG20mm,WK4mm6 BHDG7mm,WK4mm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12mm,WK13mm,K60mmZQ,K8mm。2,CM4-3力矩HJ*2/3限

K8mmW 制器无力矩限制器,扣13分 力矩限制器不灵敏,扣13分13 BHDG12mm

CM4-3限位器无超高、变幅、行走限位的每项扣5分 限位器不灵敏的每项扣5分13 BHDG18mm

保险装置吊钩无保险装置的扣5分 卷扬机滚筒无保险装置,扣5分

上人爬梯无护圈或护圈不符合要求,扣5分7 BHDG22mm

附墙装置与夹轨钳塔吊高度超过规定不安装附墙装置的扣

附墙装置安装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扣3~7分

无夹轨钳,扣10分

有夹轨钳不用每一处,扣3分10 BHDG10mm CM4-3安装与

拆卸未制定安装拆卸方案的扣10分 作业队伍没有取得资格证的扣10分10 BHDG20mm

塔吊指挥司机无证上岗,扣7分 指挥无证上岗,扣4分

10高塔指挥不使用旗语或对讲机的扣7分7 BHDG7mm 小计60 ZB)

BHDG57mm,WK4mm,K5mm,KW ZB(

BHDG27.5mm,WK4mm7 BHDG,WK4mm8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27.5mm,WK13mm,K60mmZQ,K8mm。2,K8mmW CM4-3路基与

轨道路基不坚实、不平整、无排水措施,扣3分 枕木铺设不符合要求,扣3分 道钉与接头螺栓数量不足,扣3分 轨距偏差超过规定的,扣2分 轨道无极限位置阻挡器,扣5分 高塔基础不符合设计要求,扣10分10 BHDG,WK13mm,K60mmZQ,K8mm。2,K8mmW

电气安全行走塔吊无卷线器或失灵,扣6分 塔吊与架空线路小于安全距离又无防护措施,扣防护措施不符合要求,扣

2~5分

10分

道轨无接地、接零,扣4分 接地、接零不符合要求,扣2分10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29mm,WK4mm,K5mm,KW ZB(

BHDG11mm,WK4mm9 BHDG11mm,WK4mm10 BHDG7mm,WK4mm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12mm,WK13mm,K60mmZQ,K8mm。2,K8mmW 多塔作业两台以上塔吊作业,无防碰撞措施,扣措施不可靠,扣3~7分10

BHDG12mm,WK13mm,K60mmZQ,K8mm。2,K8mmW 安装验收安装完毕无验收资料或责任人签字的扣验收单上无量化验收内容,扣5分10 BHDG7mm 小计40 ZB)

BHDG7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HTHJ

10分

10分

*\"HT5H起重吊装安全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12HT6HJ*3 BG(

BHDFG7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02mm,WK4mm,K5mm,KW ZB(

BHDG15mm,WK4mm1 BHDG32mm,WK4mm2 BHDG20mm,WK4mm3 BHDG10mm,WK4mm4 BHDG18mm,WK4mm5 BHDG7mm,WK4mm ZB)

GP保证项目 ZB(

BHDG15mm,WK13mm,K60mmZQ,K8mm。2,K8mmW 施工方案起重吊装作业无方案,扣10分

作业方案未经上级审批或方案针对性不强,扣5分10 BHDG32mm,K4mm,K69mmZQ,K8mm,K8mm,K8mmW GP起重机械 ZB(

BHDG18mm,K9mm,K60mmZQ

GP起重机起重机无超高和力矩限制器,扣10分

吊钩无保险装置,扣5分 起重机未取得准用证,扣20分 起重机安装后未经验收,扣15分 BHDG14mm,K9mm,K60mmZQ

GPCM5-4起重扒杆起重扒杆无设计计算书或未经审批,扣扒杆组装不符合设计要求,扣17~20分 扒杆使用前未经试吊,扣10分 ZB)20

BHDG20mm,WK13mm,K60mmZQ,K8mm。2,K8mmW 钢丝绳与

地锚起重钢丝绳磨损、断丝超标的扣10分 滑轮不符合规定的扣4分

缆风绳安全系数小于3.5倍的扣8分 地锚埋设不符合设计要求,扣5分10 BHDG10mm

吊点不符合设计规定位置的扣5~10分 索具使用不合理、绳径倍数不够的扣5~10分

10

BHDG18mm

司机、指挥司机无证上岗的扣10分 非本机型司机操作的扣5分 指挥无证上岗的扣5分 高处作业无信号传递的扣10分10

20分

BHDG7mm 小计60 ZB)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9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148mm,WK4mm,K5mm,KW ZB(

BHDG22mm,WK4mm6 BHDG22mm7 BHDG25mm8 BHDG20mm9 BHDG20mm10 BHDG15mm11 BHDG15mm12 BHDG9mm

ZB) GP一般项目 ZB(

BHDG22mm,K13mm,K60mmZQ,K8mm。2,K8mmW

CM4-3地HJ*2/3耐力起重机作业路面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扣5分

地面铺垫措施达不到要求的扣3分5 BHDG22mm

起重作业被吊物体重量不明就吊装的扣3~6分 有超载作业情况的扣6分 每次作业前未经试吊检验的扣3分6 BHDG25mm

高处作业结构吊装未设置防坠落措施的扣9分 作业人员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无牢靠悬挂点的扣9分 人员上下无专设爬梯、斜道的扣5分9 BHDG20mm

作业平台起重吊装人员作业无可靠立足点的扣5分 作业平台临边防护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作为平台脚手板不满铺的扣3分5 BHDG20mm

构件堆放楼板堆放超过1.6m高度的扣2分 其他物件堆放高度不符合规定的扣2分

大型构件堆放无稳定措施的扣3分5 BHDG15mm

警戒起重吊装作业无警戒标志,扣3分 未设专人警戒,扣2分5 BHDG15mm

CM4-3操作工起重工、电焊工无安全操作证上岗的每一人扣2分5 BHDG9mm 小计40 ZB)

BHDG9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LMHTHJ *\"HT5H

施工机具检查评分表HT5”SS[JY]表3.0.13HT6HJ*3 BG(

BHDFG9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38mm,WK4mm,K18mm,K60mmZQ,K8mm,K8mm,K8mmW

1平刨

平HJ刨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扣5分 无护手安全装置,扣5分 传动部位无防护罩,扣5分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5分 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扣3分

使用平刨和圆盘锯合用一台电机的多功能木工机具的,平刨和圆盘锯两项扣20分10 BHDG25mm 2CM5-4圆盘电锯

电锯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扣5分

无锯盘护罩、分料器、防护挡板安全装置和传动部位无防护每缺一项的扣5分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5分 无人操作时未切断电源的扣3分10 BHDG25mm

3CM5-4手持电动工具

I类手持电动工具无保护接零的扣10分

使用I类手持电动工具不按规定穿戴绝缘用品的扣5分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随意接长电源线或更换插头的扣5分10 BHDG25mm 4钢筋机械

机械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扣5分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5分 钢筋冷拉作业区及对焊作业区无防护措施的扣5分 传动部位无防护的扣3分10 BHDG42mm 5CM5-3电焊机

电焊机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扣5分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5分 无二次空载降压保护器或防触电装置的扣5分 一次线长度超过规定或不穿管保护的扣5分 焊把线接头超过3处或绝缘老化的扣5分 电源不使用自动开关的扣3分 电焊机无防雨罩的扣4分10 BG)F LMHTHJ

HT5”SS[JY]续表 HT6HJ*3 BG(

BHDFG9mm,WK4mm,K18mm,K60mm,K8mm,K8mm,K8mmW GP序号检 查 项 目扣分标准应得分数扣减分数

实得分数

BHDG44mm,WK4mm,K18mm,K60mmZQ,K8mm,K8mm,K8mmW 6CM4-3搅拌机

搅拌HJ机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扣5分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5分 离合器、制动器、钢丝绳达不到要求的每项扣3分 操作手柄无保险装置的扣3分

搅拌机无防雨棚和作业台不安全的扣4分 料斗无保险挂钩或挂钩不使用的扣3分 传动部位无防护罩的扣4分 作业平台不平稳的扣3分10 BHDG33mm 7CM5-2气瓶

各种气瓶无标准色标的扣5分

气瓶间距小于5米、距明火小于10米又无隔离措施的各扣5分 乙炔瓶使用或存放时平放的扣5分 气瓶存放不符合要求的扣5分

气瓶无防震圈和防护帽的每一个扣2分10 BHDG23mm 8CM5-3翻斗车

翻斗车未取得准用证的扣5分 翻斗车制动装置不灵敏的扣5分 无证司机驾车的扣5分

行车载入或违章行车每发现一次的扣5分10 BHDG11mm 9CM5-3潜水泵

未做保护接零、无漏电保护器的各扣5分 保护装置不灵敏、使用不合理的扣5分10 BHDG37mm 10CM5-4打桩机械

HJ*4/5打桩机未取得准用证和安装后无验收合格手续的扣5分 打桩机无超高限位装置的扣5分

打桩机行走路线地耐力不符合说明书要求的扣5分 打桩作业无方案的扣5分

打桩操作违反操作规程的扣5[HJ]分10 BHDG8mm,WK22mm,K60mmZQ,K8mm。2,K8mmW 检查项目合计100 BG)F

LMHTHJ*2/3

BT4适用的标准规范目录 HT5” BG(!

BHDFG3,FK3,K17,K6,K6F 序号名称生效日期备注

BHDG3*2/3,FK3,K17ZQ,K6,K6F

1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1.6.1JGJ130-2001 BH

2建筑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2000.12.1JGJ128-2000 BH

3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1992.8.1JGJ80-91 BH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1988.10.1JGJ46-88 BH

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2001.7.30JGJ33-2001 BH

6龙门架及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1992JGJ88-1992 BH

7建筑卷扬机安全规程1991GB13329 BH

8手持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1993GB3787 BH

9建筑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1994GB5144 BG)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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