缅甸人口人均GDP
根据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数据估计,缅甸2011年人口约6,242万,2011年GDP为502亿美元,人均GDP为804美元,较 2003年美国开始对缅制裁时的197美元明显提升,在全球184个国别地区中排位,亦由接近榜末升至154位。但迄今缅甸仍是东盟各国中经济水平最低 的,也未能跳出世界贫穷国家之列。
缅甸纺织行业概况
缅甸纺织业发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1988年实行市场经 济,吸引外资,开放给外商做来料加工。企业主要分独资、合资及民企,外资与本地厂比例为1:50。本地厂以生产布匹为主,包括梭织布、军服布;合资港厂以 出口为主,同时亦开拓当地市场,赚取缅币(Kyat)支付当地工人薪酬。近年中国投资不断增加,累计已超过140亿美元。据ITMF统计,缅甸2010年 有纺纱设备计环锭25万枚,气流纺锭1600枚,有梭布机5000台,生产力较低,六成纺品仍需进口。在东盟协议下,进口中国、韩国、日本等国纺品可减免 关税。
缅甸本国的贸易统计极不完整,根据全球139个缅甸贸易伙伴的数据推算,2010年 所有货物进出口和贸易总额约为154.51亿美元。其中进口大于出口,主要供应来源是东盟和中国,两者合占进口总额八成以上;出口主要输往东盟、印度及中 国,三者合共占总额比重82.8%。
缅甸纺织品服装进出口贸易2010年约共13.13亿美元,亦是以进口为多,有7.49亿美元,第一大来源是中国,占4.37亿或58.3%,其次是东盟及韩国,三者合占总额的八成半。
缅甸纺织品服装出口,在2003年美国对缅贸易制裁前主要市场是美国和欧盟,如2000年出口中,美与欧盟分别占54.1%、34.6%,即两者合占近 九成的绝大比重。自美制裁后,不仅输美停顿,输欧盟亦锐减,代之而起的是日本、韩国。2010年缅纺衣出口中,日本居首位占32%、欧盟占31%、韩国占 22%,三者合占约85%。预料美国对缅产品入口将放宽及优惠后,缅对美、欧盟纺衣出口都会大幅回增。
总体来说,缅甸最大的优势是人工,最大的劣势是港口。下面我分别介绍投资缅甸的有利和不利因素,供企业参考。
缅甸投资有利因素:(工薪水平,出口税额,设备税额)
1、 缅甸的劳动力成本低、资源丰富,且素质较高。缅甸政府设立纺织学校及职业先修学校培训人才,纺织工人供应充裕,素质稳定,工资低廉。厂长薪酬由 300美元至500美元,主管由150美元至300美元,而技术工人则由80美元至150美元不等。据与驻缅领事沟通,仅需支付工资无其他福利类的费用。
2、 纺织服装出口日韩可获免税优惠。日本和韩国已经给予缅甸进口服装免税优惠。目前缅甸服装出口的最大的市场是日本,占了其出口额的34%,第二和第三位分别是欧盟和韩国。另外,据了解欧盟也准备给缅甸普惠制优惠,美国计划解除对其的贸易制裁。
3、 税费优惠。企业设厂进口纺织机械,可以通过官方渠道申请进口享有三减两免,甚至更长优惠。进口设备货值超出免税部分,厂方须补缴余额。
缅甸投资的不利因素
1、物流设施建设不完善。首先缅甸本国没有深水港,货运多从新加坡转运,进出口贸易的物流成本较高,货运时间长。其次民航航班较少,目前无法保证小批量、交期短的服装出口贸易。
2、电力供应严重不足。由于电力供应问题,工业园区,每日保证提供8小时供电,下午4时后将拨给民居优先使用。即便在仰光当地设厂,也需要自备柴油发电机,以便在限电或停电时维持生产。据悉,当地正在陆续进行发电厂建设,预期供电将有所改善。
3、金融方面。缅币汇率不稳;缅币高企,两年间升了20%;目前除新加坡华人银行和中国银行外,很多银行均不接受缅币。
4、尽管国内政局由动荡逐步趋于稳定,但还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
曼德勒概述
曼德勒(Mandalay),是曼德勒省的省会、著名的故都、缅甸的第二大城市,位于缅甸中部偏北的内陆,据中国驻缅大使馆介绍,现有曼得勒人口约120万,是缅甸政治、经济和文化中心。
曼德勒是缅甸第二大工业城市,主要有纺织厂、木材加工厂、啤酒厂、碾米厂、农机厂、枕轨厂、水泥厂、汽车装配厂、机械制造厂和化工厂等。
开办公司的程序(独资和合资公司)
外国公司如欲在缅甸设立独资或合资公司,或开办自己的分公司,应向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提交以下申请资料:
企业收支平衡表(近两年经审核的财务状况);银行证明;拟完成的经济活动项目和预算支出;母公司的营业执照、章程、董事会决议、总经理授权书;(英文)新公 司的名称、章程、董事会名单;(英文)资金基本建设委员会规定完成的调查表格;母公司所在国驻缅甸大使馆经商处的证明或推荐信;
“投资委员会”在接到申请后,将委托“投资和公司管理指导委员会”对各类文件进行审核研究,然后提交给“投资委员会” 批准。“指导委员会”下属的“公司注册处”将对新公司进行登记注册并颁发营业执照和证书。新公司只有在拿到证书后才能按有关规定开设外币和缅币帐户,进出口公司还要向缅甸商务部申请进出口经营权。
据中国驻缅甸大使馆人员介绍,至今已批准的中方独资和民营合资公司极少。通常如需在缅方设立公司工厂,会以与当地华人协议合作的形式进行经营。领事人员对此状况表示无奈。
注意事项
为了躲避缅甸政府对外资设立的种种障碍,许多中国投资者采取了以缅甸人名义注册公司的方 法。在实际操作中,双方会经常由于利益分配问题而产生纠纷,在打官司时却因为公司是挂靠在缅甸人的名义下而判缅甸人获胜,中方人员反而被排挤出公司。在此情况下,中方投资者在选取缅甸合作方时应十分谨慎,对缅方的资信度可通过我国驻缅甸使馆经商处代为联系了解;如果是承接工程项目,应在接到项目后立即与我 国使馆经商处联系,以求证项目的可行性,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如外资公司利用缅甸人的名义注册,需另交10%的服务费,其他费用与缅甸人注册时相同。在 某些工业园区内,外商独资企业需交纳每年3美元/平方米的土地租金;如与缅方合资或以缅甸人的名义注册,可节省下该笔费用,而且许多事情可由缅甸人出面交 涉。企业招聘的长期员工应在缅甸劳工部登记并交
纳一定的费用,以后发生劳资纠纷时就由劳工部出面协助解决;短期员工可勿需登记。
缅甸税制现状
1.缅甸税制改革 1988年9月,由军人组成的缅甸国家恢复法律秩序委员会接管了管理国家的权力,并确立对外 开放、实行市场经济的政策,11月,该委员会颁布了《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规定了吸引外国投资的优惠政策,同时也揭开了缅甸税制改革的序幕。(1)调低 了偏高的税率,增加了新的规定:对《所得税法》税率作了大幅调整;外国人居民的纳税人地位的收入年度期限,由300天减为183天。而且还新规定:在纳税 年度内,除资产损失外的有关业务损失,可从该年的收入中得到抵销或允许结转到随后的三年收入中冲销;增加了固定资产折旧率(新建筑物的折旧率为15%,机 器和工厂的折旧率为20%)。《商业税法》取代了《商品和服务税法》,拓宽了直接税税源,两次降低了商品和服务的税率。私人企业的税收经两次调整后,由原 来的5%-60%调整为0.5%-20%;一些严格控制商品的税率也作了大幅下调,如香烟由125%调为7.5%,朗姆酒由225%调为20%,劳工和低 收入工人所喜爱的烈酒也由200%调为20%。《海关税法》取代了《海关法》,并大幅降低关税,由0%-500%降低为0%-40%,同时,使海关管理向 国际标准化迈进。1991年3月,缅甸成为“世界海关组织”成员;1992年,缅颁布了新的《海关税法》;1994年11月成为《统一代码制度公约》 (H·S·C)缔约成员,并使该法于1995年1月1日在缅正式生效。 (2)改进税务管理体制,采取措施,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管理水平。2.与外资公司直接相关的税收法律共五部,即:《缅甸联邦外国投资法》(1988); 《所得税法》(1974);《商业税法》(1990);《关税法》(1992);《仰光市政发展法》(1990)。
税收法律中“减免税”规定
缅甸联邦投资委员会将依法确定给予外国投资项目的税收减免,以吸引外国投资者,
其具体规定如下:
(1)任何从事生产或服务性行业的单位,从投产或启用之年算起,连续三年免征所得税。如有需要,可依实际情况,经批准可延长减免所得税的期限; (2)若将利润作为积累且在一年内再投资,可减免所得税;(3)机器、设备、建筑物及其它资产可按MIC同意的比例加快折旧;(4)如果企业生产产品是供 出口的,其产品销售国外所得利润的50%免征所得税; (5)投资者有义务向缅甸政府支付外籍受聘人员所得税,该项所得税可从应征税中扣除;(6)外国人的收入可按缅甸公民支付所得税税率计征;(7)如属国内 确需的科研项目和开发性项目的费用支出,允许从应征的税收中扣除;(8)企业在享受减免所得税优惠后,连续两年亏损者,可从亏损当年算起,连续三年予以结 转和抵销;(9)企业开办期间确需进口的机器、设备、仪器、零部件、备件和有关材料可减免关税或国内税或两种税同时减免;(10)企业建成后的最初三年, 因用于生产而进口的原材料,减免征收关税或国内税,或两者都予减免。
所得税主要税率:
(1)个人所得税:
工资所得税:3%-30%(工资总收入低于25000缅元,不纳税);
政府项目外国雇员所得税:20%;
其他所得税(指职业、业务、财产、未申明收入等):3%-50%;
(2)公司所得税(减免税收之前) :
缅甸国营公司所得税:30%
参与缅政府项目的外国公司所得税:30%
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0%
非居民外国公司所得税:35%
按缅甸外国投资法设立公司(免税期满后)的所得税:30%
《关税法》
1.新的《关税法》共四章,将商品按统一代码(H·S)分成6062个税目,具体税率如下:
第一章:进口税:由24个税率组成,税率范围为:0-40%;
第二章:特许税:免税或最高为1%;
第三章:出口税:一般商品出口不征税,但以下五种商品须征税,具体为:大米及其制品:按每公吨100缅元计征;
豆类及其他作物、油籽饼、生皮和皮:5%,竹:10%
第四章:边境出口税:0%-15%。
因缅甸已被列为最不发达国家之一,故可享有普惠制税率。
2.缅甸财税部长有权根据《关税法》的规定,确定对进口或出口商品的免税或减税。为鼓励发展出口导向型项目,对以下进口业务给予免税待遇;
(1)为复出口而进口的原材料;
(2)以切割、制作和包装方式(C·M·P)进口而复出口的商品;
(3)为出口而进口的包装材料。
3.退税与保税:如果进口商品能在海关监管的指定仓库内存放,则无需支付进口关税和其他税收;即使征税后,如能在两年内将所进口的商品复出口,则可退还已征关税的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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