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综合管廊施工质量验收标准
主体结构部分
1.总则 ............................................................ 3 2、 术语 ......................................................... 5 3、 基本规定 ...................................................... 6 3.1施工基本规定 ............................................... 6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 8 3.3其他 ...................................................... 12 4、 模板工程 ..................................................... 12 4.1一般规定 .................................................. 12 4.2模板施工及支架安装 ........................................ 13 4.3质量验收标准 .............................................. 15 5 钢筋工程 ...................................................... 17 5.1 一般规定 .................................................. 17 5.2 钢筋连接 .................................................. 18 5.3 钢筋安装 .................................................. 19 5.4 质量验收标准 .............................................. 20 6、混凝土工程 .................................................... 27 6.1一般规定 .................................................. 27
6.2混凝土的配合比、搅拌、运输 ................................ 27 6.3混凝土输送 ................................................ 28 6.4混凝土浇筑与振捣 .......................................... 29 6.5混凝土养护 ................................................ 31 6.6现浇混凝土质量验收 ........................................ 34 7 防水工程 ...................................................... 37 7.1一般规定 .................................................. 37 7.2 水泥砂浆防水层 ............................................ 38 7.3 卷材防水层 ................................................ 40 7.4 涂料防水层 ................................................ 40 7.5 防水工程细部构造 .......................................... 40 7.6 质量验收标准 .............................................. 42
1.总则
1.1 为适应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和发展,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和质量验收管理,保证城市综合管廊建设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安全适用、质量可靠、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制定本规。
1.2本规适用于本企业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结构和附属工程
的施工质量验收管理。
1.3城市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本规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1综合管廊utility tunnel
建于城市地下用于容纳两类及以上城市工程管线的构筑物及附属设施。 2.2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结构cast-in-siteutility tunnel(GB50838) 采用现场整体浇筑混凝土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2.3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结构precast utility tunnel(GB50838)
在工厂分节段浇筑成型,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的综合管廊结构本体。 2.4浅埋暗挖法管廊施工Construction of pipe tunnel with shallow buried excavation method
浅埋暗挖法是在距离地表较近的地下进行各种类型地下洞室暗挖施工的一种方法,适用于软弱地层的地下工程设计、施工方法。
2.5预制顶推法管廊施工Construction of prefabricated jacking pipe gallery
利用顶进设备将预制的箱形构造物或圆管沿综合管廊线位逐渐顶入,以构成综合管廊本体的施工方法。 2.6集水坑sump pit
用来收集以便排除综合管廊结构渗漏水或入廊管道排空水等的构筑物。 2.7通风口
用于供综合管廊外部空气交换而开设的洞口。 2.8吊装口
用于将各种入廊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而在综合管廊上开启的洞口。 2.9电缆桥架
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管、组件及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缆的刚性结构系统。 2.10电缆支架
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 2.11逃生孔
为保证安全地撤离危险区域而在综合管廊设置的疏散设施。
3、基本规定
3.1施工基本规定
3.1.1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满足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施工管理的需要。
3.1.2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并应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应实行自审、会审(交底) 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当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并应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3.1.3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现场地形、地貌、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其他设施及障碍物情况; 2)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资料; 3)气象资料;
4)工程用地、交通运输、疏导及其环境条件;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 5)施工给排水、通信、供电和其他动力条件; 6)工程材料、工程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7)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掌握地表水的水文和航运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8)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3.1.4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
3.1.5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1) 地下、半地下构筑物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2) 特殊气候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
3) 在地表水水体中或岸边施工时,应采取防汛、防冲刷、防漂浮物、防冰凌的措施以及对防洪堤的保护措施;
4) 沉井和基坑施工降排水,应对其影响围的原有建(构)筑物进行沉降观测,必要时采取防护措施。
5)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 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6) 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6工程所用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制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3.1.7 构筑物的防渗、防腐、防冻层施工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3.1.8 综合管廊主体施工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管线安装。 3.1.9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1.10 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
3.1.11 综合管廊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3.2.1综合管廊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检验批)、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
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和相关专业验收规的规定;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工程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文件; 6)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见证取样检测;
7)分项工程(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数量,除本规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工程的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大偏差值应在允许偏差值的1.5倍围;
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混凝土强度、混凝土抗渗、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位置及高程、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4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必要时应在设备安装、调试后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
4)涉及构筑物水池位置与高程、满水试验、气密性试验、压力管道水压试验、无压管渠严密性试验以及地下水取水构筑物的抽水清洗和产水量测定、地表水活动式取水构筑物的试运行等有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应符合规定;
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5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
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项工程,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6 分项工程(检验批)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3.2.7 分部工程(子分部)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负责人及其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主要设备等分部(子分部)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8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的规定进行验收,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并对分包单位进行管理;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资料移交总承包单位。
3.2.9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子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应参加验收,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也应参加验收。
3.2.10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3.2.11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2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3.3其他
3.3.1综合管廊综合管廊的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标准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地下防水工程施工及验收规》 GB 50208的相关规定执行。
3.3.2电缆支架的加工及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GB50168的要求。
4、模板工程
4.1一般规定
4.1.1模板、支架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优先使用胶合板和钢模板;
2)在计算荷载作用下,对模板、支架结构应按受力工况分别验算其强度和刚度,对支架还应进行稳定性验算。
3)模板板面之间应平整,接缝严密,不漏浆,保证结构物外露面美观,线条流畅。
4)结构宜简单,制作、装拆方便。
4.1.2浇筑混凝土之前,模板应涂刷隔离剂,外露面混凝土模板的隔离剂应采用同一品种,不得使用废机油等油料,且不得污染钢筋及混凝土的施工缝。
4.1.3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等条件进行模板及其支架设计。模板及其支架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必须满足受力要求。 4.1.4在浇筑混凝土之前,应对模板工程进行验收。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4.1.5施工方案中应包括模板、支架拆除的顺序及安全措施,并严格执行。 4.2模板施工及支架安装
4.2.1木模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木模可在工厂制作,木模与混凝土接触的表面应平整、光滑。
2)木模的接缝可做成平缝、搭接缝或企口缝,当采用平缝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漏浆。
3)木模的转角处应加嵌条或做成斜角。
4)重复使用的模板应经常检查、维修,始终保持其表面平整、形状准确,不漏浆,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 4.2.2钢模板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模板宜采用标准化的组合模板,组合钢模板的拼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2)钢模板及其配件应按批准的加工图加工,成品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3)大块钢模板加工中,组装前应对零部件的几何尺寸进行全面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组装,对零部件的各种连接形式的焊缝应符合外观质量标准。 4)各种螺栓连接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 4.2.3其他材料模板制作
钢框胶合板覆面模板的板面组配宜采取错缝布置,支撑系统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要求。
4.2.4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模板与钢筋安装工作应配合进行,妨碍绑扎钢筋的模板应待钢筋安装完毕后安设;模板不应与脚手架连接。
2)安装模板是,应在适当位置预留清扫杂物用的窗口;在浇筑混凝土前,应将模板部清扫干净,经检验合格后,再将窗口封闭。
3)侧墙模板施工时,应设置确保墙体直顺和防止浇筑混凝土时模板倾覆的装置。
4)综合管廊的整体式模施工,木模板为竖向木纹使用时,除应在浇筑前将模板充分湿透外,并应在模板适当间隔处设置八字缝。
5)采用穿墙螺栓来平衡混凝土浇筑对模板的侧压力时,应选用两端能拆卸的螺栓。
6)跨度不小于4m的现浇钢筋混凝土梁、板,其模板应按设计要求起拱;设计无具体要求时,起拱度宜为跨度的1/1000~3/1000。 7)变形缝处的端面模板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变形缝止水带安装应固定牢固、线型平顺、位置准确。
②止水带平面中心线应与变形缝中心线对正,嵌入混凝土结构端面的位置 应符合设计要求。
③止水带和模板安装中,不得损伤带面,不得在止水带上穿孔或用铁钉固 定就位。
④端面模板安装位置应正确,支撑牢固,无变形、松动、漏缝等现象。 8)固定在模板上的预埋管、预埋件的安装必须牢固,位置准确;安装前应清除铁锈和油污,安装后应做标志。
4.2.5支架安装应稳定、坚固,应能抵抗在施工过程中有可能发生的偶然冲撞和振动。
4.2.6支架在安装完毕后,应对其平面位置、顶部标高、节点连接及纵、横向稳定性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要求后,方可进行下一工序。 4.3质量验收标准
4.3.1模板及其支架应满足浇筑混凝土时的承载力、刚度和稳定性要求,且应安装牢固。
4.3.2各部位的模板安装位置正确、拼接紧密不漏浆;对位螺栓、间隔件等安装稳固;模板上的预埋件、预留洞孔不得遗漏,且安装牢固。 4.3.3模板清洁、隔离剂涂刷均匀,钢筋和混凝土接槎处无污渍。 4.3.4模板安装应满足下列要求:
1)模板的接缝不应漏浆;在浇筑混凝土前,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模板不得有积水。
2)模板与混凝土的接触面应清理干净并涂刷隔离剂,但不得采用影响结构性能或妨碍装饰工程施工的隔离剂。
3)浇筑混凝土前,模板的杂物应清理干净。
4.3.5现浇混凝土结构模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4.3.5的规定。
表 4.3.5
模板安装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允许偏差值(mm) 检验方法 尺 量 水准仪或 拉线尺量 尺 量 经伟仪或 吊线、尺量 尺 量 靠尺、塞尺 方尺、塞尺 线 尺 拉线、尺量 拉线、尺量 拉线、尺量 项次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轴线位移 项 目 柱、墙、梁 国家规标准 5 ±5 ±10 +4、-5 6 8 2 5 -- -- 3 2 +10、0 +10 +10、0 -- -- -- 5 ±10、0 3 企业标准 3 ±3 ±5 ±3 3 5 2 2 2 2 2 2 +5、0 5 +5、0 3 ±5 6 5 ±10、0 2 底模上表面标高 截面模尺寸 竖向模板垂直度 基 础 柱、墙、梁 层高不大于 5m 大于 5m 相邻两板表面高底差 表面平整度 阴阳角 方正 顺直 预埋铁件中心线位移 预埋螺栓 预留洞 中心线位移 螺栓外露长度 中心线位置 尺寸 中心线位移 宽、高 对角线 插 筋 中心线位移 外露长度 门窗洞口 拉线、尺量 12 13
尺量 尺量 预留管、预埋孔中心线位置
5 钢筋工程
5.1 一般规定
5.1.1 混凝土结构所有钢筋品种、规格、性能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
5.1.2 钢筋应具有出厂质量证明书和试验报告单。对进场的钢筋应抽取试样做力学性能试验。
5.1.3 钢筋应按不同钢种、等级、牌号、规格及生产厂家分批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5.1.4 钢筋在运输、储存、加工过程中应防止锈蚀、污染和变形。 5.1.5 当钢筋的品种、级别或规格需做变更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 5.1.6 浇筑混凝土之前,应进行钢筋隐蔽工程验收,钢筋隐蔽工程验收应包括下列容:
1) 钢筋的品种、规格、数量、位置等;
2) 钢筋的连接方式、接头位置、接头数量、接头面积百分率等; 3) 预埋件的规格、数量、位置等。
5.1.7 当综合管廊处在腐蚀环境(如氯盐环境等)中时,还应在混凝土中掺加阻锈剂,以提高钢筋的防锈蚀能力。混凝土中掺加阻锈剂时,应符合《钢筋阻锈剂应用技术规程》JGJ/T192的规定。
5.2 钢筋连接
5.2.1 钢筋接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同一根钢筋上宜少设接头;
2) 钢筋接头应在受力较小区段,不宜位于构件的最大弯矩处; 3) 在任一焊接或绑扎接头长度区段,同一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 4) 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5) 施工中钢筋受力分不清受拉、压的,按受拉处理。
5.2.2 受力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应优先选择机械连接、焊接;不具备机械连接、焊接连接条件时,可采用绑扎搭接连接;但受拉构件中的主钢筋不得采用绑扎连接。
5.2.3 当受力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接头或焊接接头时,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 50204相关规定执行。
5.2.4 在梁、柱类构件的纵向受力钢筋搭接长度围,应按设计要求配置箍筋。当设计无具体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箍筋直径不应小于搭接钢筋较大直径的0.25倍;
2)受拉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5倍,且不应大于100mm;
3)受压搭接区段的箍筋间距不应大于搭接钢筋较小直径的10倍,且不应大于200mm。
5.2.5 钢筋的焊接
1)在工程开工正式焊接之前,参与该项施焊的焊工应进行现场条件下的焊接钢
筋的焊接工艺试验,并经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生产。试验结果应符合质量检验与验收时的要求;
2)钢筋焊接施工之前,应清除钢筋、钢板焊接部位以及钢筋与电极接触处表面上的锈斑、油污、杂物等;当钢筋端部有弯折、扭曲时,应予以矫直或切除凡施焊的各种钢筋、钢板均应有材质证明书或实验报告单;焊条、焊剂应有合格证,各种焊接材料的性能应符合现行标准《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18的规定。
5.2.6 机械连接接头适用于HRB335和HRB400带肋钢筋的连接。机械连接接头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中的有关规定。 5.3 钢筋安装
5.3.1 钢筋骨架的焊接拼装应在坚固的工作台上进行,操作时应符合下列要求:1)拼装时应按设计图纸放大样,放样时应考虑焊接变形的预留拱度; 2)钢筋拼装前,对有焊接接头的钢筋应检查每根接头是否符合焊接要求; 3)拼装时在需要焊接的位置用楔形卡卡住,防止电焊时局部变形;待所有焊接点卡好后,先在焊缝两端点焊定位,然后进行焊缝施焊;
4)骨架焊接时,不同直径的钢筋的中心线应在同一平面上,为此,较小直径的钢筋在焊接时,下面宜垫以厚度适当的钢板;
5)施焊顺序宜由中到边对称地向两端进行,先焊骨架下部,后焊骨架上部;相邻的焊缝采用分区对称跳焊不得顺方向一次焊成。
5.3.2 钢筋安装时的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应在钢筋与模板之间设置间隔件,确保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间隔件应与钢筋绑扎牢固、错开布置。
5.3.3 底板、顶板钢筋采取焊接排架的方法固定时,排架固定的间距应根据钢筋的刚度选择。
5.3.4 钢筋安装时间隔件的应用应符合《混凝土结构用钢筋间隔件应用技术规程》JCJ/T 219的要求。
5.3.5 成型的网片或骨架必须稳定牢固,不得有滑动、折断、位移、伸出等情况。
5.3.6 变形缝止水带安装部位、预留孔开孔等处的钢筋应预先制作成型,安装位置准确、尺寸正确、安装牢固。
5.3.7 预埋件、预埋螺栓及插筋等,其埋入部分不得超过混凝土结构厚度的3/4。 5.4 质量验收标准 5.4.1 原材料 Ⅰ 主控项目
1)钢筋进场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钢筋混凝土用钢第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GB 1499.1、《钢筋混凝土用锕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 1499.2、《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GB 13014、《钢筋混凝土用钢 第3部分:钢筋焊接网) GB/T1499.3、《冷轧带肋钢筋》 GB 13788、《高延性冷轧带肋钢筋》YB/T 4260、《冷轧扭钢筋》JG 190及《冷轧带肋钢筋混凝土结构技术规程> JGJ 95,《冷轧扭钢筋混凝土构件技术规程》JGJ115、《冷拨低碳钢丝应用技术规程》JGJ 19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进场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2)成型钢筋进场时,应抽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伸长率和重量偏差检验,检验结果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对由热轧钢筋制成的成型钢筋,当有施工单位或监理单位的代表驻厂监督生产过程,并提供原材钢筋力学性能第三方检验报告时,可仅进行重最偏差检验。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型、同一钢筋来源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中每种钢筋牌号、规格均应至少抽取1个钢筋试件,总数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3)对按一、二、三级抗震等级设计的框架和斜撑构件(含梯段)中的纵向受力普通钢筋应采用腿B335E、HRB400E、HRB500E、HRBF335E、HRBF400E或HRBF500E钢筋.其强度和最大力下总伸长率的实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抗拉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实测值的比值不应小于1.25; ② 屈服强度实测值与屈服强度标准值的比值不应大于1.30; ③ 最大力下总伸长率不应小于9%。
检查数量:按进场的批次和产品的抽样检验方案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抽样检验报告。 Ⅱ 一般项目
4)钢筋应平直、无损伤,表面不得有裂纹、油污、颗粒状或片状老锈。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5)成型钢筋的外观质量和尺寸偏差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同一厂家、同一类型的成型钢筋,不超过30t为一批,每批随机抽取3个成型钢筋试件。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6)钢筋机械连接套筒、钢筋锚固板以及预埋件等的外观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质量证明文件;观察,尺量。 5.4.2 钢筋加工
1)钢筋弯折的弯弧直径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光圆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2.5倍;
②335MPa级、400MPa级带肋钢筋,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4倍; ③500MPa级带肋钢筋,当直径为28mm以下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6倍,当直径为28 mm及以上时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7倍;
④箍筋弯折处尚不应小于纵向受力钢筋的直径。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
2) 纵向受力钢筋的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光圆钢筋末端作180°弯钩时,弯钩的平直段长度不应小干钢筋直径的3倍。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
3)箍筋、拉筋的末端应按设计要求作弯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对一般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90°,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或设计有专门要求的结构构件,箍筋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②圆形箍筋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其受拉锚固长度,且两末端弯钩的弯折角度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对一般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5倍,对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构件不应小于箍筋直径的10倍;
③梁、柱复合箍筋中的单肢箍筋两端弯钩的弯折角度均不应小于135°,弯折后平直段长度应符合本条第1款对箍筋的有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每工作班同一类型钢筋、同一加工设备抽查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尺量。
5.4.3 钢筋连接 Ⅰ 主控项目
1)钢筋的连接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2)钢筋采用机械连接或焊接连接时,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能、弯曲性能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接头试件应从工程实体中截取。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和抽样检验报告。
3)螺纹接头应检验拧紧扭矩值,挤压接头应量测压痕直径,检验结果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相关规定。
检查数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采用专用扭力扳手或专用量规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钢筋接头的位置应符合设计和施工方案要求。有抗震设防要求的结构中,粱端、柱端箍筋加密区围不应进行钢筋搭接。接头末端至钢筋弯起点的距离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10倍。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5)钢筋机械连接接头、焊接接头的外观质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和《钢筋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
检查数敏: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107和《钢筋
焊接及验收规程》JGJ 18的规定确定。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5.4.4 钢筋安装 Ⅰ 主控项目
1)钢筋安装时.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和数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2)受力钢筋的安装位置、锚固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Ⅱ 一般项目
3)钢筋安装偏差及检验方法应符合表5.5.4的规定。
梁板类构件上部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的合格点率应达到90%及以上,且不得有超过表中数值1.5倍的尺寸偏差。
检查数量:在同一检验批,对梁、柱和独立基础,应抽查构件数量的10%,’且不应少于3件;对墙和板,应按有代表性的自然间抽查10%,且不应少于3间;对大空间结构,墙可按相邻轴线间高度5m左右划分检查面,板可按纵、横轴线划分检查面,抽查10%,且均不应少于3面。
表 5.4.4 钢筋安装位置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允许偏差值(mm) 次 项 目 宽、高 国家规标准 ±5 企业标准 ±5 检验方法 长 ±10 ±10 尺 量 绑扎钢筋骨架 1 间 距 排 距 2 受力钢筋 ±10 ±5 ±10 ±5 弯起点位置 20 ±15 尺 量 3 绑扎钢筋网 4 保护层厚度 长、宽 ±10 ±10 尺 量 网格尺寸 ±20 ±10 连续 5 个间距 基 础 柱、梁 ±10 ±5 ±5 ±3 尺 量 板、墙、壳 ±3 ±3 宽度≮0.7d 5 钢筋电弧焊 连接焊缝 长 度 -- 6 不等强直螺纹接 7 头外露丝扣 梁、板受力钢 入支座、节点搭接 +10、-5 直筒外露半扣 -- ≯3 个 目 测 电渣压力焊焊包 ≥4 凸出钢筋表面 直筒外露整扣 1 个 ≯1 个 ≥4 尺 量 +5、0 厚度≮0.3d -- +0.2d、0 量规或尺量 -- +0.1d、0 8 筋搭接锚固长度 9 预埋件 10 水平高差 入支座、节点锚固 绑扎箍筋、横向钢筋间距 中心线位置 -- -- ±20 5 +3、0 ±5 ±10 3 +3、0 尺 量 尺 量 尺 量
6、混凝土工程
6.1一般规定
6.1.1混凝土结构施工宜采用预拌混凝土,其原材料质量、制备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预拌混凝土》GB/T14902的规定。
6.1.2混凝土浇筑前,施工单位应填报浇筑申请单,并经监理单位确认后才能浇筑混凝土。
6.1.3混凝土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T50107的规定分批检验评定。
6.1.4当混凝土试件强度评定不合格时,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对结构构件中的混凝土强度进行检测推定,并应按照现行标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6.2混凝土的配合比、搅拌、运输
6.2.1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应经试验确定,试配所用的原材料应与施工实际使用的原材料一致,施工配合比应经技术负责人批准。 6.2.2遇有下列情况时,应重新进行配合比设计: 1)当混凝土性能指标有变化或有其他特殊要求时;
2)当原材料品质发生显著改变时;
3)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生产间断二个月以上时。
6.2.3对首次使用的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开盘鉴定应包括下列容: 1)混凝土原材料与配合比设计所采用原材料的一致性; 2)出机混凝土工作性与配合比设计要求的一致性; 3)混凝土强度; 4) 混凝土凝结时间.
6.2.4混凝土应搅拌均匀,宜采用强制式搅拌机搅拌。 6.3混凝土输送
6.3.1混凝土输送宜采用泵送方式。根据管廊工程的特点,管廊主体结构混凝土输送宜采用汽车泵。
6.3.2输送混疑土的管道、容器、 溜槽不应吸水、漏浆,并应保证输送通畅。输送混凝土时,应根据工程所处环境条件采取保温、隔热、防雨等措施。 6.3.3吊车配备斗容器输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廊上部附属结构宜采用吊车配备斗容器输送混凝土; 2)斗容器的容量应根据吊车吊运能力确定;
3)运输至施工现场的混疑土宜直接装入斗容器进行输送; 4)斗容器宜在浇筑点直接布料。
6.3.4溜槽配备小车输送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廊混凝土浇筑宜采用溜槽配备小车输送混凝土。
2) 溜槽宜设置在管廊附属结构投料口、人员出入口、通风井等处,溜槽和小车的配备数量、小车行走路线及卸料点位置应能满足混凝土浇筑需要; 3) 运输至施工现场的混凝土宜直接装入小车进行输送,小车宜在靠近溜槽的位置进行装料。 6.4混凝土浇筑与振捣
6.4.1综合管廊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综合管廊壁板不得留置垂直施工缝。
6.4.2设计有变形缝时,以变形缝处划分施工段为原则,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施工缝处浇筑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结合面应为粗糙面,并应清除浮浆、松动石子、软弱混凝土层; 2) 结合面处应洒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3) 施工缝已浇筑混凝土的强度不应小于1.2Mpa;
4) 水平施工缝水泥砂浆接浆层厚度不应大于30mm, 接浆层水泥砂浆应与混凝土浆液成分相同;
6.4.3管廊混凝土结构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底板宜采用斜面分层浇筑方法,经自然流淌形成斜坡,层与层之间混凝土浇筑的间歇时间应能保证混凝土浇筑连续进行。导墙混凝土应在底板混凝土初凝之前将上层混凝土浇筑完毕。
2) 壁板模板的混凝土浇筑不得发生离析,当粗骨料粒径大于25mm时,浇筑倾落高度应不大于3m;当粗骨料粒径小于等于25mm,浇筑倾落高度应不大于6m;当有可靠措施能保证混凝土不产生离析时, 混凝土倾落高度可不受限制;当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加设串筒、溜管、溜槽等装置。
3) 顶板与壁板宜可同时浇筑,但必须待壁板混凝土静置2h以上,沉实后,方可浇筑顶板混凝土。
4) 混凝土浇筑后,在混凝土初凝前和终凝前,宜分别对混凝土表面进行抹面处理,首先采用机械抹面,最后采用人工修复抹面,抹面次数宜适当增加。 6.4.4浇筑混凝土时必须要设专人看模,经常观察模板、支撑、钢筋、预埋件、预留孔的情况,当发生变形、位移、涨模时立刻停止浇筑,并在已浇筑的混凝土初凝之前修整完好。
6.4.5浇筑混凝土时,应采用振动器振捣,并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分层浇筑厚度分别进行振捣,振动棒的前端应插入前一层混凝土中,插入深度不应小于50mm;
2) 振动棒应垂直于混凝土表面并快插慢拔均匀振捣;当混凝土表面无明显塌陷、有水泥浆出现、不再冒气泡时,应结束该部位振捣; 3) 振动棒与模板的距离不应大于振动棒作用半径的50%; 4) 振捣插点间距不应大于振动棒的作用半径的1.4倍。 6.4.6混凝土分层振捣厚度不宜超过表6.4.6的规定。
表 6.4.6混凝土分层振捣厚度
振实方法 用插入式振动器 用附着式振动器 平板振动器 浇筑层厚度(mm) 300 300 200 备注 振捣棒作用部分长度的1.25倍 根据设置方式,通过试验确定 无筋或配筋稀疏时与配筋较密时适当调整 6.4.7特殊部位的混凝土应采取下列加强振捣措施:
1) 宽度大于0.3m的预留洞底部区域,应在洞口两侧进行振捣,并应适当延长振捣时间;宽度大于0.8m的洞口底部,应采取特殊的技术措施; 2) 施工缝边角处应加密振捣点,并应适当延长振捣时间;
3) 钢筋密集区域或型钢与钢筋结合区域,应选择小型振动棒辅助振捣、加密振捣点,并应适当延长振捣时间;
4) 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浇筑时,应辅助人工插捣。 6.5混凝土养护
6.5.1 混凝土浇筑后应及时进行保湿养护,保湿养护可采用酒水、覆盖、喷涂养护剂等方式。
6.5.2混凝土的养护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硅酸盐水泥、普通硅酸盐水泥或矿渣硅酸盐水泥配制的混凝土,不应少于7d;采用其他品种水泥时,养护时间应根据水泥性能确定;
2) 采用缓凝型外加剂、大掺量矿物掺合料配制的混凝土, 不应少于14d; 3) 抗渗混凝土、强度等级C60及以上的混凝土,不应少于14d; 6.5.3洒水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洒水养护宜在混凝土裸露表面覆盖麻袋、草帘或土工布后进行, 也可采用直接洒水、蓄水等养护方式;洒水养护应保证混凝土表面处于湿润状态; 2) 洒水养护用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JGJ63的有关规定; 3) 当日最低温度低于5℃时,不应采用洒水养护。 6.5.4覆盖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覆盖养护宜在混凝土裸露表面覆盖塑料薄膜、塑料薄膜加麻袋、塑料薄膜加草帘进行;
2) 塑料薄膜应紧贴混凝土裸露表面,塑料薄膜应保持有凝结水; 3) 覆盖物应严密,覆盖物的层数应按施工方案确定。
6.5.5喷涂养护剂养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混凝土裸露表面喷涂覆盖致密的养护剂进行养护;
2) 养护剂应均匀喷涂在结构构件表面,不得漏喷;养护剂应具有可靠的保湿效果,保湿效果可通过试验检验;
3) 养护剂使用方法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并应制定操作工艺。 6.5.6竖向构件壁板混凝土带模养护时间,不应少于3d;带模养护结束后,可采用洒水养护方式继续养护,也可采用覆盖养护或喷涂养护剂养护。 6.5.7预拌混凝土进场时,供方应提供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质量合格证和混凝土运输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质量证明文件。 6.5.8混凝土拌合物不应离析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5.9混凝土中氯离子含量和碱总含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GB50010的规定和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原材料试验报告和氯离子、碱的总含量计算书。
6.5.10首次使用的混凝土配合比应进行开盘鉴定,其原材料的强度、凝结时间、稠度等应满足设计配合比的要求。
检查数量: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检查不应少于一次。
检验方法:检查开盘鉴定资料和强度试验报告。
6.5.11混凝土强度等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用于检验混凝土的试件应在浇筑地点随机抽取。抗冻、抗渗混凝土除应检验强度外,尚应检验其抗冻、抗渗性能。
检查数量:对同一配合比混凝土,取样与试件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m³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 每工作班拌制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 每次取样应至少留置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检查施工记录及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6.5.12混凝土结构拆除模板后应进行下列检查:
1) 构建的轴线位置、标高、截面尺寸、表面平整度、垂直度; 2) 预埋件的数量、位置; 3) 构件的外观缺陷;
4) 结构的周线位置、标高、全高垂直度。
6.5.13混凝土结构拆模后实体质量检查方法与判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GB50204等的有关规定。
6.5.14变形缝的留设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变形缝和施工缝的留设及处理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6.5.15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间及养护方法应符合施工方案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混凝土养护记录。
6.5.16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査数量:全数检査。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6.6现浇混凝土质量验收 6.6.1-般规定
1)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现浇结构质量验收应在拆模后、混凝士表面未作修整和装饰前进行,并应作出记录;
②已经隐蔽的不可直接观察和量测的容,可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③修整或返工的结构构件或部位应有实施前后的文字及图像记录。 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缺陷应由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各方根据其对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影响的严重程度按表6.6.1确定。
表6.6.1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
名称 露筋 现 象 构件钢筋未被混凝土包裹而外露 蜂窝 混凝土表面缺少水泥砂浆而形成石子外露 孔洞 混凝土中孔穴深度和长度均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孔洞 其他部位有少量孔洞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蜂窝 其他部位有少量蜂窝 严重缺陷 纵向受力钢筋有露筋 一般缺陷 其他钢筋有少量露筋 超过保护层厚度 夹渣 混凝土中央有杂物且深度超过保护层厚度 疏松 裂缝 混凝土中局部不密实 裂缝从混凝土表面延伸至混凝土部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疏松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缺陷 构件连接处混凝土有缺陷及连接钢筋、连接件松动 连接部位有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清水棍凝土构件有影响使用功能或装饰效果的外形缺陷 外表缺陷 构件表面麻面、掉皮、起砂、具有重要装饰效果的清水沾污等 混凝土构件有外表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表缺陷 其他部位有少量疏松 其他部位有少量不影响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的裂缝 连接部位有基本不影响结构传力性能的缺陷 其他混凝土构件有不影响使用功能的外形缺陷 构件主要受力部位有夹渣 其他部位有少量夹渣 外形缺陷 缺棱掉角、棱角不直、翘曲不平、飞边凸肋等 6.6.2外观质量
1)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严重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严重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并经监理单位认可后进行处理;对裂缝、连接部位出现的严重缺陷及其他影响结构安全的严重缺陷,技术处理方案尚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2)现浇结构的外观质量不应有一般缺陷。
对已经出现的一般缺陷,应由施工单位按技术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对经处理的部位应重新验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处理记录。 6.6.3位置和尺寸偏差
现浇结构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使用功能的尺寸偏差。混凝土设备基础不应有影响结构性能和设备安装的尺寸偏差。混凝土工程质量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规和表6.6.3的规定。
表6.6.3 现浇结构尺寸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项 次 项 目 基 础 轴线位置 独立基础 墙、柱、梁 层高≤5m 垂直度 层高>5m 全高(H) 允许偏差值(mm) 国家规标准 15 10 8 8 10 H/1000、且≤30 ±10 ±30 +8、-5 +8、-5 8 -- 企业标准 10 10 5 5 8 H/1000、且≤30 ±5 ±30 ±5 ±3 3 3 检验方法 尺 量 1 2 3 4 5 6 经伟仪 吊 线 尺 水准仪、尺量 尺 量 标 高 层 高 全 高 截面尺寸 基础宽、高 柱、墙、梁宽、高 表面平整度 2m 靠尺、塞尺 拉线、尺量 角、线顺直度 7 8 预留孔、洞中心线位置 预埋件 预埋设施 中心线位置 预埋螺栓 预埋管 15 10 5 5 10 3 +5、0 3 尺 量 尺 量 7 防水工程
7.1一般规定
7.1.1 综合管廊防水工程要符合设计防水等级及规的规定。
7.1.2 综合管廊的防水主要的防水方法有:防水混凝土、卷材防水、防水涂料、沉降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防水处理。
7.1.3 防水施工前,应通过图纸会审,掌握结构主体及细部构造的防水要求,施工单位应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审查批准后执行。
7.1.4 综合管廊防水工程所使用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7.1.5 防水材料必须经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抽样检验,并出具产品性能检测报告。
7.1.6 综合管廊防水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及其配套材料,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JC 1066的规定,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7.1.7 综合管廊防水工程的施工,应建立各道工序的自检、交接检和专职人员检查的制度,并应有完整的检查记录;工程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有关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隐蔽工程验收记录;未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对上道工序的检查确认,不得进行下道工序的施工。
7.1.8 综合管廊防水工程施工期间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工程底部最低高程500mm以下,必要时应采取降水措施。对采用明沟排水的基坑,应便于施工,保证综合管廊的防水质量。
7.1.9 综合管廊防水不得在雨天、雪天、和五级风以上时施工;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宜符合表7.1.9的规定。
表7.1.9 防水材料施工环境气温条件
防水材料 施工环境气温条件冷粘法、自粘法 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 热熔法 冷粘法、自粘法 合成高分子防水卷材 焊接法 溶剂型 有机防水涂料 反应性、水乳型 无机防水涂料 防水混凝土、防水砂浆 5℃-35℃ 5℃-35℃ 5℃-35℃ ≥-10℃ -5℃-35℃ ≥-10℃ ≥5℃ ≥5℃
7.2 水泥砂浆防水层
7.2.1 水泥砂浆防水层适用于综合管廊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不适用于受持续振动或环境温度高于80℃的综合管廊工程。
7.2.2 水泥砂浆防水层应采用聚合物水泥防水砂浆、掺外加剂或掺合料的防水砂浆。
7.2.3 水泥砂浆防水层所用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泥应使用普通硅酸盐水泥、硅酸盐水泥或特种水泥,不得使用过期或受潮结块的水泥;
2) 砂宜采用中砂,含泥量不应大于1.0%,硫化物及硫酸盐含量不应大于1.0%; 3) 用于拌制水泥砂浆的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 63的规定;
4) 聚合物乳液的外观为均匀液体、无杂质、无沉淀、不分层; 5) 外加剂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的质量要求。 7.2.4 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基层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层表面应平整、坚实、清洁、并应充分湿润、无明水;
2)基层表面的孔洞、缝隙,应采用与防水层相同的水泥砂浆堵塞并抹平; 3)施工前应将预埋件、穿墙管预留凹槽嵌填密封材料后,再施工水泥砂浆防水层。
7.2.5 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分层铺抹或喷涂,铺抹时应压实、抹平,最后一层表面应提前压光; 2)水泥砂浆防水层各层应紧密结合,每层宜连续施工;必须留设施工缝时,应采用阶梯坡形槎但与阴阳角处的距离不得小于200mm;
3)水泥砂浆终凝后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温度不宜低于5℃,并应保持砂浆表面湿润,养护时间不得少于14d;
4)聚合物水泥砂浆未达到硬化状态时不得浇水养护或直接受雨水冲刷,硬化后应采用干湿交替的养护方法。
7.3 卷材防水层
7.3.1 卷材防水层适用于受侵蚀性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综合管廊工程;卷材防水层应铺设在主体结构的迎水面。
7.3.2 卷材防水层应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类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子类防水卷材。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胶黏剂、密封材料等均应与铺贴的卷材相匹配。 7.3.3 铺贴防水卷材前,基面应干净、干燥,并应涂刷基层处理剂。 7.3.4 基层阴阳角应做成圆弧或45°坡角,其尺寸应根据卷材品种确定;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应铺贴卷材加强层,加强层宽度不应小于300mm—500mm。
7.3.5 防水卷材的搭接宽度应符合要求,铺贴双层卷材时,上下两层和相邻两幅卷材的接缝应错开1/3—1/2幅宽,且两层卷材不得相互垂直铺贴。 7.4 涂料防水层
7.4.1 受侵蚀介质作用或受振动作用的综合管廊,可以采用涂料防水层。有机防水涂料宜用于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无机防水涂料宜用于主体结构的迎水面或背水面。
7.4.2 有机防水涂料应采用反应型、水乳型、聚合物水泥等涂料;无机防水涂料应采用掺外加剂、掺合料的水泥基防水涂料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 7.4.3 无机防水涂料施工前,基层表面应干净、平整、无浮浆,基层充分湿润后,不得有明水。
7.4.4 有机防水涂料基层表面应干燥当基层表面较潮湿时,应涂刷湿固化型胶粘剂或潮湿界面隔离剂。 7.5 防水工程细部构造
7.5.1 综合管廊防水工程细部构造工程有: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预埋件、预留通道接头等防水处理。
7.5.2 综合管廊变形缝可采用橡胶止水带、金属止水带等,止水带一般采用中埋式止水带。
7.5.3 综合管廊的施工缝一般为外墙的施工缝一般采用止水带、止水条、止水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和预埋注浆管等施工方法。
7.5.4 综合管廊预留通道接头可采用中埋式止水带、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预埋注浆管、密封材料和可卸式止水带。
7.5.5 水平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浮浆和杂物清除,然后铺设净浆、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再铺30mm—50mm厚的1:1水泥砂浆,并及时浇筑混凝土。
7.5.6 垂直施工缝浇筑混凝土前,应将其表面清理干净,再涂刷混凝土界面处理剂或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并及时浇筑混凝土。
7.5.7 中埋式止水带的接缝应设在边墙较高位置上,不得设在结构转角处;接头宜采用热压焊接、接缝应平整、牢固,不得有裂口和脱胶现象。
7.5.8 嵌填密封材料的缝两侧基面应平整、洁净、干燥,并应涂刷基层处理剂;嵌缝底部应设置背衬材料。密封材料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粘结牢固。 7.5.9 遇水膨胀止水条应具有缓膨胀性能。
7.5.10 固定式穿墙管的套管与止水环及翼环应连续满焊,并做好防腐处理;套管表面应清理干净,穿墙管与套管之间应用密封材料和橡胶密封圈进行密封处理,并采用法兰盘及螺栓进行固定。
7.5.11 穿墙盒的风口钢板与混凝土结构墙上预埋的角钢应焊严,并从钢板上的
预留浇筑孔注入改性沥青密封材料或细石混凝土,封填后将浇筑孔口用钢板焊接封闭。
7.5.12 用于固定模板的螺栓必须穿过混凝土结构时,可采用工具式螺栓或螺栓加堵头,螺栓上应加焊止水环。拆模后留下的凹槽应用密封材料封堵密实,并用聚合物水泥砂浆抹平。
7.5.13 预留孔、槽的防水层应与主体防水层保持连续。 7.6 质量验收标准 7.6.1 一般规定
1)对材料的外观、品种、规格、包装、尺寸和数量等进行检查验收,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形成相应验收记录;
2)对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检查,并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代表检查确认,纳入工程技术档案;
3)材料进场后应抽样检验,检验应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并出具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4) 材料的物理性能检验项目全部指标达到标准规定时,即为合格;若有一项指标不符合标准规定时,应在受捡产品中重新取样进行该项指标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标准规定,则判定该批材料为合格。
5)综合管廊工程应按设计的防水等级标准进行验收。 7.6.2 水泥砂浆防水层 Ⅰ 主控项目
1)防水砂浆的原材料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2)防水砂浆的粘结强度和抗渗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砂浆粘结强度、抗渗性能检验报告。 3)水泥砂浆防水层与基层之间应结合牢固,无空鼓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有小锤轻击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Ⅱ 一般项目
4)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应密实、平整,不得有裂纹、起砂、麻面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数量: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5)水泥砂浆防水层施工缝留槎位置应正确,接槎应按层次顺序操作,层层搭接紧密;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6)水泥砂浆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85%;
检验方法:用针测法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7)水泥砂浆防水层表面平整度的允许偏差应为5mm。
检验方法:用2m靠尺和楔形塞尺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7.6.3 卷材防水层 Ⅰ 主控项目
1)卷材防水层所用卷材及其配套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2)卷材防水层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3)卷材防水层的搭接缝应粘贴或焊接牢固,密封严密,不得有扭曲、皱褶、翘边和起泡等缺陷;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数量: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4)采用外防外贴法铺贴卷材防水层时,立面卷材接槎搭接长度,高聚物改性沥青类卷材应为150mm,合成高分子类卷材应为100mm;当使用两种卷材时,卷材应错槎接缝,上层卷材应盖过下层卷材;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检查数量: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5)侧墙卷材防水层的保护层与防水层应结合紧密,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检查数量: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6)卷材搭接宽度允许偏差应为±10mm。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
检查数量: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7.6.4 涂料防水层 Ⅰ 主控项目
1)涂料防水层所用的材料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计量措施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2) 涂料防水层的平均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最小厚度不得小于设计厚度的90%;
检验方法:用针测法检查。
检查数量: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3)涂料防水层在转角处、变形缝、施工缝、穿墙管等部位做法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Ⅱ 一般项目
4)涂料防水层与基层粘结牢固,涂刷均匀,不得流淌、鼓泡、露槎;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数量: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5)涂层间夹铺胎体增强材料时,防水涂料胎体应充分浸透,不得露胎体、翘边和皱折;
检验方法:观察。
检查数量:每100㎡抽查1处,每处10㎡,且不得少于3处。
6)侧墙涂料防水层的保护层与防水层应结合紧密,保护层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 7.6.5 防水细部构造 Ⅰ 主控项目
1)综合管廊防水细部构造观察用止水带、填缝材料、遇水膨胀止水条或止水胶、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涂料、预埋注浆管和密封材料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产品性能检测报告和材料进场检验报告。 2)综合管廊防水细部构造工程防水构造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3)中埋式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其中间空心圆环与变形缝的中心线应重合。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Ⅱ 一般项目
4)止水带埋设位置应准确,固定应牢靠,并与固定止水带的基层密贴,不得出现空鼓、翘边等现象;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5)遇水膨胀止水胶应采用专用注胶器挤出粘结在施工缝表面,并做到连续、均匀、饱满,无气泡和孔洞,挤出宽度及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止水胶挤出成型后,固化期应采取临时保护措施;止水胶固化前不得浇筑混凝土。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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