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培训、考试、证书的规范化管理,不断提高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促进水利建设事业的发展,保证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维护水利工程建设市场秩序和水利建设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7号)、人事部、科技部、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意见》(国人部发[2007]96号)及《关于加强水利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川水教[2008]7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的岗位培训、考试、继续教育以及岗位证书的核发、年检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水利工程施工、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基础处理和河湖疏浚等单位中关系着经营管理、工程质量、生产安全、经济效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管理岗位人员,具体包括:已参加规定的岗位培训,并经考试(含考核)合格取得水利厅颁发的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材料员、资料员(以下统称为“五大员”)等岗位证书的人员。
第四条 全省水利工程建设实行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加强监督检查,各项目业主、施工企业要认真落实,贯彻执行。
第五条 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培训实行“行政指导,行业认可,企业组织、个人自愿”的原则。
第六条 水利厅负责“五大员”岗位培训、考试、证书管理的政策制定、指导和监督,组织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全省水利系统“五大员”
持证上岗检查,具体工作由厅建设与管理处负责组织实施,政策法规处、人事处等处室配合。
第二章 关键岗位证书管理
第七条 水利厅对全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合格证书实行统一印制、发放、管理;在“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信息平台”上建立关键岗位(含“五大员”)证书查询系统。
第八条 “五大员”岗位证书仅限于本人岗位任职期间使用,在全省水利系统有效。
第九条 原由水利厅印制和发放的各种岗位合格证书在规定的有效期内仍然有效,有效期结束后,须按本办法进行年审验证。
第十条 施工企业对持有“五大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应当保持其本岗位工作的相对稳定。持有“五大员”岗位合格证书的人员,如需从原企业转入另一企业,需经原企业同意和水利厅审核批准。
第三章 培训、考试
第十一条 “五大员”岗位培训由水利厅主办,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教育培训相关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具体承办。培训机构有义务保证培训质量,维护培训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二条 申请办理“五大员”岗位合格证书者,经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盖章)后报主管部门,并同时提交所需证明材料:
(一)在本岗位实习或工作经历证明; (二)文化程度(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四)技术职称证明(复印件); (五)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第十三条 一个人只能每次申请一个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在同一工程施工过程中一个人只能承担一种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
第十四条 “五大员”培训、考核内容: (一)水利行业法律、法规知识和政策;
(二)岗位职责,岗位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等;
(三)岗位实务知识:水利工程专业知识,国家、行业有关标准、规范、规程,地方、企业有关规定,有关管理知识;
(四)业务能力:施工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处理技术难题和应对复杂局面能力。
第十五条 “五大员”岗位培训、统一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1至2次,考试成绩有效期为2年。
第十六条 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会同相关处室、单位负责制定考试管理办法和考试大纲;培训机构负责编写培训教材,组织全省统一考试。
第四章 免试条件
第十七条 在岗人员年龄超过四十五周岁(含四十五周岁),连续从事本岗位工作十年以上(不足十年要经过培训),经考核认定,可免培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八条 在岗人员已取得本岗位系列中级以上职称,经考核认定,可免培颁发岗位合格证书。
第十九条 鉴于质检员、安全员岗位工作的特殊性,质检员、安全员不设免试取证的条款。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必须参加相关岗位培训和全省统一考试,并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取得质检员、安全员的岗位证书。
第五章 发证
第二十一条 经审核合格的人员,由水利厅颁发“五大员”岗位证书。 第二十二条 符合免试条件、经过考核合格的人员,由所在工作单位按照规定办证程序向水利厅申请办理“五大员”岗位证书。
第六章 继续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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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对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关键岗位持证人员实行继续教育制度。
第二十四条 持证人员在每一验证有效期(3年)内,必须参加一次继续教育,培训合格后由培训机构审核颁发继续教育培训证书。持证人员必须接受规定要求的继续教育,才能进行岗位证书的年审验证。
第七章 年审验证
第二十五条 “五大员”岗位证书实行每3年一次的年审验证制度,年审验证工作由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二十六条 年审验证时,对有不良诚信记录,影响企业声誉的关键岗位人员,要及时记录在证书上,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吊销其岗位合格证书。对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主要责任者、严重渎职者吊销岗位合格证书。
第二十七条 持证人员在每一验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必须进行岗位证书的年审验证申报。未按规定进行年审验证的,岗位证书一律停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年审验证程序:由本人如实填写《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年审申请表》1份,所在单位统一填写《四川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年审汇总表》一式2份,连同岗位证书原件、继续教育证书一并报送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办理年检验证手续。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对于伪造、涂改、出租、出借、出卖、转让岗位合格证书者,应没收岗位合格证书,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条 发证机关和考核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水利厅建设与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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