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12.10.22
• 【字 号】深财预规[2012]5号
• 【施行日期】2012.10.22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深财预规〔201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我们制定了《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二○一二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市级部门项目支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保障预算单位工作任务完成和各项事业发展资金需求,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深圳市本级部门预算准则(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市级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市属各预算单位的项目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市属各预算单位为完成其特定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民生优先原则。申报项目预算,应切实体现民生优先,将有限的财政资源重点向民生事业发展方面倾斜。
(二)体现绩效原则。申报项目预算应提出项目实施的绩效目标,逐步建立“预算编制有目标、预算执行有监控、预算完成有评价、评价结果有反馈、反馈结果有应用”的预算绩效管理机制。
(三)科学化、精细化管理原则。项目预算申报应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进行,财政部门应强化项目预算管理。
(四)零基预算的原则。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存续情况每年重新核定。
(五)全流程管理的原则。项目预算实现全流程管理,从项目的申报、审核、执行、政府采购、监督、决算和绩效评价各个环节形成管理的闭环效应。确保完成工作任务,提高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库
第五条 财政预算安排的项目应当纳入项目库管理。各预算单位年初项目预算必须在
项目库中申报,经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年度部门预算。各预算单位年度中发生的项目类临时请款事项也应在项目库中申报。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精细化、程序化及全流程管理的业务数据库系统。项目库按照管理主体,划分为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和市级财政项目库。
(一)单位项目库:基层预算单位根据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规划的需要,对本单位建议实施的项目,经科学论证及合理排序后,纳入单位项目库。
(二)部门项目库:一级预算单位(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一级预算单位)对基层预算单位及本部门申报项目按规定进行审核,将符合部门要求的项目纳入部门项目库。
(三)市级财政项目库:市财政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申报项目进行审核、评审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
第七条 项目库管理应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统一规划。项目库由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制定项目管理制度、项目申报文本。
(二)分级管理。项目库实行分级管理,基层预算单位负责对本单位项目库进行管理,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对部门项目库进行管理。基层预算单位及一级预算单位应在项目库中及时申报项目,按要求细化填报并进行合理排序。一级预算单位应将审核完成的项目及时上报市级财政项目库。市财政部门负责对市级财政项目库进行管理。
(三)系统对接。单位项目库、部门项目库及市级财政项目库在系统中实现无缝对接、不同级次项目库所管理项目之间可根据业务需要进行流转,切实达到及时申报、及时审核、及时反馈、滚动管理的目的。
第三章 项目分类
第八条 项目按照资金保障优先次序分为刚性项目、弹性项目。
(一)刚性项目是指法定增长项目;履职必须开展的经常性项目,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已明确事项及金额的项目及其他必须开展的项目。
(二)弹性项目是指上级党委政府、市委市政府要求开展该项工作但未明确具体事项及金额,各预算单位为了促进事业发展、强化管理等主动提出开展的工作事项。
第九条 项目按照存续期限分为一次性项目、经常性项目及跨年度项目。
(一)一次性项目。是指为完成临时性、阶段性工作任务一次性安排资金的项目,该项目完成后不再继续安排。
(二)经常性项目。是指各预算单位为履行其职责,在开展专项业务活动中持续发生的,在基本支出以外开支的特定支出项目。
(三)跨年度项目。是指经批准需分年度实施,需在本年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和当年新增的需在本年度及以后年度继续安排预算的项目。
第十条 项目按照支出方向分为机构运行保障类项目、重点民生事业类项目和一般事业发展类项目。
(一)机构运行保障类项目。是指各预算单位用于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机构履职任务所必需的项目支出。
(二)保障民生类项目。是指用于解决关系群众切身利益、改善和保障民生的项目支出。具体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就业与社会保障、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项目支出。
(三)一般事业发展类项目。是指除上述两类项目之外各预算单位为加强管理、改善条件、促进事业发展等申请的项目支出。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开放式滚动管理。各预算单位应及时完善项目信息,规范项目填报,做好入库项目的审核、论证、立项、遴选及排序等工作,经市财政部门再审确认后纳入市级财政项目库。
第十二条 申报项目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规定以及市委市政府工作部署。
(二)符合财政资金供给范围和支持方向。
(三)属于本部门履行职能和落实事业发展的规划。
(四)有明确的项目绩效目标、项目实施方案及科学合理的资金使用计划,并经过充分的研究和论证。
第十三条 项目预算中设置禁止类支出事项。项目支出中不安排单位办公所需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办公费等。其他项目支出中不安排一般性出国(境)经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会议费、接待费、差旅费等经费事项应严格按照标准核定安排,实行规模控制,严禁在项目经费中超标准开支或开支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费。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文本由项目申报书、项目支出预算明细表、项目可行性报告和项目评审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组成。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文本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填报:
(一)各预算单位申报项目时,应按照规定填报项目申报书。
(二)跨年度支出项目应提供以前年度批准文件及上年度该项目的支出进度,其中项目计划和预算金额发生变化的,除填报项目申报文本外,还应重新附调整依据。
(三)项目申报时应严格按照支出功能分类和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填报。相关资金测算应严格按有关标准进行,对“三公经费”及其他严控类支出应明确在该项目支出中所占比例,确保将资金重点使用在事业发展方面。
(四)实施政府采购的项目,编制时要按照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要求和相关采购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列出具体采购项目名称、采购计划、预算金额、采购方式、采购数量、需求时间等,并在项目申报书中予以明确。对跨年度项目应分年度组织政府采购。
(五)项目预算中含有资产购置的项目,应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对有标准限定的,应严格按照资产配备标准进行申报。
(六)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应先通过绩效目标审核后再予以上报,上报时应说明绩效目标主要情况。
第五章 项目审核
第十六条 一级预算单位对本部门的项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经择优遴选、合理排序后上报市财政部门。市财政部门按规定进行再审核。
一级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在项目审核环节如发现申报项目不符合规定的,可进行项目调整或将项目退回,并注明项目退回原因及修改建议。
第十七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专业领域推行第三方评审,并逐步将以下项目纳入评审范围:
(一)未实行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且申报金额较大的项目。
(二)项目中涉及信息化运行、维护和改造支出的项目。
(三)其他经市财政部门审核认为确有必要评审的项目。
第十八条 按照提高项目支出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的要求,市财政部门和各预算单位应逐步建立项目支出通用定额标准和专用定额标准体系,实施项目支出定额标准化管理。并按标准审核安排项目预算。
第六章 项目排序和滚动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排序原则。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分类方式及资金保障优先次序对项目进行综合排序。
第二十条 项目排序方式。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和市财政部门按照项目排序原则,根据项目的重要性、紧急性在项目库中按项目分类进行排序。
第二十一条 项目库实行滚动管理。基层预算单位、一级预算单位及市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项目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对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做到滚动管理。
按照部门预算编制规程的要求,应对上年度一次性项目进行清理,对经常性项目重新进行核定,对新增项目进行排序。对跨年度项目根据项目开展计划编制分年度预算,按原有项目名称、编码和使用方向将项目滚动转入以后年度项目库,并与下年度新增项目一并申请项目预算。
第七章 项目支出预算核定和项目实施
第二十二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市委市政府工作重点和各预算单位履行职能、事业发展目标,审核项目预算,并根据年度财力状况和项目排序,结合部门收入来源和以前年度项目资金结余情况以及绩效评价结果,统筹安排项目预算。
第二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对一级预算单位报送的部门预算进行审核汇总,形成市本级预算草案,上报市政府审定,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依法批复部门预算。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要一并批复绩效目标。
第二十四条 各预算单位要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组织项目的实施,项目应严格按照年初编报的二级项目预算和经济科目执行,项目之间及经济科目不得违规调整,对“三公经费”等严控类经费实行指标单列、封闭管理,在预算执行中不得超过年初预算控制数。同时应督促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对纳入预算绩效管理的项目实行绩效运行跟踪监控管理。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等情况,相关预算单位应按规定的程序报批,并进行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部门对列入部门预算的经常性项目,应明确项目的支出范围,并会同各预算单位分类制定专门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按照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完成后,各预算单位应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绩效评价,并将项目完成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逐级汇总报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市财政部门应按照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支出结余资金的管理,年底及时收回结余资金并统筹安排使用,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八章 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对年度预算安排实施绩效评价的项目,由市财政部门按有关预算绩效管理办法组织实施重点绩效评价或再评价工作。
第三十条 市财政部门和一级预算单位要将项目完成情况、决算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编制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对项目的实施过程和完成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依据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政府性基金、专项资金、上级补助资金及其他未纳入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安排的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逐步纳入项目库统一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一年,期间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预算管理需要择机调整。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