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预算管理办法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区级预算管理,强化预算职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区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以及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区级预算由与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各部门)的预算组成。
各部门预算由各部门本级及所属单位的预算组成。但各部门所属实行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的预算,不列入各部门预算。
第四条在预算管理工作中,应当依法理财,做到公正透明,通过健全公共财政体制,完善预算决策机制,规范区级预算收入行为和支出范围,建立健全预算绩效管理制度,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五条区级预算管理采用按政府收支科目分类和按部门分类两种形式。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责
第六条区人民政府在区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区级预算、决算草案,分别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并执行区人民代表大会、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决议和决定; (二)组织区级预算的执行; (三)决定区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四)编制区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预算变更事项; (六)对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七)改变或者撤销各部门关于区级预算、决算不适当的决定;
(八)向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区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区财政部门在区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有关规范性文件,并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协调各部门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具体编制区级预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各部门预算; (四)具体组织区级预算的执行,并对各部门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五)提出区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六)具体编制区级预算调整方案;
(七)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核、批准有关区级预算的变更事项; (八)定期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区人民政府报告区级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具体编制区级决算草案,并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批复各部门决算;
(十)组织对区级预算管理工作、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十一)负责区级财政性资金收支预算的管理。
第八条组织区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在区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制定组织区级预算收入的措施,编制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区级预算收入建议计划;
(二)按照规定的职责组织征收、上缴区级预算收入,依法办理预算收入的减征、缓征、免征和退库工作;
(三)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有关区级预算收入征收情况的资料; (四)对分管范围内区级预算收入的缴纳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五)向区财政部门或者有关主管部门提出本部门、本单位负责征收的区级预算收入计划的调整方案。
第九条各部门在区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区财政部门; (二)组织、指导、协调所属单位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并对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及时纠正不符合国家和本区有关规定的内容; (三)组织对拟列入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按照区财政部门批复的本部门预算,在规定时间内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五)组织和监督本部门预算的执行,并对本部门机关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直接责任,对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进度、执行结果和财务管理负管理和监督责任;
(六)向区财政部门提供有关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七)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并在规定时间内批复所属单位的决算;
(八)组织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十条各部门所属单位在区级预算管理方面的职责是: (一)编制本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 (二)组织本单位预算的执行;
(三)向主管部门提供有关本单位预算执行情况的资料; (四)编制本单位的决算草案;
(五)对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
第三章预算收支范围
第十一条区级预算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区级收支范围,对财政预算内、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实行综合预算管理。
第十二条区级预算收入由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一般预算收入、基金预算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以及其他按规定应当纳入区级预算管理的收入组成。
一般预算收入包括税收收入、专项收入、罚没收入、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性收费收入,以及按规定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应当纳入一般预算收入范围的其他收入。
基金预算收入包括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组织征收并纳入基金预算收入范围的各项收入。
财政预算外收入包括未纳入财政预算内管理的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和附加收入等。
第十三条区级预算支出包括公共服务、公共安全、公共事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社会保障和就业、经济建设和政策补贴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四条区级预算支出应当按照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和零基预算的要求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在保证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各类预算支出。除上级特殊要求外,区级预算一般不设立专项资金,确需设立的必须经区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制定相应的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四章预算编制
第十五条区级预算按照下列程序编制:
(一)每年第三季度,由区财政部门向各部门、各部门向所属单位部署下一年度区级预算编制工作;
(二)各部门按要求编制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有下属单位的主管部门需审核汇总本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并按规定时间报区财政部门;
(三)区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建议计划进行审查,提出区级预算总收支计划,报区人民政府;
(四)各部门根据区财政部门对本部门预算建议计划的审查意见,编制本部门的预算草案,报区财政部门;
(五)区财政部门对各部门报送的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必要时作适当修改,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六)区财政部门汇总各部门的预算草案,编制区级预算草案,报区人民政府审定; (七)区财政部门于区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其工作机构进行初步审查;
(八)区级预算经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批复各部门预算,各部门自区财政部门批复之日起15日内,下达所属单位的预算。 第十六条区级预算草案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中长期计划; (三)区人民政府的预算管理职权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区级预算收支范围; (四)上一年度区级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因素。 第十七条区级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济和社会形势; (二)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措施; (四)预算收支分类结构分析; (五)主要支出项目安排情况。
第十八条区级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维持行政运行所必需的基本支出;
(二)法律、法规规定的教育、科技等事业发展支出以及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 (四)其他项目支出。
第十九条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依照下列依据编制:
(一)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
(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及财政中长期计划; (三)区人民政府、区财政部门关于预算编制的其他有关要求; (四)本区、本部门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事业发展计划;
(五)本部门的职责和定员定额标准;
(六)上一年度本部门预算执行情况和影响本年度预算收支变化的因素。 第二十条各部门预算草案文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等基本情况; (二)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
(三)预算编制的依据、原则和预算执行措施; (四)本部门预算收支总体情况和所属单位的预算; (五)项目预算说明及其预期绩效情况; (六)分列到具体项目的政府采购项目预算。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编制的收入预算应当包括国库拨款收入、财政专户拨款收入、本部门往年累计结余收入和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等其他收入。
按规定应当列入预算的收入,不得隐瞒、少列,也不得将上一年度的非正常收入作为编制预算收入的依据。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预算草案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安排支出: (一)维持本部门正常运转所必需的基本支出; (二)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必须确保的项目支出; (三)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支出;
(四)其他项目支出。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应当于每年部署预算编制工作同时,向各部门下达下一年度财政补助定额标准。各部门应当将财政补助的预算内收入、财政预算外收入和本部门其他收入统筹安排,编制本部门的支出预算。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编制支出预算时,应当依照下列规定测算、确定各项支出: (一)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和日常公用经费,人员经费依照规定的人员范围、支出项目和支出标准确定;日常公用经费依照区财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定额测算,并分类分档确定;
(二)项目支出,根据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按照各项工作的轻重缓急程度,确定预算项目,编制项目预算。
第二十五条各部门使用区级预算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本区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当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本部门的政府采购预算草案。
纳入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需要进行招标投标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各部门编制预算草案时,应当同时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本部门的预算绩效计划,具体按照江东区财政支出绩效评价方案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预算审查
第二十七条 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本部门年度工作和预期目标,以及所属单位职责的相符和协调情况;
(二)预算收入建议计划的完整、合理和准确程度;
(三)支出预算安排与规定的支出顺序和支出标准的相符情况;
(四)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必须确保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论证和决策情况;
(五)政府采购预算建议计划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的情况,预算资金支出方式按区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编制的情况,以及支出项目预算按区财政部门规定的文本和要求编制的情况; (六)所属单位提供的基础信息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程度。
第二十八条区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应当重点审查下列内容: (一)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本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公共财政体制的要求和财政管理体制确定的区级预算收支范围,以及本部门职责的相符和协调情况;
(二)预算收入建议计划的完整、合理和准确程度;
(三)支出预算安排与规定的支出顺序和支出标准的相符情况;
(四)相关政策文件规定必须确保的项目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区委、区政府确定的重点项目预算安排情况,以及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论证和决策情况;
(五)预算草案文本按区财政部门的规定编制的情况,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编制的情况,以及预算资金支出方式按区财政部门制定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要求编制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区财政部门审查各部门的预算建议计划和预算草案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与有关部门协商修改。
第三十条区人民政府按照下列分工审查、确定区级预算草案:
(一)区长审查并初步确定区级预算的收支总规模、支出结构以及应当保证的重点事项;
(二)副区长根据分工负责指导和协调分管部门编制各部门预算草案,并负责审查分管部门的重大项目支出预算建议,但用于基本建设的区级预算支出由区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区财政部门提出资金整合使用的初步意见后报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和审定; (三)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集体研究和审查确定区财政收支总规模、支出结构和区级预算草案。
第六章预算执行
第三十一条预算年度开始后,区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前,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上一年同期的预算支出数额安排支出,待预算批准后,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三十二条组织区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并按照规定的预算科目、级次、解缴方式和期限,及时、足额上缴区级国库和区级财政专户。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减征、免征或者缓征应征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预算收入。
第三十三条行政事业性收费应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罚没收入应当实行罚缴分离。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等不得直接与部门或者单位的利益挂钩。
第三十四条各部门应当按照本部门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及时向区财政部门报送用款计划和拨付资金申请。区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当按规定拨付资金,不得违反规定拨付无预算、超预算的资金。
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预算支出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复的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执行本部门、本单位的预算,不得擅自扩大支出范围,提高开支标准,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不得改变支出预算科目和项目。
第三十五条各部门应当根据本部门预算确定的支付方式,办理预算支出拨款,实施国库集中支付的部门,预算支出拨款按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操作。
第三十六条区财政部门应当按照预算安排的项目和数额,从区级国库和区级财政专户拨付预算资金,不得混拨。
对基金预算收入和财政预算外收入安排的预算项目,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相应收入的完成情况拨付资金。
第三十七条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要求,对项目支出单独进行会计核算,按期向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督检查,并在项目完成后向区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报送重点项目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绩效报告。 第三十八条
区级国库库款和区级财政专户存款的支配权属于区财政部门。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区财政部门同意,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动用区级国库库款、区级财政专户存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缴入区级国库的库款和区级财政专户的资金。
第三十九条
上级部门专项资金下达后,应当及时纳入区级预算。要求本区安排配套资金的,根据本区相关政策,研究确定配套资金数额,经规定程序批准后,由区财政部门批复预算。 第四十条 对预算年度终了尚未支用的部门预算结余资金的管理,由区财政部门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七章预算调整
第四十一条区级预算执行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财政部门编制预算调整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进行预算调整: (一)预计预算收支不平衡的; (二)预计预算总收入超收或者减收的; (三)预计预算总支出增加或者减少的;
(四)法律、法规和人大决议规定确保的支出项目需要调减的;
第四十二条在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或者其他难以预见的紧急状态时,因预备费不足需要增加财政支出的,由区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应急支出预算调整方案,报区人民政府决定执行,然后按规定程序报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在预算执行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等不可预见因素,支出经费又未列入年初预算的,应向区政府提出预算追加申请,经区政府批准后,予以追加。因增加人员、普遍性调资和奖励等原因需要增加人员经费的,由区财政部门按规定调整该部门预算。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第八章决算
第四十四条 区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第四季度,部署编制各部门决算草案的原则、方法、要求和报送期限,制发决算的报表格式。
第四十五条区财政部门、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在预算年度终了时,应当分别按规定组织编制区级决算草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决算草案。
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清理核实全年的预算收支和往来款项。不得把本年度的收支转为下一年度的收支或者把下一年度的收支列为本年度的收支。决算数字应当采用经核实的会计数字,不得采用估计数字,不得弄虚作假。
第四十六条预算年度终了后,组织区级预算收入的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区财政部门的要求,编制和报送区级预算收入年度报表及有关资料。
第四十七条各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汇总,并编制本部门的决算草案,经主要负责人签章后,在规定期限内报区财政部门审核。
区财政部门对各部门的决算草案进行审核时,发现有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纠正。
第四十八条区财政部门根据各部门的决算草案,汇总编制区级决算草案,经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由区人民政府提请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对区级预算执行中区财政与上级财政按规定应当清算的事项,在决算时一并结算。 第四十九条区财政部门和各部门在编制决算草案时,应当同时对本年度的预算执行情况以及预算资金的使用绩效进行评价工作,并提出加强和改进预算管理工作的建议。 第五十条区级决算草案经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区财政部门应当自批准之日起20日内,向各部门批复决算。各部门应当自区财政部门批复本部门决算之日起15日内,向所属单位批复决算。
第九章预算监督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区财政部门依法对各部门预算的编制、执行和决算,区级预算收入的征收和上缴,区级国库和区级财政专户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十二条区审计部门依法对区级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各部门预算的执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十三条各部门对所属单位的预算编制、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依法予以制止和纠正。
第五十四条各部门及所属各单位应当接受区财政部门、审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和审计监督,按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执行区财政部门的检查意见和区审计部门的审计决定。 第五十五条
在财政预算管理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相关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