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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2020-11-1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程检测行为,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保证工程质量及安全,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根据交通运输部《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地试验室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交通部和交通主管部门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和规定。遵循科学、客观、严谨、公正的原则,为工程建设提供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试验检测数据和报告。

第三条 凡全国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从事工地试验检测活动,本公司所实施的工地试验检测管理,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工地试验室,是指在工程现场设置的对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工程实体质量和技术指标进行自检和抽检的临时试验检测机构。本办法所称母体试验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母体机构”)是指承担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对试验检测结果承担责任,并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的单位.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人员(以下简称“检测人员”),是指具备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知识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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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持有“试验检测人员证书”或“上岗证书”,并承担相应公路工程试验检测业务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本公司工地试验室按照相关要求实行登记备案制。项目质监机构对工地试验室实行能力核验.

第六条 工地试验室未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进行能力核验的,或核验未通过的,均不得开展工地试验检测工作。

第二章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

第七条 工地试验室的设立应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及工程建设规模和性质,以满足实际需要为原则,合理确定试验检测人员、试验检测项目及试验仪器设备.

第八条 公司根据工地现场条件,授权工地试验室从事检测活动,授权检测项目和参数在公司《等级评定书》核定的业务范围.也可委托其他检测机构作为母体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其母体机构均应具有相应的《等级证书》。

第九条 公司授权的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和健全以下规章制度:

(一)组织与管理机构图;

(二)工作程序与质量及安全管理制度; (三)工地试验室管理办法; (四)检测人员岗位责任制;

(五)仪器设备操作规程、保养维修及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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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仪器设备的计量检定、校准及管理制度; (七)试验室管理制度、环境卫生、安全管理制度; (八)样品、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九)试验室、养护室管理制度;

(十)有关试验检测标准、规范、规程、方法等技术文件; (十一)建立试验检测台帐制度,准确反映抽检频率.

第十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应当包括:母体机构名称和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及工地试验室.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检测人员。检测及审核人员的签字权限应在检测证书规定的专业范围内.人员由公司统一委派具有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检测工作.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检测活动。

第十一条 工地试验检测人员配置必须按照合同承诺全部到位,并满足工地工程项目实际需要.合同承诺的试验人员因故不能到位、需要更换的,必须是同等资力或更高资力且经监理工程师或业主同意,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工地试验室的技术负责人和质量负责人应由试验检测工程师担任。

第十二条 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授权负责人的下职责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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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检测工作需要。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检测报告,对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到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保证检测数据客观、真实、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监机构,并建立不合格检测项目台帐.

第三章 工地试验室的能力核验

第十三条 工地试验室应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审查,能力核验由项目业主负责。项目业主负责按照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的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以及考核现场实际操作水平等,对工地试验室进行能力核验。

第十四条 工地试验室应在工程开工前建立工地试验室,并向项目业主提出能力核验申请,申请工地试验室能力核验应包括以下材料(一式两份,提交原件核查复印件留存):

(一)能力核验申请表;

(二)母体机构《等级证书》及证书副本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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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授权书;

(四)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的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人员证书、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聘任用证明材料、劳动聘用合同的复印件及主要人员的试验检测工作简历;

(五)组织机构框图; (六)人员分工及职责;

(七)母体机构对工地试验室监管制度; (八)工地试验室工作与管理制度;

(九)本项目执行的标准、规范、规程文件清单; (十)试验室平面布置图;

(十一)通过委托方式选择母体机构工地试验室还应提供:

1、母体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 2、双方合同。

第十五条 工地试验室设置考核条件如下:

(一)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要求按附件三配置,试验室人员由业主核准,报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二)工地试验室环境要求参照附件三配置,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满足招投标文件要求和承诺及工程实际需要。

(三)现场考核内容详见附件四。

第十六条 项目业主审验通过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详见附件五),报送项目质监机构,质监机构监督抽查通过后,对登记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工程工地试室备案通知书”(详见附件五).项目业主收到“公路工程工地试室备案通知书\"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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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工地试验室发放“云南省公路工程工地试验室考核合格证” (详见附件六)。

第四章 工地试验室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对授权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负责,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活动进行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 工地试验室只能承担本项目部的试验检测工作,不得对外承接试验检测业务。同一项目施工、监理单位不得委托同一家试验检测机构为其提供工地试验室服务。对超出工地试验室业务范围的试验检测项目和参数,需委托取得《等级证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试验检测机构进行。可在监理见证下由双方共同送检,试验数据双方共享。

第十九条 试验检测人员只能受聘于一家工地试验室。仪器设备必须由符合要求的计量机构进行检定或校准.

第二十条 对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一)对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按授权负责人责任制进行监督管理; (二)为加强监督管理,工地试验室和检测人员每年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公司提出申请,经项目业主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

(四)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或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D级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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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监控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按照“公路工程试验检测管理六项制度”进行监督管理,即:分级管理制度、检测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从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工地试验室授权人负责制、监督检查制度、信用评价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工地试验检测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每年检查2~3次,及时纠正、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做好相应的检查记录(表格见附件)备查。对工地试验室的监控管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是否超出《合格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有效期从事试验检测活动,

不得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业务;

(二)工地试验室检测人员有无变更审批手续,检测报告签 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三)试验室各项规章制度是否贯彻执行;

(四)原始记录、报告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完整性;

(五)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与之相互对应。

(六)仪器设备的运行、检定或校准情况; (七)采用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是否现行有效; (八)建立样品管理制度,尽可能按盲样管理制度进行;

(九)质量保证体系运行的有效性,是否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是否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

(十)试验检测环境是否满足试验检测要求;

(十一)建立并执行台帐制度,检测频率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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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是否建立和执行不合格报告制度; (十三)是否建立安全制度并执行;

(十四)工地试验室检查存在问题的整改有无相记录; (十五)外委试验工作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十六)检测人员业务能力水平的考核培训; (十七)工地实体项目检测;

(十八)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不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进行

试验检测的行为,向公司举报.

第二十三条 每次对工地试验室的监督检查应核查上次检查的整改情况并将整改报告上交公司。

第二十四条 鼓励工地试验室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与公司实行信息、资源共享.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五条 工地试验检测活动中有下列违规行为之一的,据情节轻重,公司应给予:内部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暂停整改或取消工地试验室的试验检测活动;情节严重的,上报主管部门,将不良行为记入信用记录,作为试验检测机构复查、降级、注销的依据。

(一) 工地试验室未经核验擅自开展工作; (二) 工地试验室超出批准的试验检测业务范围; (三)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变化,未报批; (四) 核准的试验检测仪器设备移作他用; (五) 转包、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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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采用无效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 (七) 弄虚作假、捏造数据、伪造试验检测报告;

(八) 玩忽职守,营私舞弊,造成影响工程质量和严重损失. 第二十六条 试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违规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应给予:批评、警告或通报;情节严重的申请质监机构注销试验检测人员证书,列入违规记录并予以公示。

(一) 不遵守试验检测人员职业道德和工作准则; (二) 因检测工作失误,造成工程质量或经济损失; (三) 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数据或报告; (四) 冒用试验检测机构名义承接检测业务; (五) 以虚假或不正当手段获得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六) 涂改、转借、出让试验检测人员证书。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公司、质监机构或效验运输主管部门投诉或举报违法违规的试验检测行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普洱盛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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