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事故隐患排查,及时消除各级、各类事故隐患,预防事故的发生,根据公司安全管理实际情况,特制定事故隐患管理制度。 一、事故隐患排查类别:
1、公司领导、部门领导下井所查的事故隐患; 2、分公司领导、科室领导下井所查的事故隐患; 3、各业务部室(科室)的管理人员所查的事故隐患; 4、专职安全人员现场检查、巡查所查的事故隐患; 5、上级部门及领导所查的事故隐患。 二、事故隐患的级别:
根据事故隐患可能造成的危险程度和事故隐患整改的难度,将事故隐患分为四级:
A级隐患为特大隐患,在公司范围内不能立即解决的,需请有关专家研究商讨制定解决方案的隐患。
B级隐患为重大隐患,指分公司无能力解决需要公司有关部门制订整改方案协助解决的隐患
C级隐患为较大隐患,指车间无能力解决需要分公司在一定期限内能够解决整改的隐患。
D级隐患为一般隐患,指作业现场存在的在车间范围内能够当班及时整改的隐患。
三、事故隐患分级管理规定:
一般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当班车间主任负责落实整改,由当班安全员监督整改。
较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组织落实整改,由安全科监督整改。 重大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和相关部室落实整改,由公司安全部监督整改。
特大事故隐患由公司聘请有关专家研究制定解决方案,由公司组织实施,安委会监督整改。
四、事故隐患整改技术措施的制定:
(1)矿山采掘、通风、提升运输、供配电、防排水、采空区处理等安全技术措施由生产部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并现场负责指导整改。
(2)尾矿库、选场的整改措施,由技术部负责制定整改方案,并指导、监督落实整改。
(3)矿山重点设备设施(如通风、供风、提升、运输、防排水、供配电等)定期监测、检修;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的维修保养等,由资产部负责并制定整改方案,现场指导整改。
(4)民爆器材管理,从总库到发放站的储存运输、领取及涉爆人员管理等,由保卫部制定整改措施,并协助安全部落实整改,并做好日常性的检查工作。
五、事故隐患上报及处理程序:
一般事故隐患现场解决,当班队长将整改情况上报车间主要负责
人。
较大事故隐患由车间主要负责人或现场检查人员逐级上报分公司安全科。
重大事故隐患现场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现场人员,并逐级上报分公司安全科、经理和公司安全部。
特大事故隐患按重大隐患程序逐级上报公司安委会,当班安全员首先将人员进行撤离,并派专人现场监护。 出现重大事故隐患和特别重大事故隐患时,可越级上报。
公司部室及外来人员检查发现事故隐患按上述程序处理,并下达隐患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分公司隐患整改完毕后,通知相关部门进行复查验收,并将复查验收情况上报安全部,将有关资料存档备查。 六、建立事故隐患档案:
各单位对查出的较大或重大事故隐患按公司有关规定建立隐患台帐,分类建档,进行“三定”(定整改时间、措施、责任人),并将验收整改结果存档,对于隐患的整改,要实行消号管理。 分公司安全科每月20日将本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统计分析表报公司安全部。
公司安全部每月将各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每季度的分析情况在下一季度15日前和下一年1月31日前以书面形式报送县安监局。 七、事故隐患监督
对较大以上事故隐患,由分公司安全科派专人负责监督管理,充
分利用井口“隐患公示牌”进行公示并监督整改落实情况。警示内容应包括隐患存在位置、危险程度、注意事项等。 八、隐患举报奖励制度:
所有员工均可对作业现场存在较大以上隐患向公司安全部报告,经确认后对举报者奖励100——1000元。 举报电话: 九、责任追究:
1、各单位对本单位范围内的事故隐患认真检查,及时落实整改,不得对事故隐患进行瞒报或拖延不报。否则,被查出时对单位负责人进行经济处罚。
2、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存在有瞒报和拖延不报而导致事故发生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从重处罚,造成重大事故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篇2]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保护国家的财产和资源,将可能发生的事故消灭在萌芽时期,结合本矿实际情况,特制定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一、隐患排查工作目标
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和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基础上,突出重点,深入排查治理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隐患,认真落实国家及公司下发的各种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制度中的要求,强化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建设,以治理安全隐患为重点,防止和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
患治理长效机制。 二、 工作制度
1、每月事故隐患排查一次,查出的安全隐患要立即组织整改。由矿组织人员进行,其检查:
① 相关制度措施制定与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及落实情况;
② 安全教育培训、安全技术交底情况; ③ 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是否达到要求;
④ 应急预案制定及演练情况满足各类事故的应急抢救,应急设备是否合格 ;
⑤ 现场生产安全警示标志设置情况;
⑥ 现场压力容器、安全附件、机具检测检验情况,电气设备、特种设备等的运行记录和检测记录等;
2、每班由当班的安全员及有关人员负责排查,若发现重大隐患立即向矿部汇报,由安全科组织人员下井进行复查处理。
3、对所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矿召开安全会议进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限定整改时间。
4、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的处理完成情况要按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如不能按期要求完成的,对承办人要进行处罚。 5、对重大安全隐患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建立煤矿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管理台账。
6、每月月底召开安全办公会议,既是对当月的安全工作的总结,
同时更要对下月的安全工作做好安排。
7、对其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实行分级登记报告制度,报告内容: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的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安全措施,隐患治理进展情况。 8、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以矿主要负责人对其直接负责,企业主要领导负责领导责任。
9、参加重大隐患排查的有:矿长组织,安全矿长、生产矿长、安全科长、安全员、技术员、瓦斯员及各采区的队长参加。 矿山安全隐患排查制度 [篇3]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推进我市非煤矿山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彻底消除事故隐患,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条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县(市、区)安监局应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第三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县(市、区)安监局应及时上报市局并联系相关部门技术人员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并督促有关部门进行限期彻底整改。
第四条 事故隐患的范围
1、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2、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3、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5、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6、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7、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8、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和产品。 9、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第五条 各县(区、市)安监局应每月对非煤矿山企业检查一次,并向市局上报检查结果。
第六条 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安全科会同相关部门编制整改措施,并下发《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各非煤矿山企业负责人负责落实整改。
第七条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第八条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
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
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九条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县(区、市)安监局应及时向市局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的治理方案。
第十条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非煤矿山企业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非煤矿山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 第十二条 整改责任单位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所属辖区安监局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各县(区、市)安监局组织检查验收。
第十四条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第十五条 各级安监部门每月应当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重大隐患治理情况交市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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