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 年 4 月
序f矸t N0.2Apr., 2020
〖’olice Science Research
侦查学、犯罪学、刑法学三者关系的梳理与探究
苏忻、刘振兴2
(1.吉林警察学院,吉林长春130117; 黑龙江省委办公厅,黑龙江哈尔滨150000)
摘要:侦查传统上是刑事诉讼法上研究的内容。但随着公安学一级学科的建立, 侦查问题也被刑事领域中的其他学科所关注,并开始对刑事科学中的相关理论产生影 响。以公安学一级学科的成立为契机,立足侦查学思维,借助于刑事一体化的研究方 法,通过对刑法学、犯罪学、侦查学关系的探讨,解决对侦查学认知不足的问题。在 侦查问题日趋受重视的大趋势下,进一步推动侦查学的研究,为新时代的犯罪治理提 供智力支持。
关键词:犯罪学;公安学;侦查学;刑法学中图分类号:丨〕63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0541 (2020 ) 02-0110-09
犯罪学的进一步研究使人们对侦查有了更加深刻的理解,人权保障理论的发展使侦 查在刑事实体法上和程序法上都备受关注。侦查对刑事法治的深入影响凸显出了对这一
问题研究的必要性。但是,在刑事科学体系中,侦查居于何种地位,在人们的视野中究竟 扮演着什么角色?顺着这个问题我们发现,犯罪是刑事科学体系中的共同研究对象。但研 究基点有事实、规范和价值,三者中事实研究是规范和价值的基础。刑事科学的所有体系 中对犯罪问题的研究离不开行为事实,因为无行为则无犯罪。侦查学的学科目的之一就 是要查清犯罪事实。犯罪学的研究对象也包括犯罪事实。因此,探明侦查在犯罪学中的地 位,对于推动犯罪学研究有着重要的意义。
收稿日期:2020—01—06作者简介:苏忻,吉林警察学院侦查系副教授;刘振兴,黑龙江省委办公厅一级主任科员。 基金项目:本文系吉林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基于‘双一流’视角的公安院校内涵建设研
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5-9;吉林省科技发展计划项目“人工智能时代的 犯罪预防研究”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20190601048FG;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 目“新时代下吉林省黑恶势力犯罪的新特征及治理研究”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 号:2()19C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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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忻,刘振兴侦查学、犯罪学、刑法学三者关系的梳理与探究
一、起因:对侦查的重视度逐渐升温
有犯罪就会有犯罪真相,随着对犯罪现象与犯罪行为的探讨,侦查在犯罪学中有了
立锥之地,并促进了侦查学的发展。与侦查学的发展相伴随,侦查学的研究对象问题也越 来越受到重视,导致了侦查问题在刑事科学体系中的地位逐渐提升。而在当今司法改革 的背景下,“以审判为中心”理念的提出,侦查被更多地予以关注,从而形成对侦查问题的 重视且研究逐渐升温的局面。
(一) 侦查学的兴起与发展
犯罪与人类社会的发展相伴,因此,人类一直都在寻找着应对这种古老社会现象的 对策。这种对策不应仅表现为通过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定罪量刑,更需要借助犯罪学理 论,从犯罪现象、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的角度进行剖析,以探索控制犯罪的有效对策。犯罪 学从诞生之日起就将犯罪现象作为研究的逻辑起点,但对犯罪现象的诠释过于宏观,这 种不重视犯罪现象微观研究的现实将不利于犯罪的治理。对于整体犯罪现象的描述必须 借助于有关机关的犯罪统计,这其中也包括侦查机关所做的统计。这些统计的根据往往 是一个个经过侦查后告破的案件,其客观性直接影响着按犯罪学的犯罪类型对犯罪进行 宏观分类的准确性和客观性。要想使这类刑事司法统计能真正地反映出犯罪现象,对每 一个具体案件的准确侦查将是重要的前提条件。看到了这一问题的存在,一些学者开始 重视侦查在治理犯罪中的重大作用,并通过侦查学在犯罪学体系中地位问题的探讨,开 始了侦查问题的研究。有些学者如奥地利犯罪学家汉斯■格罗斯主张犯罪学应当包括侦 查学。很多学者认为,犯罪学的三个分支学科:犯罪侦查学、犯罪心理学和被害人学都将 自己的发展归功于奥地利犯罪学派的代表人物汉斯•格罗斯。侦查学讨论的是犯罪行为 及其规律,发挥的是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益不受犯罪侵害的职能,所以 有着很快地发展。加之犯罪学与侦查学有着同样的研究客体,研究领域又有很多交叉之 处,侦查学因此得到了全面的发展。侦查学的兴起和发展不仅有利于提升侦查机关的办 案效率和业务水平,也同时促进了侦查问题的研究与侦查实际工作相结合,通过侦破案 件,及时查清犯罪事实,固定犯罪证据,确定犯罪嫌疑人,揭露、证实、防范和打击犯罪行 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合法权益。并借此契机,将侦查问题置于刑事科 学的大视域下进行探究,重视侦查对犯罪的打击和预防作用。
(二) 侦查问题在刑法中被予以关注
刑法若对某种行为规定了刑罚后果,该行为便是犯罪。针对犯罪行为的刑罚后果不 能超出必要的限度,必须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否则,就会降低刑罚这种社 会防卫手段的目的性。毕竟,只有正义的刑罚才是社会所需要的。可见,对犯罪行为社会 危害程度的认定将严重影响刑事司法正义的实现。然而,罪行关系的基本原则也被视为 是刑法学界所称的刑法的基本原则。纵观世界刑法学说史,无论是启蒙主义时期启蒙思 想家们所主张的罪刑相称,还是古典学派所强调的罪刑相适应,罪行关系一直是刑法领 域研究的重点。但是,认定犯罪行为危害程度所必需的侦查行为则一直被漠视。侦查学的 诞生使这一情况得到了改变,《预审法官的犯罪侦查学体系手册》等一系列侦查学著作受 到了法官的重视。犯罪侦查活动是一项研究性质的工作,犯罪案件就是需要法官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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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一个科学问题,法官不但要有高水平的知识和能力,而且要有很好的技术帮助和技术 设施,需要有一套科学的工作方法。但在实际生活中,学习法律的学生几乎没有办法掌握 这样丰富的知识。法官经常希望通过努力来掌握这样的知识,但是他们几乎不能这样做, 因为大量的科学术语超出了他们的理解能力,使他们弄不懂其中的含义。基于此,一些刑 法学家开始推动和呼吁,侦查学开始成为一些大学中的主要课程,成为刑法学专业的大 学生们的重要课程。随着侦查学研究对象的愈发明确,如何完备刑法中的相关内容,成为 亟待解决的问题。从研究对象来看,侦查活动是在严格的法律规范下进行的,但刑事犯罪 侦查学不直接研究具体的法律规范,而是研究专门业务活动,以刑法规定的犯罪、刑事诉 讼法规定的侦查活动为研究对象,研究犯罪规律和侦查规律。m根据当下的刑法学研究, 对侦查的重视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对刑法解释的研究。刑法的稳定具有相对性,如 果不能够及时迎合社会的发展,就会丧失生命力。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实践品格,必 须通过解释将刑法中规定的犯罪行为明确化。只有这样,作为侦查学研究对象的刑法规 定才会更加科学合理,能够更好地为研究犯罪规律和侦查规律服务;二是从刑事一体化 视角进行研究。从李斯特提出全体刑法学的概念伊始,到储槐植教授提出刑事一体化思 想,刑事一体化一直被作为重要的观念和方法应用于刑法学研究。侦查学作为刑事科学 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借助于这一研究方法,笔者赞同一些学者的观点,认为只有在刑事一 体化思想的指导下,才能使法律各学科得到整合;™三是侦查学已经成为公安学科下的 二级学科,随着侦查学地位的提高,侦查的相关内容也被刑法领域所关注,在实践中被 予以重视。侦查学以刑事案件的规律特征为研究对象,研究成果有着较强的权威性和应 用件,这些成果都有助于刑法的实际运用。
(三)刑
事诉讼法对侦查问题的关注愈发突出
从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的发展看,对侦查内容的规定经历了不同的发展时期,随着以 审判为中心理念的提出,可以看到,对侦查的重视在刑事诉讼法中愈发加强。我国1979年 的《刑事诉讼法》中,“侦查”一章总共有33个条文,占1979年《刑事诉讼法》164个条文中的 20%,这些条文只是对一些侦查措施进行了规定,其他方面还不尽完善,但不可否认1979 年《刑事诉讼法》拉开了我国侦查法治化的序幕。19%年《刑事诉讼法》将侦查作为重点的 章节进行了完善。不但对旧法的相关条文进行了修改,还在侦查部分增加了 14个条文,侦 查部分的条文达到了 4 7条。修改和增加的内容主要包括对侦查和预审的任务进行了规 定,对传唤和拘传的时间进行了规定;增加了查询、冻结内容;对重新鉴定或者精神病鉴 定进行了规定;对人民检察院的侦查羁押期限进行了完善;对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 的侦查进行了规定。相对于1979年的刑事诉讼法来说,侦查的地位有着明显的提高。在 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订中,侦查作为重点的修改章节,又新增加了 7个条文,既对侦查 措施进行了完善,进一步赋予了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又对侦查措施的规范、监督和 制约进行了强化。这些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效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为侦查提 供了发展法治化和规范化的保障。3
二、问题:对侦查学的认识存在误区
侦查问题从被角落化,到当下侦查学成为公安学一级学科下的二级学科,且对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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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职能活动有着重大影响,说明侦查学中相关问题的研究价值得到了重视。但是,侦查 学在刑事科学中依然处在边缘的位置,在研究对象的界定上,学界还有分歧,在立法中也
还不尽完备,这都影响着侦查同犯罪作斗争的实际效果D
(一)对侦查的价值不可忽视
自侦查学产生后,侦查问题被予以广泛关注。侦查问题与其相关学科一样,都是对犯 罪现象和犯罪对策的研究,只是所站的角度不同而已。将侦查问题的研究向前推进,从与 侦查学相关学科的视角去对侦查问题进行研究已成为必然的趋势。由于侦查问题深厚的 理论性和较强的应用性,被学界和实务界予以关注,反映出人们对侦查问题有了更新、更 深的认知,透射出人们对侦查学与刑事科学中相关学科唇亡齿寒、互依互补关系的认可。
站在犯罪学的视角上来分析,不论是研究犯罪现象,还是分析犯罪原因,或是制定犯 罪对策,侦查都是一项重要条件,为客观描述犯罪现象和犯罪预防提出了新的思路。首 先,对侦查问题予以重视有助于犯罪现象的描述。犯罪现象是犯罪学的一项重要研究内 容。对侦查问题进行研究的逻辑起点是犯罪行为。犯罪现象是无数个犯罪行为抽象出的 结果,犯罪行为又是犯罪现象的具体化。没有犯罪行为就没有犯罪现象。从这个角度来 说,侦查学与犯罪学有着共同的理论基因即犯罪行为。忽视对侦查问题的研究,对犯罪现 象的认识就会有失客观,从而影响犯罪治理对策的提出。而借助侦查的视角,我们就会发 现,大多数情况下,侦查是犯罪的伴随物,是对犯罪行为最直接的揭露和打击,是一项专 业的对象性活动。对于犯罪现象的描述,需要借助这种专业对象性活动所产生的结论;其 次,对侦查问题的重视有助于更好地进行犯罪预防。以预防的手段,研究发展一套有效的 安全防卫措施,以抗制经常发生的犯罪行为。W以往很多预防犯罪的方法,如社区治安、 环境设计等,对某些特定种类的犯罪起到了一定的预防作用,但都具有局限性。从侦查的 角度来看,侦查活动通过对犯罪行为人、事、物、时、空、痕的认定,必能对犯罪行为知之甚 深,往往能准确地分析出犯罪原因,把握好犯罪规律。这些都将为犯罪预防措施的制定提 供依据,依据这些制定出的犯罪预防措施将会使犯罪预防的效果大大提升。
站在刑法学的视角上来分析,侦查活动围绕着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展开。遵守法律 是刑事侦查活动的基本原则。侦查只能依法、依事实进行,而不能依据其他。刑法对犯罪 行为进行了规定,不同的犯罪行为决定了不同的侦查方法。所以说,刑法的完备将有助于 侦查活动的科学性和合法性。毕竟,侦查活动只能在法律的规范下来进行。随着法治思想 的深人人心,人们逐渐认识到,侦查活动实际上是一种执法活动。该项执法活动的重要依 据之一就是刑法。因此,侦查活动必须在法治原则的指引下进行,对侦查活动执法性的认 识将有助于提高侦查活动的实践效果。如我国《刑法》的每次修订,都会对某些犯罪的罪 刑结构和量刑情节做出新的规定。这都无形中对侦破这些案件所要采取的侦查活动的专 业性、技术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反过来,侦查作为与犯罪作斗争的重要手段,对刑事实 体法的革新也有着积极地推动作用。侦查活动的质量高低将对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起到 关键性作用,直接关乎刑法的运行效果。如强化对侦查行为的监督,以审判为中心,防止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刑事案件或者违反法律程序的案件“带病”进人起诉、审判环节,造 成起点错、跟着错、错到底的现象发生,防止和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5]
站在刑事诉讼法的角度来分析,人们法治观念的增强和人权保障理念的深人人心推 动了侦查理念的改变。这种改变主要表现在从以往重视侦查效率向既追求侦查效率,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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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求人权保障的平衡转变。对侦查权和人权保障问题的重视使人们看到,侦查权作为法 律授权的一项执法行为,是不能恣意行使的,如果一味地追求打击犯罪的效果,重视侦查 行为效率,会大大增加对人权造成侵犯的可能性,从而使侦查机关在人们心中的地位降 低,不利于侦查行为的展开。侦查行为具有与生俱来的侵犯性,这种特质决定了被侦查的 公民的人权极易受到侵犯。因此,加强对侦查权的程序规制是实现程序正义的必然要求, 是实现刑事诉讼目的的必由之路。
(二)对侦查的系统定位不明确
由于对侦查学的学科性质刚刚达成共识,围绕侦查问题的理论研究也刚刚起步。再 加之学者们研究视角和研究方法的差异,使得侦查在刑事科学相关领域中的定位不明 确。这种情况与当下侦查问题愈发受学界重视的现状不相协调。
1. 侦查问题在犯罪学领域中不被重视。侦查学产生之后,侦查问题得到了广泛的认 识,也一度进人犯罪学的视野。但是,侦查问题在犯罪学中没有得到重视。可以说,很少有 学者对侦查在犯罪学中的地位进行研究,在一些犯罪学的著作中,就可以看到这个问题。 从我国来看,有的学者认为侦查学是研究查找犯罪和犯罪人的技术手段和策略方法,与 侦查学的研究对象不同。6还有的学者从犯罪学是刑事科学分支学科的角度认为刑事侦 查学等是犯罪学的相关学科,它们共同构成刑事科学。从理论研究的角度讲,我们应该开 阔视域,注重刑事科学各学科之间的交融。[7 ]这一表述渗透着关注侦查问题有助于犯罪 学研究的观点。我国台湾地区的一些学者对这一观点也持赞成态度。认为犯罪学研究必 须采取科际整合方法,整合与犯罪有关学科的理论与方法论,进而运用这些学科与犯罪 问题相关部分,以科际整合观点,从事犯罪现象与犯罪人的研究。⑷也有一些人坚决主张 侦查问题与犯罪学水火不相容,认为对嫌疑犯的侦查与逮捕以及犯罪证据的搜集,根本 就不属于犯罪学领域。191
从上面的表述可以看出,我国学者并没有认真思考侦查在犯罪学中的地位问题。除 有一些学者认为犯罪学研究需借助侦查学的知识外,几乎都认为犯罪学中不应涵盖侦查 问题。这显然看低了侦查问题在犯罪学中的地位。
2. 侦查问题在刑法学领域中常被忽视。刑事侦查以刑法为依据,刑法反过来指导刑 事侦查。因此,可以从刑法规范问题的视角来看待侦查实践活动。侦查问题与刑法问题虽 然在研究视角上有区别,但是,侦查工作能否有效开展,往往以刑法的具体规定为依据。 因此,在刑法的修订中,应考虑到修订后的刑法对侦查的指导意义。反过来,侦查活动积 累的经验会促进刑法的完善。毕竟,我国与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制定刑 法的实践依据。夂侦查是一种为决定刑事惩罚而进行的调查活动,是对过去已经发生的 犯罪活动的回溯性推理,是在侦查取证所搜集证据的基础上重建犯罪事实的活动。它建 立在刑法规定的基础上,必须依循法律规则的约束,在法律框架内展开。成文法律为侦查 行为的S标划定了边界,指明了方向,是侦查活动成败与否的重要标尺,1⑴是公安机关认 定犯罪,打击犯罪的关键,更是刑事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当下刑法学的研究倾向从法官 的视角去进行研究,一些学者在著作中确立了司法刑法学的理论视角,并将其贯彻全书 始终。司法刑法学的视角就是法官的视角。法官的职能是将法律适用于个案。《刑法修 正案(九)》虽然对刑法进行了系统的修订,但是这些修订多集中在刑罚结构的调整和刑 罚执行制度的修改。可以说,刑法学在研究中缺乏对侦查问题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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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侦查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地位弱势。笔者认为,侦查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学中处于 弱势地位,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虽然很多学者都认为在刑事法学体系中应该有
侦查的一席之地。但是,其大多数内容的论述都是按照法条内容的顺序进行的逐条解析0 从笔者所翻阅的几套刑事诉讼法教材中看,多是在开篇部分将侦查概念,侦查的任务、作 用等予以简单介绍,后面几乎全部是对刑事诉讼法法条的逐条解读。™第二,自20世纪90 年代起,司法改革开始成为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人们在审判程序问题的研究 上投人了太多热情。因此,侦查的研究空间被大大压缩,一度成为了刑事诉讼法学领域中 的边缘问题。第三,由于对侦查的基础性问题研究不够,导致立法对相关问题的规定不尽 明确。侦查机关对其拥有的权力,也会遮遮掩掩,担心遭到民众质疑。对卧底侦查、秘密侦 查等侦查措施,也不敢大方承认。权力机关在立法时也常举棋不定,以至于1996年的《刑 事诉讼法》对这些问题只是一言带过,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依然模糊不清、概括 笼统。[14]不能给人们明确指引。
(三)对侦查的地位认知与总体定位不对称
通过上文所述,学界对侦查的关注不断升温,其对公共安全和打击犯罪的影响也日 益深远。在侦查学领域,侦查在研究维度上的多维,在研究方法上的系统,对揭露犯罪、打 击犯罪方式的作用不断加深;刑法学中,侦查问题的研究不仅为依靠刑法指导侦查和依 据刑法控制侦查提供了新的角度,也为刑法的适用和以法治侦的贯彻提供了新的视域; 刑事诉讼法中,随着对“以审判为中心”改革的研究深人,侦查问题再次成为研究热点,引 发了对“以侦查为中心”的反思和深人思考。但对侦查问题的研究处于弱势的地位,这样 的现实状况使侦查问题的研究存在一些问题:第一,侦查在犯罪学领域中不被重视,会导 致犯罪学的研究不同步于犯罪学理论的发展趋势,犯罪学的研究成果就不能有效促进侦 查实践的自我超越。第二,侦查在刑法领域中常被忽视,会导致侦查行为缺乏实体法规 制。第三,侦查在刑事诉讼法学中地位弱势,将不利于侦查程序的明确,不能有效防止侦 查行为中的“警察圈套”和其他的恣意行为。对侦查的系统定位不明确,势必会造成侦查 问题的研究表面上看起来如火如荼,但事实上缺乏理论根基,学科基础薄弱的现实。
三、解决:提升侦查在犯罪学体系中的地位
侦查在犯罪学中所呈现出来的鸡肋地位,势必影响侦查问题的进一步研究;侦查问 题的重要性与其现实地位的不协调,势必会随着侦查问题的研究深入不断显露出来。因 此,要进一步对侦查问题进行研究,使侦查问题在犯罪学体系中得到重视,有必要理清侦 查的体系定位。
(一)问题解决的途径思索大多数情况下,有犯罪就有侦查,因此,侦查在刑事科学这个大家庭中具有重要的意 义,毕竟,刑事科学的诸多学科都是以犯罪为研究对象的。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侦查问题 时,视野不能狭窄,方法不能局限,要考虑该问题与刑事科学中其他问题存在的互动与支 撑。刑事诉讼法、犯罪学的研究中也涉及到对侦查问题和侦查学的探讨。如《决定》将技术 侦查写进法律,并对侦查期间、批准程序、适用范围作了规制。如非法证件排除,技术侦查 的规范,没收违法所得程序的设置等。[15:犯罪学研究内容包括犯罪现象、犯罪原因以及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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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预防对策等,所涉及的层面包括法学(如刑事法学与法社会学)、社会学(如生态区位学
与社会工作等)、心理学(如人格心理学、动机心理学、发展心理学、社会心理学与变态心理 学等)、精神医学、警察学、侦查学等等相关学科,为一门具有复合型问题的研究领域。%这 些更多是关注一些关于侦查和侦查学的表象问题,没有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褚槐 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是哲学中普遍联系的规律在刑事领域中的演绎,主张对刑 事领域中的问题进行宏观观察。运用刑事一体化思想去解决侦查的地位认知和总体定位 问题就是要表明:要对侦查问题准确把握需要借助于多方面的力量。期望依靠单一学科 加以解决是不现实的,需要借助于各学科的研究成果,通过各学科的相互作用进行系统 研究。任何一门学问的基本问题在逻辑顺序上都是必然首先提出和解决的问题,它既是 提出其他问题的基础、前提,又是解决其他问题的基础、前提。[17)刑事领域中的相关学科 都以犯罪问题作为研究对象,由于犯罪问题的庞杂性和多变性,每个学科有着自己的研 究重点和研究内容,但万变不离其宗,它们都以怎样有效解决犯罪中的相关问题作为研 究目的。刑法是关于犯罪与刑罚的法律。研究刑法的目的,有助于司法人员准确地解释和 适用刑法,从而对一些模棱两可的行为做出准确的定性。[18]可见,刑法学立足于对犯罪的 规范评价,展现的是犯罪问题的规范性侧面;刑事诉讼法正是确定并实现国家于具体刑 事个案中对被告刑罚权的程序规范,实体刑法藉此而得以实现。[19]可以看出,刑法和刑事 诉讼法的研究注定要以规范为依托。侦查作为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国家权力具有区别于其 他司法权力的专业性。虽然《刑事诉讼法》中对搜查、扣押、侦查实验、技术侦查等做了专 门的规定,但都是在强调将法律规范作为标准参照物。因此,要想在规范层面去探究侦查 问题的内在和外延显然是闲难重重。在规范层面难以打开局面并不代表侦查的系统定位 问题得不到解决。法律规范多从行为意义上定位侦查,但只有从多维的视角研究侦查才 能使侦查问题的研究走向繁荣。笔者提倡基于刑事一体化的视角,就是想通过宏观观察, 把侦查问题置于刑事科学领域中用普遍联系的思想观念进行通盘思考。犯罪学是以犯罪 现象、被害、犯罪原因、犯罪治理等问题为探讨对象的综合性学科。™犯罪学的逻辑起点、 研究内容、研究方法同时也是研究侦查问题的重要支点。侦查是实现刑法任务的重要环 节,作为实现刑法目的的行为方法,侦查围绕刑法适用展开,反过来对侦查问题的研究也 能丰富犯罪构成理论,推动刑事立法的发展。伴随着历史上奥地利犯罪学派的开创性贡 献,犯罪侦查学得到了重视和发展。犯罪侦查学的创始人汉斯•格罗斯创办格拉茨大学犯 罪侦查学研究所,这个研究所主要培养和发展了那些与刑法直接相关的学科。正是得益 于他的努力,犯罪侦查学成为奥地利大学的正式课程,且是学习刑法学生们的基本课程。 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侦查学的研究,提高了当时德奥国家法官和犯罪侦查人员的办案水 平。[21]应当说,加强学科间的交流与互动,有助于各学科的研究走向深入。但万山磅礴,必 有主峰,各学科的有效交流与互动需要围绕一门综合性学科展开。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 学科,其标签性的研究方法就是跨学科,当前,跨学科已成为科学实践和学术研究的一个 显著特色,激活多元功能,充分发挥侦查学的跨学科应用价值,作为研究的一门学科,犯 罪学的发展呈现出日益明显的跨学科优势,无论是研究方法、研究主体、研究目标都更加 多元和丰富。
(二)在犯罪学体系中提升侦查的地位
前文讲到侦查在犯罪学领域中不被重视,这种现状明显忽视了侦查对于犯罪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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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重要意义,割裂了侦查与犯罪学其他部分的联系,也不利于犯罪学学科目的的实现。因
此,要在犯罪学体系中提升侦查的地位,将犯罪与侦查的关系作为重点内容,且给与侦查 与犯罪学中其他部分同等重要的地位。
1. 关注侦查问题是犯罪学学科性质的要求。犯罪学是一门前犯罪学科,没有“犯罪 后”科学易于操作。M犯罪学前犯罪科学的学科性质决定了其必然关注犯罪预防。同时, 犯罪学又是一门现象学,犯罪人、被害人、犯罪行为都是犯罪现象的组成部分,犯罪预防 必然从这几个方面展开。但是前犯罪科学比较飘渺,不易操作,要想真正做好犯罪人预 防、被害预防、犯罪行为预防这几个方面,还需重视犯罪与侦查的关系,以侦查学知识为 基础且以侦查学方法进行深入探索。侦查行为直接面对一个个鲜活的犯罪行为,在这些 个别的犯罪现象中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犯罪人、被害人和犯罪行为,运用侦查学方法对 其进行研究有助于掌握犯罪人、被害人、犯罪行为的规律和特点。这些规律和特点将反映 犯罪的整体态势,对整体态势的科学把握有助于提升预防犯罪的认识水平,有利于提高 犯罪的认识能力。很多犯罪在预备阶段就被侦破正是得益于此,这些案件的侦破有效地 防止了犯罪实际损害的发生,达到了良好的犯罪预防效果。
2. 提升侦查地位是繁荣犯罪学研究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 谈会上的讲话中强调:“只有聆听时代的声音,回应时代的呼唤,认真研究解决重大而紧 迫的问题,才能真正把握住历史脉络、找到发展规律,推动理论创新。”犯罪学研究要想得 到繁荣,必须树立前沿问题意识。只有这样才能对现实热点问题进行有效回应。伴随着经 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犯罪现象会呈现出很多新特点、新变化。犯罪现象可分为宏观犯 罪现象和微观犯罪现象,这些变化和特点将通过个案的方式被侦查行为首先认识到。当 现有犯罪学理论无法解释和发现这些特殊问题时,这些问题就成为了前沿问题,有了进 一步深人研究的价值。将这些前沿问题的研究成果输人犯罪学中,犯罪学再对这些理论 成果进行延展性的再梳理,从而起到繁荣犯罪学研究的目的。
总之,侦查活动在治理犯罪和推进依法治国方面的广泛影响反映了对侦查问题进行 研究的必要性,而公安学一级学科地位的确立和侦查学理论的发展又提升了学界对侦查 问题的研究热情,而从侦查问题在现有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地位来看很难做到理论创新 与司法实践的同向而行。立足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实际,直面侦查问题研 究中出现的新问题,明确提出以刑事一体化为研究方法,这样可以有利促进相关问题的 解决。随着侦查问题越来越被犯罪学所关注,以犯罪行为为逻辑起点的其他学科会为侦 查问题的研究提供更大的平台,关注侦查问题会使对群体犯罪现象的统计更加精确,而 只有对犯罪现象进行科学的认知和把握,才会有高效科学的立法为认定犯罪的性质和特 征提供参考,了解各种犯罪的性质和特征,才能正确开展侦查活动。这些学科也会在眷注 侦查所秉承的打击犯罪、寻求正义的价值诉求上得到更快进步。参考文献:[1 ]孙先伟:《侦查学基础理论研究以公安学一级学科为背景》,人民曰报出版社2 016年版。[2 ]陈兴良:《刑法的知识转型(方法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 012年版。[3] 宋英辉,刘广三,何挺等著:《刑事诉讼法修改的历史梳理与阐释》,北京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4] [9]林山田,林东茂,林燦璋:《犯罪学》,三民书局股份有限公司201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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卑牵巧党2()2〇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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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阳)
Combing and Exploring the Relationship among Investigative Science,
Criminology and Criminal Jurisprudence
Su Xin',Liu Zhen.xin^
(l.Jilin Police College.Changchun Jilin 130117;
2. General Office of Heilonjyiang Provincial Party Committee,Haerbin Heilongjiang 150000)
Abstract: Investigation has traditionally been the subject of research in criminal procedure law. However,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first-level discipline of public security,investigation issues have also attracted attention from other disciplines in the criminal field,and they have started to influence related theories in criminal science. Tak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first- level discipline of pul)lic* security as an opportunity phased on the thinking of investigative science,using the research method of criminal integration,through the discussion of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criminal jurisprudence,criminology,and investigative science,the problem of insufficient knowledge of investigative science is solved. Under the general trend that investigative issues are getting more and more attention,research on investigative science is further promoted to provide intellectual support for crime management in the new era.
Key words: criminology;public security;investigative science;criminal jurisprud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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