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备动力管理制度
燃气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燃气管理,规范燃气系统设备和管道操作工作,以确保公司运营正常用气,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燃气系统管理的归口部门为设备管理部。 第三条 燃气管理要做到“燃气有计划、消耗有定额、节气有措施、考核有奖惩”等原则。
第二章 供用气管理工作要求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严格执行锅炉等用气设备运行规程、维修规程,安全技术规程等。
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完整保存各种基础技术资料,包括供气管网系统图、供气管网施工竣工图、锅炉设备图纸等资料。
第六条 燃气管理工作要求狠抓节气工作,做到经济合理运行,努力降低消耗和成本。
第三章 燃气设施设备管理
第七条 相关用气部门需配备二级计量仪表、主要用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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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部
岗位仪表配备率要达到100%,其他须达到80%以上。
第八条 相关用气工序或设备三级计量仪表配备率达到100%,其他可达到60%以上。
第九条 所有配备仪表都必须按照周期检定期限进行检定,检定率要达到100%。
第十条 定期组织锅炉和借用气系统的热平衡测试、分析工作,不断提高锅炉热效率。采用新型保温材料,以做到保温层齐全完整,降低热损失,提高换热设备的效率,使供用气设备和供用气干管单位面积热损失达到国家标准,不断提高热能的利用率。
第十一条 设备动力相关人员定期、分批进行锅炉等用气设备进行检验。
第四章 节约用气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定期组织节约用气检查,对节约用气有显著成绩或严重违反用气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实施奖惩。
第五章 供用气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十四条 各部门、子公司使用天然气需由公司统一组织并指导。
第十五条 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做好事故预防工作,保证其安全运行。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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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部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设备管理部编制,解释权归设备管理部所有。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水电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水电管理,保证经营资产用水用电需要,遵循“安全、计划、节约、方便”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公司经营资产的水电运营、增容审批、用水用电违章查处新改建工程供水供电方案审查、节能技改方案制订等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使用于公司水电管理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运行、维护
第四条 设备管理部对经营资产的水电系统进行保障、运行、维护等并履行管理、检查和监督职能。
第五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公司经营资产的水电供应和水电系统运行、计量、收费等工作,变配电设施的管理维护。
第三章 停水、停电
第七条 如遇自来水公司、供电局安排计划停水、设备管理部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通知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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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部
用水、用电部门及子公司。
第八条 因工程建设(施工、检修等)需要区域性停水、停电,设备管理部应根据具体情况,提出相应的处理方案,并通知相关用水、用电部门及子公司。
第九条 除设备管理部人员,其他任何部门、子公司和个人不得擅自停水、停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用电、用水部门、子公司和设备管理部人员可以立即停水、停电:
(1)发生或可能引发人身伤害等重大事故时; (2)发生爆炸、火灾、自然灾害、外力破坏等突发性事故时;
(3)水、电例行检修;
(4)单一建筑物内部水电维修。、
以上情况的处置应在安全第一的原则下,尽可能缩小停水、停电范围,并迅速逐级报告。
第四章 增容、规划
第十条 公司营业资产的水、电新建工程,须将供水、供电方案通过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改建工程,凡涉及到水电设施新建或改造,均需将供水、供电和内部水电系统改建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严格按照公司《设备故障管理制度》、《设备检修管理制度》实施。
第十一条 为保证公司经营资产设施的安全检查和运行,未经设备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子公司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现有供电线路与上下水管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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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部
第五章 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依据兰州市供电局和自来水公司的水电费价格、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在相关部门、子公司允许下,按月分摊水电费用。
第十三条 因子公司管理不善或者使用不当,造成水电表失准、毁坏,其损失由相关部门、子公司参照历史分摊费用最高月份两倍计算。
第六章 违章、查处
第十四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私接水电、毁坏电表表、私自拆装或移动水电表或以不正当手段使计量装置失准等,均视为盗窃水电。盗窃水电者,设备管理部有权责令其改正,视情节轻重,按部门、子公司历史水电用量最高月份基数,处以一至五倍的罚款。
第十五条 部门、或子公司如需新安装或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如空调、取暖器、电炉等),须经设备管理部同意后方可安装使用。禁止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大功率用电设备,一经发现,设备管理部人员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 凡未经设备管理部批准,任何部门、子公司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水电设施新建(改建),改变原供电线路和上下管线等。一经发现,设备管理部有权要求立即停止使用。屡教不改者,设备管理部有权停水、停电。
第十八条 对违章使用和盗窃水电的行为,任何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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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部
子公司和个人均有权监督并向设备管理部举报
第七章 节能降耗
第十九条 杜绝水、电浪费是节约成本开支的一项重要措施,公司员工有责任自觉节约用水、用电。
第二十条 设备管理部负责水电管线的检修。其他部门、子公司若发现水电部件损坏,有责任及时通知设备管理部予以维修,预防“跑、冒、滴、漏”。
第二十一条 办公场地应做到人走灯灭,及时关闭电脑、打印机、空调等用电设备。晴天尽量利用日光办公,少开灯或不开灯。办公区域内公共场所灯具下班后由当班保安人员负责检查是否关闭,办公室内灯具及空调电源未关闭的,由当班保安人员通知相关责任人关闭电源,如仍未关闭电源的每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或子公司负责人50.00元,责任人100.00元。保安人员未履行职责的,扣当班保安人员服务费20.00元
第二十二条 公司办公场地及设备机房应严格控制空调温度设置(除重要核心机房外),一般机房不低于26℃,特殊温度要求机房不低于28℃,办公空调夏季不低于26℃,冬季不高于18℃。如未按规定执行,每发现一次扣责任部门负责人50.00元,责任人100.00元。
第二十三条 泛光照明灯、景观灯、道路灯、草坪灯等灯光按照不同季节定时开关。展览中心、大剧院泛光照明灯根据不同季节每天天黑时定时打开至当晚22点关闭,道路灯因安全监控照明的需要天亮时关闭。射灯、彩灯平时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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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管理部
关闭。若遇重大活动及重要节假日,公司所有室外照明按规定及要求开放。
第二十四条 油机供电时,首先保障公司运营用电(展览、演出、会议活动),在负载允许的情况下可送生活用电(照明、办公)。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设备管理部制定,其解释权、修改权归设备部所有。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经总经理办公会议审批后,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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