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优质工程奖评选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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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核工业系统施工企业加强科学管理,提高施工技术水平和工程质量,多创优质工程,并配合中国建筑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及其它国家级奖项的评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核工业优质工程奖\"是对工程建设质量达到同行业先进水平的核工业系统施工企业给予的荣誉奖励。
第三条 \"中国核工业优质工程奖\"是在核工业系统各施工企业推荐的优质工程或已经获得地市级优质工程奖的基础上进行评选。
第四条 \"中国核工业优质工程奖\"设一个等级,每年上半年评选一次,由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部组织实施。
第二章 评选工程范围
第五条 申报\"中国核工业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必须是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并已经建成或投入使用的新建工程,且符合下列要求:
(一) 新建大中型国防工程、核工程、核电站工程(建筑或安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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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办公楼、写字楼、综合楼、展览馆或图书馆等建筑工程;
(三)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新建住宅小区,18层或2万平方米以上的单体高层住宅;
(四)造价1亿元以上的工业设备或成套装置安装工程;
(五)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市政工程和公共建筑工程;
(六)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独立桥梁、高速或一级公路;
(七)50万立方米以上的土石方工程;
(八)其它工程的规模参照鲁班奖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六条 申报工程的设计应合理、先进,符合国家和行业设计标准、规范。
第七条 申报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或行业施工技术规范及有关技术标准要求。施工质量已经按国家或行业验评标准进行了检验和评定。
第八条 申报工程如系一个单位工程,其主要分部工程的质量必须优良(主体、装饰、屋面、设备安装等),且分部工程优良率必须达80%以上;如系多个单位工程组成,单位工程质量必须全部合格,优良率(按面积或个数计)不低于85%,其中主体单位工程质量必须优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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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申报工程如是受地方政府或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监督的工程,其质量等级必须经质量监督机构检验、核定;其他工程项目应由建设单位或投资各方核验和鉴定。
第十条 申报工程在建设过程中未发生过三级以上重大安全事故。
第十一条 申报工程必须经过一个冬雨季的考验,且未发生质量问题。
第十二条 申报工程自竣工验收至申报评选的时限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曾申报过\"中国核工业优质工程奖\",因工程本身的原因未被评上的工程项目,不得再申报。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材料
第十四条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各成员单位申报的工程项目, 由各建设公司负责审核、筛选后统一向集团公司工程部申报。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各单位申报的工程项目,由其主管部门审核、筛选后统一向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部申报。
第十五条 申报材料的内容
(一)《中国核工业优质工程奖申报表》2份。
(二)工程概况和施工质量情况的文字资料2份。
(三)施工质量等级校验资料复印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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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评选为地市级优质工程证书复印件1份。
(五)工程总承包合同或施工合同书复印件1份。
(六)反映工程概貌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各部位彩色照片一套。
(七)有解说词的工程录象带一盒(或多媒体光盘)。
第五章 评选组织
第十六条 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设立优质工程评审组(每年度临时组建),评审组由核工业系统有关单位的专家组成。日常工作由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办理。
第十七条 评审组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料审查。资料审查合格后,评审组对申报工程进行现场复查。现场复查时,一般只做外观、使用功能和技术资料检查,必要时进行实测实量评定,同时征求建设、使用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的意见,并写出审查报告。
第十八条 评审组根据申报表和审查报告进行综合评议,最终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出\"中国核工业优质工程奖\"。
第六章 奖 励
第十九条 凡获\"中国核工业优质工程奖\"的工程项目,由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颁发相当于部级优质工程奖证书,并对获奖企业通报表彰。
第二十条 获奖企业可根据本企业情况,对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精神和物质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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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申报和评审工作均须实事求是,坚持高标准、严要求。对弄虚作假者,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奖励,追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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