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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2023-04-08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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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 71-010

G 09 备案号:

AQ AQ/T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0000-00-00发布 0000-00-00实施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发布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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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本标准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TC288/SC3)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安全工程研究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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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规范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施工、验收、以及试生产运行各个过程中,需要重点加强

管理的内容。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立项、施工、验收、试生产运行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其他行业建设项目可以参照执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6179 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险化学品 Hazardous chemicals

指具有爆炸、燃烧、助燃、毒害、腐蚀等性质且对接触的人员、设施、环境可能造成伤害或者损害的化学品。 3.2

新建项目 New project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3.3

改建项目 Reconstruction project

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3.4

扩建项目 Expansion project

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3.5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 Hazardous chemicals construction project

指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 3.6

安全设施 Safety facilit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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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3.7

设项目方 Construction Project owner 指工程建设项目的投资方或使用方。 3.8

单机试车 Single unit commission

现场安装的驱动装置空负荷运转或单台机器、机组以水、空气等为介质进行的负荷试车,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机械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3.9

联动试车 Combined commissioning

对规定范围内的机器、设备、管道、电气、自动控制系统等,在各自达到试车标准后,以水、空气等为介质所进行的模拟试运行,以检验其除受介质影响外的全部性能和制造、安装质量。 3.10

投料试生产 Trial production

对建设项目的全部生产装置按设计文件规定的介质打通生产流程,进行各装置之间首尾衔接的试运行,以检验其除经济指标外的全部性能,并生产出合格产品。 4 项目设立、设计

4.1 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项目方应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论证的主要内容包括:

a)建设项目潜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 b)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c)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4.2 建设项目应委托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设计单位应指定具有相应设计资质和能力的设计人员担任设计工作,确保有足够的资源来实施项目的设计工作,并对建设项目的设计负责。设计时必须做到安全、环保、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4.3 设计应选用成熟的生产工艺。若采用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或新产品,必须依据已经经过鉴定的符合安全要求的试验报告。试验规模放大的设计必须有依据证实其安全可靠。

4.4 设计活动应按照建设项目的特点进行策划,明确设计进度、难点和主要控制点。在建设项目的设计过程中须严格按照可行性设计、详细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的顺序进行,并在适当的设计阶段进行设计审核。设计周期应合理,严禁为使项目提前投产而缩短项目的设计周期。

4.5 建设项目方应根据有关规定,在项目的可行性设计阶段,申请该建设项目的设立安全审查。 4.6 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项目方应当选择有资质的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的设立进行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卫生预评价。

安全评价一般可选择国际、国内通行的安全评价方法。对国内首次采用新技术、工艺的建设项目的工艺安全性分析,除选择其它安全评价方法外,宜选择危险和可操作性研究法(HAZOP)进行评价。在用HAZOP进行评价时,除对工艺本身进行分析评价外,还必须考虑上游设施、下游设施及公用工程间的相互间的联系及其作用。在评价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在项目的详细(初步)设计阶段由设计单位进行妥善解决。

4.7 设计单位应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4.8 依托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方应将与建设项目配套的现有企业生产、储存条件的改造与建设项目的建设同步进行,并体现在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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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在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的各个审查阶段,必须分别通过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

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核查,对建设项目拟采取的安全对策及建议、安全设施设计、风险预测与对策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建设项目拟采用的安全设施是否可以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4.10 施工图设计一经审查批准,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已审查过的主要内容进行修改时,必须重新报请原审查单位批准后实施。 5 施工管理

5.1 施工承包商管理

5.1.1 施工承包商资格审查

建设项目方应建立选择施工承包商的标准和程序,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资格进行审查。依据审查结果,形成合格的施工承包商名录,并定期评价、更新合格施工承包商名录。施工承包商资格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a)承包商过去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 b)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 c)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 d)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 e)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

f)承包商安全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g)承包商对员工的培训情况; h)承包商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5.1.2 确定施工承包商

建设项目方应根据项目施工类型、作业风险情况,明确对施工承包商的安全管理要求,要求包括应执行的标准、规范及针对该项目的所有安全管理制度。

从施工承包商名录中,确定符合项目安全管理要求的施工承包商,并通过招标的方式,最终确定建设项目的施工承包商。 5.1.3 签订合同的要求

建设项目方与施工承包商签订合同时,必须包含安全方面的内容,应明确: a) 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b) 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c) 承包商活动应按与建设项目方相同的安全管理标准进行管理; d) 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e) 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f) 承包商在项目施工中不对环境造成污染;

g) 承包商必须接受建设项目方或委托方的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h) 承包商应执行建设项目方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 5.1.4 教育培训

施工承包商进入施工现场实施作业前,必须接受施工前的安全教育培训,建设项目方应对项目的施工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应考试合格后发证,并做好培训记录,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持证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业。

在特殊区域施工或从事特殊作业时,建设项目方必须明确施工承包商在特殊区域内或特殊作业所需的安全培训要求,并组织实施。 5.2 施工过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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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基本要求

a)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应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b)建设项目方和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健全各级安全责任制和各项管理制度。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应制订切实可行的安全目标,并明确安全管理需要达到的标准。

c)建设项目方应要求施工承包商建立施工项目的安全保障体系。施工承包商应保证按照每50名工人配1名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比例为现场配备足够的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d)施工承包商在项目施工前,应对施工方案进行安全技术交底,被交底人员应书面签字确认,并在施工中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e)施工承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以及必要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必须为从业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f)施工承包商应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的报告内容应包括:

1)建设项目概况;

2)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3)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 4)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g)严格项目施工进度管理。项目建设方严禁要求施工承包商缩短正常施工工期,施工承包商严禁为了赶工期、抢进度而忽视施工安全。

h)建设项目方和施工承包商宜设置安全宣传栏,通过发布安全检查结果、每月事故总结报告和安全宣传报等信息,以促进和增强施工现场人员的安全意识。 5.2.2 施工现场管理

a)施工总平面和分项工程施工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安全要求;施工需要的临建设施及机具、材料和水、电、气(汽)管网等,都应符合安全、防火和职业卫生要求。

b)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施工安全防护措施应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施工承包商应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天气条件的变化,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施工承包商应当在施工现场的显著或危险部位设置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警示牌。

c)施工承包商应对施工过程中可能导致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特殊设施等做好专项防护措施。

d)当正常运行的装置与项目施工区相邻或在正在运行的装置区域内进行项目施工时,建设项目方应明确划分施工区和生产区,应通过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现场围墙等方式将施工区和生产区进行有效隔离,并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所有的施工活动必须限制在施工区域内,并由标桩和栅栏标明。

e)施工承包商在围护上应张贴和悬挂适当的标志和警示牌以告知所存在的危险及该区域主管的姓名和联系方式;晚间仍需保留的围护以及靠近公路的围护,施工承包商应正确安装黄色警示灯。

f)施工承包商应使用信号、旗号、灯光、警报、路障、篱笆、标志、布告和其他方式标明危险,告知员工危险的种类和位置。

g)施工承包商应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及噪声、振动对人和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h)施工承包商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以防止油品、化学品等泄露对土壤、地下水、地表水造成污染。

i)施工现场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应通过监控,减少和避免在办公区域存放易燃易爆材料。材料必须妥善放置,通道应保持畅通;存储材料应远离热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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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施工承包商应将施工现场的工作区与生活区分开设置。施工现场临时搭设的建筑物应经过设计

计算,装配式的活动房屋应具有产品合格证。施工现场应设置必要的医疗和急救设备;作业人员的膳食、饮水等供应,必须符合卫生标准。

k)当施工区域内设有地下管线时,建设项目方应明确标识地下管线的位置、走向、管内介质等,并通告施工承包商,严禁在施工过程中从事可能损坏地下管线的作业活动。

l)施工现场安装的临时照明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标准。临时使用的220伏照明线路必须相对固定,符合安全要求,并经常进行检查和维修;悬挂的照明设备高度要在2.6米以上,并且不能被随意移动;当悬挂高度低于2.5米时,照明设备应安装防护罩;施工现场的电缆沟和地面孔洞要用厚木板盖上,并固定,在醒目的位置上设立警示标志;容器内应使用12V安全电压的照明设施。

m)施工现场内的坑、井、孔洞、陡坡、高压电气设备、易燃、易爆场所等,必须设置围栏、盖板、危险标志,夜间应设信号灯。每天施工结束时,不得留有明沟;如果管沟没有回填,应采取设置路障和标识、安装照明设施、安排值班人员等措施。

n)施工现场的电器设备、工具、线路必须配有专职电工维护管理。所有电气设备、电气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及其相连的金属构件,必须采用保护接地或保护接零,其接地电阻不得超过4欧姆;架设的高、低压线路必须符合电气工作安全规程要求;塔吊、龙门吊及铆焊平台等必须保持接地良好,其接地电阻<10欧姆。

o)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防护设施、安全标志,未经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不得移动或拆除。 p)施工现场的道路必须保持通畅,道路宽度、转弯半径必须保证行车安全要求,场地狭小、行人来往和运输频繁地点,应设临时交通指挥和交通标志。

q)施工区域内车辆应限速行驶。工地限速宜为5公里/小时或者按交通警示牌规定的限速。 5.2.3 施工作业管理

a)建设项目方应要求项目的施工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进行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价,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具体的作业活动特点,开展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活动,以明确从事作业活动时的控制重点;根据人员和设备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安全控制措施,明确作业方法、流程及操作要领;针对作业活动特点和现场作业环境条件,制定安全防护措施,编制紧急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b)建设项目方应对施工承包商根据危险辨识、风险评价的结果制定的安全控制措施及应急预案进行审查,以确保其有效性、适用性。

c)建设项目方宜制定标准作业程序,并将标准的工作程序提供给施工承包商,督促施工承包商按照标准的作业程序执行。

d)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工作许可证制度,以便对现场所有与项目相关的活动实施充分有效的控制。 e)在项目建设现场有两个以上施工承包商进行施工时,应由建设项目方和项目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管理现场安全工作,并明确各个施工承包商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

f)施工过程中,有关动火作业、受限空间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断路作业、动土作业以及设备、电气操作等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的要求执行。

g)施工过程中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技术说明书(MSDS)。使用危险材料时,必须识别危险材料使用、储存以及发生危险情况涉及的区域,应采用围栏或路障以及安装必要的设施进行适当的隔离,防止其溢出对人员或环境造成危害。

h)夜间作业时必须提供具有足够强度的照明设备,夜间施工人员应配备手电或者应急灯等急救设施,施工承包商应尽可能的减少夜间作业。在雨、风、雪或者沙暴天气严禁夜间作业。

i)进行上、下垂直交叉作业时,应系挂安全网;严禁将物品、工具等上、下抛掷,应用工具袋或绳索传递。

j)新建项目与正在生产运行的系统需要对接时,建设项目方应制定具体施工方案,与对接处相连的生产系统必须倒空和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加装盲板使生产系统与改建系统完全隔离;周围的地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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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排污系统已经排油和用水彻底冲洗或已经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已具备动火等作业条件时,方可进行动火等作业。 5.2.4 消防管理

a)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建立健全消防管理制度,在施工现场应采取有效的消防措施。

b)储存、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者在火灾易发生部位作业时,应采取特殊的消防措施。 c)施工现场应按规定设置数量符合规定要求的消防栓和消防器材。 d)消防器材应专人管理,定期检查。 5.2.5 施工机械管理

a)施工承包商作业人员应遵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进人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使用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

b)施工承包商应建立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的采购、使用、定期检查、维修和保养制度。 建设项目方应对施工承包商的施工机械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c)施工承包商必须采购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的机械设备及安全防护用具,各种设备和用具进场使用或更换使用之前必须经过检查,检查不合格的,严禁投入使用。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和机械设备必须由专人管理,按照标准规范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保持机械设备完好,并建立相 应的资料档案。

d)施工承包商应为特殊设备和设施制定安全标识制度,例如脚手架、焊机、气割设备、吊装设备和起重装置、电气设备和工具以及其它危险性较大的机械设备,必须经标识表示已经得到许可后方可使用。

e)进人施工现场的垂直运输和吊装、提升机械设备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检测检验机构对检测检验结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f)各施工机械的转动和危险部位,都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起重机械、木工机械、焊接设备上的各种安全防护设施必须齐全、完好。

g)施工承包商应采取措施保证使用的工具、量具、仪表和其他检查测量器具和试验设备均保持正确的量程、型号和精度;所有标定都应记录存档。

h)手持式电动工具和移动式电气设备,必须绝缘良好,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漏电保护装置。 5.2.6 施工材质管理

a)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对设备与材料材质的检查与试验。对于任何材料所发现的质量问题,都应当进行明确标识,严禁提供使用。

b)当施工过程中发现使用的材料是不符合要求的,施工承包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只有对发现的问题制定了解决方案并得到监理方、建设项目方的批准,施工承包商才能继续施工。

5.2.7 应急和事故管理

a)建设项目方和施工承包商都应成立各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设项目方和施工承包商应根据各自的管理职责制定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制定的应急预案内容应满足相关规定的要求。

b)建设项目方和施工承包商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各种应急预案的培训。建设项目方制定的总体应急预案必须向施工承包商传达清楚,并要求施工承包商参加现场的应急演练。

c)建设项目方和施工承包商应根据演练结果和施工阶段的变化,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进行必要的修订,修改后的应急预案应及时通知相关人员。

d)施工过程中发生的所有事故和未遂事故,施工承包商必须向建设项目方汇报,调查和分析导致其发生的原因,调查应集中在事故根源或管理制度缺乏方面,并采取妥善的纠正和预防措施,以防再次发生。建设项目方和施工承包商还应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效果实施跟踪、验证。 5.2.8 检查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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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建设项目方必须对现场施工的施工承包商进行安全管理,监督检查。建设项目方和施工承包商

应针对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制定具体的检查标准,相关人员定期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应立即按规定提出整改要求,并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b)施工现场应搞好安全管理工作,应加强安全生产氛围的建设工作,通过安全培训、安全月等形式进行常规性的安全教育,同时应发挥安全会议、黑板报、违章曝光栏及警示牌等的作用,强化宣传教育效果。

c)通过定期检查、调查事件与伤害事故、定期开会评估安全健康绩效等方式定期审查施工承包商的安全健康绩效。 6 项目验收

6.1 建设项目施工安装完成后,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施工安装,按设计要求进行核对。

6.2 建设项目方应组织相关生产人员对建设项目进行“三查四定”(三查即查设计漏项、查工程质量及隐患、查未完工程量;四定即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定任务、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限期完成)。

6.3 建设项目方或总承包方应组织设计、施工、生产方进行联合检查,共同签字确认,对发现的问题必须指定专人负责限期完成。

6.4 建设项目安装竣工必须满足的条件:

a)配管工程全部完成(包括保温伴热管线); b)仪表一次调试全部完成;

c)电器设备绝缘试验完成,并具备供电条件;

d)凡有条件进行单机试运的转动设备,已经试车合格; e)管道的吹扫、化学清洗工作结束;

f)设备及管道经过水压试验合格; g)系统气密试验合格; h)充填物充装合格;

i)分析化验室已交付使用; j)保温及刷漆工作基本完成;

k)界区内上下水道、道路竖向整平; l)照明及通讯工程已完成;

m)现场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的要求;

n)供应商的设备、仪器安装使用等技术资料交接完毕,施工记录资料齐全准确;

o)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6.5 建设过程中安装的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等)经法定单位检测检验并取得《安全使用证》。

6.6 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方除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项目进行质量验收外,还应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已竣工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6.7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项目方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6.8 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项目方应按照规定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6.9 建设项目应对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核查,对建设项目已采取的安全设施配备与运行、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与演练等情况进行审查,确定其已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过程安全生产的需要以及应急处理的需求。

6.10 建设项目方应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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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建设项目方应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当地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6.12 建设项目方应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7 投料试生产

7.1 试生产前的培训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领导干部、专业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以及员工都必须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考试合格才能任职或上岗。

建设项目方应在项目建设阶段,根据建设工期,制订培训计划,并保证培训时间和培训质量。安排的实习培训时间应在半年以上,重点是熟悉和掌握岗位工艺流程、工艺操作、工艺过程控制和设备性能,并要求参加培训的人员应掌握工艺操作、工艺控制、设备维护使用以及安全规定等。 7.2 资料编写

7.2.1 建设项目方或总承包方应对投料试生产前的各项作业活动进行危险识别和风险评价,并根据辨识和评价结果编制各种方案。主要包括:

a) 系统清洗、吹扫、气密、干燥、置换等方案; b) 单机调试方案; c) 大机组试车方案;

d) 三剂装填、干燥、硫化、升温还原及再生方案; e) 工业炉化学清洗(煮炉)、烘炉等方案; f) 联动试车方案; g) 投料试生产方案; h) 事故处理预想方案。

7.2.2 建设项目方应在充分收集国内外有关安全的资料和案例的基础上,编制相关的安全技术规程和资料:

a) 国内外同类危险化学品装置事故案例汇编;

b) 每种危险化学品物质详细的预防措施,如运输、贮存、生产使用的注意事项,泄漏时的处理方法、灭火、急救措施等; c) 安全操作技术规程;

d) 安全、消防设施使用维护管理规程和消防设施分布及使用说明。

7.2.3 建设项目方或总承包方应根据工艺流程及其操作特点,编制完成工艺流程图、岗位操作法、工艺卡片、工艺技术规程、安全技术规程、事故处理预案(包括关键生产装置和重点生产岗位)、分析规程、检修规程、主要设备运行规程、电气运行规程、仪表及计算机运行规程、联锁整定值等生产技术资料。同时应编制、印刷好岗位记录表和技术台帐。

7.2.4 编制切实可行的总体试生产方案。总体试生产方案的核心是编制一个试生产统筹控制计划,安排好各项工作的衔接,指导工程扫尾和试生产工作,总体试生产方案由建设项目方或总承包方负责组织编写。对于引进装置,各阶段的试车方案除经相应的领导批准外,还应经过供应商现场技术人员书面确认之后方可执行。

建设项目方、设计方、施工承包商等相关方应按照各自的职责,按照总体试生产方案的要求,完成各自的工作任务,确保试生产统筹控制,按照计划完成试生产工作。试生产方案应包括的内容:

a) 试生产目的;

b) 试生产组织、试生产负责人及参加人员; c) 试生产必须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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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试生产所需准备工作及检查内容的目录;

e) 试生产所需外部协作条件及临时设施的方案;

f) 试生产所需原料、燃料,化学药品和水、电、汽、气、备品备件等物资清单; g) 试生产工艺条件及控制指标; h) 试生产程序和进度表;

i) 开、停车及紧急事故处理的程序与要求; 7.3 系统吹扫、水压试验、气密试验

7.3.1 在系统吹扫前,所有控制阀、管线上的过滤器、机泵入口的过滤网、孔板、涡轮流量计等仪表元件应全部拆除,根据需要用短管连接并挂牌编号,系统吹扫合格后,根据编号进行复位。

7.3.2 在系统吹扫前,所有的安全阀应拆除,对已设置上、下游阀门的安全阀应关闭其上、下游阀门;未设置上、下游阀门的安全阀应设置临时阀门并关闭。

7.3.3 系统吹扫时应注意单向阀方向,根据吹扫需要单向阀可先反向联接,待吹扫完毕后再改回正常流程。

7.3.4 系统吹扫时,应关闭全部仪表引压线,待系统基本吹扫干净后,再依次吹扫仪表引压线。 7.3.5 改扩建项目系统吹扫前,新、旧系统必须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 7.3.6 在系统吹扫期间,如需要加临时盲板,盲板应挂牌标记。

7.3.7 吹扫期间,所有倒淋阀、放空阀、排液阀、仪表引压线等应进行吹扫、排放,确保畅通。 7.3.8 系统吹扫时应按规定的顺序从“上游”到“下游”逐一吹扫,每吹扫合格一条管线后,应做记录,并在流程图上标记清楚。

7.3.9 操作人员在吹扫过程中,必须佩戴护目镜等个体防护用品。

7.3.10 在对系统、设备进行压力试验时,应尽量采用水压试验。水压试验时,试验区域应标示清楚,与试验无关的人员严禁进入试验区域。

7.3.11 水压试验完成后,试验介质的排放和处理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7.3.12 气密试验时应明确各系统气密的最后压力等级,高压系统气密应分若干个压力等级进行气密试验,真空系统还应进行真空泄漏试验。

7.3.13 当处于高处未设置操作平台的部位需要气密时,应设置临时操作平台和上下梯子,以保证气密人员的作业安全。

7.3.14 在气密试验中发现泄漏现象,应及时处理。在气密和更换垫片时,应检查法兰螺栓及安装情况、各个垫片的压力等级、材质等是否符合要求。在气密过程中,应做好气密记录,填好气密检查表,并由气密人员和负责人签字。

7.3.15 系统吹扫、水压试验、气密试验过程中,需要在高处作业时,作业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要求的安全带。

7.4 单机试车

7.4.1 单机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a) 施工记录等技术资料符合要求,发现的问题已消除(引进装置要经过供应商现场技术人员确认); b)单机传动设备(包括辅助设备)经过详细检查; c)单机试车相关配管已全部完成;

d)单机试车相关的管道吹扫、清洗、试压合格;

e)润滑、密封油系统已完工,油循环达到合格要求;

f)单机试车设备的供电条件已具备,电器绝缘试验已完成; g)单机试车设备的周围现场达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h)单机试车方案和相关操作规程已编制、审批; i)单机试车记录表格已准备齐全。

7.4.2 单机试车的全过程必须有专人操作、监护、记录、发现不正常情况立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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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3 单机试车过程中发现设备达不到标准时,必须妥善处理并重新试车直至确认达到标准要求,严禁把单机设备问题带到系统联动试车阶段。

7.4.4 单机试车结束后,由施工总承包方组织建设项目方(或监理)、设计、制造商、施工方等人员确认并填写试车记录,各方签字确认。 7.5 系统联动试车

系统联动试车应具备的条件:

a) 公用工程系统已稳定运行,能满足系统联动试车条件; b) 试车方案和相关操作规程已经编制、审批; c) 各项工艺指标业经生产管理部门批准; d) 仪表报警、联锁的整定值已经批准;

e) 生产记录报表已经准备齐全,印发到各岗位。 7.6 投料

7.6.1 设计单位应根据不同的承包方式,提供有关技术文件、提供开车指导和技术服务。 7.6.2 投料试车前必须进行检查,确认具备以下的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投料:

a)所有装置及配套工程,按设计(包括设计变更)全部施工完毕,设计应能够满足工艺要求;所有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必须经过严格的质量检查,确保设备、管件、材料、制造安装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

b)设备和管道的吹扫和清洗工作已经结束,设备、管道水压强度试验合格。 c)设备、管道均已经过气密试验,且系统气密试验和泄漏量符合标准要求。

d)所有的转动设备按规定经过详细检查,单体试车和联动试车符合要求,可以正常运行。

e)安全阀打压调试完毕,起跳灵敏,安装位置正确,并加铅封。

f)防爆板、阻火器、呼吸阀、水封、分子封、真空破坏器等符合工艺要求,安装正确。

g)就地安装的仪表,应有最高、最低极限标志,自控仪表(温度、压力、流量、液位、分析)经过调试灵敏好用。

h)报警及联锁的整定值经静态调试已准确好用。

i)高压消防水泵房、消防水池、泡沫装置、水幕、自动消防、消防通讯报警、可燃气体报警仪等,都应检测调试合格,具备使用条件,并在投料试车现场配备了足够消灭初期火灾所需数量的灭火器。

j)防雷、防静电设施和所有设备、管架的接地线要安装完善,经具有资质的部门检测合格,并出具合格的检测报告。

k)电话、信号灯、报话机、鸣笛、喇叭等通讯系统,调试合格,具备使用条件。 l)通风换气设备良好,达到设计的换气次数。

m)要求防爆的电气设备和照明灯具均应符合防爆标准,不经批准,严禁使用临时电线和灯具;经批准使用的临时电气设施必须满足防爆等级要求。

n)安全防护设施、走梯、护栏、安全罩等应坚固齐全,现场洗眼淋浴器畅通好用。 o)沟坑、阴井盖板齐全完整,楼板穿孔处应有盖板,地面平整无障碍,道路畅通无阻。 p)装置区内现场清扫完毕,无堆放杂物,日常使用的油品和化学药品应放置在指定的地点。 q)设备、管线的保温和防腐工作已经完成,并用汉字或代号将设备、管道、阀门、电气、仪表等的位号、名称、介质、流向标记完毕、清楚、齐全,厂区消火栓、地下电缆沟、交通禁令、安全井等标志齐全醒目。

r)开工必备的工器具及劳保用品齐全,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s)紧急救护器具齐全,包括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安全带、担架、急救箱等,员工应熟悉会用。 t)公用工程的水、电、汽、仪表风、氮气等已能按设计值保证供应。

u)凡需充填的触媒、填料、干燥剂、助剂的设备,全部按照要求装填完毕。 v)工业炉的烘炉已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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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原始记录和试车专用表格等均已准备齐全。

x)明确保运所需人员和联络的程序、方式。

y)编制完成投料试生产的应急预案,明确紧急事件下的通讯和报警措施、疏散路线、集合点、医疗和救护车的支援等,并经培训和现场演练。

7.6.3 成立投料试生产指挥组织机构,明确试生产过程中各自的职责;配备充足的已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并保证操作人员在投料试生产过程中得到充足的休息时间。

7.6.4 投料试生产时,生产现场附近的临时工棚、板房内的人员必须撤离到安全位置。

7.6.5 操作工、电气、仪表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按时巡检,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尽快处理。

7.6.6 在试生产过程中采样时应双人通行,一人取样,一人监护;取样时取样人员应佩戴护目镜、手套等个体防护用品;废弃的残液严禁就地排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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