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所有权改革
国企改革需要从“既要最大化经济效益,又要防止因经济改革而造成的分配不均或其它社
会问题”的观念中解放出来。从OECD国家的实践来看,全盘私有化并不是国企改革的唯一出路,而且,对于目前国家处于垄断地位的行业而言,私有化也未必有利。
但是,多种形式的所有权有利于提高国企效率,从而达到改革的既定目标。政府应明确定
义不同国企所追求的目标,正式将其划分为几大种类:纯营利类(最大化公共财产的金融回报)、经济基础设施类(最大化公共资产的总经济回报而非利润回报)和非商业目标类(提供社会服务和公共物品)。纯营利性国企就可以考虑私有化,而在其它两种情形中,一般可使用混合所有权。
公开上市可能是增强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有效方式,因为它要求国有企业采用国际公认的
信息披露、会计和董事会架构准则。
若条件允许,混合所有制改革可以考虑将社会资本——由股权基金、养老基金或其它形式
的社会基金所提供的资本——作为吸收外部资本的首选。社会资本的参与可以减少财富集中带来的风险和私人大企业对国民经济的主导。
国际经验表明,公私合作模式(PPP)是提供公共服务的有效工具。在公私合作模式比较
合适的领域,可以考虑将国有企业私有化或者降低它们的作用。
2. 国有资产的管理
国有资产管理模式不是唯一的。
对于执行政府战略目标的大型国企,政府仍可以拥有其所有权并直接管理。
对于其它国企资产的管理,设立专门的所有权管理机构、股权控股公司或其它类似的中央
协调机构都是可以的。所有这些机构都应向上级行政部门报告并接受国家机构的监督。
3. 国有企业的管理
无论国有企业采取何种所有权模式,政府都不应干预其日常管理。在这点上,《OECD指
南》提供了最佳实践的模板。具体而言,
确立董事会在国有企业最高权力机构的角色;
保护企业专业的所有权功能,保证其日常运作独立于监管机构; 保证透明度和问责;
应用市场原则促进健康的竞争环境;
促进国有企业管理层与监事会成员的专业性和独立性。
国有企业应建立必要的激励机制,以吸引更多具有竞争力的人才并促进专业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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