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惠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2008.01.24
• 【字 号】惠府[2008]20号
• 【施行日期】2008.01.24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通告
(惠府〔2008〕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了切实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防止其蔓延扩散,保护我市森林资源安全,巩固造林绿化成果,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植物检疫条例》、《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松材线虫病预防和除治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规定,现就加强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松材线虫病是一种隐藏在松树中,具有毁灭性的森林病害,被称为松树的“癌症”,列入国际、国内重要检疫对象。松材线虫病具有致病力强、传播速度快、除治难度大等特点,一旦传播,将对当地生态环境、外贸出口和经济发展带来严重影响。松墨天牛是传播松材线虫病的主要媒介昆虫,消灭松墨天牛是防治松材线虫病的重要环节。
二、我市的惠城区、惠阳区、博罗县、惠东县、大亚湾开发区已被国家划定为松材线虫病疫区,上述县、区松树需全部列为疫木管理。疫区内已发生松材线虫病的乡镇严禁进行松木商品材砍伐。其他未发生松材线虫病的区域需进行松木商品材砍伐的,必须经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取用和销售,以杜绝疫情传播。
三、加强检疫封锁,严格控制疫区内松类植物及其产品的外运。对疫区内确有利用价值的疫木要凭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疫木特别通行证》运往国家林业局批准或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疫木安全利用加工厂定点加工;没有利用价值的疫木就地进行无害化处理,不作任何用途。
四、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到国内、外松材线虫病疫区调运(进口)松材及其制成品、半成品。确因建设需要需从国内、外调入松材及其制品的(含包装物),必须事先向市森防检疫机构申报,详细登记供货地点、单位、数量、品种、运输路线、使用方式、检疫处理情况等,经审查同意后方可调入。货物调入后要进行复检,必要时进行药物除害处理,发现疫木要销毁处理。
五、公安、交通、工商、广电、电力、邮政、铁路、航运、海关、口岸、检验检疫等有关部门及各通信公司等单位须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协助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松材线虫病预防工作。运输企业(单位)不得承运无《植物检疫证书》的松类苗木、木材及其制品。
六、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的应尽义务,公民凡发现松林枯黄、发红死亡的情况,或发现疫区松材及其制品进入的,应及时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七、各县、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松材线虫病普查监测工作;各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采取措施,积极开展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抓好辖区内枯死松树的清理和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阻挠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的开展。
八、森防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依法对车站、机场、码头、旅游风景区、工矿企业、仓库、建筑工地、家俱工厂及其它有关场所进行检疫。有关部门和被检单位必须予以配合和协助工作,服从检疫检查。直接由海关口岸入境的松木制品及其包装物,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监测、检疫等工作,森防检疫机构应当给予配合。
九、对在松材线虫病防治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所称的松木制品包括各种用于承载、包装、铺垫、支撑、加固货物的松木木质材料用品,如松木包装箱、电缆盘、地坪架、托盘、垫木、枕木等。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惠州市人民政府二〇〇八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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