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气科院科技体制改革,促进本院的发展和稳定,进一步调动全院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国家的气象事业和经济建设做贡献。鼓励全院职工敬业爱岗,做好本职工作;鼓励多渠道、多途径争取任务、争取经费,使职工的收入与其贡献挂钩。通过对中国科学院、海洋二所、中国农科院等科研单位的调研,对原有的绩效津贴分配办法进行改革和完善,制定本办法。本办法将突出对院科研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项目、课题和有关科研成果的奖励。
一、课题经费提成奖励:
(一)本奖励适用于我院科技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所适用的研究和技术开发项目(课题)。
(二)由外单位到我院的项目(课题)经费到位后,可按当年到院经费(扣除有正式合同书、协议书或任务书规定的外协经费)的10%提取课题奖励。其中8.5%用于本项目(课题)成员的奖励,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实际工作进行统一分配;1.5%由院机关使用。
(三)请项目(课题)负责人本着“奖励先进和对项目(课题)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进行重奖”的原则,根据本项目(课题)的实际工作和各成员对本项目(课题)的贡献分配奖励经费,按月分配到每人的实际工资中。分配单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直接交院计划财务处执行,除院领导和征得院领导同意以外,课题组成员不得随意查问其他人员的分配数。计划财务处根据收到的分配单,将奖励经费直接打入个人工资卡,不在工资单中体现。
(四)院机关使用经费由院领导提出分配方案,交计划财务处按同样办法执行。
(五)国家“973”项目(包括今后可按规定发放人员费的项目、课题)可以在我院参加项目(课题)研究的专家不提取人员费的前提下(外单位参加研究的人员除外),由项目(课题)负责人参照本规定提取课题奖励,但不得重复提取;即此类项目可以在发放人员费和提取课题奖励中选择其一,但不得重复。
(六)本奖励的提取程序:
1、当年由外单位直接拨入我院的项目(课题)经费到位后,由计划财务处书面通知科技教育处;
2、科教处根据相关合同书(任务书、协议书等,下同)同项目(课题)负责人核对相关情况,并对经费进行分解;
3、根据合同书中所规定的外协任务核对外拨经费数,扣除外拨经费,计算院和中心两级管理费,计算本规定中的课题经费奖励金额;
4、核准无误后,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和项目(课题)负责人;
5、项目(课题)负责人根据课题经费奖励金额总额和相关分配原则提出经费分配方案(可将奖励经费平均分配到一个年度的每一个月中,即从经费到位的当月起的12个月内),根据本奖励的相关要求直接送计划财务处;
6、计划财务处根据收到的分配单,将奖励经费直接打入个人工资卡,不在工资单中体现。
7、项目(课题)若在我院设有二级课题(专题)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可以根据相关合同(协议)提出对到位经费进行直接分解(即到各课题本),并按分解后的经费提取院、中心管理费和课题奖励经费,以及进行奖励经费分配。但所有经费不得重复提取。原则上由直接对外签订合同的项目(课题)负责人决定。
二、科技成果奖励:奖励原则:对提高我院在大气科学界的学术地位和对院气象事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学术论文、著作、专利、科技成果奖励以及各种表彰等进行奖励。实行年度奖励制度,在每年年底前统计、审核获得奖励的项目,进行一次性奖励。
(一)学术论文,著作奖励
用于反映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研究人员理论学术水平及其积累情况,主要包括:著作和论文。奖励针对论文和著作,而不单针对作者进行奖励。论文和著作得到的奖励,由第一作者根据论文和著作写作过程中各人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根据不同项目及级别和奖励标准计算,计算公式为:奖励经费=水平积分x相应级别奖励标准
说明:l、A:本文的第一标注单位为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B:本文的第一标注单位为其他单位,第二标注单位为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C:本文的第一、二标注单位为其他单位,第三标注单位为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一篇论文只奖励一次,不得重复。
2、我院规定的刊物是:《大气科学进展》、《大气科学》、《气象学报》、《应用气象学报》、《自然科学进展》,其他学科学报一级的刊物(由相关学科的专家和院长常务会认定)。对于在规定刊物以外核心期刊(中国科学院文献检索中心核定的核心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水平积分见上表。
3、对于工程技术人员制定的各种操作规范、规程和技术报告(未正式出版、发表)等,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定通过,由中国气象局发文在全国气象台站执行的积分同在院规定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水平积分。
对于正式出版、发表并由中国气象局发文在全国气象台站执行的积分同在SCIE刊物上发表的论文水平积分。
4、著作:所有著作均要求正式出版社正式出版后,以10万字为标准,每超过10万字奖励相应增加一倍。以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为主,并且注明由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组织著作的,水平积分为1。我院专家负责其中某些篇章的写作,并表明我院是参加编写单位的,字数不少于5万字,水平积分为0.2。
5、以上各项奖励不重复奖励。(二)专利
对于以我院专家名义申请并得到批准的专利,该专利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属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和专家共有。在专利得到批准的当年,在有关专利档案材料正式归档后,给予一次性奖励。根据所申请的不同专利性质类别(例如: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等)给予不同金额(5000元至1000元不等)的奖励,此项奖励须得到院长常务会的批准。
(三)科技成果获奖情况
用于反映单位(或个人)的研究水平和科技成果情况。本项奖励用于对于获得各级奖励的我院项目的奖励。根据获奖情况,我院将对于获得国家级和省部级的奖励的科技成果进行院内奖励。院给予的奖励金额不固定。根据其所得奖金多少,院再给予相同额度的奖励。
(四)个人/集体受表彰奖励
根据个人/集体受表彰级别不同给予一次性奖励,标准如下:
对于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的个人/集体表彰,院给予的奖励金额不固定。根据其所得奖金多少,院再给予相同额度的奖励。
三、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原绩效津贴分配办法中相关奖励停止执行。已有规定与本办法相抵的将不再执行,有关问题科技教育处负责解释。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