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公司员工管理,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公司员工管理,除遵照政府有关法令外,悉按本规则办理;本规则所称员工,指本公司雇用男女从业人员而言。
二、雇 用
第三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按新进人员任用事务处理流程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行政部办理考选事宜。
第四条 新进人员考试或测验及审查合格后,由行政部办理试用申请表,原则上职员试用 3个月,期满考核合格者,方得正式雇用;但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五条 试用人员如有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试用不满三日者,不给工资。
第六条 试用人员于报到时,应向行政部缴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及相关学历证明。 (二)最后服务单位的离职证明。
(三)保证书及最近 3个月内半身免冠照片一张。 (四)人事资料。
(五)其他必要文件(如其他必要的同意书或证件等)。 第七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不得雇用: (一)被剥夺公权尚未复权者。
(二)受有期徒刑宣告或通缉,尚未结案者。 (三)受破产宣告,尚未撤销者。 (四)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五)亏欠公款受处罚有案者。 (六)患有精神病或传染病者。 (七)品性恶劣,经公私营机关开除者。 (八)体格检查经本公司认定不适合者。 (九)未满 18岁者。
第八条 员工一经正式雇用,临时性、短期性、季节性及特定性工作视情况应与本公司签订“定期工作协议契约书”,双方共同遵守。从业人员晋升办法另订。 第九条 员工应遵守本公司所有规章、通告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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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员工应遵守下列事项:
(一)服从领导,不得有阳奉阴违或敷衍塞职的行为。
(二)不得经营与本公司类似及职务上有关的业务,或兼任其他厅商的职务。
(三)全体员工务须时常锻炼自己的工作技能,以达到工作上精益求精,期能提高工作效率。 (四)不得泄漏业务或职务上机密,或假借职权,贪污舞弊,接受招待或以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
(五)员工于工作时间内,未经核准不得接见亲友或与来宾参观者谈话,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时,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地点,时间不得超过 15分钟。 (六)不得携带违禁品、危险品或与单位无关物品进入工作场所。 (七)不得私自携带公物及公司资料出公司。
(八)未经主管或部门负责人的允许,工作时间中不准任意离开岗位,如须离开应向主管人员请准后始得离开。
(九)员工每日应注意保持工作地点的环境清洁以及物品陈列美观。
(十)员工在工作开始时间不得怠慢拖延,工作时间中应全神贯注,严禁看杂志、电视、报纸以及抽烟,以便增进工作效率并防危险。
(十一)应通力合作,同舟共济,不得吵闹、斗殴、搭讪攀谈或互为聊天闲谈,或搬弄是非,扰乱秩序。
(十二)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以8小时为原则。
第十二条下员工上、下班均应亲自打卡计时,否则以旷工一日论处。 第十三条 员工如有迟到、早退或旷工等事情,依下列规定处分: (一)迟到、早退
1、员工均须按时间上、下班,工作时间开始后5分钟至30分钟以内到班者为迟到。 2、迟到者每次扣15元,扣款拨入福利金。 3、工作时间终了前30分钟内下班者为早退。
4、超过30分钟后,开始打卡到工者应办理请假手续,但因公外出或请假者,皆须报备并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5、无故提前30分钟以上下班者以旷工半日论,但因公外出或请假经主管证明者除外。 (二)旷工
① 未经请假或假满未经续假而擅自不到职以旷工论处。 ② 伪造出勤记录者,一经查明属实,均以旷工论处。 ③ 员工旷工,不发薪资及津贴。
④ 无故连续旷工 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 6日或一年旷工达 12日者,予以解雇,不发给资遣费。
四、待 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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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本公司以劳资兼顾、互助互惠为原则,给予员工合理的福利待遇。 (其待遇办法另订)。 第十五条 员工待遇分为:
(一)本薪:视从业人员学识、经历、技能、体格及其工作性质而定(金额另订)。 第十六条 员工待遇:月薪翌月 19--25日发放一次;新进人员自报到日起薪;离职人员自离职之日停薪,并按日计算。
第十七条 临时性、特定性工作人员待遇,另按“临时人员薪酬管理办法”办理。
五、休 假
第十八条 员工每月四天休息,每周周一至周五其中一天为休息日。
第十九条 休假日薪资及津贴照给,如工作需要加班时,应征得员工同意,并加倍发给薪资。 第二十条 员工连续工作满一定期限,每年给予特别休假;其日数规定如下: (一)服务满 1年以上未满 3年者全年给 5天特别休假。 (二)服务满 3年以上未满 5年者全年给 10天特别休假。 (三)服务满 5年以上未满 10年者全年给 14天特别休假。
第二十一条 员工特别休假,应自届满规定时间后,由劳资双方以不妨害工作或销售原则下,事先共同排定休假日期实施,并按请假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特别休假因年度终结或契约终止而未休者,其应休未休的天数,公司发给薪资。 第二十三条 员工留职停薪不予特别休假。
第二十四条 员工请假,事假应于一日前觅妥职务代理人并填写请假卡,照下列规定办妥后方得离开,否则以旷工论处;但因突发事件或急病不及先行请假者,应利用电话迅速向单位主管报告并于当日由单位主管或其代理人依下列规定代办妥请假手续,否则亦视同旷工。 (一)请假 1天(含)以内时,报请店长核准。 (二)请假 2天(含)以上,报请经理核准。
(三)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经理或店长留存办理。
六、奖 惩
第二十五条 员工奖励分: 本条与薪资制度标准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销售目标任务者(参照薪资标准)。 (二)拾物不昧(价值 300元以上)者(适情况订制奖励)。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适情况而定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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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荣誉者。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妥善处理顾客纠纷问题者。
(二)对工作及销售技能建议改进有成效者。 第二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维护公司或公司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二)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 2次者。
(四)服务每满1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三十条 员工惩罚分为 5种:
(一)警告:每次减发 3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二)记过:每次减发 10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三)大过:每次减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减发。 (四)降级:降级使用,相应核减薪资。 (五)开除:予以解雇。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经许可,擅自在商场内推销物品者。 (二)上班时间,躲卧休息,擅离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个人过失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者。 (四)妨害工作或团体秩序,情节轻微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情节轻微者。
(六)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过:
(一)对上级指示或有期限命令,无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响公司权益者。 (二)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而不听劝告者。 (三)对同仁恶意攻击或诬害、伪证,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经许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害或伤及他人者。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过: (一)擅离职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二)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业务、事务等团体秩序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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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变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者。 (五)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屡劝不听者。 (六)轮班制员工拒不接受轮班者。
(七)工作时间内做其他事情,如睡觉、玩弄乐器、下棋、阅读、炊煮„„。 (八)一个月内旷工达 5日者。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开除(不发资遣费): (一)对同仁暴力威胁、恐吓、妨害团体秩序者。 (二)殴打同仁,或相互殴打者。 (三)在公司、宿舍内赌博者。
(四)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经查事实者。
(五)无故损毁公司财务,损失重大或第二次损毁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经许可,兼任其他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者。 (七)在公司服务期间,受刑事处分者。
(八)一年中记大过满 2次功过无法平衡抵销者。
(九)无故连续旷工 3日或全月累计旷工 6日或 1年旷工达 12日者。 (十)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一)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十三)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入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场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经营上的机密(包括商场图纸、客户资料、商品价格、销售数据)致公司蒙受重大损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十八)明示禁烟区内吸烟者。 (十九)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擅离职守,致生变故使公司蒙受损害者。
(二十一)其他违反法令或劳基法或本规则规定情节重大者。 第三十五条 员工功过抵销规定 (一)嘉奖与警告抵销。
(二)记功 1次或嘉奖 3次,抵销记过 1次或警告 3次。
(三)记大功 1次或记功 3次,抵销大过 1次或记过 3次,员工功过抵销以发生于当年度为准。
七、加 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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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如因业务需要,可于办公时间以外指定员工加班,被指定的员工,除因特殊事故经主管核准者外,不得拒绝,违者以不服从主管人员领导论处。
第三十七条 工作人员如在加班时间内擅离职守者,除不发给加班费外,就其加班时数予以旷工论处。
第三十八条 员工加班情况,分店店长位按月统计备查。
八、留职停薪
第三十九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签请留职停薪: (一)久病不愈,逾 30天者。 (二)因特殊事故,呈请核准者。
第四十五条 留职停薪期满后未办理复职者,视为离职。
第四十一条 员工于留职停薪期间擅就他职经查明属实者,予以免职。
九、福 利
第四十二条 员工婚丧、住院,致赠礼金、奠仪或慰问金,其给予标准另订。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依劳动基准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发给员工年终奖金,员工在同一年度内所有功过经抵销后,增减其年终奖金。
十、保 险
第四十四条 员工就职满六个月者次月起每月补助社保补助150元。
十一、资 遣
第四十五条 员工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资遣: (一)停业或转让时。 (二)亏损或业务紧缩时。 (三)暂停工作在 1个月以上时。
(四)业务性质变更,有减少劳工必要,又无适当工作可安置时。 (五)劳工对于所担任工作确不能胜任时。 第四十六条 员工资遣先后顺序: (一)曾受惩诫者较未受惩诫者。 (二)工作效率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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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七条 员工资遣,通知日期如下:
(一)在公司服务 3个月以上未满 1年者,于 10日前通知。 (二)在公司服务 1年以上未满 3年者,于 20日前通知。 (三)在公司服务 3年以上者,于 30日前通知。
第四十八条 员工接到前条通知后,为另谋工作可于工作时间请假外出,但每星期不得超过 2日工作时间,请假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未能依照前条规定通知而即时终止雇用者,依前条规定预告期间工资及津贴照给,如经预告,发给预告期间工资。 第四十九条 员工因受惩罚而开除或自行辞职者,不以资遣论。 第五十条 员工资遣,依下列规定发给资遣费:
(一)在公司连续服务每满 1年者,发给相当于 1个月平均工资的资遣费。
(二)在本公司工作年资满 3年以上者,每满 1年加发相当于 10天本薪的资遣费,但剩余月数,或工作未满 1年者,以比例给予,未满 1个月者以 1个月计。
十八、安全与卫生
第六十九条 本公司各单位应随时注意工作环境安全与卫生设施,以维护员工身体健康。 第七十条 员工应遵守公司有关安全及卫生诸规定,以保护公司及个人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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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 工 规 章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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