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指导各市实施区域卫生规划,合理配置卫生资源,提高卫生综合服务能力和卫生资源利用效率,更好地满足全省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求和需要,根据国家和省医改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河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以下简称《标准》)。
第二条 卫生资源配置坚持满足需要需求、全面协调发展、能级对应、有保有控和分类指导的原则。
第三条 本《标准》的各项指标均为我省各区域至2015年末的卫生资源控制性或指导性配置标准。
第四条 本《标准》由各设区市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卫生机构配置
第五条 卫生机构按照满足需求、适度发展,能级清晰、职责明确,重点突出、结构协调,可及、公平,公立为主导、多元化办医的原则进行设置。
第六条 全省应设置医疗、公共卫生、医学科研、卫生培训等卫生机构。
(一)省级应设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医学科研、培训机构,大型综合医院以及承担区域性疑难病症诊治的专科医院等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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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区市应设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省会城市不重复设置)各1个,可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附设健康教育机构1个;按照布局合理、分工明确、重点突出的原则,设置不同等级的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应设置传染病院1个(或依托市级综合性医院设相对独立的院区),设置紧急救援中心1个,其它专科医疗机构和疾病防治等机构由各设区市在资源总量中按需设置。市辖区可根据需要设置独立的公共卫生机构或派出机构。
(三)县(市)设置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各1个;原则上设置综合医院、中医院各1个;在县(市)医疗机构附设急救中心1个;一般不再设置其它专科医院。县及县以下的传染病区附设在县级医疗机构。边远县(市)可考虑设置供血点1个。
第七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及民办医疗卫生机构设置纳入设区市统一规划。
第八条 基层卫生机构设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原则上每个街道或每3万~10万服务人口设1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适当设置若干个社区卫生服务站,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服务人口一般在1万人左右。推进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实行一体化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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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卫生院设置
乡镇卫生院包括一般卫生院和中心卫生院。原则上每个乡镇设置政府举办的卫生院1个。
(三)村卫生室(所)设置
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室(所);500人以下的行政村可以多村联办卫生室(所)或挂靠临近村卫生室(所)。
第三章 医疗机构床位配置
第九条 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主要依据服务人口数量、现有病床使用率及医疗机构的级别、功能等相关指标。
第十条 设区市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全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规划确定本区域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总数。民办等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床位配置数要纳入配置总数范围。
第十一条 县及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床位配置标准
(一)医疗机构的床位均指标准床位,不包括简易床、观察床。 (二)全省2011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3.01张~3.20张;2015年床位配置标准每千人口为3.70张~3.94张。
(三)城市2011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4.50张~4.78张;2015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5.53张~5.88张。
(四)县(市)2011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34张~2.50张;2015年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88张~3.07张。
(五)床位配置数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需要和需求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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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配置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床位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配置床位,至少设观察床5张;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床位,但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充分考虑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可设一定数量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床位配置
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第十三条 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
(一)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要综合考虑辖区的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卫生院的功能和承担的任务以及居民的卫生服务需要和需求情况合理确定。
(二)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6张~1.2张(中心乡镇卫生院可按每千服务人口1.2张床位设置),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三)乡镇卫生院服务人口按以下规定确定:一般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计算;中心卫生院按本乡镇常住人口加暂住人口,再加上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划定的辐射乡镇人口的三分之一计算。
第四章 卫生人力配置
第十四条 卫生人力配置包括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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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行政工勤管理人力等。
第十五条 卫生人力配置应与居民医疗卫生服务需要和需求及社会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人力配置标准 (一)医师配置标准
1、全省2011年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80人~1.82人;2015年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22人~2.24人。
2、城市2011年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21人~2.24人;2015年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71人~2.75人。
3、县(市)2011年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62人~1.64人;2015年医师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99人~2.01人。
4、医师配置数量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二)注册护士配置标准
1、全省2011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40人~1.41人;2015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72人~1.74人。
2、城市2011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98人~2.01人;2015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2.44人~2.48人。
3、县(市)2011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13人~1.15人;2015年注册护士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1.39人~1.41人。
4、注册护士配置数量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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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医技人力配置标准
1、全省医技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40人~0.50人。 2、医技人力配置数量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七条 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
(一)全省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4人~0.17人。
(二)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数量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卫生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卫生监督人力配置
(一)全省卫生监督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0人~0.12人。 (二)卫生监督人力配置数量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卫生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九条 妇幼保健人力配置标准
(一)全省妇幼保健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19人~0.22人。 (二)妇幼保健人力配置数量可根据本区域人口、经济发展水平以及医疗卫生需要量和需求量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
第二十条 行政管理工勤人员配置标准
(一)全省行政管理工勤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35人~0.45人。
(二)行政管理工勤人力配置数量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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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力配置标准 (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力配置标准
1、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根据所承担的职责、任务、服务人口、服务半径等因素进行人力配置。
2、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原则上每万名居民配置3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按全科医师与注册护士的比例为1∶1的标准配置社区注册护士;其它卫生技术人员不超过9名;非卫生技术人员按不超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总数的5%。辖区服务人口在5万居民以上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配置标准可适当降低。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至少有1名副高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公共卫生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
(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人力配置标准
社区卫生服务站可按每万名居民配备2名全科医师、1名公共卫生医师,每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在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中级以上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能够提供中医药服务的执业医师。每名执业医师至少配备1名注册护士。
第二十二条 乡镇卫生院人力配置标准
(一)乡镇卫生院人力配置标准根据其服务人口、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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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乡镇卫生院原则上按辖区服务人口的1‰配置人力,并实行总量控制。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乡镇卫生院人员配置一般不超过70名。一般乡镇卫生院的人力配置不应低于10名,不足10名的按10名配置;山区、坝上服务区域大、交通条件差的乡镇卫生院,按上述标准配置的基础上可适当增加1-3名。在人力配置总量中,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90%,行政后勤人员比例不得超过10%,公共卫生人员不低于3名~4名;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医师。
第二十三条 村卫生室(所)卫生人力配置标准
原则上每个村卫生室(所)应不少于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服务人口在1000名以上的村卫生室(所)或联办的卫生室(所),每增加500~1000名服务人口应增加1名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其中可包括1名女乡村医生(或执业助理以上资格医师)。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应重视卫生人才的培养,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提高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卫生人力的学历层次、技术职称,鼓励基层卫生人员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并获得执业(或职业)资格(合格)证书,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大型医用设备配置
第二十五条 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应坚持区域规划、分类规划、阶梯配置和统筹兼顾的原则,对不同区域、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和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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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质的医疗机构实行分类指导。
第二十六条 甲类大型医用设备的配置标准按卫生部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执行。
第二十七条 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标准 (一)X线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装置(CT) 1、主要配置二级及以上或相当规模的医疗机构。
2、按平均每个三级医院2台、每个二级医院1台,医师每200人、服务人口每13万人配置1台的配置标准,并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和县级行政区划进行综合测算,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配置数量。
3、每县(市)一般应配置1台;扩权县(市)和区域人口在40万人以上或人均GDP达到8000元以上的县(市)根据需要可按2台标准配置;区域内人口在80万人以上的县(市)根据需要可按3台标准配置。
(二)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1、主要配置三级医院和部分规模较大的二级医院(主要为县级医院)。
2、按平均每个三级医院1台、每个300张床位以上的二级医院1台、医师每900人、服务人口每60万人配置1台的配置标准,并结合各设区市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进行综合测算,以设区市为单位确定配置数量。
(三)800MA以上数字减影血管造影X线机(D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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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主要配置三级医院和少部分具备相应条件的二级综合医院。 2、按平均每个三级综合医院1台、每个400床以上的二级综合医院1台、医师每1500人、服务人口每100万人配置1台的配置标准,并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及心脑血管病发病率和死亡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配置数量。
(四)单光子发射型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仪(SPECT)主要配置三级综合医院。
(五)医用直线加速器(LA)
1、主要配置在设有肿瘤科的三级医院和二级综合医院及肿瘤专科医院。
2、按照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平均每8个,医师每1800人,服务人口每120万人配置1台的量化标准,并结合区域内经济发展水平及肿瘤发病率和死亡率进行综合测算,确定配置数量。
第六章 卫生经费配置
第二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认真贯彻落实《河北省贯彻实施政府卫生投入政策的意见》(冀财社【2009】88号),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明确政府卫生投入范围和方式,合理划分各级政府间卫生投入责任。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使政府卫生投入占经常性财政支出的比重逐步提高,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卫生总费用的比重。
第二十九条 各级政府要重点支持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服务、医疗保障和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建设。新增加的卫生投入应重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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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卫生、农村卫生、社区卫生、基本医疗保障、中医药等重点领域倾斜。
第三十条 省级和市级财政对卫生事业发展落后和财政困难地区,应给予专项扶持,加大对困难地区卫生事业的转移支付力度。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各设区市应按本《标准》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域卫生规划,由同级政府颁布实施。
第三十二条 本《标准》由省卫生厅会同省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标准》为试行,待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出台后,结合我省实际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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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
编制说明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以及国务院和我省医改工作安排部署,我们在总结与评价过去实施区域卫生规划的基础上,本着调整、充实、巩固、提高的原则,根据我省城乡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的需要和需求,卫生资源的规模和人口变化等相关情况,结合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现状,研究制定了《河北省卫生资源配置标准(2011~2015年)》(以下简称《标准》)。
一、《标准》基本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标准》共分七章,计三十三条。第一章总则,包括编制目的、编制原则、执行期限及执行主体4条;第二章卫生机构配置,包括设置原则、各类机构具体设置4条;第三章医疗机构床位配置,包括配置依据、各类医疗机构床位具体配置5条;第四章卫生人力配置,包括卫生人力范围、配置依据、各类卫生人力具体配置11条;第五章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包括配置原则、甲乙类设备具体配置3条;第六章卫生经费配置,包括配置依据、配置重点3条;第七章附则,包括标准应用及解释说明权3条。
二、《标准》编制的基本原则
在本《标准》编制过程中,主要坚持了如下五项原则: (一)满足需要需求的原则。将满足城乡居民的卫生需要和卫生需求作为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基础依据和最终目的。从调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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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分析和掌握现在卫生需要和卫生需求的水平,把握各类资源配置标准的高低、力度的大小,形成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围绕人的需要和需求转,体现“以人为本”的理念。
(二)全面协调发展的原则。针对卫生事业发展不平衡,结构不合理,资源不配套,能级不对等问题,综合考虑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公共卫生机构与医疗机构,中医与西医,城市与农村等资源配置的标准,力求通过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促进卫生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三)能级对应配置资源的原则。按照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规模、职能和任务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体现机会平等、能级对应、公平合理的原则。也体现职能和任务与供给能力和供给水平相对应,配置与之相适应的卫生资源。按能级配置卫生资源,有利于实现城乡卫生一体化规划,使城乡医疗卫生机构上下联动,优势互补,各尽其责,实现分级医疗。
(四)有保有控的原则。按照中央医改意见和实施方案要求,结合我省卫生实际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以期实现对医疗卫生事业的宏观调控,达到强基础建设,保重点项目,控盲目发展的目的。在保的方面,一是保公共卫生服务,政府提供公共卫生项目与卫生资源配置相对应,以逐步实现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的要求;二是保农村卫生,按照中央和全省卫生事业发展规划,本着填平补齐的原则,加强基础建设;三是保城市社区卫生,加大卫生资源配置力度,构建城市两级新型医疗服务体系;四是保卫生应急,按照自然灾害、群体事故和重大疫情的应急预案,保证所需卫生资源,做到未雨绸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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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分类指导的原则。在制定卫生资源标准中,充分考虑不同地理位置、不同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需要需求水平,不同人口数量和不同卫生资源基础的区域之间的差异,做到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从经济上考虑发达与不发达的差别;从地理位置上考虑平原与偏僻地区的差异;从医疗卫生资源上考虑基本满足和严重短缺区域的差异。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有针对性设计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使各市在实施区域卫生规划时便于掌握。
三、《标准》编制的总体思路
(一)注意处理好四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处理好尽力而为与量力而行的关系。每个规划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都是不同的,因而标准的高低是相对的。卫生事业的发展受经济发展的制约,在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中,必须做到与经济发展、财政实力、医保制度及人们需要需求水平相适应。鉴于我省民生政策不断完善,财政实力不断增强,医保制度进一步健全,需要需求量有所增加,本期规划从整体上比上期提高了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二是处理好近期发展与远期发展的关系。鉴于未来几年政府应着重解决看病难、完善机构建设,解决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解决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力提高等问题,为此,应在这几方面加强资源配置力度。除着眼当期的卫生资源配置外,又从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保健服务的长远目标上,提出不同阶段的配置标准。三是处理好城市与农村的关系。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应主要看是否能满足各自的需要需求。城乡一体化并不是城乡卫生资源配置标准一样化,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是人人享有,但在卫生资源配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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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上仍应按公共卫生机构的职能任务配置。四是处理好全面发展与重点发展的关系。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是全方位的,包括了卫生事业的各个方面。没有卫生事业的全面发展就不能整体进步,但没有重点发展就不能实现协调发展。结构性矛盾是卫生事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之一,解决的重要措施就是通过制定卫生资源配置标准来解决。
(二)统筹考虑城市和县(市)的资源配置。首先是对城乡卫生事业发展统筹考虑。尽管近几年各级政府加大对农村卫生的投入力度,但因城乡卫生资源存量基础差距较大,改变城乡卫生资源反差还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因此,《标准》本着能满足农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的需要需求为原则,留有适度发展空间,合理配置卫生资源。其次是注意预防与医疗的协调,从资源配置标准上扭转重治轻防的现象。由于我省城乡差距较大,人口变化比较明显,因此对医疗机构的床位、医师按城市和县(市)两大类进行了分别测算,对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和行政管理技能工勤人力的配置标准,从全省的角度进行分析、预测,力求符合实际。再次是对综合医院与专科医院的发展上注意协调,严格控制大医院的建设规模,控制大型医疗设备的购置,严格新增卫生资源准入制度。在配置标准上对中医、传染病、精神疾病等专科医院的发展给予适当照顾。最后是对部分卫生资源配置规定了下限标准和上限标准,中间留有浮动的余地,并允许各地依据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更符合当地实际情况。
(三)注重卫生资源结构的调整与质量的提高。本《标准》从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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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上对机构、床位、人力和设备配置标准进行了规定,但不能代替微观结构的全面调整。各市在执行《标准》时,应注重结构的全面调整。包括调整机构结构、调整布局结构、调整人员结构、提高卫生资源质量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业人口逐年向城市转移已是必然趋势,城市人口增加迅速,县(市)人口逐渐减少,使得原来城乡卫生资源配置差距较大的矛盾得到了有效的缓解,人口的变化越来越成为卫生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因而,各地在落实《标准》时,对一些向城市转移人口较多的县或乡镇,在卫生资源配置量上要从实际出发,留有适度发展空间,以满足当地居民对医疗卫生服务需要需求。
(四)主要运用的方法。一是运用比较的方法。通过分析本期与上期卫生资源配置环境的变化,从历史和现实、定性和定量、理论和实践等方面加以分析比较,客观提出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一系列指标,体现本期的特点。二是运用抓主要矛盾的方法。通过分析城市卫生、农村卫生、防保系统、医疗系统等各自的主要矛盾和矛盾主要方面,理顺思路,深入分析原因,找准重点,把握配置标准的尺度。三是运用整体联系的方法。从全方位,多角度,立体化和整体联系的角度,认识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内在联系和外在联系、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局部联系和全局联系,运用大卫生、大服务、大健康的观念来指导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的制定。
四、《标准》依据的主要资料
(一)参考资料。主要包括2005~2008年的《河北经济年鉴》、《河北统计年鉴》、《河北年鉴》、《河北卫生统计》、《河北省不同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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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运营情况》、《河北省第三次卫生服务调查》和《河北省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等有关资料以及有关政策规定;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标准(试行)》等。
(二)调查资料。抽样调查了张家口、承德、廊坊、保定、石家庄、唐山、邯郸七个城市的183家医疗机构、172家公共卫生及乡镇卫生机构、110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进行调查进行了调查,并运用SPSS16.0统计软件包对结果进行了分析处理。
(三)专家座谈。多次召开卫生业务管理、卫生经济、规划财务、卫生统计等方面专家和实际工作者参加的座谈会,听取专家和实际工作者从理论和实际、宏观和微观、定性和定量上,对卫生资源配置标准和区域卫生规划的调整提出的建议。
五、主要测算方法
本《标准》从实际出发,把握适度发展的原则,主要采用了“需要需求法”为主,辅以“资源/人口比值法”和“服务供给法”等常用的方法,使卫生资源配置总体上实现供求平衡,并与需要需求水平相适应,避免造成医疗卫生服务供求比例失衡,导致卫生资源闲置或浪费。
一是医疗机构资源配置标准的调整,主要采取需要需求法。依据2005--2008年医疗服务的相关数据为测算基础,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人口的变化等因素,确定医疗资源配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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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各类各级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妇幼保健资源配置标准的调整,主要采取“需要需要法”和“资源/人口比值法”。 综合考虑各级各类预防保健机构的社会功能、服务任务、辖区人口、服务范围,以及传染病和地方病发病率等因素,从实际需要出发配置卫生资源,以提高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和妇幼保健能力。
三是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卫生资源的配置,主要按照社区功能、任务、服务人口及范围等状况确定。重点根据服务人口确定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数量,各区域可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设立社区卫生服务站,注重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的结构调整。
四是乡镇卫生院卫生资源的配置,主要按照卫生院服务功能、服务人口、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状况确定。由于乡镇卫生院的具体情况不同,配置标准也不能搞一刀切,为此提出了相对具有一定弹性的标准。
五是村卫生室(所)医师的配置,主要根据村卫生室服务人口等因素确定配置数量。为最大限度地保障农村居民的健康,原则上确定了每个村卫生室(所)人员的配置底线。对服务人口较多的村卫生室、中心卫生室或多村联办的村卫生室(所)人员的配置可适当增加,并注意人员结构。
六、主要指标的测算与确定
鉴于我省近年城市人口增加和县(市)人口减少的情况非常明显,这直接影响着未来资源的配置,为此,在《标准》制定过程中,将人口的变化作为一项重要参数加以考虑,并在此基础上对各项指标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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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调整。
(一)卫生机构的设置
根据上一个规划期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结合全省实际,参考相关规定,本《标准》只对卫生机构提出了设置的原则,并重点明确了基层卫生机构的设置,提出了县(市)应设立新农合经办机构。
(二)床位的测算
1、床位的测算方法。首先,用2005~2008年以来全省床位数、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实际占用总床日数等计算年平均发展速度、实际床位使用率、模拟床位设置量(床位使用率在理想状态下的床位设置数)、床位配置标准量;其次,预测规划期各年的床位配置标准量,即用实际床位数乘以实际床位使用率,再除以标准床位使用率,之后乘以年平均发展速度(调整系数);第三,根据全省2008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预测规划期2011~2015年各年的人口数;第四,计算每千人口床位配置标准量,即用床位配置标准量除以预测人口数得到,用千分率表示。
2、标准床位使用率和调整系数的确定
(1)标准床位使用率的确定。全省2005~2008年各年的实际床位使用率分别为62.44%、59.34%、67.97%和71.92%。在综合考虑人口、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要需求以及实际床位使用率不断增加等各种影响因素的前提下,确定了标准床位使用率为城市80~85%;县(市)75~80%。
(2)床位调整系数的确定。全省2005~2008年,人口的平均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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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速度为1.0%,床位的平均发展速度为10%,实际开放总床日数的平均发展速度为8.0%,实际占用总床日数16.0%。2008年河北省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表明,居民住院率为4.6%(城市5.9%,农村4.1%),与2003年的2.6%(城市为3.3%,农村为2.3%)上升了79.7%(城市76.7%,农村79.0%),城乡居民的住院利用率呈上升趋势。在综合考虑人口、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保制度的完善等)、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要需求以及实际床位使用率不断增加等各种因素的前提下,主要对人口、住院率、实际开放总床日数和实际占用总床日数的平均发展速度进行了综合分析,用权重法等方法确定了床位配置的调整系数为6%。此系数作为2011~2015年各年床位的调整系数。
(3)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床位配置。依据中央编办等部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了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根据服务范围和人口配置床位,至少设日间观察床5张;原则上不设住院治疗功能的床位,但根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在充分考虑服务人口、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交通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可设一定数量的以护理康复为主要功能的病床,但不得超过50张;社区卫生服务站至少设日间观察床1张,不设病床。
(4)乡镇卫生院的床位配置。根据《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乡镇卫生院的床位应根据其服务人口数量、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按照其承担的基本任务和功能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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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乡镇卫生院床位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0.6张~1.2张,原则上不超过100张。
(5)床位测算公式。
第一步,床位配置标准数={(实际床位数×实际床位使用率)÷标准床位使用率}×(1+P)N;
第二步,某年每千人口床位配置数=某年床位配置标准数÷当年预测人口数×1000。
其中,P—系数;N—年份。 (三)卫生人力的测算
1、医疗机构医师的测算。首先,用2005~2008年全省现有人口数、医师数、诊疗人次数(门急诊人次数、门诊人次数),测算医疗机构门诊医师模拟配置量和配置标准量、住院医师配置标准量,其中,门诊医师的模拟配置量是用诊疗人次除以每名医师日均担负的诊疗人次乘以法定工作日得到的,然后用门诊医师模拟配置量乘以调整系数得到门诊医师配置标准量;住院医师配置标准量是用已经测算的标准床位配置量除以每名住院医师担负的床位数得到的;最后用门诊医师配置标准量和住院医师配置标准量相加得到医师配置标准量;其次,用门急诊人次年平均发展速度(调整系数),计算规划期各年医师配置标准量;第三,根据全省2008年的人口自然增长率,预测规划期2011~2015年各年的人口数;第四,计算每千人口医师配置标准量,即用医师配置标准量除以预测人口数得到,用千分率表示。
2、医师调整系数其它变量的确定。首先,医师调整系数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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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2005~2008年,人口的平均发展速度为1.0%,床位的平均发展速度为10%,医师的平均发展速度为9%(其中城市减少1%,县市增加19%),总诊疗人次的平均发展速度为21%,而河北省第四次卫生服务调查显示,就诊率逐年减少、住院率增加。在综合考虑人口、政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医保制度的完善等)、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要需求以及实际床位使用率不断增加等各种影响因素的的基础上,主要对人口、总诊疗人次、就诊率、住院率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用权重法等方法确定了医师配置的调整系数为6%,此系数作为2011~2015年各年医师的调整系数。其次,每名医师日均担负的诊疗人次确定为6.7人次。每名医师日均担负的诊疗人次的确定主要参考了2003~2007年河北省卫生发展情况简介,以及卫生部的相关资料。第三,法定工作日确定为250天。即: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250天。第四,门诊医师配置标准量是用门诊医师模拟数乘以(1+10%)得到的;10%为增加系数,主要是由于医生外出学习、休假等各种原因而造成的需要增加的量。第五,住院医师配置标准量是用已经测算得到的标准床位配置量除以每名医师担负的床位数得到的。每名医师担负的床位数较难确定,根据全省床位和医生的实际发展水平,确定每名医师担负的床位数为10张。
3、医师配置标准测算公式:
(1)医师配置标准数={诊疗人次数÷(每个门诊医师承担的平均工作量×法定工作日)+(床位配置标准数÷每名住院医师担负的床位数)}×(1+10%)×(1+Q)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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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Q--调整系数,N—年份。
(2)某年每千人口医师配置标准数=某年医师配置标准数÷当年预测人口数×1000。
3、注册护士的测算。为符合实际需要,通常用医护比来测算护士配置数。但是,该比值的确定是非常困难的,只能结合实际和考虑多种因素加以模拟和预测。卫生部出台的《中国护理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05~2010年)》提出,增加临床一线护士总量,提高护士队伍整体素质。2008年我省城市每千人口护士数为1.75人,县(市)每千人口护士数为0.60人;在综合考虑全省人口、经济发展、医疗卫生服务需要需求以及目前护士实际数量的情况下,本着适度发展的原则,确定了全省每千人口护士数为0.7人~0.9人,这样可以较大幅度地提高护士数量。
4、医技、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和行政管理工勤人力的配置。2008年全省医技、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和行政管理工勤人力每千人口数分别为0.41人、0.14人、0.08人、0.20人和0.35人。医技、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和行政管理工勤人力配置标准,需要用“资源/人口比值法”来进行测算。在总结“十五”和“十一五”期间全省卫生资源配置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着适度发展的原则,根据调查结果和专家咨询等方法,确定了医技、疾病控制、卫生监督、妇幼保健人员和行政管理工勤人力的配置比值,分别为:医技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为0.40人~0.50人;疾病预防控制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为0.14人~0.17人;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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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监督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为0.10人~0.12人;妇幼保健人力配置标准为每千人口为0.19人~0.22人;行政管理工勤人力的配置标准为0.35人~0.45人。
5、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力配置。依据《河北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冀机编办【2007】26号)和卫生部《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基本标准》(卫医发【2006】240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确定了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力配置以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人力配置。
6、乡镇卫生院人力配置。根据省编办起草的《河北省乡镇卫生院机构编制(试行)》以及国家的有关要求,确定乡镇卫生院人力配置标准为辖区人口的1‰,并实行总量控制。在人员配置总量中,卫生技术人员的比例不低于90%,其中公共卫生人员不低于2名~3名;医师总编制内配备一定比例的中医类别执业医师。
7、村卫生室(所)人力配置。参考外省市的做法,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鉴于我省乡村医生中执业助理及执业医师比例很小,从实际出发,确定的配置标准为:每个村卫生室(所)原则上应不少于1名医师(或乡村医生);服务人口在1000人以上的卫生室(所)、中心卫生室(所)或联办的卫生室(所)每增加500~1000名服务人口应增加1名医师(或乡村医生),其中可包括1名女医师(或乡村医生)。
8、对卫生人力的配置质量提出要求。《标准》提出要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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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人力的学历层次,重视人才的培养,鼓励基层卫生人力参加相应的岗位培训并获得执业(或职业)资格(合格)证书,全面提升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综合服务能力和综合服务水平。
(四)大型医用设备和卫生经费的配置
根据国家和我省制定的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规划,对甲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只提出原则要求,对乙类大型医用设备配置提出概括性条款和规定。卫生经费配置主要根据医改精神及中央和我省下发的政府卫生投入政策提出基本原则与要求。
七、《标准》的相关比较
(一)分类的不同。我省“十五”期间制定的《标准》,选择GDP、人口、人均收入等指标所计算出的综合指数,将全省11个设区市(省辖市)和138个县(市)分别划分为一、二、三类。根据区域分类,对每个区域提出了卫生资源配置标准。由于城镇化的速度不断加快,城市人口增加迅速、人口结构正在发生显著变化,在制定2011~2015年《标准》时,按照城市和县(市)两类自然形成的区域进行了预测和测算,突出了资源配置的全局观念,没有再对城市和县(市)进行分类。按照此《标准》设定的下限或上限,会出现个别城市人力资源的数量减少,这主要是由于结构原因造成的。各市可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加以调整。
(二)几项主要指标的对比见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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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主要概念的解释 (一)卫生机构
本《标准》中涉及的卫生机构包括: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防疫站)、卫生监督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精神卫生机构、采供血机构、急救中心、健康教育机构、医学科研和培训机构等。
(二)医疗机构
医疗机构指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审批注册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救治等机构,含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疗养院、护理院(站)、门诊部、诊所(医务室、卫生所)、村卫生室、专科疾病防治院(所、站)等。
(三)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是指从事疾病预防控制与公共卫生技术管理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四)卫生监督机构
卫生监督机构是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卫生法律和法规的授权,对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行使卫生监督职责的执行机构。
(五)妇幼保健机构
妇幼保健机构是指妇幼保健中心及妇幼保健站院(站、所)。 (六)精神卫生机构
精神卫生机构为承担精神疾病防治的机构。 (七)采供血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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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
(八)急救中心
急救中心(重症医学中心) 是向居民提供高水平院前院内急救服务的医疗机构,并承担相应的高等医学院校教学和科研任务。
(九)执业(助理)医师、注册护士
依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护士执业资格证书,经注册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执业的专业医护人员。
(十)床位
床位是指医疗机构用于治疗目的而设置的床位。编制床位指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数。实有床位指年底固定实有床位数,包括正规床、简易床、监护床、超过半年加床、正在消毒和修理床位、因扩建或大修而停用床位。不包括产科新生儿床、接产室待产床、库存床、观察床、临时加床和病人家属陪侍床。
1、实际开放总床日数
实际开放总床日数是指年内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开放病床数总和,不论该床是否被病人占用,都应计算在内。包括消毒和小修理等暂停使用的病床,超过半年的加床。不包括因病房扩建或大修而停用的病床及临时增设病床。
2、实际占用总床日数
实际占用总床日数是指医院各科每日夜晚12点实际占用病床数(即每日夜晚12点住院人数)总和。包括实际占用的临时加床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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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人入院后于当晚12点前死亡或因故出院的病人, 按实际占用床位1天进行统计,同时统计“出院者占用总床日数”1天,入院及出院人数各1人。实际占用总床日是计算医院现有病人数、病床工作日、病床使用率、病床周转次数等医疗指标的基础。
(十一)人口自然增长率
人口自然增长率指一定时期内人口自然增长数(出生人数减死亡人数)与该时期内平均人口数之比,通常以年为单位计算,用千分比来表示。计算公式为:人口自然增长率=(年内出生人数-年内死亡人数)/年平均人口数×1000‰=人口出生率-人口死亡率。它是反映人口发展速度和制定人口计划的重要指标,表明人口自然增长的程度和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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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床位配置标准
2008年实有数
市
人口数
城市 县(市) 合计
2209.39 4928.47 7137.86
床位数 90411 123576 213987
每千人口床位数 4.09 2.51 3.00
2011年每千人口床位数 高限 4.78 2.50 3.20
低限 4.50 2.34 3.01
2015年每千人口床位数 高限 5.88 3.07 3.94
低限 5.53 2.88 3.70
与2008年比较 (增减) 高限 45534 34984 80518
低限 37537 25074 62611
表2 医师配置标准
2008年实有数
类别
人口数
城市 县(市) 合计
2209.39 4928.47 7137.86
医师数 45926 63145 109071
每千人口医师数 2.08 1.28 1.53
2011年每千人口医师数 高限 2.24 1.64 1.82
低限 2.21 1.62 1.80
2015年每千人口医师数 高限 2.75 2.01 2.24
低限 2.71 1.99 2.22
与2008年比较 (增减) 高限 17684 40735 58420
低限 16805 39645 56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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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3 护士配置标准数
2008年实有数
类别
人口数
城市 县(市) 合计
2209.39 4928.47 7137.86
护士数 38708 29756 68464
每千人口护士数 1.75 0.60 0.96
2011年每千人口护士数 高限 2.01 1.15 1.41
低限 1.98 1.13 1.40
2015年每千人口护士数 高限 2.48 1.41 1.74
低限 2.44 1.39 1.72
高限 18541 42960 61502
与2008年比较 (增减)
低限 17750 42197 59947
表4 2008年医技、监督、疾控、妇幼、工勤人员数
类别 城市 县(市) 合计
人口数 2209.39 4928.47 7137.86
医技人力数 11838 17265 29103
卫生监督人力数
1753 3722 5475
疾病控制人力数
3297 6397 9694
妇幼保健人力数
4770 9158 13928
工勤管理人力数
12663 12430 25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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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 2015年医技和妇幼人力配置标准与2008年比较表
医技人力数
类别
2015年配置标准 低限
城市 县(市) 合计
9251 20636 29887
高限 11564 25795 37358
与2008年比较 (增减) 低限 (2587) 3371 784
高限 (274) 8530 8255
2015年配置标准 低限 4394 9802 14196
高限 5088 11350 16438
妇幼保健人力数
与2008年比较 (增减) 低限 (376) 644 268
高限 318 2192 2510
表6 2015年监督、疾控、工勤人力配置标准与2008年比较表
卫生监督人力数
类别
2015年配置标准 低限
城市 合计
1850 5977
县(市) 4127
高限 2544 5675 8219
与2008年比较(增减) 低限 97 405 502
高限 791 1953 2744
疾病控制人力数
2015年配置标准 低限 3238 7222 10460
高限 3932 8770 12702
与2008年比较 (增减) 低限 (59) 825 766
高限 635 2373 3008
工勤人力数
2015年配置标准 低限 8094 18056 26151
高限 23215 33622
与2008年比较 (增减) 低限 5626 1085
高限 (2256) 10785 8529
10407 (4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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