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电气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要求

电气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要求

2023-05-1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1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第三章 电气部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3.1.1 条 配电装置的布置和导体、电器、架构的选择,应符合正常运行、检修、 短 路和过电压 等情况的要求。

第 3.1.2 条 配电装置各回路的相序排列宜一致,硬导体应涂刷相色油漆或相色标志。 色别应为 L1 相黄色, L2 相绿色, L3 相红色。

第二节 主接线

第 3.2.2 条 配电所专用电源线的进线开关宜采用断路器或带熔断器的负荷开关 .

第 3.2.3 条 从总配电所以放射式向分配电所供电时, 该分配电所的电源进线开关宜采用隔离 开关或

隔离触头。

第 3.2.5 条 10kV 或 6kV 母线的分段处宜装设断路器。

第 3.2.11 条 接在母线上的避雷器和电压互感器 , 宜合用一组隔离开关。

第 3.2.12 条 由地区电网供电的配电所电源进线处,宜装设供计费用的专用电压、电流互感 器。 第 3.2.13 条 变压器一次侧开关的装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以树干式供电时,应装设带保护的开关设备或跌落式熔断器;

二、以放射式供电时,宜装设隔离开关或负荷开关。当变压器在本配电所内时,可不装 设开关。 第 3.2.15 条 变压器低压侧电压为 0.4kV 的总开关, 宜采用低压断路器或隔离开关 。当有继 电保

护或自动切换电源要求时,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均应采用低压断路器。 第 3.2.16 条 当

低压母线为双电源,变压器低压侧总开关和母线分段开关采用低压断 路器时 , 在总开关的出线侧及母线分段开关的两侧,宜装设刀开关或隔离触头。

第三节 变压器选择

第 3.3.1 条 变压器台数应根据负荷特点和经济运行进行选择。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 宜装 设两

台 及以上变压器:

一、有 大量 一级或 二级负荷 ; 二、季节性负荷变化较大; 三、集中负荷较大。

第 3.3.2 条 装有两台及以上变压器的变电所, 当其中任一台变压器断开时, 其余变压器的容 量应

满足一级负荷及二级负荷的用电。

第333条变电所中单台变压器 (低压为0.4kV )的容量不宜大于1250kVA。当用电设 备容量

较大、负荷集中且运行合理时,可选用较大容量的变压器。

第 3.3.4 条 在一般情况下, 动力和照明宜共用变压器 。当属下列情况之一时,可设专 用变压

器:

一、 当照明负荷较大或动力和照明采用共用变压器严重影响照明质量及灯泡寿命 时,可设照明专用变压器;

二、 单台单相负荷较大时,宜设单相变压器;

三、 冲击性负荷较大,严重影响电能质量时,可设冲击负荷专用变压器。

四、 在电源系统不接地或经阻抗接地, 电气装置外露导电体就地接地系统 ( IT 系统) 的低压电网中,照明负荷应设专用变压器。

第 3.3.5 条 多层或高层主体建筑内变电所,宜选用 不燃或难燃型变压器 。

第四节 所用电源

第 3.4.1 条 配电所所用电源宜引自就近的配电变压器 220/380V 侧。重要或规模较大的 配电

所,宜设所用变压器。柜内所用可燃油油浸变压器的油量应小于 两回路所用电源时,宜装设备用电源自动投入装置。

第五节 操作电源

第 3.5.3 条 小型配电所宜采用弹簧储能操动机构合闸和去分流分闸的全交流操作。

第四章 配变电装置 第一节 型式与布置

第 4.1.3 条 不带可燃性油的高、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的电力变压器,可设置在同一 房间内。

具有符合 IP3X 防护等级外壳的不带可燃性油的高、 低压配电装置和非油浸 的电力变压器,当环境允许时,可相互靠近布置在车间内。

注: IP3X 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径 大于 2.5mm 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第 4.1.5 条 在同一配电室内单列布置高、 低压配电装置时, 当高压开关柜或低压配电屏顶面 有裸

露带电导体时,两者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

2m;当高压开关柜和低压配电屏的顶面

封闭外壳防护等级符合 IP2X 级时,两者可靠近布置。

注: IP2X 防护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电器外壳防护等级》的规定,能防止直 径大于 12mm 的固体异物进入壳内。

100kg。当有

第 4.1.7 条 变电所宜单层布置 。当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应设在底层。设于二层的 配电室

应设搬运设备的通道、平台或孔洞。

第 4.1.8 条 高(低)压配电室内,宜留有适当数量配电装置的 备用位置 第 4.1.9 条 高压配电

装置的柜顶为裸母线分段时, 两段母线分段处宜装设绝缘隔板, 其高度

不应小于 0.3m 。

第 4.1.11 条 户外箱式变电站 和组合式成套变电站的进出线宜采用电缆。

第 4.1.12 条 配电所宜设辅助生产用房。

第二节 通道与围栏

第 4.2.2 条 露天或半露天变电所的变压器四周应设不低于 1.7m 高的固定围栏 (墙)。变压器 外廓

与围栏(墙)的净距不应小于 0.8m,变压器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 0.3m,相邻变压 器外廓之间的 净距不应小于 1.5m。

第 4.2.5 条 设置于变电所内的非封闭式干式变压器, 应装设高度不低于 1.7m 的固定遮 栏,

遮栏网孔不应大于 40mrW 40mm变压器的外廓与遮栏的 净距不宜小于0.6m,变 压器之间的 净距不应小于 1.0m。

第426条 配电装置的长度大于 6m时,其柜(屏)后通道应设两个出口,低压配电装 置两个出

口间的距离超过 15m时,尚应增加出口。

第 4.2.8 条 当电源从柜 (屏) 后进线且需在柜 (屏) 正背后墙上另设隔离开关及其手动操动 机

构时,柜(屏)后通道净宽不应小于 可减为 1.3m 。

1.5m,当柜(屏)背面的防护等级为 IP2X时,

第五章 并联电容器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5.1.1条本章适用于电压为10kV及以下作并联补偿用的电力电容器装置的设计。

第 5.1.2 条 电容器装置的开关设备及导体等载流部分的长期允许电流,高压电容器不 应小于电

容器额定电流的 1.35 倍,低压电容器不应小于电容器额定电流的 1.5 倍 第5.1.3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放电装置,使电容器组两端的电压从峰值

降至50V所需的时间,高压电容器不应大于

(V2倍额定电压)

5min ;低压电容器不应大于 1min。

第二节 电气接线及附属装置

第 5.2.1 条 高压电容器组宜接成中性点不接地星形,容量较小时宜接成三角形。 低压 电容器组

应接成三角形。

第 5.2.2 条 高压电容器组应直接与放电装置连接,中间不应设置开关或熔断器。低压 电容器组

和放电设备之间,可设自动接通的接点。

第 5.2.3 条 电容器组应装设单独的控制和保护装置,当电容器组为提高单台用电设备 功率因数

时,可与该设备共用控制和保护装置。

第 5.2.4 条 单台高压电容器应设置专用熔断器作为电容器内部故障保护,熔丝额定电 流宜为电

容器额定电流的1.5?2.0倍。

第 5.2.5 条 当电容器装置附近有高次谐波含量超过规定允许值时,应在回路中设置抑 制谐波的

串联电抗器。

第 5.2.6 条 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同时,应将电容器的外壳和支架 接地。

当电容器的额定电压低于电力网的标称电压时, 应将每相电容器的支架绝缘, 其绝缘等级应和电力网的标称电压相配合。

第三节 布置

第 5.3.1 条 室内高压电容器装置宜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当电容器组容量较小时,可设 置在高压

配电室内,但与高压配电装置的距离不应小于

1.5m。

低压电容器装置可设置在低压配电室内,当电容器总容量较大时,宜设置在单独房 间内。 第 5.3.2 条 安装在室内的装配式高压电容器组,下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应小于

0.2m,上层电容器的底部距地面不宜大于 于1.0m。高压电容器布置不宜超过三层。 第533条 电容器外壳之间(宽面)的净距,不宜小于

宜小于 0.2m。

第5.3.4条装配式电容器组单列布置时,

网门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1.5m。

第5.3.5条 成套电容器柜单列布置时,柜正面与墙面距离不应小于

时,柜面之间距离不应小于 2.0m。

第六章 对有关专业的要求

2.5m,电容器装置顶部到屋顶净距不应小

0.1m。电容器的排间距离,不

网门与墙距离不应小于 1.3m;当双列布置时,

1.5m;当双列布置

第 6.2.1 条 高压配电室宜设不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窗台距室外地坪不宜低于 低压配电室可设能开启的自然采光窗。配电室临街的一面不宜开窗。

1.8m;

第 6.2.2 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门应 向外开启 。相邻配电室之间有门时, 此门应能双向开启。

第 6.2.3 条 配电所各房间经常开启的门、窗,不宜直通相邻的酸、碱、蒸汽、粉尘和 噪声严重的场所。

第 6.2.4 条 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止雨、雪和蛇、鼠类小动物从采 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第 6.2.5 条 配电室、电容器室和各辅助房间的内墙表面应抹灰刷白。地(楼)面宜采 用高标号

水泥抹面压光。配电室、 变压器室、电容器室的顶棚以及变压器室的内墙面应 刷白。 第 6.2.6 条 长度大于 7m 的配电室应设 两个出口 ,并宜布置在配电室的两端。 长度大于 60m时,宜增加一个出口。当变电所采用双层布置时,位于楼上的配电室应至少设一个 通向室外的平台或通道的出口。

第 6.2.7 条 配电所,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第四节 其他

第 6.4.1 条 高、低压配电室、变压器室、电容器室、控制室内,不应有与其无关的管 道和线路通过。

第 6.4.2 条 有人值班的独立变电所,宜设有厕所和给排水设施。

第 6.4.3 条 在配电室内裸导体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和明敷线路。当在配电室内裸导

体上方布置灯具时,灯具与裸导体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 1.0m,灯具不得采用吊链和软线 吊装。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