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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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事会会议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了使市法学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理事会会议由全体常务理事组成。
第三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也可委托一名副会长(秘书长)召集并主持会议。
第四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两次。必要时可以临时召集,也可以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常务理事会会议必须有过半数的组成人员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为有效。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的常务理事会会议,其决议须得到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同意方为有效。
第五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讨论、决定下列重要会务工作:
(一)讨论、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会议的日期、会议议程和须经审议决定事项的草案;
(二)提交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工作报告审议稿; (三)推选专职副会长、秘书长,根据会长提名确定副秘长;
(四)增补或者免除个别理事或常务理事,并提请下次理事会确认; (五)聘任学术委员会委员; (六)聘任学术委员会正副主任;
(七)根据会长或者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人选; (八)决定研究会的设立、调整和理事会领导成员; (九)决定会员的劝退或者除名;
(十)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的主要议题,由会长会议研究确定。
第七条 在常务理事会会议举行的前一周,办公室应将会议时间、议题、议程通知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提出新议题的,在会议举行前三天告知学会办公室,提请会长或委托的副会长决定。 临时召集的会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八条 学会机关部门负责人列席常务理事会会议。其他需要列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由秘书长决定。
第九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应作记录,并根据需要编发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由会长或者秘书长签发,印发常务理事会组成人员,报送市委政法委员会。
第十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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