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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部分内容及解释)

2020-12-29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

部分内容及条文说明

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8.5.1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并应配置移动式干粉等灭火设施。 8.5.2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总容量大于 50m或单罐容量大于 20m时,应设置固定式水喷雾或水喷淋系统和辅助水枪 (水炮) ;总容量不大于 50m3或单罐容量不大于 20m3时,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8.5.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设置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其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式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 。

8.5.4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用水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15L/s·m2 ,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计算。

2 距着火罐直径 (卧式罐按罐直径和长度之和的一半)1.5 倍范围内的邻近罐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应小于 0.15L/s·m,保护面积按其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8.5.5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与冷却面积,应满足下列规定:

1 着火罐及邻罐罐顶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 4L/min·m,冷却面积按罐顶全表面积计算。 2 着火罐及邻罐罐壁的冷却水供给强度不宜小于 2L/min·m2,着火罐冷却面积按罐全表面积计算,邻罐冷却面积按罐表面积的一半计算。

8.5.6 辅助水枪或水炮用水量应按罐区内最大一个储罐用水量确定,且不应小于表 8.5.6 的规定。

注:水枪用水量应按本表罐区总容量和单罐容量较大者确定。

8.5.7 总容量小于 220 m3或单罐容量不大于 50m3的储罐或储罐区,连续供水时间可为 3h ;其他储罐或储罐区应为 6h 。

8.5.8 储罐采用水喷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时,喷头应按储罐的全表面积布置,储罐的支撑、阀门、液位计等,均宜设喷头保护。

8.5.9 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罐容量大于 400m3时,供水竖管不宜少于两条,均匀布置。

2 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控制阀应设于防火堤外且距罐壁不小于 15m 的地点。 3 控制阀至储罐间的冷却水管道应设过滤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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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 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

8.6.1 石油天然气生产装置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油气、站场设计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 定,但不应小于表 8.6.1 的规定。火灾延续供水时间按 3h 计算。

注:五级站专指生产规模 50×104m3/d 的天然气净化厂和五级天然气处理

8.6.2 三级天然气净化厂生产装置区的高大塔架及其设备群宜设置固定水炮;三级天然气凝液装置区,有条件时可设固定泡沫炮保护;其设置位置距离保护对象不宜小于 15m ,水炮的水量不宜小于 30L/s 。

8.6.3 液体硫磺储罐应设置固定式蒸汽灭火系统;灭火蒸汽应从饱和蒸汽主管顶部引出,蒸汽压力宜为0.4~1.0MPa ,灭火蒸汽用量按储罐容量和灭火蒸汽供给强度计算确定,供给强度为 0.0015kg/m3·s,灭火蒸汽控制阀应设在围堰外。 8.6.4 油气站场建筑物消防给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本规范第 8.1.2条规定范围之外的站场宜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2 建筑物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应符合本规范第 8.6.5 条的规定。

3 建筑物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 的规定。 8.6.5 石油天然气生产厂房、库房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物料性质、操作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体积及外部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室外设有消防给水系统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 5000m3的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

8.6.6 天然气四级压气站和注气站的压缩机厂房内宜设置气体、干粉等灭火设施,其设置数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规范的有关规定;站内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其水量按本规范第 8.6.1 条确定。

8.6.7 石油天然气生产装置采用计算机控制的集中控制室和仪表控制间,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和手提式、推车式气体灭火器。

8.6.8 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天然气凝液生产装置区及厂房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并宜在装置区和巡检通道及厂房出入口设置手动报警按钮。 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8.7.1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消防车的,宜设置半固定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压力不应小于 0.15MPa ,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 60m 。

8.7.2 火车和一、二、三、四级站场的汽车油品装卸栈台,附近有固定消防设施可利用的,宜设置消防给水及泡沫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顶盖的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 45L/s 。 2 无顶盖的火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 30L/s 。

3 火车装卸油品栈台的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 30L/s 。 4 有顶盖的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 20L/s 。 5 无顶盖的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 16L/s 。 6 汽车装卸油品栈台泡沫混合液量不应小于 8L/s 。

7 消防栓及泡沫栓间距不应大于 60m ,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1h ,泡沫混合液连续供给时间不应小于 30min 。

8.7.3 火车、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干粉灭火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消防冷却水量不应小于 45L/s ,冷却水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 3h 。

2 汽车装卸液化石油气栈台冷却水量不应小于 15L/s ,冷却水连续供水时间不应小于 3h 。

条文解释

8 消防设施

8.1 一般规定

8.1.1 石油天然气站场的消防设施,应根据其规模、重要程度、油品性质、储存容量、存储方式、储存温度、火灾危险性及所在区域消防站布局、消防站装备情况及外部协作条件等综合因素,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对容量大、火灾危险性大、站场性质和所处地理位置重要、地形复杂的站场,应适当提高消防设施的标准。反之,应从降低基建投资出发,适当降低消防设施的标准。但这一切,必须因地制宜,结合国情,通过技术经济比较来确定,使节省投资和安全生产这一对应的矛盾得到有机的统一。

8.1.2 采油、采气井场、计量站、小型接转站、集气站、配气站等小型站场,其特点是数量多、分布广、单罐容量小。若都建一套消防给水设施,总投资甚大;这类站功能单一布局分散,火灾的影响面较小,不易造成重大火灾损失,故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这类站场应按规范要求设置一定数量的小型移动式灭火器材,扑救火灾应以消防车为主。

8.1.3 防火系统的火灾探测与报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由于某些场所适宜选用带闭式喷头的传动管传递火灾信号,许多工程也是这样做的,为了保证其安全可靠制订了该条文。

8.1.4 因为本规范 6.4.1 条规定“沉降罐顶部积油厚度不应超过 0.8m ”,并且沉降罐顶部存油少、油品含水率较高,消防设施标准应低于油罐。

8.1.5 目前,消防水泵、消防雨淋阀、冷却水喷淋喷雾等消防专用产品已成系列,为保证消防系统可靠性,应优先采用消防专用产品。防火堤内过滤器至冷却喷头和泡沫产生器的消防管道、采出水沉降罐上设置的泡沫液管道容易锈蚀,若用普通钢管,管内锈蚀碎片将堵塞管道和喷头,故规定采用热镀锌钢管。为保证管道使用寿命应先套扣或焊接法兰、环状管道焊完喷头短接后,再热镀锌。

8.1.6 内浮顶储罐的浮顶又称浮盘,有多种结构形式。对于浅盘或铝浮盘及由其他不抗烧非金属材料制作浮盘的内浮顶储罐,发生火灾时,沉盘、熔盘的可能性大,所以应按固定顶储罐对待。对于钢制单盘或双盘式内浮顶储罐,浮盘失效的可能性极小,所以按外浮顶储罐对待。 8.5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消防设施

8.5.1 LPG 储罐,尤其是压力储罐,火灾事故较多,其主要原因是泄漏。 LPG 泄漏后迅速气化形成 LPG 蒸气云,遇火源爆炸 (称作蒸气云爆炸) ,并回火点燃泄漏源。泄漏源着火将使储罐暴露于火焰中,若不能对储罐进行有效的消防水冷却,液态 LPG 将迅速气化,火灾进一步失控。

压力储罐暴露于火焰中,罐内压力上升,液面以上的罐壁 (干壁) 温度快速升高,强度下降,一定时间后干壁将会发生热塑性裂口而导致灾难性的沸腾液体蒸气爆炸火灾 (一般称为沸液蒸气爆炸) ,造成储罐的整体破裂,同时伴随的冲击波、强大的热辐射及储罐碎片等还会导致重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某些发达国家的试验研究表明,在开阔区域的大气中, LPG 泄漏量超过 450kg 就有可能发生蒸气云爆炸,并随泄漏量的增加发生蒸气云爆炸可能性会显著增加。

通常全冷冻式 LPG 罐区总容量与单罐容量都较大,着火后如不进行有效消防水冷却,后果难以设想。美国《石油化工厂防火手册》曾介绍一例储罐火灾: A 罐、 B 罐分别装丙烷 8000m3 、 8900m3 , C 罐装丁烷 4400m3 , A 罐超压,顶壁结合处开裂了 180°,大量蒸气外溢, 5s 后遇火爆燃。在消防车供水冷却控制火灾的情况下, A 罐燃烧了 35.5h 后损坏, B 、 C 罐顶阀件被烧坏,造成气体泄漏燃烧。 B 罐切断阀无法关闭,结果烧了 6d ; C 罐充 N2 并抽料, 3d 后关闭切断阀灭火。 B 、 C 罐壁损坏较小,隔热层损坏大。

综上所述, LPG 储罐发生火灾后,破坏力较大,许多国家都发生过此类储罐爆炸火灾,尤其是压力储罐火灾,且都造成了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各国都非常重视 LPG 储罐的消防问题。 LPG 储罐发生泄漏后,最好的消防措施是喷射水雾稀释惰化 LPG 蒸气云,防止蒸气云爆炸;发生火灾后,应及时对着火罐及相邻罐喷水保护,防止暴露于火焰中的储罐发生沸液蒸气爆炸。另因天然气凝液与液化石油气性质相近,为此,一并规定天然气凝液与液化石油气罐区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

另外,本条规定移动式干粉灭火设施系指干粉枪、炮或车。

8.5.2 单罐容量较大和 (或) 储罐数量较多的储罐区,所需的消防冷却水量较大,只靠移动式系统难以胜任,所以应设置固定式消防水冷却系统。但具体如何规定,目前,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其他主要现行防火规范的规定不尽相同。由于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石油化工企业不同,消防站大都在站场外,有的相距甚远,且消防车配备较少,往往短时间内难以组织起所需灭火救援力量。所以采纳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另外,同时设置辅助水枪或水炮的作用是:当高速扩散火焰直接喷射到局部罐壁时,该局部需要较大的供水强度,此时应采用移动式水枪、水炮的集中水流加强冷却局部罐壁;用于因固定系统局部遭破坏而冷却不到地方;燃烧区周围亦需用水枪加强保护;稀释惰化及搅拌蒸气云,

使之安全扩散,防止泄漏的 LPG 爆炸着火。这需要在罐区四周设置消火栓,并且消火栓的设置数量和工作压力要满足规定的水枪用水量。

对于总容量不大于 50m或单罐容量不大于 20m的储罐区,着火的可能性相对要小,特别是发生沸液蒸气爆炸的可能性小,并且着火后需冷却的储罐数量少、面积小,所以,规定可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

8.5.3 天然气凝液、液化石油气罐区发生火灾后,其固定系统与辅助水枪 (水炮) 大都同时使用,所以固定系统的消防用水量应按储罐固定式消防冷却用水量与移动式水枪用水量之和计算。

设置半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的罐区,着火后需冷却的面积基本不会超过 120m ,所以规定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 20L/s 。这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是相同的。

8.5.4 本条规定了固定冷却水供给强度与冷却面积,依据或解释如下: 1 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 1) 国内外试验研究数据:

①英国消防研究所的皮·内斯在其“水喷雾扑救易燃液体火灾的特性参数”一文中,介绍的液化石油气储罐喷雾强度试验数据为 9.6L/min·m2。

②英国消防协会 G·布雷在其“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水喷雾保护”的论文中指出:“只有以 10L/min·m的喷雾强度向罐壁喷射水雾才能为火焰包围的储罐提供安全保护。”

③美国石油学会 (API) 和日本工业技术院资源技术试验所分别在 20 世纪 50 年代和 60 年代进行了液化石油气储罐水喷雾保护的试验,结果表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喷雾强度大于 6L/min·m2,罐壁温度可维持在 100℃左右,即是安全的,采用 10L/min·m2是可靠的。 ④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1982~1984 年进行的“液化石油气储罐火灾受热时喷水冷却试验”获得了与美国、日本基本相同的结果,即喷雾强度大于 6L/min·m2时,储罐可得到良好的冷却。

⑤美国 J·J·Duggan 、 C·H·Gilmour 、 P·F·Fisher 等人研究认为:未经隔离设计的容器一旦陷入火中,罐壁表面吸热量最小约为 63100W /m2(见 1944 年 1 月 A·S·M·E 学报“暴露于火中容器的超压释放要求”、 1943 年 10 月 NFPA 季刊“暴露于火中的储罐放散”、橡胶设备用品公司备忘录 89“容器的热量输入”等论文或文献) 。当向被火包围的容器表面以 8.2L/min·m2供给强度喷水时,罐壁表面吸热量将减小到 18930W/m2(见橡胶设备用品公司备忘录 123 即“暴露火中容器的防护”一文) 。

2) 国外标准规范的规定。从搜集到的欧美、日本等国家的协会、学会标准来看,大都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的最小消防水雾喷射强度为 10L/min·m2。

3) 国内相关规范的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是第一部规定液化石油气储罐冷却水供给强度的国家规范。其主要依据就是上述美国石油学会 (API) 和日本工业技术院资源技术试验所的试验数据以及美国消防协会标准《固定式水喷雾灭火系统》NFPA 15 的规定,并且为了便于计算规定最小冷却水供给强度为0.15L/s·m2。以后颁布的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等均采纳了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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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尽管我国规范规定的冷却水供给强度稍小于国外标准的规定,但还是可靠的,且得到了一些火灾案例的检验。 2 冷却范围。

目前,我国现行各规范的实质规定是一致的,本规定采纳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所谓邻近储罐是指与着火储罐贴邻的储罐。

8.5.5 本条主要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一般为立式双壁罐,有较厚的隔热层,安全设施齐全。有关资料介绍,在某些方面比汽油罐安全,即使发生泄漏,泄漏后初始闪蒸气化,可能在 20~30s 的短时间会产生大量蒸气形成膜式沸腾状态,扩散比较远的距离,其后蒸发速度降低达到稳定状态,可燃性混合气体被限制在泄漏点附近。稳定状态时的燃烧速度和辐射热与相同燃烧面积的汽油相似。因此,此类罐的消防冷却水供给强度按一般立式油罐考虑。根据美国 API 2510A 标准,当受到暴露辐射而无火焰接触时,冷却水强度为 0~4.07L/min·m2。本条按较大值考虑。 关于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形式,可参照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对于罐壁的冷却,设置固定水炮或在罐壁顶部设置带喷头的环形冷却水管都是可行的,具体采用哪一种,应结合实际工程确定。从美国《石油化工厂防火手册》介绍的该类火灾案例来看,水炮能起到冷却作用。

8.5.6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城镇燃气设计规范》与本规范一样,均按储罐区总容量和单罐容量分为三个级别,分别规定了水枪用水量。由于石油化工企业单罐容量 1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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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储罐极少,所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以储罐容积 400m3 为界分了两个级别,分别规定了与上述规范相同的水枪用水量。而石油天然气站场中单罐容量 100m以下的储罐为数不少,故采纳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不过上述各规范的规定并不矛盾。

8.5.7 关于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我国现行各规范的规定大同小异。《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总容积小于220m3 或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 的储罐或储罐区,连续供水时间可为3h ;其他储罐或储罐区应为6h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消防用水的延续时间应按火灾时储罐安全放空所需时间确定,当其安全放空时间超过 6h 时,按 6h 计算。

国外相关标准因各自情况或体制不同,其规定消防冷却水连续供给时间差异较大,尚难借鉴。 据统计,LPG储罐火灾延续时间大都较长,有些长达数昼夜。显然,按这样长的时间设计消防用水量在经济上是不能接受的。规范所规定的连续供给时间主要考虑在灭火组织过程中需要立即投入的冷却用水量,是综合火灾统计资料与国民经济水平以及消防力量等情况确定的。 LPG 储罐泄漏后,不一定立即着火,需要喷射一定时间的水雾稀释、惰化、驱散蒸气云。另外,石油天然气站场与石油化工企业不同,特别是小站,大都无放空火炬系统,并且天然气凝液储罐中的油品组分不能放空。所以本条采纳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规定。

再者,对于单罐容量 400m3 以上的储罐区,如有条件,尽可能回收利用冷却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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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8 本条为水喷雾固定式消防冷却水系统设置的基本要求,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也做了类似的规定,与之相比,本规定只是增加了对储罐支撑的冷却要求。 8.5.9 本条主要依据是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主要目的是保证系统各喷头的工作压力基本一致,发生火灾时便于及时开启系统控制阀,以及防止因管道锈蚀等堵塞喷头。

8.6 装置区及厂房消防设施

8.6.1 天然气净化处理站场的消防用水量与生产装置的规模、火灾危险性、占地面积等有关。四川某气田由日本设计的卧龙河引进“天然气处理装置成套设备”,天然气处理量为 400×10m/d,消防用水量为 70L/s ,连续供给时间按 30min 计算。通过多年生产考察,消防用水供水强度可减少。根据我国国情和多座天然气净化厂 (站) 的设计经验、生产运行考核,将消防用水量依据其生产规模类型、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情况等因素计算确定,而将原第 7.3.8 条“不宜少于 30L/s ”具体划分为三档。各级厂站的最小消防用水量可按表8.6.1选用,而将生产规模大于 50×104m3/d的压气站纳入第二档并定为 30L/s ,是根据德国PLE公司设计并已建成投运的陕京输气管道工程,压气站设置一次消防用水量 200~300m和压缩机房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等设施,同时考虑到油气田压气站、注气站的消防供水现状等因素确定的。当压缩机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时,可不设或减少消防用水量。第三档是生产过程较复杂而规模又小于 50×104m3/d的天然气净化厂,因占地面积、着火几率、经济损失等较单一站大,需要一定量的消防用水。但常常处于气田内部生产规模小于200×10m/d的天然气脱水站、脱硫站和生产规模小于或等于50×104m3/d的压气站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

8.6.2 由于扑救火灾常用批 9mm 手持水枪,其枪口压力一般控制在 0.35MPa 以内,可由一人操作,若水压再高则操作困难。当水压为 0.35MPa 时,其水枪充实水柱射高约为 17m ,而Φ9mm 的水枪每支控制面积一般为 50m左右,当三级站场装置区的高大塔架和设备群发生火灾时,难以用手持水枪有效灭火。而固定消防炮亦属岗位应急消防设施,一人可以操作,并能及时向火场提供较大的消防水 (泡沫、干粉等) 量和足够射程的充实水柱,达到对初期火灾的控火、灭火及保护设备的目的。

水炮的喷嘴宜为直流—水雾两用喷嘴,以便于分别保护高大危险设备和地面上的危险设备群。炮的设置距离和出水量是参考国内外有关企业资料和国内此类产品确定的。

8.6.3 本条是在原规范7.1.11条的基础上参照国家标准《气田天然气净化厂设计规范》SY/T 0011—96第 6.1.5 .6 款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92(1999 年版) 第 7.6.5 条有关规定编制的。

8.6.4 、 8.6.5 这两条是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条款并结合油气站场的厂房、库房、调度办公楼等的特点,提出了建筑物消防给水设施的范围和原则。

8.6.6 干粉灭火剂用于扑灭天然气初期火灾是一种灭火效果好、速度快的有效灭火剂,而碳酸氢钠是BC类干粉中较成熟、较经济并广泛应用的灭火剂。二氧化碳等气体的灭火性能好、灭火后对保护对象不产生二次损害,是扑救站内重点保护对象压缩机组及电器控制设备火灾的良好灭火剂,故在本规范作了这一规定。扑救天然气火灾最根本的措施是截断气源,但是,当火灾蔓延,对设备(可用水降温,不致于造成损害)的冷却、建筑物的灭火和消防人员的保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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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因此,凡水源充足、有条件的场站设置消防给水系统是十分必要的。有的压气站位于边远山区、沙漠腹地、人迹罕至、水资源匮乏、规模较小等诸多因素的存在,则不作硬性规定,适当留有余地,这与国外敞开式压缩机组不设水消防一致。 8.6.7 无论是装置区域还是全厂,凡采用计算机监控的控制室都有人值守,一旦出现火警,值班人员都能立即发现,若是机柜、线路发生火灾事故,计算机亦会显示故障报警,而发生初期火警值班人员可用手提式灭火器及时扑灭。目前,国内天然气生产装置的中央控制室大多设置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同时配备了一定数量的手提式气体 (干粉) 灭火器,经生产运行考核是可行的。据考察国外类似工业生产的计算机控制室,除火灾报警系统外,多采用手提式灭火器。所以,控制室内不要求设置固定式气体自动灭火系统。若使用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一旦发生火灾,气体即自动释放,值班人员必须撤离,但控制室值班人员需要坚守岗位,甚至需采取一系列手动切换措施的操作,否则可能造成更大事故。因此,在有人值守的控制室内设置固定自动气体消防,不利于及时排除故障,确保安全生产。 8.7 装卸栈台消防设施

8.7.1 目前我国相关现行国家标准,如《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库设计规范》等,均未规定火车与汽车油品装卸区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并且《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 GB 50156—2002 规定加油站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尽管火车和汽车油罐车装卸油时发生过火灾,但烧毁多节或多辆油罐车的案例比较罕见。油罐车火灾多发生在罐口部位,用灭火器等大都能扑灭。少数因底阀漏油引发的火灾一般也是局部的,基本不会形成大面积火灾。为此,在充分考虑安全与经济的前提下,做出了本规定。

关于消防车到达时间,应按本规范第 8.2 节的规定执行。按照上述认识,提出了火车和汽车装卸油品栈台的消防要求。

8.7.2 本条规定的依据与思路同第 8.7.1 条。

一、二、三级油品站场以及除偏僻缺水处的四级油品站场,按本规范规定应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与泡沫灭火系统。为此,从经济、安全的角度规定这些站场的装卸站台宜设置消防冷却水系统与泡沫灭火系统。

对其消防冷却水与泡沫混合液用量的规定,一方面考虑不超过油罐区的流量;另一方面火车装卸站台的用量要能供给一台水炮和泡沫炮,汽车装卸站台的用量要能供给 2 支以上水枪和 1 支泡沫枪;再者考虑到冷却顶盖的需要,规定带顶盖的消防水用量要大些。

8.7.3 尽管国内外火车、汽车液化石油气装卸站台装卸过程的火灾案例不多,但其运行中的火灾案例并不少,有的还造成了重大人员伤亡。所以, LPG 列车或汽车槽车一旦在装卸过程中发生泄漏,如不能及时保护,可能发生灾难性爆炸事故。为了降低风险,规定火车、汽车液化石油气装卸站台宜设置消防给水系统和干粉灭火设施。另外,设有装卸站台的石油天然气站场都有 LPG 储罐,并且都设有消防给水系统,本规定执行起来并不困难。此外,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应设消防给水系统。 关于消防冷却水量,火车站台是参照本规范第 8.5.6 条水枪用水量的规定,并取了最大值,主要考虑能供给一台水炮冷却着火罐及出两支以上水枪冷却邻罐;汽车站台参照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对采用埋地储罐的一级加气站消防用水量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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