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大学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和加强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管理工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高等学校应根据社会发展和经济建设的需要及办学的实际条件,开展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二、自学考试辅导学院是学校自学考试助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自学考试助学的管理工作。各单位举办自学考试辅导班,必须向自学考试辅导学院提交招生申请,经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审核同意后,报学校领导(小考班还需报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批准后方能招生。
三、招生广告或招生简章的内容必须通过学校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审查(小考班还需报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批准后方能刊登或散发。未经批准擅自刊登广告、散发招生简章的,学校自学考试辅导学院有权责令其公开声明废止。
四、招生工作必须服从学校自考辅导学院安排,在统一指定的地点招生,不得在校内其它地方私设招生点或悬挂与招生有关的广告、标语、横幅等。
五、本校教职员工和离退休人员个人均不得以中山大学及其附属单位的名义在学校内外举办自学考试辅导班。
六、各办班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财务规定,按物价部门和学校批准的收费标准,使用财务处统一提供的票据进行
收费,学费的分配、支出应严格执行学校财务政策、规定。
七、自学考试辅导班学员一律不得在校园内住宿和上课。
八、各单位自学考试助学要指定专人管理,并要有一位单位负责人主管,以加强领导。
九、开展自学考试辅导,应严格按照广东省自学考试办公室规定的课程计划组织和安排教学,选派有经验的教师授课,重视教学环节,确保办学质量。
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班的学员证和结业证由学校自学考试辅导学院统一发放,各办学单位不得自行印制与发放。
十一、保卫处和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定期检查校园广告及主要媒体信息,一旦发现问题,及时报学校继续教育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对违规办学的单位进行处理。处理方式有:校内通报批评、没收其办班所得;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的,学校将给予单位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并由违规办学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行。以往的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以本规定为准。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