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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论述题

2024-03-23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12治安七区冯基炜 仅供参考

1.试论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p6

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受制于对犯罪学概念的理解,两者应具有一致性。据我们所采用的广义的犯罪学的定义,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应包括三方面: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及犯罪的预防与控制。

(一)犯罪现象

犯罪现象是犯罪事件发展的外部形态和联系。犯罪学的研究也是以犯罪现象的研究为基础,只有通过犯罪现象的研究才能进一步分析犯罪原因,寻找适当的犯罪对策。

犯罪现象研究主要有两个视角,即具体的犯罪事件与犯罪事件的集合体:

①具体的犯罪事件,包括犯罪人、犯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犯罪行为的对象、犯罪发生的时空条件及犯罪造成的后果。

②全部或部分犯罪事件的集合体,主要从整体、结构方面来研究,包括犯罪状况、犯罪特点、犯罪规律。⑴犯罪状况,指一定时空犯罪发生的数量、犯罪率、犯罪类型、时空分布、危害程度,犯罪人的性别、年龄、职业、身份、文化程度、犯罪经历等构成状况。是犯罪学研究基本的经验事实。⑵犯罪特点,是指一定时空条件下犯罪现象所表征出来的犯罪状况的特殊性。⑶犯罪规律,是指作为犯罪集合体的犯罪现象与其他事物之间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决定着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趋势。

(二)犯罪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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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研究中所指出的犯罪原因应当从统计论的因果关系角度来理解,即犯罪原因对于犯罪的发生只具有概率性的作用和影响,而不是必然引起犯罪的发生。即犯罪原因就是指增加犯罪发生概率的各种事物或现象。

犯罪原因的研究一般从两个思考方向展开:一是个体性差异研究,假设一些人比另一些人更可能实施犯罪,主要从犯罪人的生理和心理方面研究;二是社会结构/过程研究,假设某类社会环境产生较高的犯罪率,主要从宏观和微观社会环境方面寻找犯罪原因。

(三)犯罪预防和控制

预防和控制犯罪是犯罪学研究的目的和归宿。犯罪控制,是指国家专门机构在犯罪行为发生后或过程中采取的把犯罪数量和犯罪质量限制在社会容忍的正常范围内的强制性手段。犯罪预防,是指为消除犯罪原因和条件,防止犯罪发生而事前采取的社会性和专门性的综合措施。

2.试论犯罪学的学科性质与地位 p10

一、犯罪学的学科性质

犯罪学的学科性质可以简单的表述为犯罪学与其他学科的不同的特征。学科之间的区别,尤其是抽象层次高的学科类型之间的区别,主要表现为依据一定标准的分类。

(一)犯罪学是一门“正题法则”学科

“正题法则”科学是指那些探求“规律”的学科。犯罪学的研究对象是犯罪现象,探求的是犯罪现象的规律及其原因,目的是依据犯罪规律和原因,有针对性地预防和控制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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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现象,属于“正题法则”科学。据此,我们就可以将犯罪学和刑法学加以区分开来。刑法学属于法学,而法学不是研究事物规律,而是研究规范。

(二)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

从知识结构上看,犯罪学是一门综合性学科。犯罪原因复杂的状况,要求运用各种学科知识与方法对犯罪进行研究。犯罪学便从众多的学科中汲取了营养,成长为一门具有综合性知识的学科。

(三)犯罪学是一门边缘性学科

边缘性学科是对由原有基础科学的相互交叉和渗透所产生的新学科的总称。犯罪学是科学发展整体化和综合化的产物,社会学、法学、心理学、生物学等多种学科交叉和渗透导致了犯罪学的产生和发展,而同样犯罪学又运用这些学科的理论方法来研究自己的独特的研究对象。

二、犯罪学的学科地位

从犯罪学学科性质与内容来看,犯罪学应当成为一级学科,即一门独立的学科。

首先,从犯罪学的形成、产生和发展的历程来看,(1)犯罪学有自己专门的研究对象内容。虽然,刑法学、刑事侦查学等也以犯罪现象为研究对象,但它们的研究角度与犯罪学不同,因此,具体的研究对象内容,也与犯罪学不同;(2)犯罪学有自己比较成熟的研究方法。犯罪学主要使用实证的科学研究方法,并取得了不错的效果;(3)犯罪学特有的概念、原理、命题、规律等构成严密的逻辑化的知识系统,犯罪学已经具备了成为一门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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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学科的基本条件。

其次,从犯罪学与其他学科关系上看,犯罪学是一个“博采众长”的科学。犯罪学的发展和壮大已经超出了其所吸纳知识学科所能容纳下的范围,已经逐渐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最后,将犯罪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这种观点并不是创新,它已经流行于欧洲和美洲。

3.论述犯罪学研究的意义 p20

犯罪学研究的意义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理性地认识犯罪

在犯罪学产生以前,虽然犯罪现象一直伴随着人类的社会生活,但是,在人类的认识史上,却不存在对犯罪现象的理性认识。刑法学虽然涉及犯罪问题,却但主要是从规范的角度来研究的,而不是事实的角度,,刑法学的研究不重视犯罪实际是什么,不去关注犯罪现象的规律和原因。对犯罪现象本质和规律的理性的科学认识,是犯罪学的任务。犯罪学为预防控制犯罪,其前提就是认识犯罪。认识犯罪就是透过犯罪的表面现象,揭示犯罪发生发展的规律及其原因,是一个有层次的系统过程。犯罪学认识犯罪从犯罪现象着手,通过对犯罪状况的分析研究,总结犯罪特点,揭示犯罪规律及其犯罪发生的原因,为治理和预防犯罪提供依据。

二、促进刑事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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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研究对我国犯罪现象所进行的调查和原因分析,反映出我国现实社会生活中各个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将这些由于制度不完善和法律不健全,以及家庭、教育和社区等存在的缺陷给犯罪分子提供的可资利用的漏洞与空隙,及时地反映给政府和立法机关,为其决策提供了理论依据,使有关与犯罪作斗争和维护社会治安的立法、执法活动具有科学基础,从而避免决策的盲目性,并使立法具有针对性,提高立法水平。

三、正确制定刑事政策

从广义上讲,刑事政策是国家采取的治理和预防犯罪的对策,是国家政策的一部分,是有效地与犯罪作斗争的方略。首先,犯罪学对犯罪的认识功能为刑事政策的制定提供了依据。其次,广义犯罪学中的犯罪对策部分内容可以涵盖刑事政策,直接对刑事政策进行研究,为国家正确制定刑事政策提供建议与参考。最后,犯罪学的研究还可以检验与评估国家制定的刑事政策的实际效果。

四、完善社会政策

虽然社会政策的制定出于各种各样的动机和目的,但是并不意味着社会政策的制定可以忽略犯罪预防与控制的考虑。如果一个社会政策的出台会导致社会矛盾激化、犯罪率升高,那么就需要重新评估这个政策。犯罪学通过对犯罪问题的研究,可以发现社会政策中存在的一些弊端,进而推动社会政策的变革,使之与社会发展相适应,更好地为社会发展服务。

4.分析刑事古典学派与实证犯罪学派的犯罪理论观点的差异 p45

实证犯罪学派与刑事古典学派在关于犯罪的研究和理论上的明显不同,归纳起来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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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以下几个方面:

(1)研究方法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用思辨的方法进行犯罪研究。他们以启蒙思想的理论观点为前提,从理论上指出封建神学法律制度的不合理,用演绎推理的方法推导出自己的理论,重视研究犯罪的法律定义并以此为出发点研究犯罪的法律特征。实证犯罪学派则采用实证(经验)的方法和归纳的方法,以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研究基础,从犯罪人身上总结出犯罪的特征。

(2)犯罪原因理论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注重研究犯罪行为,主张“自由意志论”,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人自由选择的结果。具有自由意志的人之所以选择犯罪而不选择守法行为,是由其功利主义或享乐主义倾向决定的。由于人人都想趋利避害,用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利益和享受,当犯罪人认为犯罪所带来的快乐大于事假的刑罚所带来的痛苦时,感觉到实施犯罪行为很合算时,就选择了犯罪。实证犯罪学派重视研究犯罪人,认为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并非受其在“自由意志”决定,而是受其自身的或其所在环境的因素所左右,注重探讨遗传因素、社会因素、自然环境因素对犯罪行为的影响,重视对犯罪人的生理、心理特征的研究,试图以此作为区别犯罪人和正常人的依据,并通过人类学原理将犯罪人分为几类。

(3)犯罪对策理论的区别。古典犯罪学派将刑罚视为最重要的犯罪对策,认为刑罚既可以作为惩罚犯罪的手段,又可以起到预防犯罪的作用,主张报复刑论和刑罚为主的犯罪预防论。实证犯罪学派则认为,刑罚只是诸多犯罪对策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就犯罪原因来讲,刑罚措施对抑制犯罪的作用是有限的。在预防犯罪的方面,社会的、科学的预防及矫正措施更能保证社会不受犯罪的侵害。实证学派反对古典学派的报复刑论,认为应从防卫社会的目的出发制定犯罪对策;主张刑罚制度改革,认为应科学谨慎地根据罪犯对社会所构成的危险程度及其对此危险程度所持的动机的可责程度确定“防卫性的惩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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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刑事个别化;提倡在刑罚之外探索预防犯罪、矫正犯罪的措施。

5.试论现代西方犯罪学研究呈现的特点 p48

现代西方犯罪学研究呈现的特点总结如下:

一.犯罪学研究呈现出学派众多、理论多元的景象。20世纪30年代以来,西方犯罪学研究的中心逐渐从意大利等欧洲国家转移到美国。由于当代自然科学、社会科学的进一步发展,使得以美国为代表的现代犯罪学界无论在学者数量、研究规模、研究角度、研究广度及研究深度上都呈现出了前所未有的繁荣景象,使犯罪学研究有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出现了众多的理论派别和颇有影响力的学者,研究成果十分丰富。

二.犯罪社会学理论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流

(一)社会学的研究方法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法。20世纪中叶以后,尽管运用生物学、人类学对犯罪的生理、心理因素的探讨从未停息,但社会学方法已成为犯罪学研究的主要方法,即通过对犯罪及犯罪产生影响的社会因素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将犯罪与社会的各个方面相联系进行研究,为全面认识犯罪的社会原因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社会原因被视为犯罪的主要原因。20世纪中叶以后,“社会原因是犯罪的主要原因”成为多数犯罪学学者共识。多数学者认为,就大多数犯罪而言,犯罪行为是社会因素与个人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社会因素起主要作用。

(三)犯罪的社会预防成为犯罪对策的核心内容。20世纪中叶以后,犯罪学家更关注、重视犯罪的社会预防理论研究和实践,提出了许多新的社会预防理论,这些理论将犯罪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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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的理论与实践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三.犯罪预防理论得以更多研究。二战以后,西方国家面对发展经济的同时,犯罪问题也日趋严重的状况,投入了大量的人财物从事犯罪对策研究。一些学者提出应对犯罪预防进行深入研究。此时,一些犯罪预防理论出现,如环境预防理论、社区参与预防论、心理治疗论等。其中,环境预防理论在预防犯罪方面取得的效果时至今日仍未各国所肯定。

四.青少年犯罪成为各国关注的普遍问题。二战后,西方各国青少年犯罪急剧增加,尤其是青少年暴力犯罪、性犯罪及吸毒问等问题日益突出。如何正确认识青少年犯罪的原因并寻求矫正青少年犯罪的有效对策成为西方学者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

6.试论新中国成立后中国犯罪学的研究概况 p53

新中国成立之初,犯罪学研究一直未能有效展开。一般认为,原因如下:一是受前苏联社会科学研究中“左”的思想影响,对西方犯罪学的研究理论持排斥态度,视犯罪原因研究为禁区;二是受特定时期较为安定的治安形势和阶级斗争主宰一切的政治形势的影响,犯罪研究的迫切性尚未显露。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文化大革命”刚刚结束,统计显示犯罪率急剧上升。其中,青少年犯罪人所占比例过大,引起了全社会的关注和党和政府的重视。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的犯罪学研究开始起步并迅速发展。

学者将我国20世80年代以来犯罪学研究的特点总结如下:

(一)以马克思主义理论为指导思想和基本方法论研究犯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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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犯罪学界注重运用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来进行犯罪的本质、原因,犯罪与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关系等基本理论问题的研究。

(二)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发展和丰富社会主义犯罪学理论

我国犯罪学自1980年后,积极进行了犯罪学重要问题的研究,在犯罪学的研究对象和体系、犯罪原因、犯罪预防等问题的研究上,都取得了理论和实践的进展。

(三)将综合治理社会治安、为现代化建设服务作为犯罪学研究的根本任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是我国解决犯罪问题的基本思维和根本对策,当前我国犯罪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在于如何有效预防犯罪、矫正犯罪,实现社会的稳定及国家的长治久安。

(四)广泛开展了犯罪学理论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主要表现为邀请了大批国外学者来我国研讨、讲座、讲学。犯罪学者之间的团结与合作,是保证犯罪学研究者整体素质提高的必备条件。

(五)及时将理论研究成果运用于实践,为预防和治理犯罪服务

随着犯罪学研究的深入开展,我国的犯罪学研究也将预防犯罪作为重要目的之一,期望更大地发挥犯罪预防在治理犯罪方面的作用。

(六)犯罪学研究方法的运用得到进一步改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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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目前情况来看,中国犯罪学者在进行犯罪问题研究时,已经注重综合运用思辨与实证以及比较研究的方法,并取得了一定的研究成果。

7.论述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的长处和局限性 少 p64 655

定性研究方法和定量研究方法都有自己的长处和局限性。

定性研究方法通常是指对观察资料进行归纳、分类和比较的研究方法。这类研究方法不涉及对研究对象进行数量方面的统计分析和比较,而主要侧重于进行性质方面的探讨和研究。一般来说,定性研究方法的优点包括:(1)能够比较深入、全面地认识研究对象,有助于探讨事物的本质特征。(2)能够用来研究内在的心理问题和其他社会互动过程。(3)可以用来研究十分复杂的犯罪现象和犯罪问题。不过定性研究也有一些局限性,主要是:(1)对研究对象的认识不够精确。(2)研究结论的基础不够广泛,往往根据典型的或少量的个案资料得出结论。(3)研究过程和研究结论具有明显的主观性,因人而异,所以,对研究者自身素质的依赖性大。(4)研究结论缺乏客观性,难以进行重复检验。

定量研究方法通常是指着重探讨研究对象的数量特征的研究方法。这类研究方法重视对犯罪现象及其不同侧面进行数量统计和数学分析,试图从数量方面更加准确地把研究对象。相比较而言,定量研究方法的优点包括:(1)能够对研究对象进行更加准确的认识。(2)能够推进理论的抽象化和概括性,促进对现象之间关系的精确分析。(3)能够对大量的对象进行研究。但是,定量研究方法的局限性也是很明显的,包括:(1)不能对事物进行深入、广泛的研究,甚至有一些人认为,这类方法只能用来研究一些表面的、肤浅的现象,而无法探讨事物的本质特征。(2)容易忽略研究对象深层次的动机等心理因素和具体的社会过程。(3)很难用研究十分复杂的社会现象或者社会关系或者十分独特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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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试论犯罪统计的意义和局限性 p74 647

统计研究方法具有标准化程度高、综合性强和时空涵盖面广的特点,对于犯罪学研究把握犯罪真实而言就有方法论上的意义。在犯罪学发展史上,正是统计研究推动了犯罪学研究由定性分析向定量分析的迈进。在这方面,近代统计学之父雅克·凯特勒和犯罪社会学大师菲力的研究充分说明了统计研究在犯罪学中的价值。

犯罪统计旨在通过数据的收集和分析来探索犯罪的发生、发展及其防治的规律,在犯罪学研究中具有极其重要的方法论意义与作用:

(1)犯罪学研究由定性研究向定量研究迈出了坚实的步伐,使科学假设能够寻找到充分证真与证伪的方式。

(2)犯罪现象的类型、特征、成因及其变化发展趋势。

(3)为党和国家尤其是司法机关提供真实的犯罪状况、犯罪分布、犯罪规模及犯罪走向的情况,从而为科学地制定社会政策、刑事政策及防治方略提供依据。此外,由犯罪统计的适用与操作实践升华为理论体系的犯罪统计学,丰富了犯罪学的科学理论内容。

但是,犯罪统计也存在局限性,因为“犯罪统计的作用是有一定限度的,企图把犯罪现象的各种特点和规律全部用数量反映出来,是不现实的”。“仅仅利用犯罪统计数据本身作为衡量实际犯罪状况的规模、类型、发展和分布的客观有效数字是不正确的。”同时,由于犯罪统计还不能够真实地体现出社会犯罪的情况,存在犯罪暗数等情况,犯罪统计结果的运用就有一个“技巧”问题,如果运用得当,犯罪学研究可以因此大大受益;反之,如果运用不得法,犯罪学研究也有可能因此陷入歧途。因此,对犯罪统计及其结果,应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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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分析的态度,不能盲目地完全相信,犯罪统计本身亦因努力做到全面、可靠。

9.论述科技整合的生物社会理论和犯罪的一般理论 p96 525

科技整合的生物社会理论是将生物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和心理学理论加以整合来解释犯罪行为,其基本观点认为犯罪行为是社会、心理和生物因素相互作用的结果。该理论认为,整个有机体是三种基本系统的产物,即遗传学、大脑结构与功能、学习,这三种系统之间及他们与环境之间都存在相互作用。当个人出生时,具有了一定的生物和心理特征,这种特征决定了一定的行为倾向,而且可能还会引起某些行为;通过物理环境和生物化学系统的作用,本性和教养之间进行着大量的相互作用,个人与环境之间的不同作用造成了人们之间的差异,从而使一些人犯罪,而另一些人不犯罪。这一观点与其他研究相比,把生物学理论、社会学理论和心理学理论融进了一个有机地理论体系,而不是并列地解释犯罪行为。

犯罪的一般理论是将社会控制理论、生物社会学理论、心理学理论、日常活动理论和理性选择理论加以整合提出来的。其基本观点是,犯罪是自我控制力弱和合适犯罪机会结合的产物,即缺乏自我控制力的人遇到了合适的犯罪机会就有可能实施犯罪行为。在这种理论中,犯罪性是一个关键的范畴,认为犯罪性是人们在实施犯罪行为方面的稳定的差异,实质是自我控制能力差。这种理论的刑事政策的指导意义在于一方面减少犯罪性因素,另一方面减少环境因素和犯罪的机会。

10.论述财产犯罪 p108 467

财产犯罪是指那些以非法占有、挪用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为目的的犯罪行为。其所强调的特征是以公私财物为目标,以财产权益的损害为结果。一般对个人而言,财产犯罪致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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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影响被害人的社会生活、给被害人带来了不同程度的精神压力;对社会来说,财产犯罪不仅侵吞社会财富,威胁社会秩序,甚至可能延缓社会经济的发展。研究财产犯罪的目的是了解侵害公私财产权益的手段,犯罪行为实施所使用的工具和技术,赃款赃物的处置,被害人方面的情况以及社会的反映等。

只要是侵害公私财产权益的犯罪行为都被称为财产犯罪。在研究中,一般根据犯罪行为的具体目的将财产犯罪再分类: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抢劫、抢夺、盗窃、诈骗、侵占、贪污等具体的犯罪行为;以挪用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挪用资金、挪用特定款项等具体的犯罪行为;以破坏为目的的财产犯罪,包括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破坏生产经营设备等具体的犯罪行为。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和应用,财产犯罪行为手段也在更新,利用计算机的网络盗窃、信用卡诈骗、保险诈骗等犯罪行为正日益威胁着社会经济秩序和人们的财产安全。

11.论以需要或动机形式为标准对犯罪人的分类 p120

以个人的需要或动机类型为标准,可将犯罪人分为复仇型犯罪人、贪利型犯罪人、淫欲型犯罪人和游戏型犯罪人。

1.复仇型犯罪人。复仇型犯罪人,是指在报复性动机驱使下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这种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往往以宣泄某种情绪为目的,而这种不良情绪往往是在工作中或在生活中长期积累的结果。此类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往往具有明显的预谋过程,而且还带有一定的不达目的不罢休的意志特点。复仇型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大多是由人际关系的冲突、婚恋纠纷等所引起,其犯罪行为的形式多种多样,如伤害、杀人、放火、爆炸、诬告等。

2.贪利型犯罪人。贪利型犯罪人,是指在非法获取物质利益的动机驱使下实施犯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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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的犯罪人。此类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追求物质享受。他们追求“享乐至上”,自私自利,贪慕虚荣,总是把个人利益置于社会和他人利益之上,他们自制能力差,往往贪图超出自己经济能力的物质享受,一旦出现犯罪目标或有利于犯罪行为的条件,即会实施偷、盗、抢、骗等财产犯罪。

3.淫欲型犯罪人。淫欲型犯罪人,是指为获得某种性欲满足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此类犯罪人虽然都是为获得性满足而实施犯罪行为,但动机却比较复杂:有的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具有突发性或随机性的特点,即在遇到犯罪目标或有机可乘时突发性欲冲动,立即实施犯罪行为以满足欲望,其对象往往是陌生人;有的犯罪人的犯罪动机则具有计划性或预谋性的特点,即在行为实施前就充满着性冲动,对其犯罪行为事前进行了计划和安排,创造条件实施性犯罪行为,其对象以亲友或熟识者居多。

4.游戏型犯罪人。游戏型犯罪人,是指为追求某种刺激并感受其带来的快感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常常以搞恶作剧的心态、捉弄人的心态、开玩笑的心态实施犯罪行为。

5.其他需要类型的犯罪人。其他需要类型的犯罪人,是指出于安全的需要,或者出于自我显示的需要、出于交往的需要,甚至是出于好奇的需要而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人。

12.试论犯罪现象的特性 p125

一.阶级性

马克思主义认为,犯罪与法、阶级和国家一样,都是根源于私有制基础而同时产生的社会现象,是阶级斗争的表现。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尽管法律打着一个国家经济和文化的烙印,但确定法律对犯罪行为的法律评价的最基本标准,仍然是统治阶级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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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因此,法律对犯罪行为的界定,都自觉和不自觉地带着明显的阶级斗争的色彩。

二.历史性

犯罪现象是一种复杂特殊的社会现象,有其自身发展的历史过程。第一,犯罪现象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而出现的社会现象。第二,犯罪现象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发展而不断发展演变。

犯罪现象的历史性表现在他的阶级性、相对性和暂时性上。第一,犯罪学的产生、发展与阶级的产生、发展密切相连。第二,从犯罪学的界定来看,在特定的刑法规范中,将什么样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往往取决于统治阶级的意志。第三,从犯罪的发展变化看,随着阶级力量对比的变化,对于犯罪的界定,也会出现相应的变化。

三.社会性及社会危害性

犯罪现象的产生、变化的原因、条件、犯罪危害都体现着社会性。犯罪现象的社会危害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历史必然产物,是危害了统治阶级利益和公共利益。

从社会利益构成来看,人类社会的利益构成可分为公共利益、群体利益、个体利益。这三种利益是对立统一体,由于各个层次的利益之间存在共性的一面,因而任何法定的犯罪都同时满足了所有的社会成员的共同要求和特定社会成员的特殊要求。

从具体的犯罪类型看,多数犯罪行为往往直接侵害的是各个阶层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这些犯罪所危害的是社会共同生活的安宁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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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性

在阶级社会里,统治阶级为了维护统治地位、安定社会秩序,把严重危害其利益和统治秩序的行为,以法律规定为犯罪并加以惩罚。犯罪是违反刑事法律的现象。

五.文化性

犯罪标定受文化的影响,每一个国家的法律无不打上了民族文化、价值观的烙印。

六.时间性

犯罪现象是在一定时间内由犯罪构成的具有一定规律性的社会现象。这种时间特性在不同层次上表现出不同的规律性特征。

七.空间性

空间性,是指犯罪在不同空间表现出不同分布的规律性特征。从整体犯罪现象分析,犯罪率、犯罪类型的多少,在不同空间表现出不同的分布状况。

13.试论犯罪现象的反映形式 p129

14.论被害后果 p152

被害后果,是指被害人由于犯罪行为所遭受的损失和引起的反应。被害后果的研究为查询被害性,寻找被害人不报案的原因以及测量犯罪黑数,尤其是为公正司法裁判、合理赔偿与补偿以及恰当的被害服务提供依据,并降低被害人重新遭受犯罪侵害或向犯罪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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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的概率。

一.被害人的物质损失。被害人的物质损失,是指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直接或间接的财产损失。根据损失种类,分为货币损失和实物损失。根据损失与犯罪行为的关联,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二.被害人的身体损害。被害人的身体损害,是指由于犯罪行为所导致的被害人身体组织结构和功能的损伤。以被害人的身体损害的回复时间长短和可能性为标准,可以划分为回复时间较短、回复时间较长以及永久无法愈合的身体创伤;以导致身体损害的具体因素为标准,可以划分为机械性损伤、物理性损伤,生物、化学性损伤,虐待、遗弃性损伤,复合性损伤。根据身体所受伤害的严重性,纯医学划分法为:轻微伤、轻伤、中度伤、重度伤、严重伤、死亡;医法结合划分法分为:皮肉痛苦、轻微伤、轻伤、重伤、死亡。

三.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被害人的精神损害,是指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精神利益损失,精神利益包括隐私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人格权以及心理健康权。进一步划分,根据精神损害的对象的不同,分为自然人和法人的精神损害。根据精神损害与犯罪行为的关联程度,分为直接和间接精神损害。根据精神损害的内容的不同,分为人格的精神损害与心理健康损害。其中,心理健康损害也叫精神创伤,是指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被害人的精神障碍以及社会功能障碍。

四.被害反应。被害反应,是指被害人在遭受犯罪行为后常见的心理活动和行为。被害反应有心理活动和行为两种表现,其中一些内容就是被害后的精神创伤,还包括未达到精神创伤程度的心理活动和行为。

15.论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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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是指在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被害人对犯罪人采取了何种应对措施,犯罪人有是如何反应的,以及二者进一步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过程。与被害前与被害中两个阶段二者关系相比,被害后二者关系往往牵涉广泛,不仅是直接被害人与犯罪人的关系,而且会将双方的亲朋好友卷进来,以下我们分别称之为被害人方和犯罪人方。双方互动关系的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告发。被害人方通过告发希望犯罪人得到应有的惩处,并得到相应的赔偿。在有些案件中,如果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不当或对被害人保护不力,告发的被害人方很可能遭致犯罪人方的报复;反之,如果被害人不服裁决,也可能报复犯罪人方,这两种情况都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不当或对被害人保护不力还会使知情人失去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信心,减少民众与司法机关的合作,增加犯罪黑数,降低国家对刑事犯罪的掌控程度。

第二,直接报复。被害人不通过告发,直接对犯罪人进行报复。

第三,息事宁人。被害后被害人方也可能由于对方势力过于强大、个人声誉、不懂得寻求保护等原因对犯罪采取息事宁人忍气吞声的态度和方法。这种处理方法不仅无法使犯罪人受到惩处,而且,更为危险的是可能助长犯罪人的气焰,导致被害人的重复被害。

第四,私了。被害后被害人与犯罪人的私了也是双方的一种处理方法,由于私了没有经过合法程序,双方签订的协议不能得到法律保障,不具有强制性,增大发生冲突的潜在危险。不过,并不意味着私了不具有可取之处,私了可以节省司法成本,还利于被害人、犯罪人双方面对面地沟通和交流,如果能够发挥私了所长,避其所短,就不失为一项有效的司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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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论家庭环境因素对犯罪的影响 p174

作为社会化的初始环境,家庭环境的好坏对个人社会化质量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

(一)家庭功能缺陷对犯罪的影响

家庭五种功能,即生产功能、经济功能、抚养和赡养功能、教育功能以及精神生活功能。家庭功能正常与否直接影响到家庭的稳定,是影响犯罪的因素之一。

1.家庭教育功能缺陷对犯罪的影响。具体问题表现为:(1)教育方法的问题。家庭教育方法不当,容易使子女感情上与父母疏远,有的甚至导致子女与家庭对立,使得家庭教育适得其反。目前,家庭教育方法问题大致有四类:溺爱;放任;粗暴;方法及态度矛盾。(2)教育内容的问题。家长式家庭生活中的主导者和家庭教育的实施者,其一言一行对于子女都具有榜样作用。家长的素质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子女教育的成败。

2.家庭经济功能的缺陷对犯罪的影响。家庭经济功能障碍会使家庭中其他正常功能也失去经济保障。在这种家庭环境中生活的个人,会感到自信与尊严受挫,心理处于抑郁状态,久而久之,性格变得扭曲;这种家庭中的家庭关系也会受到影响而变得紧张、不愉快、不和谐,导致个人对这种环境不依恋,此时外界若有不良诱惑,则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家庭结构缺陷对犯罪的影响

家庭结构缺陷主要是指家庭的婚姻关系或血缘关系、收养关系的不完整或异常。家庭结构的不完整容易导致家庭成员间的交流失衡,人际关系冷漠,在这种家庭中容易导致子女的变态人格,以及形成孤僻、冷漠、自卑等不良性格和反叛心理。这样,他们往往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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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到更多的爱和精神生活上的满足,而在外界寻求精神支柱和寄托。而他们由于社会阅历较少,容易在不良环境的影响和不法之徒的引诱和利用下,走上犯罪的道路。

(三)家庭人际关系异常对犯罪的影响

现代社会中,社会职能的增加、家庭观念的变化以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导致家庭纠纷矛盾出现,家庭人际关系紧张。家庭成员之间如果调适不当,就会引起矛盾的恶化,危及和谐的家庭关系,削弱家庭的功能,并对子女的成长产生一系列不良的影响。再有,家庭观念的淡薄,家庭义务感和责任心的削弱,导致家庭关系的松散化和家庭职能的弱化,可能引发一些新的家庭矛盾。出现这些矛盾后,家庭成员的身心会受到很大影响,有的甚至导致犯罪的发生。

17.论述犯罪人的世界观和人生观 p182 530

犯罪人的世界观是与社会的发展及社会规范相悖的,是个体对客观现实的错误的、歪曲的反映,也是社会消极因素在个人身上的集中反映。犯罪人的人生观的核心是极端的个人主义,并由此派生出扭曲的、腐朽的、没落的价值观、幸福观、友谊观、苦乐观、荣辱观、婚恋观等。当这些认识向恶性发展时,个人就会见利忘义、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唯利是图,甚至胆大妄为、不计后果,不惜给社会造成危害,进行各种犯罪活动。

在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的作用下,犯罪人的道德标准是倒错的。在他们眼里,衡量是非、善恶、美丑的标准不是社会公认的道德准则,而是是否能满足其个人欲望。他们不受社会道德的约束和调控,不顾社会道德的谴责,放任自己的不良行为。错误的世界观、人生观、道德观又决定了犯罪人的法律意识的欠缺。他们对法律无知、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守法的行为素养,对自己行为的危害后果茫然无知;或对法律采取蔑视的态度,为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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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需要和欲望,不惜以身试法;或对法律的严肃性认识不足,认为自己可以逃脱法律的制裁而无所顾忌。

犯罪人这种自我意识以自我认识、自我评价的幼稚型、盲目性、歪曲性为特征。这种意识水平使个体不能正确地认识、评价、调控自己的心理活动和行为,不易接受正确的社会规范,不能适应正常的人际关系,易出现违法犯罪行为。

18.如何看待经济增长与犯罪的关系 p201 397

应该说,“经济增长与犯罪之间存在必然联系”的科学结论并不能简单推论出二者之间非正相关关系即负相关关系的结论。一方面,尽管经济因素是影响犯罪现象产生、 及变化的非常重要的因素,但却不是唯一的因素,因而,只从经济发展与犯罪率的数据关系就推论出二者之间的比例关系会欠缺理论科学性的有效支撑;另一方面,经济对犯罪的影响贯穿整个社会发展进程的始终,仅就某一特定历史时期的犯罪现象得出的结论必然难以避免片面的缺欠。事实是,经济犯罪与犯罪之间不存在简单的特定关系,经济对犯罪的影响不是单一层面的,它包括了特定经济体制本身的特质对犯罪的影响,以及运行该经济体制所形成的社会转型对犯罪的影响两个层面。对我国来说,经济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就主要体现为市场经济体制的特质对我国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影响,以及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而引发的社会转型对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影响两个方面。

19.论述社会制度与犯罪 p225 百度吧

权力过分集中;缺乏制约和监督。

20.论述文化因素对犯罪现象的影响 p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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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文化是人本身所属的东西,是人自身的有机组成部分。因此,人的各种行为,包括犯罪行为必然要受到文化的深刻影响。

一.文化传播对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影响

(一)文化的人际传播与犯罪。人际传播是文化传播中一种原始的也就是最基础的传播方式。通过这种传播方式,对犯罪现象影响最为直接的就是富有犯罪经验者对他人直接进行犯罪教唆的情况。除此之外,对犯罪现象危害最大的就是目的性传播者对特定社会群体进行的亚文化传播;(二)文化的书刊传播与犯罪。现在,有些书刊作为承担文化的主要载体,也存在不少的内容会潜在影响一个社会犯罪现象的发生发展;(三)文化的影视传播、网络传播与犯罪。今天,电影、电视、网络已经成为对我们影响最大、最直接的文化传播途径。然而,目前社会上渲染色情、凶杀、暴力的音像制品泛滥却缺乏监管。因此,当受体受到不良影视作品的影响时,就极易去模仿,甚至在走向犯罪。

二.文化冲突对犯罪现象发展变化的影响

文化冲突,就是不同性质文化之间相互撞击或抵触,也即不同性质的文化之间的矛盾。这种不同性质文化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促进了行为人犯罪心理的形成,弱化了犯罪的法律控制与道德控制,成为文化冲突促使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一)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的冲突:1.伦理至上与功利主义的冲突;2.均平思想与竞争意识的冲突;3.人治与法治的冲突。(二)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的冲突:1.集体本位与个人本位理念的冲突;2.勤俭节约与超前消费理念的冲突。(三)法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个国家的法制度、法文化是社会文化的重要映射。英美两大法系在立法方式、法律条款、执法程序等方面存在许多重要的区别。即便在同一法系下,不同的国家在具体的法律条款、对同一行为的认定方面也会存在诸多的不同。这种法律的个性既是不同国家统治者意志存在差异的体现,更是不同国家政治、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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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生活、传统习俗以及文化差异的重要体现。受法文化冲突影响最为明显的犯罪就是国际间流动人口的犯罪问题。

21.试述刑罚的功能 p244

刑罚功能是指国家制定、适用、执行刑罚所直接产生的社会效应,这些社会效应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人的效应。二是对社会其他成员的效应。

(一)限制、消除再犯条件的功能

一个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不仅表明其行为已经侵犯了法益,而且显示他对法益的未来具有潜在的危险。因此,通过刑罚,从外部来限制、消除其再次犯罪的条件,使之永远不能再犯或在一定时期内不能再犯,乃是刑罚实现特殊预防所必需的最紧迫、最重要、最起码的功能。

(二)个别威慑功能

这一功能是通过对犯罪人的权利的剥夺、限制而得以发挥的。在我国,刑罚的剥夺性痛苦,仅仅是为了促使犯罪人体会刑事法律的公正与严肃,认识刑事责任的无可逃避性和罪有应得,从而老实接受教育改造,今后不敢以身试法,重受痛苦遭遇。

(三)教育感化功能

刑罚通过制定、适用和执行,使犯罪人从中受到教育,包括审判过程的教育、执行过程的教育等,从而恢复道德上的觉醒,养成良好的规范意识,铲除犯罪的思想根源,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念,自觉地把自己改造成为去恶从善、遵纪守法、自食其力的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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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一般威慑功能

国家通过刑事法律的制定与颁布,声明罪刑关系的实在性,并通过司法机关的确证,向有犯罪意念的人宣告,谁敢以身试法,谁就必将自食其果,使自己坠入相应的痛苦境遇,从而迫使他们不得不在趋利避害的心态支配下,掂量得失,放弃犯罪意念,避免走上犯罪道路。

(五)法制教育功能

一个国家的犯罪率高低,总是同这个国家公民的法律观念的强弱和法律文化程度的高低密切相关。为改变目前我国公民中法制观念淡薄和缺乏法律知识的状况,就要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增强法律意识国家对刑罚的制定、适用、执行本身,就带有法律解释宣传的意义,也是法律教育功能的一种表现。

(六)安抚、补偿功能

安抚,是指慰藉被害人及其亲属因犯罪侵害而受到的精神创伤和引起的愤恨情绪,平息众怒,使犯罪破坏的社会心态回复平衡;补偿,则是指依法弥补被害人所受的物质损失。发挥这两方面的功能,乃是实现刑罚一般预防目的所必不可少的社会效应。

(七)强化规范意识功能

在我国,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多渠道的综合治理,是预防犯罪的及其重要的措施。刑罚就要通过本身的制定、适用和执行,弘扬正气,体现法律的公正性;唤醒和强化国民对法秩序的信赖和维护,增强国民的规范意识;鼓励、支持广大守法公民维护法秩序、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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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法益的行为,从而实现一般预防。

22.论述我国的刑罚体系 p246

刑罚体系,是指国家的刑事立法以有利于发挥刑罚的积极功能、实现刑罚目的为指导原则,选择刑种、实行分类并依其轻重程度排成的序列。

(一)管制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二)拘役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由公安机关就近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三)有期徒刑

有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一定期限的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四)无期徒刑

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强迫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是自由行中最严厉的刑罚方法,主要表现在剥夺犯罪人终身人身自由。无期徒刑的基本内容也是对犯罪人实行劳动改造。无期徒刑不可能孤立适用,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五)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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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方法,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二年执行两种情况。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在适用死刑时应注意以下几点:其一,必须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只有对分则条文明文规定了死刑的犯罪,才可能判处死刑。其二,不得对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适用死刑。其三,不得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死刑。其四,不得任意采用死刑执行方法。

(六)罚金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刑法分则对罚金的规定方式有四种情况:一是选处罚金。二是单处罚金。三是并处罚金。四是并处或单处罚金。

(七)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活动和政治活动的权利的刑罚方法。其中包括以下权利:一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二是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三是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四是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八)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实际上是没收犯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物品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折抵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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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

23.试述西方现代的罪犯矫正制度及其呈现的特征 p266 709

进入20世纪,改革已经成为现代监狱矫正制度的基本趋向,在教育刑理论的影响下,西方国家提出了许多立足于矫正的监管模式,如康复模式、教育刑模式、重返社会模式、分类模式、综合效益模式等。随着教育刑思想的广泛深入,以帮助罪犯适应社会、重新回归社会为目的的罪犯矫正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普遍认可。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各国的罪犯矫正进入录入一个新的境界,各国除适应本国需要而采取独特罪犯矫正策略外,还与其他国家积极寻求交流与进一步合作,取长补短,交换心得,共同担负矫正犯罪的任务。

目前西方国家的罪犯矫正主要呈现出如下特征:(1)监控手段信息化。与传统的监狱比较,新式监狱不仅外观漂亮,同时出于安全的考虑,各国都配有了具备现代化、科技化的设施,如电脑报警系统、电子控制系统、中央监听系统等一应俱全,在有效保障监狱安全的同时大大节约了人力成本。(2)矫正机构民营化。20世纪70年代开始,居高不下的犯罪率使西方国家服刑人数猛增,监狱爆满。此情形下开始探索新的行刑制度,西方出现私营监狱和私人参与矫正的情况。例如,20世纪80年代,美国矫正机构拥挤问题严重,要求改变传统矫正方式的呼声高涨,以致政府开始考虑以各种机构性及非机构性的方法进行改革,民营化是其改革措施之一。目前,矫正机构私营化的国家还有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法国等国家。(3)处遇方式多样化。现在西方国家将一般罪犯矫正分为机构处遇和非机构处遇。机构处遇,是将其人身限制于一定的矫正机构或场所,通过各种矫正治疗设施和方法,对罪犯的行为和心理进行矫治;非机构处遇,则是不完全将罪犯的人身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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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特定的矫正机构,而让其接触社会,利用社会上的各种有利资源对罪犯进行矫正,帮助其更好地适应社会。

24.试述西方国家罪犯矫正的主要原则 p276 706

罪犯矫正原则,即矫正工作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当今世界各国行刑及罪犯矫正工作的主要原则主要表现为以下四个方面:

(一)人道化原则

罪犯矫正人道化原则的主旨在于尊重和保障罪犯作为人的地位及其基本权利。罪犯矫正人道化原则主要体现为三方面:一是刑罚目的的人道化,矫正要重于刑罚。二是刑罚过程的人道化,尊重罪犯的基本权利。三是罪犯处遇的人道化,关注罪犯个人价值和社会价值的双重实现,以罪犯复归社会为最终目标。当今人道化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罪犯矫正的重要趋势。

(二)个别化原则

刑罚个别化是根据报应与预防的需要既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也考虑犯罪的人身危险性的刑罚原则。个体犯罪原因是个复杂的系统,因人而异,犯罪行为的表现也千差万别。因此,罪犯矫正应将刑罚个别化的原则具体化没针对个体的差异性,实现矫正的个别化。目前,世界许多国家已成立专门的罪犯矫正分类评估机构,实现了罪犯评估和处遇的个别化。

(三)教育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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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刑理论脱胎于德国犯罪学家李斯特所主张的教育刑。该理论将刑罚作为教育犯人的一种方法。随着社会的文明和进步,刑事司法制度已由单纯的报复性制裁转化为改善性矫正。关注违法犯罪人员复归社会这一目的,已成为现代矫正制度的基本价值。教育目的和重返社会理念取代了传统的报应哲学,对罪犯实行教育矫正,已日益成为矫正制度人道化、社会化的核心内容。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国家监狱制度发生了很大变化。面对日益严重的犯罪现象,西方国家开始关注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并将其作为监狱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四)社会化原则

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矫正存在的某些弊端,使刑事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而慎用监禁刑,使其在社会上得到更多的教育改造;同时对于罪行较重,有必要进行监禁的罪犯,应使其尽可能多的接触社会,并使社会最大限度地参与罪犯矫正事业,从而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行刑社会化包括以下内容:1.监狱向社会开放,广泛接受社会因素的介入。2.社会成为一些罪犯矫正的场所。

25.试论国外监狱罪犯矫正方法 p281 791

现代罪犯矫正制度源于西方,经过长期的研究和实践,在矫正方法上已得到了充分发展。目前美欧一些国家的监狱罪犯矫正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分类矫正

罪犯分类制度最初来源于西方国家的监狱行刑实践。最典型的分类制度建立于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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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今美国对罪犯分类矫正主要是诊断分类,即在详细了解罪犯情况的前提下,对罪犯服刑场所和治疗措施提出建议。在英美等国,罪犯分类执行严格的程序,以避免因分类不当而导致出现问题。美国对罪犯的分类包括初次分类、重新分类。

(二)管理矫正

管理罪犯是罪犯矫正的重要方法之一。管理的内容较多,既包括对罪犯的常规管理,又包括刑期管理、危机管理等。刑期管理源于英国,包括两部分:刑期计划制度和罪犯评估制度。监狱危机管理,是指在监狱管理和运行中,为应付各种可能发生以及已经发生的突发危及情景所进行的规划决策、动态防范、化解处理等活动,目的在于消除或降低危及所带来的威胁和损失。

(三)激励矫正

激励矫正,是指罪犯服刑期间可能获得某种待遇或奖励,并实行刑期折抵奖励的矫正方法,也称为善时制。从发展趋势看,刑期折抵奖励制度有逐渐代替假释制的倾向。

(四)教育矫正

教育矫正,是通过各种有效的途径和方法,教育罪犯认罪悔罪,掌握一定的文化知识和劳动技能,使其成为守法公民的过程。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正是各国监狱的通行做法,也是国际组织倡导的刑罚执行制度。

(五)心理矫治

罪犯心理矫治,指采用心理学的技术预防和治疗罪犯的心理问题。罪犯心理矫治的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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骤:进行心理评估诊断,选择治疗方法,制定矫治计划,实施矫治活动,追踪治疗效果。

(六)宗教矫正

所谓宗教矫正,即通过为罪犯提供宗教服务达到矫正目的。欧美一些国家法律明确规定罪犯的宗教信仰自由,此外,一些国家还在经费、设施等物质条件方面为开展宗教活动予以保障。

(七)劳动矫正

劳动矫正是指监狱通过适宜的劳动形式,组织罪犯参加生产劳动达到相应的矫正目的的矫正方法。如今从世界范围来看,各国都把劳动放在矫正罪犯的重要位置。

26.论刑事惩罚政策与犯罪社会预防政策的联系与区别 p295 768

刑事惩罚政策与犯罪社会预防政策是刑事政策的两个方面,二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1.联系。

(1)最终目的相同。二者的最终目的是相同的,都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抑止犯罪,防卫社会。

(2)制定主体基本相同。刑事惩罚政策与犯罪社会预防政策均属于公共政策,他们的制定主体都是国家、政府或执政党。

(3)实施所依靠的强制力相同。刑事惩罚政策与犯罪社会预防政策都要依靠国家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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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来保证其实施。

2.区别。其主要区别如下:

(1)二者的核心不尽相同。刑事惩罚政策是以国家刑罚权为中心展开的,其核心是设定合理的刑罚目的、发挥刑罚的功能,从而预防犯罪,防卫社会。而社会政策是指消除和削弱形成人的消极个性的引起犯罪的原因、条件和因素,从而防止、减少和根除犯罪的社会活动。

(2)二者的内容范围不尽相同。作为刑事政策的两个基本方面,刑事惩罚政策主要有刑事立法政策、刑事司法政策和刑事执行政策。而犯罪社会预防政策范围很广,有时可以无限展开,但也不是没有边界,社会政策要进入刑事政策领域,就需要以权力为支持。

(3)二者运用的手段不同。刑事惩罚政策的手段就是采用刑罚的手段,。而犯罪社会预防政策的手段要广泛得多,几乎涵盖了法律之外的各个领域。

(4)与刑事法律关系不同。刑事惩罚政策与刑事法律具有统一和不能割裂的关系。其统一性表现在其目的的一致性,即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秩序。刑事惩罚政策对刑事立法具有导向作用,对刑事法律具有调节作用。相对于刑法,刑事惩罚政策决定着刑法的基本框架、基本精神和适用的基本方向,是创制、修改刑法规范和实现刑法规范的活动原则。相对于刑事惩罚政策,刑法是刑事惩罚政策在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形式,体现着刑事惩罚政策的价值内涵,是实现刑事惩罚政策的手段;在现代法治社会,犯罪社会预防政策最终可能会上升为法律,但社会预防政策与刑事法律并无直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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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试论犯罪化与非犯罪化的问题 p302 537

(1)犯罪化。犯罪化问题,简单地说,就是指如何界定刑法涉足社会生活的广度和深度的问题,也就是如何确定犯罪圈、刑法圈大小的问题。犯罪圈的大小问题关系到一个国家在立法中的刑事政策价值取向。犯罪圈的大小没有好坏之分,犯罪圈或大或小,关键看整体刑事政策要与之配套、合理。放大犯罪圈的长处在于刑事惩罚政策上有利于打击犯罪,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国家的刑法权也随之增大。这就要求在刑事立法政策上必须制约刑罚权。可以说,犯罪化是刑事立法政策面临的永恒的主题,也是最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

(2)非犯罪化。非犯罪化目前尚未有统一见解,一种说法认为非犯罪化,是对于原先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不再适用刑罚,而以行政处罚代替。还有一种说法认为非犯罪化不仅不适用刑罚,也不适用行政处罚,而是将其视为合法行为。非犯罪化的刑事政策意义是在刑法谦抑主义前提下,纠正立法中过剩犯罪化倾向,纠正单纯的犯罪化严厉化、国家利益优先的落后于时代的刑事政策。

非犯罪化实践包括立法上的非犯罪化和司法上的非犯罪化,立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通过变更或废止法律的规定而使过去被作为犯罪的行为不再做犯罪处理的情况。司法上的非犯罪化,是指在规定犯罪的刑法条文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基于某种原因,将原本属于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不以犯罪行为论处。

28.论宏观的犯罪社会预防政策 p311 908

犯罪社会预防政策,就是指与预防犯罪有关的非刑事惩罚政策。社会改革,社会政策,道德、法制和政府行政等试图创造一个能最大限度地抑止犯罪的宏观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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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会改革——犯罪社会预防的根本

社会改革,具体包括社会制度、经济、文化及其结构的建设和完善,是犯罪预防的根本。

1.加强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建设。

2.深化管理体制改革,克服社会弊端,不断完善社会制度。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重点内容,是要努力建立社会利益的协调机制,舒缓社会紧张,平和社会心态,促进社会和谐。第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前提条件是加大对社会发展和社会事业的投入。第三,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的关键是明确政府和社会的责任分工。第四,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改革和创新,难点在于新的运行机制的探索和创造。

3.正确引导社会文化变革,实现社会价值的重整和统一。具体来讲,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有选择性的继承传统文化,借鉴吸收外来文化,创造出一种适合时代要求的中华文化,一种和谐文化。(2)在对中外文化扬弃过程中实现社会价值的整合和统一。

4.恰当调整阶级关系,改善人际关系,制造宽松的政治气氛。

(二)社会政策的优化与调整——犯罪社会预防的基础

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

1.社会保障政策。社会保障政策的发展与完善,对稳定社会秩序意义重大,而社会秩序的稳定、人民生活的保障也对预防犯罪有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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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配政策。分配政策对社会秩序、社会心理的平衡有重要作用。

3.就业政策。政府就业政策的完善,尽可能减少失业人口数量,对预防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4.教育政策。受教育程度高低与犯罪有一定关系,教育政策,是预防犯罪的重要环节。

(三)道德、法制与政府行政——社会控制的三种主要力量

1.道德。道德是人们共同生活及其行为的准则与规范,运用道德控制来调节社会关系和预防犯罪有其必要性。

2.法制。法制完善是社会完善的标志之一,也是实现社会整合、预防和控制犯罪的重要力量之一。完善法制应注意:(1)立法环节。要尽快完善适应中国国情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2)执法环节。通过公平、公正执法给社会以正义,是老百姓对政法部门最根本的要求。(3)法制宣传教育环节。

3.政府行政。预防犯罪需要公正、公开、高效而且可以问责的政府行政。

29.论犯罪预防体系构建的基础 p345

犯罪预防体系的首要目标是违法犯罪的控制和预防,无疑犯罪预防体系必须建立在对违法犯罪现象研究分析的基础之上,否则,犯罪预防体系就会无的放矢,就成了空中楼阁。而且犯罪预防体系的建设必须坚持系统的方法论。

(一)犯罪预防体系建设必须坚持系统的方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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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论的基本思想,就是把所研究和处理的对象,当做一个系统,分析系统的结构和功能,研究系统、要素、环境三者的相互关系和变动的规律性。作为一种体系,系统性是犯罪预防体系的基本属性,一要加强犯罪预防体系中各要素的建设;二要注意自身体系的建设,减小内耗,使体系功能最大化,体现犯罪预防体系的整体性,发挥整体优势,充分体现各种措施的合力的作用;三要注意犯罪预防体系与社会其他系统的关系,充分利用社会其他有利于犯罪防控的力量,使犯罪预防体系的实施顺利而有效。

(二)犯罪预防体系必须建立在认识犯罪行为的基础之上

认识犯罪行为,是指对具体的犯罪行为的分析,是建设犯罪预防体系的前提和基础,只有对各类犯罪有充分的认识,才能有针对性的发展预防这些犯罪的对策。我们分析犯罪行为一般从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间的作用着手。分析犯罪行为的构成要素是为了把握犯罪行为的具体特征。分析犯罪行为构成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为了把握犯罪行为的形成机制,个体因素和环境因素相互作用导致犯罪行为的形成,分析犯罪行为的形成机制有利于我们把握犯罪行为发生的过程和原因,针对犯罪行为形成的过程制定具体的犯罪防控对策。

(三)犯罪预防体系的构建必须掌握整体的犯罪现象

整体犯罪现象是相对于个体犯罪行为或具体犯罪行为而言的,是指一定时空犯罪行为的集合体。整体犯罪现象不仅外在的反映整个社会犯罪的状况及其发展趋势,而且内在的反映着一个社会存在的社会问题与和谐程度。外在的从犯罪状况和犯罪特点了解和把握一定社会的整体犯罪现象,内在的通过分析犯罪原因查找出产生和促使整体犯罪现象的社会因素。通过对整体犯罪状况、特点及原因的分析发现社会整体犯罪现象的存在、运行和发展的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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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打击和防范的关系 p356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根本目的,是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保持社会稳定。打击和预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两个基本方面,是国家惩治和防止违法犯罪,解决社会治安问题的两种基本手段。“打”与“防”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种措施的浓缩。“打”和“防”各有特点,相辅相成,互为依存,互相促进,缺一不可,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

打击是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首要环节和实施其他治理措施的前提条件。没有打击,防范就无法落实,社会治安就没有保障,特别是在犯罪活动嚣张、社会治安处于非正常状态时,打击就显得尤为重要。而且,打击不仅为防范扫清障碍,还规定了防范的方向,带动和促进防范的落实。此外,打击也是对违法犯罪者的教育和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防范是巩固打击成果、预防和减少犯罪的治本措施。没有防范的单纯打击,不仅会“打”不胜打、“打”无目标,还会使社会治安出现恶性循环。防范还是打击的基础,它不仅能减少犯罪因素,还能为打击提供准确的对象,从而提高打击的威力。此外,打击本身对违法犯罪分子就是一种特殊预防,对违法犯罪分子以外的人也能起到一般预防的作用。

一般地讲,在社会治安比较平稳的正常情况下,要把工作的重点放在抓防范上,这样才能巩固打击的成果,确保社会治安秩序的持续稳定。而在犯罪现象严重,人民群众缺乏安全感,社会治安处于非正常状况时,抓打击就应该更突出一些,不然防范措施就难以落实。再次,在工作上要注重打击与防范互相促进。如在开展打击斗争中,针对违法犯罪的规律、特点或苗头,对防范中的漏洞和薄弱环节,及时采取补救和整改措施,使防范工作不断完善,从而通过打击带动和促进防范。总而言之,打防并举要求我们坚持唯物辩证法,既不能放松打击,又必须同时加强防范工作,使两者相互补充,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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