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复习资料(含例题解析)
商法第一天:
【知识点】
1.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
2.股东出资
3.公司章程
4.股东
【重点了解】
公司设立之公司资本
1、有限责任公司无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2、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应当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应当有公司住所;应当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公司修改公司章程、新增资本、减少注册资本、变更公司形式、合并、分立、解散需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
4、公司对股东除名后,应当及时办理相应的减资程序,或安排其他主体缴纳相应的出资。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有权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6、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不必载明其注册资本、股东实缴资本。
【特别提示】注册资本中货币比例无法定要求,股东可与公司自行约定出资期限股东出资
1、出资瑕疵的股东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2、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4、出资人以其他公司股权出资,且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且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并且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
5、当事人对于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另有约定,以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为准。因市场变化导致出资财产贬值,股东无需补足差额。
6、公司股东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抽逃出资的,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股东承担偿还责
任,公司股东不得主张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7、公司成立后,股东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股东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股东具备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股东抽逃出资的情形。
【特别提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1)原则上,股东出资不能加速到期
(2)例外情形下可加速到期:①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②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大)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公司退出之前,股东的出资义务需缴纳完毕,未到期的,可加速到期
(3)未到期缴纳的出资,表决权的问题先看公司章程是否有规定,若没有,应当按照认缴出资比例确定,未按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而作出股东(大)会决议的,如果此决议经过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则有效,否则股东可请求法院撤销该表决
公司章程
1、公司章程作为公司自治性规则,属于公司设立登记的必备性文件。
2、不能以设立协议来替代公司章程的制订,否则即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3、违反公司章程不影响合同效力。
【特别提示】
(1)公司章程对内产生公司的组织结构;对参与制定的股东+后加入公司的股东均有约束力;
(2)董监高越权行为的效力,内外分开评价,保护善意相对人
股东
1、股东会有权以某一股东出资瑕疵而解除其股东资格。出资瑕疵的股东因有利害关系,而对于解除其股东资格的决议没有表决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可以依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
3、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4、股东名册需记载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股东的出资额和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5、股东名册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6、冒名股东有出资义务,而被冒名股东无出资义务。
7、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不得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8、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不具备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则该合同有效。
9、名义股东有权查阅账簿,实际出资人无权查阅账簿。
【特别提示】
(1)股东资格的证明:①基础证据:出资协议、实际出资、权利义务的实际履行等;②推定证据:股东名册;③对抗证据:商事登记
(2)隐名股东显名化:①明示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办理变更登记;
②默示同意:实际出资人参与实际经营+过半数其他股东知道且无异议
(3)名义股东处分股权为有权处分,基于”商事外观主义”原则,股权转让行为效力参照善意取得制度处理
(4)上市公司不得隐名代持股
【题目】
李焕英和沈光林为甲公司的股东,分别持股64%与36%,李焕英为公司董事长。 为谋求更大的市场空间,李焕英提出吸收合并乙公司的发展战略。关于甲公司的合并行为,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如果沈光林不同意,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就不能有效
B.甲公司作出的合并决议是内部决议,没必要通知债权人
C.甲公司的债权人有权对甲公司的合并行为提出异议
D.甲公司合并乙公司后,甲公司仍需要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题干考点:公司合并的后果
正确答案 A,D
【解析】
A项正确。根据《公司法》第43条:“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该公司只有两名股东,沈光林自己持有的表决权只有65%,不足三分之二的最低要求,所以如果李焕英不同意的话,甲公司内部的合并决议不满足法定条件,不能有效作出。 B项错误。合并决议应当在作出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根据《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决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甲公司作出合并决议应当在10日内通知债权人。 C项错误。甲公司的债权人无权对甲公司的合并决议提出异议。 根据《公司法》第173条:“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决议,
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摘取或者提供担保。”公司合并情形中,债权人有权要求救济,救济手段是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但不能直接对公司合并提出异议。 D项正确。甲公司需要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负责。 根据《公司法》第174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甲公司吸收合并乙公司之后,乙公司注销,甲公司承继原来甲公司和乙公司所有的债权债务,所以合并后的甲公司对原乙公司的债权人承担责任。
商法学习第二天:
【知识点】
1.股东的权利保护
2.公司运行之组织结构
3.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4.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重点了解】
股东的权利保护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而公司怠于向其提起诉讼主张赔偿
的,有限公司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的股东,需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
2、公司股东抽逃出资、未履行出资义务、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可以限制其利润分配、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权以股东的查账目的不具正当性为由拒绝其查账请求。
5、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6、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优先认购新股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为股
东自益权,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行使该三项权利的具体比例,有约从约,无约即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公司运行之组织结构
1、有限公司中,董事会不超过 3 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2、董事会超期服役制度:(1)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2)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
3、股东少、规模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不要求职工代表。
4、设立监事会的,监事会不少于 3 人,但国有独资公司不少于 5 人。
5、公司章程是公司中的“宪法”,合法前提下公司章程在治理公司中有最高效力。
6、有限公司召开股东会,法律规定是开会前 15 日通知,但公司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7、监事会(监事)的重点职权:
(1)对董、高监督,对违法违规、违反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高提出罢免建议或诉讼。
(2)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3)可列席董事会,提质询或建议。经营异常,可调查;必要时,可以聘专业人士协助,费用由公司承担。
8、有限公司召集和主持常规会议:
第一步:设置董事会的,召集:董事会;主持: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推选董
事,不设置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二步: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三步: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
9、有限公司召开临时会议的条件: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1/3 以上的董事提议、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三选一)
10、董事会的职权:
(1)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2)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1、修改公司章程、增资、减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有限公司经代表 2/3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公司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2、公司机构发生重大变化时,应视不同情况向登记机关变动登记。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增资、减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3、公司合并类型:吸收合并(A+B=A)。新设合并(A+B=C)
4、公司分立类型:存续分立(A=A+B),新设分立(A=B+C)
5、公司合并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公司分立债权债务:要么分立前协议,要么分立后连带。
【特别提示】
(1)合并、分立而注销公司时,无需单独清算,可直接注销登记
(2)公司合并后债权人救济的方法为:清偿债务;要求提供相应担保。债权人无权拒绝合并或对合并提出异议,并且未到期的债权人也可主张救济
(3)公司变更设立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
1、公司股东的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连续两年不开会、连续两年无决议、董事“打架”无人执行。
2、司法强制解散请求权与清算不能申请并用。
3、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可以在股东提供担保且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形下,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证据保全。
4、股东提起解散公司诉讼应当以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需要一起诉讼的应作为第三人而不是共同被告。
5、自行组成清算组
(1)时间:应当自解散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2)组成: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6、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的行使:①解散的公司超过 15 日不成立清算组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②债权人未提起清算申请,公司股东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的。
7、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
8、清算方案报送确认
(1)公司自行清算的,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确认;
(2)法院指定清算的,清算方案报人民法院确认;未经确认的清算不得执行,造成损失,公司、股东或债权人有权向清算组成员主张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1)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
应予登记,可以在公司尚未分配财产中依法清偿。不能全额清偿的,债权人有权主张股东以其在剩余财产分配中已经取得的财产予以清偿
(2)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3)公司成立清算组的,由清算组负责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尚未成立清算组的,由原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参加诉讼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法定清算事由出现后,在能够履行清算义务的情况下,故意拖延、拒绝履行清算义务,或者因过失导致无法进行清算的消极行为时,致使公司无法清算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
【题目】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100万元、丙公司货款50万元。2009年9月,甲公司与丁公司达成意向,拟由丁公司兼并甲公司。乙公司原欠丁公司租金8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两个公司的法人主体资格同时归于消灭
题干考点:公司合并的后果
B.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后,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
题干考点:公司合并的后果
C.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可以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
题干考点:公司合并的后果
D.甲公司与丁公司合并时,应当分别由甲公司和丁公司的董事会作出合并决议
题干考点:公司合并的程序
正确答案 B,C
【解析】
A项说法错误。《公司法》第173条规定,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本题中“丁公司兼并甲公司”采用的是吸收合并的方式,被吸收的甲公司解散,而吸收者即丁公司依然存在。因此,A项说法错误。 B项正确。《公司法》第175条规定,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本题中,原来甲公司的债务由丁公司继承,乙公司可以向丁公司主张原来对甲公司的债权100万,因丁公司欠乙公司租金80万,丁公司可以向乙公司主张债务抵销。因此,B项正确。 C项正确。《公司法》第174条规定,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本案
中,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债权人,甲丁公司合并时,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或丁公司提供履行债务的担保。因此,C项正确。 D项错误。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合并分立决议是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作出因此D项错误。
商法学习第三天:
【知识点】
1.股权、股份的转让
2.2.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担
3.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4.4.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重点了解】
股权、股份的转让
1、有限公司章程的意思自治:
(1)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做出其他或严或松的规定。
(2)公司章程不可以约定为禁止股东转让股权。
2、有限公司内转股权:自由转,随便转,不通知,不优先
3、有限公司外转股权:(1)书面或能确认收悉的合理方式通知其他股东,经过半数股东同意。(2)推定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却不购买的。章程另有约定除外。
4、反对票股东股权回购请求权的条件:连续五年不分红、合并分立转财产、届满续命改章程。
5、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
(1)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2)同等条件: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履行方式等相同。
【特别提示】
(1)有限责任公司的转让股东,在其他股东主张优先购买后又不同意转让股权的,原则上可后悔。例外情形为:①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②转让股东滥用后悔权的
(2)转让股东为就其股权转让事项征求其他股东意见,或者以欺诈、恶意串通等手段,损害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擅自将股权转让给第三人时,可主张的损害救济为:①其他股东在法定期限内(知情 30 天+登记 1 年内)+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可支持;
②其他股东可买而不买,单独主张确认合同及股权变动无效的不予支持;③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请求损害赔偿的,可支持
(3)股权被法院强制执行时,无需其他股东同意,可自通知之日起满 20 日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4)有限公司股权继承时,无约定无障碍。章程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股权不得继承,或继承需满足某些条件或受到某些限制,均为有效约定普通合伙企业的财产与损益分担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4、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5、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6、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7、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8、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普通合伙事务的执行
1、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2、作为合伙人的法人、其他组织执行合伙事务的,由其委派的代表执行;并非所有的合伙人都一定要亲自执行事务。
3、非执行人享有查阅权、监督权、撤销权;非执行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如果非执行人代表合伙企业对外签署了合同,判定合同效力时,要保护善意第三人。
4、合伙企业对经营管理者的权利限制,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5、第三人经营管理: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是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不能同时享有合伙人身份;经营管理人的权限范围取决于合伙企业的授权。
6、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普通合伙与第三人的关系
1、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3、被聘任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超越合伙企业授权范围履行职务,或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4、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时,应当通知全体合伙人。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5、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6、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7、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
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8、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题目】
2015年3月1日,王海为自己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并缴纳了首期保费,合同约定每年3月1日为缴费日。2017年3月1日王海因为出差没有及时缴费,请问以下哪个说法是错误的?
【选项】
A.如果王海于2017年3月15日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无需给付保险金
题干考点:人寿保险合同
B.2017年5月1日后该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由保险公司减少保险金额
题干考点:人寿保险合同
C.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不得拒绝恢复效力,且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
题干考点:人寿保险合同
D.如果王海一直没有缴纳保费,也未和保险公司达成协议,那么2019年5月1日后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题干考点:人寿保险合同
正确答案 A
【解析】
解析:《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被保险人在前款规定期限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但可以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本题中,2017年3月1日王海未及时交保费会导致效力中止,但是这期间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仍需要支付保险金。A项说法错误,当选。 至2015年5月1日,未缴纳保费已过60天,因此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或者可由保险公司减少保险金额。B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根据《保险法解释三》第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保险合同效力依照《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投保人提出恢复效力申请并同意补交保险费的,除被保险人的危险程度在中止期间显著增加外,保险人拒绝恢复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在收到恢复效力申请后,30日内未明确拒绝的,应认定为同意恢复效力。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保险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同效力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二年双方未达成协议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从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超过两年仍不缴纳保费,且与保险公司未达成协议的,保险公司有合同解除权。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 故本题选A。
商法学习第四天:
【知识点】
1.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2.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2.债务人财产
3.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4.【重点了解】
5.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4、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5、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6、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7、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8、新入伙(普通合伙人)债务承担: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有限合伙人)债务承担: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破产的申请和受理
1、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通知债务人。
2、债务人对申请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人民法院的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
3、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具备破产原因。
4、相关当事人不得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丧失清偿能力为由,主张债务人不具备破产原因。
5、双方当事人的合同成立于破产申请前,且双方均未履行完毕时,管理人可以解除该合同。
6、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7、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且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时,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8、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后,公司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应当中止。
9、因人民法院受理公司的破产申请而中止的民事诉讼或仲裁,可于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继续进行。
【特别提示】
(1)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前,提出破产申请的债权人的债权因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的,因申请人不再具备申请资格,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2)破产案件无需预交诉讼费
(3)法院受理破产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4)待履行合同中,管理人有权继续履行或者解除,并且应该通知对方当事人;合同被解除或者被推定解除的,给对方当事人带来的损失,确认为破产债权,对方可向管理人申报;继续履行带来的合同义务,对方可以主张共益债务债务人财产
1、取回权的行使,应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之前。
2、权利人在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或和解协议、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后主张取回相关财产的,应当承担延迟行使取回权增加的相关费用。
3、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六个月内,债务人具备企业破产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管理人无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4、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支付劳动报酬、人身损害赔偿金;为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行为等的个别清偿行为,管理人无权主张撤销。
5、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债权人不得主张抵消。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
【特别提示】
(1)债务人财产范围的划分标准是标的物财产权利的归属。只要归债务人所有的财产及权益均可认定为债务人财产
(2)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转让给第三人:无权处分+善意取得
(3)债务人占有他人财产被毁损灭失时,没有可取得权利时,若保险金、赔偿金已经交付给债务人,或者代偿物已经交付给债务人且不能与债务人财产予以区分的,原所有权人根据不同的情形向债务人主张相应的权利等待分配。
(4)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针对“运输在途”+“债务人未付清货款”的货物,由卖方保留所有权,可行使取回权,标的物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5)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对于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破产方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合同(6)出资人缴纳出资的义务不受诉讼时效抗辩的限制
(7)受理前一年内,无偿转、低价让、新担保、提前还、弃债权可撤销;受理前六个月内,清偿时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个别清偿可撤销(三种例外:优质债权、法定清偿、维持运营支出
(8)禁止抵销的情形:①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不可抵销;用优质债权抵销一般债权的除外②恶意负担债权或债务禁止抵销③股东欠债务人的出资额与债务人欠股东的债禁止抵销。
债权申报与债权人会议
1、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
2、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债权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申报债权,在公司清算程序终结前补充申报的,清算组应予登记。
4、公司清算程序终结,是指清算报告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完毕。
5、债权人的保证人虽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但仍可以以其将来求偿权进行债权申报。
6、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可申报的债权须为以财产给付为内容,且以债务人财产为受偿基础的请求权。
7、保证人或连带债务人可申报的债权须为合法有效的债权。
【特别提示】
(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
(2)债权人会议可以将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监督管理人,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的职权委托给债权人委员会重整程序
题目
张三、李四与大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成网络)共同成立正垚法律咨询中心(有限合伙企业)。其中张三为普通合伙人,李四与大成网络为有限合伙人。2018 年初,张三死亡,其继承人拒绝继承合伙人身份。如果合伙协议没有特殊约定,下面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大成网络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正垚法律咨询中心相竞争的业务
题干考点:有限合伙人的同业竞争
B.大成网络可以未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将其在正垚法律咨询中心的财产份额出质
C.李四有权查询正垚法律咨询中心的财务会计账簿
D.正垚法律咨询中心无需解散
正确答案 A,B
【解析】
根据《合伙企业法》第71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72条:“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当合伙协议没有特
殊约定时,有限合伙人有权从事竞业行为,也有权将其合伙企业中的份额设定质押,A、B正确; 第68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李四作为有限合伙人,其知情权是有限制的,只有“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才能查阅会计账簿,否则不能查,C项一刀切的说成“有权”查阅,不准确,C错误; 第61条第2款:“有限合伙企业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当张三死亡后,其继承人没有继承合伙人份额,合伙企业为张三办理退伙清算,该合伙企业没有普通合伙人了,该合伙企业应当解散,D错误。
商法学习第五天:
【知识点】
1.重整程序
2.2.票据法概述
3.汇票、本票和支票
4.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重点了解】
重整程序
1、债权人申请重整,无需投资者出具投资承诺。
2、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3、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4、债务人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不受破产清算申请是否受理的限制。
5、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即可认定符合企业破产条件。
6、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终止,为重整期间。
7、在重整期间,经债务人申请,人民法院批准,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
8、债务人可以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已接管债务人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管理人的职权由债务人行使。
9、重整计划草案获得法院批准时,重整程序终止。
10、各表决组均通过重整计划草案时,重整计划即为通过。
11、自重整计划通过之日起十日内,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批准重整
计划的申请。
12、债务人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由债务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13、重整计划草案还应当包括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以及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14、重整计划草案应当包括债务人的经营方案、债权分类、债权调整方案以及债权受偿方案。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重整计划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特别提示】
(1)重整的原因:①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②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③债务人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
(2)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由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3)重整期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为继续营业而借款的,可以为该借款设定担保。此担保无论重整是否成功均有效
(4)债权人未按规定申报债权的,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力;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力
(5)重整计划只能由债务人执行,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计划的,法院应裁定终止重整计划,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票据法概述
1、票据无因性原则是指权利人享有票据权利只以持有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有效票据为必要,即使原因关系无效或存在瑕疵,均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2、票据权利有其独立性,独立于票据基础关系,票据权利丧失,不影响行使相关基础民事权利。
3、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票据并不当然作废。
4、票据上有伪造、变造的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
5、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但是法院没有除权判决,并不免除付款人的付款责任。
汇票、本票和支票
1、保证不得附有条件。保证附有条件的,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
2、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3、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保证人无需对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
4、汇票的出票人不仅包括银行、公司,还包括自然人。5、票据活动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6、支票上的金额未填写中文大写,并不会导致支票出票行为无效。
7、支票上的金额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支票上的金额未补记前的支票,不得使用。
8、支票所列必备事项不包括收款人名称。支票缺少收款人名称信息时,并不导致支票无效。
9、支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10、出票人可以在支票上记载自己为收款人。
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
1、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3、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4、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5、非公开募集基金募集完毕,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基金行业协会备案,而非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6、对募集的资金总额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达到规定标准的基金,基金行业协会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告。
7、封闭式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需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并予以公告。
8、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加,方可召开。
9、基金财产不得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基金财产不得承销证券。基金财产不得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基金财产不得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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