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火地点: 动火方式: 动火负责人: 动火执行人: 动火时间:从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止。 序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动火安全措施 清除动火火点周围易燃物,检查周围设备管道无泄漏 罐区内动火点同一围堰内和防火间距内的不得进行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 用火点周围(最小半径15m)的下水井、地漏、地沟、电缆沟等已清除易燃物,并已采取覆盖、铺沙、水封等手段进行隔离 断开与用火设备相连接的所有管线,加盲板( )块 动火设备内部构件清理干净,氮气吹扫或水洗置换合格,达到动火条件 高处作业应采取防火花飞溅措施 电源由电仪提供,电焊回路线应接在焊件上,把线不得穿过下水井或与其他设备搭接 乙炔气瓶(禁止卧放)、氧气瓶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m,与火源间的距离不得少于10m,气瓶不得暴晒 现场配备消防蒸汽甩头(或氮气甩头)( )根,灭火器( )台,铁锹( )把,石棉布( )块,应急干沙( )袋,消防水带(或水管)( )根。 动火作业完成后,现场清理,无火源或炙热物遗留 塔、罐、容器、管道动火需作动火分析,测定有毒有害物质及爆炸分析, 合格后方能动火作业。 动火分析采样点: 分析数据: 分析人: 确认人 12、需要补充的措施: 补充措施确认人: 危害辨识: 安全措施编制人: 监火人: 审核部门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组织实施人: 区域负责人意见: 审批部门意见: 年 月 日 以上确认内容经检查全部落实,项目负责人或当班班长验票: 年 月 日 月 日 时 分动火作业结束 监护人签字确认动火作业结束现场已清理完毕 动火安全注意事项
一 凡存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性的气体厂房、设备、管道,动火前必须用蒸汽等置换清洗干净,隔绝气体来源,堵好盲板,可能时并拆下一段管道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经分析确认无中毒、着火和爆炸的危险时方准动火,并应随时做好分析记录。
二 在无中毒、窒息可能的前提下,对于下列物质动火的空气中和设备、管道中分析必须符合下列规定﹙下列百分数为体积百分数﹚:
1. 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0.5%为合格。 2. 爆炸下限<4%的可燃气体﹙蒸汽﹚,其可燃物含量≤0.2%为合格。 3. 分析可燃气体之样品,须不早于动火前30分钟采样分析。
三 在设备、容器、管道、地沟等内部动火应按“密闭设备内部修理安全规则”执行,必须设有二人以上在外面监护,采取规定的安全防护和救护措施,动火人员、监护人员必须具备动火、防爆、防毒知识,会熟练的使用防毒面具。
四 必须使用良好的工具及安全附件和安全装置完善的设备动火,乙炔气瓶、氧气瓶的存放和使用必须距离明火10米以上,乙炔气瓶和氧气瓶的距离应在5米以上。
五 攀高2米必须捆好安全带,如工作不方便必须安设工作架。在高处动火,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或掉到左右上下以及四周可燃易爆物质上和可燃易爆的设备、管道上的措施。五级以上﹙包括五级﹚的风禁止在高处动火。
六 动火地点根据情况必须准备良好的灭火工具、完善的防火措施。动火完后,必须检查现场,熄灭残余火星,切断电源。在确认无问题后方可离开动火现场。
七 动火工作必须按动火制度取得动火安全作业证,在即将开始动火前经项目负责人检查动火安全措施全部落实并签字认可同意后方可开始动火。
八 电、气焊工作业时经过有关操作及安全技术教育,取证并能遵守电焊、气焊安全操作规程及有关本厂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否则严禁从事电焊、气焊工作。
九 特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所在车间主任初审,报安环部审核后由公司总助以上管理人员审批,或者由安环部会同生产部联合会签;一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部门负责人(或经明确授权委托的其部门副职)初审,报安环部审批;二级动火安全作业证由所在车间副职及以上管理人员审批。 十 火灾种类及灭火器选择:
A类火灾 含碳固体可燃物如木材、棉、毛、麻、纸张等燃烧引起的火灾,选用水型、干粉、泡沫、卤代烷、磷酸盐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B类火灾 甲乙丙类液体如汽油、煤油、甲醇、乙醚、丙酮等引起的火灾,选用干粉、泡沫、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C类火灾 可燃气体如煤气、天然气、甲烷、乙炔、氢气等引起的火灾,选用干粉、卤代烷、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
D类火灾 可燃金属如钾、钠、钛、铝镁合金等的火灾,选用灭火器由设计单位与消防部门协商解决。 带电火灾 带电体燃烧引起的火灾。选用卤代烷、二氧化碳、干粉灭火器灭火。 A、B、C类及带电火灾均可选用磷酸盐干粉、卤代烷灭火。 十一、 动火作业票证的存档部门:安全环保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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