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重大赔案管理规定
为规范重大赔案的处理流程,加强重大案件的管控,进而控制车险的赔付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本制度适用于车险重大案件,所有理赔人员需按照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操作。
【重大赔案的定义】
根据案件管理需要,将以下赔案定义为重大赔案,按照本制度规定操作:
1、 单车事故损失≥10,000元的单、双方事故
2、 全车盗抢险事故
3、 火灾或者自燃事故
4、 涉水行驶驶及水淹车致使发动机损坏案件
5、 查勘员认为涉嫌造假的赔案
【重大案件的派工和流转】
1、 电话中心在受理报案时,对于符合以上2、3、4条件的案件优先派工给重案查勘员,由重案查勘员负责案件的第一手资料采集。其他案件由区域查勘定损员查勘后呈报。(对于车损的判断,可依据以下关键词“气囊爆裂”、“倾覆”且车辆价值10万以上,对
于车损险保额超过50万的案件涉及配件更换的);
2、 查勘员在查勘定损时,发现案件的情况符合以上重大案件条件的,在完成查勘后24小时内转交重案查勘员跟踪处理,预计单个索赔人损失超过25,000元的,同时派工给SIU人员。
3、 重案的流转 查勘员在查勘后24小时内通过邮件报送给重案查勘员和理算员,同时抄送给核损人和部门经理,邮件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关键内容:赔案号+重案呈报(如BJ1000000重案呈报),由分公司负责改派。
【重大案件的处理规范】
1、 重大车物损失案件的处理
(1) 单车损失10000-25000元的,由经办查勘员与重案人员共同完成,由经办查勘员在系统内跟踪处理(电话中心直接派工给重案查勘员的除外),要求拍摄查勘员、重案人员的人车合影,定损单有重案人员签字。
(2) 单车损失在25000以上的,由重案查勘员与核损人员共同定损,由重案查勘员负责系统内跟踪处理,要求拍摄重案查勘员、核损人员的人车合影。
(3) 对于定损过程中涉及更换发动机缸体或总成、变速箱总成、车壳等总成配件时,需要核损人参与定损;对于更换的单个配件价格超过3000元的,需在定损时与核损人沟通后再做处理。
(4) 对于电子零配件或没有明显变形却需要更换的机械配件,必须有检测结果或测量
数据支持,否则不予更换。
(5) 所有重大案件的损失确定,必须是授权查勘定损员(含重案查勘定损员)处理,不得由任何修理厂、代理人代为确认。
(6) 对于单车损失达到车辆实际价值的70%或者定损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重案查勘员需呈报核损人、部门经理和总公司主管,商议定损方案后再做处理。
(7) 对于单车损失超过25000元的案件,定损完成后,由SIU负责对车辆的维修状况进行复勘(尤其是内部配件的损失、配件价格1000元以上的配件),并上传复勘照片。
(8) 所有重大案件必须一次性拆捡定损,个别配件需要待查的需要在定损时注明,否则一律不予追加。
(9) 所有重大案件需在定损完毕后两日内提交核损(配件价格未经核价的,在系统内备注清楚,分公司审核后退回再修改配件价格)
2、 盗抢事故
所有盗抢案件需由重案查勘员处理,需在48小时内查勘第一现场,根据事故案情做询问笔录,去当地派处所或公安局了解案件受理情况,同时收集其他理赔所需材料:车钥匙、行车证、驾驶证、机动车登记证书、车辆购置发票、车辆购置税证明、被保险人身份证件。
重案查勘员应在查勘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核损人和部门经理汇报案件情况。
3、 火灾及自燃案件
所有火灾及自燃案件需由重案查勘员处理,需在报案后查勘第一现场,根据事故案情做询问笔录,去当地派出所和消防部门了解案件受理情况及火灾原因,在查勘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核损人及部门经理汇报案件情况
4、 涉水行驶及水淹车致使发动机损坏案件
所有涉水行驶及水淹车致使发动机损坏案件需由重案查勘员处理,处理要求与重大车物损失案件的处理一致,重案查勘员在受理查勘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核损人及部门经理汇报。
5、 涉嫌造假案件
事故真实性和损失真实性的管控是公司减损的关键,由于这类案件具有一定的复杂性,需要比较高的工作技能、责任心和工作经验,所以此类案件全部转重案查勘员处理,由重案查勘员、特别调查员、核损人和部门经理组成小组,针对疑似欺诈案件进行分析,确定疑点和调查思路、调查方向,由重案查勘员和特别调查员进行调查,并及时向部门经理汇报。
【重大案件的预估及准备金调整】
1、 重大案件预估责任人
重大案件的损失预估责任人为重案查勘员,重案查勘员在受理流转的重案后应在24小时内进行查勘,并对事故的损失进行预估(预估金额为应赔付的预计金额,非预估实际损失),并将相应的结果报告给理算员,由理算员进行登记,并向总公司核赔人报告调整准
备金。
2、 重大案件调整准备金责任人
此项工作由理算员负责向总公司核赔人报告,逐笔调整。
3、 重大案件预估损失的时效要求
正常情况下,重案查勘员应在7天内将预估赔付金额拟定报告
4、 重大案件的统计报告
分公司指定一名内勤负责重大案件的登记,并在每周的周五下班前把本周的重大案件登记表(见附件)发送给部门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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