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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学院 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文件 冀学位[2004]12号

时间:2023-02-1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河北省学位委员会文件

冀学位[2004]12号

河北省学位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 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 授权专业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高等学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士学位的授予工作,经过多次调研并汲取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我们制定了《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学位委员会 二ΟΟ四年五月十日

1

河北省普通高等学校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及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审核办法

(试 行)

第一条 为促进高等教育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服务,进一步加强省级人民政府对本地区学位工作的统筹权,保证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和《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审定学位授予单位的原则和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审核办法。

第二条 河北省区域内普通高等学校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均由河北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审核。

第三条 审核工作要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河北省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布局合理的原则,有利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的全面建设和人才培养。

第四条 申请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必须是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学校。

(二)申请单位必须达到《普通高等学校设置暂行条例》有关标准。

(三)申请单位必须办学思想端正,能按教育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修订本科专业教学计划的原则意见》制定(修订)教学计划,教学计划中开设的主要课程能达到教育部本科专业目录的相关要求,其中多数课程由讲师及其以上的教师讲授,副教授以上职称的教师担任一定比例的课程讲授,教学质量较好。专任教师与在校学生之比为1:18左右。

(四)申请专业必须有3个以上具有副教授及其以上职称的教师(不含离退休人员),其中至少有1名为教授,有6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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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做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

(五)实验课程、实习课程开齐,并具有一定的质量。 (六)积极开展科学研究工作,并取得一定数量、较高水平的科研成果。

(七)各项教学、考核、管理制度健全,执行有保障。 (八)尚无应届本科毕业生的单位及专业,不得提出申请。 第五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的申请办法。 (一)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申请办法。

l、普通高等学校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经本单位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于第一届本科生毕业的当年3月底前,向省学位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材料(均一式9份):

(1)增列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请示;

(2)申请列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附件一);

(3)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附件二);

(4)拟实施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拟成立的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名单。

(5)有关的各项教学、考核、管理文件。 (二)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申请办法。

拟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在第一届本科生毕业的当年,应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通过,填写《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一式9份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省学位委员会。

第六条 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及授权专业的审核办法。 (一)新增学士学位授予单位的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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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拟新增单位的实际情况,省学位委员会组织专家评议组进行实地考察评审;专家评议组由与申请新增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家及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组成,但本单位人员不得超过三分之一;按专业分成小组,每个专业小组5-7人,其中60%以上应具有教授以上职务(或相当职务)。

2、专家评议组根据有关规定对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的学校和专业逐个进行考察评审。主要考察学校的整体条件、教学条件(包括实验室建设)和教学水平,特别是应届本科生应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研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情况。

3、专家评议组分别对学校和专业通过无记名投票(二者均获2/3及以上同意票,为通过)形成评议结果,并报省学位委员会。

4、省学位委员会在审核专家评议结果后,形成审批结果,并报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备案。

(二)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的审核。

1、根据拟新增学士学位授权专业所报送的材料,省学位委员会组织5-7名有关专家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意见和评审结果报省学位委员会。

2、省学位委员会审核评审结果及评审意见后,形成审批结果。 第七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授权,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各学位授予单位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管理、检查和评估,对不能保证学士学位授予质量的高等学校,将决定暂停或撤消其相应专业或单位授予学士学位的资格。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解释权属省学位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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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申请列为学士学位 授予单位的高等学校简况表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主 管 部 门 国家批准建校时间

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

年 月 日填

5

填 表 说 明

1、 本表所称“专任教师”,包括在其他工作岗位具有教师职务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兼任教师”,必须有学校的聘书。 2、 本表所称“专业主干课”,系指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所要求的主要课程和学校认定的各专业主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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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要 领 导 情 况 职 务 姓 名 年龄 政治面目 副教授 文化程度 学术职务及专业 教 员 助 教 健康状况 其 他 职务 教 授 全 类别 校 本校专任教师 教 师 外校兼任教师 情 况 合 计 类 别 全 校 学 生 情 况 本 科 专 科 其 他 合 计 讲 师 已毕业人数 在 校 人 数 预计毕业人数 现 所 设 名 全 系 称 校 、 系 、 所 情 况 拟 所 设 名 系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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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主 要 职 责 全 校 行 政 机 构 情 况 说 其明他的需问要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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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校 简 况 (建校以来的主要工作,现有教学设施、仪器设备、图书、教学和实习场所的情况,发展规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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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 学 术 委 员 会 意 见 全组人数 校学术委员会主席(签章) 年 月 日 参加投票人数 同意 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不同意 弃权 专 家 评 议 组 意 见 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 (公章) 年 月 日 10

申请列为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简况表

申请单位名称 (公章) 申请专业名称 专业设立时间 制 年 申请授予学位

学 科 门 类 学 科 代 码

河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印

年 月 日填

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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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 表 说 明

1、 申报的学科门类必须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规定填写。 2、 本表所称“专任教师”,包括在其他工作岗位具有教师职务

并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兼任教师”,必须有学校的聘书。 3、 本表所称“专业主干课”,系指根据教育部颁布的本科专业目录所要求的主要课程和学校认定的各专业主要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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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教 授 教 类别 师 本校专任教师 情 况 外校兼任教师 本专业在校共计 人 本科学生数 副教授 级 人 讲 师 级 人 教 员 级 人 助 教 级 人 其 他 级 人 级 人 计划规定课程门数 本专业全 已开出部必修课门数、课程名称、学时、任课教师职务及学历是否达到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已开出专业主干课名称、学时、任课教师职务是否达到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已开出主要实验课、实习课名称、学时、任课教师职务是否达到课程教学基本要求 现已开出课程门数 毕业论文或毕业 设计目前或计划执 行情况、指导教师情况 13

本专业成立以来的主要工作,特别是为保证本科教学质量采取的主要措施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14

学校意 见 参加投票人数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校学术委员会主席(签章) 年 月 日 专业小组人数 同意 组长(签章) 年 月 日 主管部门意见 备注

15

不同意 弃权 专 家 评 议 组 意 见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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