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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2023-06-25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的通知

(国经普办字〔2008〕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济普查办公室,各有关部门,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内设各工作小组:

现将《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工作规则。

附件: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OO八年四月七日

附件: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有效地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35号)精神,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是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简称“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在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研究提出需领导小组决策的建议方案,督促落实领导小组议定事项,加强与有关部门和地区的沟通协调,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由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宣部、监察部、财政部、中央编办、民政部、铁道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家测绘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等18个部门共同组成,集中办公地点设在国家统计局,具体负责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日常组织和协调。

第四条 办公室组成单位和人员依照本规则,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办公室组成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国家统计局负责设计制定普查方案;并负责组织协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开展全国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物资保障方面的事项。

中央宣传部负责协调普查宣传动员方面的事项。

监察部负责协调处理各级政府及其普查工作人员在普查工作中违法违纪行为的事项。

财政部负责协调普查经费方面的事项。

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协调机关和事业单位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民政部负责协调社会组织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单位名录库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铁道部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从事铁路运输业活动的法人单位及其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经济普查,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铁路运输活动以外,铁路系统从事第二、三产业活动的企业和单位的经济普查工作。

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协调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名录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协调组织机构代码方面的事项,并参加单位清查和清查结果的审核认定工作。

国家测绘局负责协调基础地理数据方面的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负责对银行、金融信托与管理、金融租赁、财务公司、邮政储蓄及其他金融业(不包括典当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的进行财务状况普查;并负责将《银行业及相关金融业负债和损益表》(暂定)汇总数据和分解后的省(市)数据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证券期货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并负责将《证券业负债和损益表》(暂定)、《证券业费用明细表》(暂定)的汇总数据和分解后的省(市)数据报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向同级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提供本系统所属和本系统所负责组织普查范围内,在当地的全部法人单位(含视同法人)、分支机构和营业网点的名录,并标明本系统所组织普查单位的名单;负责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对从事保险业的法人单位及其产业活动单位进行财务状况普查;并负责将《保险业负债和利润表》(暂定)、《保险机构费用明细表》(暂定)的汇总数据及分解后的分省(区)直辖市数据报送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向社会提供服务和产品的队列单位、事业单位的经济普查;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军队系统所属从事装备修理的企业和租赁军队房地产的地方企业的经济普查工作;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按照《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方案》的要求,负责对本系统(不含边防、消防、警卫部队)对外提供有偿服务的队列单位的经济普查;负责协助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经济普查机构,对武警系统的水电指挥部、交通指挥部所属的生产性企业和租赁武警房地产的地方企业及边防、消防、警卫部队的经济普查工作。

办公室所有组成单位都应当在2008年上半年,向本系统行文,要求本系统各级部门

和基层单位积极配合做好第二次经济普查工作。

第二章 办公室组成及其岗位职责

第五条 办公室设主任1名,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5名,成员若干名。

第六条 办公室实行主任负责制,主任负责办公室的全面工作。

办公室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并按照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办公室成员协助主任、副主任工作,并受主任、副主任委托,负责处理有关方面的工作。

第七条 办公室下设11个工作小组,分别是综合组、宣传协调组、调查一组、调查二组、调查三组、调查四组、调查五组、单位名录组、数据处理组、资料开发应用组、执法检查组。各工作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综合组负责制定普查方案、普查用标准和目录、普查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综合试点,统一布置普查制度,统一组织编写培训教材、组织综合培训,统一负责综合方案的问题解答,统一组织数据质量抽查,协调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普查业务小组的相关工作等。

宣传协调组负责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社会宣传动员工作,研究起草领导小组及办公室重要文件,编发工作简报,协调规范各工作小组起草的文件,协调办公室工作进度,督促检查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有关工作落实情况,负责提出并落实经费预算、管理经费开支,负责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组织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名义开展的大型活动和承办综合性会议并负责会务工作,以及负责普查其他各项后勤保障工作。

调查一组(工业)参加研究并贯彻工业单位清查方案、普查方案,负责专业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参与通用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提出数据处理要求,配合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审核,验收、汇总等数据处理工作,参与数据质量抽查,负责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

调查二组(建筑、房地产)参加研究并贯彻建筑业、房地产业单位清查方案、普查方案,负责专业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参与通用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提出数据处理要求,配合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审核,验收、汇总等数据处理工作,参与数据质量抽查,负责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

调查三组(贸经)参加研究并贯彻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单位清查方案、普查方案,负责专业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参与通用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提出数据处理要求,配合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审核,验收、汇总等数据处理工作,参与数据质量抽查,负责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

调查四组(科技)参加研究并贯彻工业中科技单位清查方案、普查方案,负责专业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参与通用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提出数据处理要求,配合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审核,验收、汇总等数据处理工作,参与数据质量抽查,负责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

调查五组(服务业)参加研究并贯彻除调查一、二、三、四组专业之外的单位清查方案、普查方案,负责专业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参与通用普查表的布置与数据处理,提出数据处理要求,配合数据处理组进行数据审核,验收、汇总等数据处理工作,参与数据质量抽查,负责专业普查资料开发应用。

单位名录组负责根据普查方案中关于基本单位的划分标准,研究起草单位清查方案及其实施细则,协调国务院各有关部门组织并提供普查所需的行政登记资料的相关事项,以及普查之后健全基本单位名录库。

数据处理组负责普查数据处理方案制订,普查统一数据处理平台的研制、普查制度在平台上的装载,提供专业程序与统一数据处理平台的转换接口,组织数据处理程序的人员培训与问题解答,数据接收、逻辑审核、汇总、数据反馈,参与数据质量抽查,配合各专业进行普查资料开发,以及普查数据库建设。

资料开发应用组负责研究起草普查资料开发应用计划;组织研究起草普查公报;组织编辑出版普查资料;组织并对普查综合资料进行分析研究和开发应用;负责统一对外提供普查资料,为党和政府领导及社会各界提供咨询服务;负责组织对普查资料开发应用人员的业务培训。

执法检查组负责组织、督促地方各级普查机构开展执法检查活动,查处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理普查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转办、督办案件;对重大违法违纪案件进行直接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对典型违法违纪案件予以曝光。

第八条 办公室与有关部门建立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具体负责本部门与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联系与协调。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九条 国务院经济普查办公室实行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主任办公会议和专题会议制度。

第十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由主任、副主任及成员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传达上级指示、通报重要事项、审议重大事宜、部署有关工作。

办公室全体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一条 办公室主任会议由主任、副主任组成,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决定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中的有关重要事项。

办公室主任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安排办公室有关成员列席。

第十二条 主任办公会议由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和有关成员组成,主任或副主任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处理办公室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主任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专题会议由副主任或办公室成员按照分工召集并主持,主要研究、协调和处理办公室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

第十四条 办公室全体会议、办公室主任会议和主任办公会议的议题由会议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宣传协调组负责,会议纪要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签发。

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召集人确定,会议的组织工作和会议纪要起草由相关的工作小组负责,会议纪要由召集人签发。

第十五条 会议召集人应责成有关单位提前两天将会议讨论文件提交与会人员,以便准备意见。如对会议地点有特殊要求,至少应提前三天通知宣传协调组。

第四章 公文行文、审批、印发及归档

第十六条 办公室行文种类分为:请示、报告、通知(国经普办字)、函(国经普办函)、通告、会议纪要和工作动态等七种。

第十七条 办公室文件的批办工作由宣传协调组归口管理。办公室公文实行网上办文,统一使用“政府统计部门政务办公系统”,并严格按照OA办公系统中“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公文审批规程进行公文审批。

以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公文承办单位(工作小组)负责人审核,宣传协调组核稿,办公室主任或主管副主任签发。

发文如涉及其他副主任分管的工作事项,须经有关副主任审核后签发;属重大事项,应由主管副主任审核后送主任签发。

报领导小组或国务院的文件,由主任签发。办公室发布的决定和有关规章,由主任签署。

各工作小组不得以工作小组的名义对外行文。

第十八条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对报送签发的文稿进行认真审核,并亲自签报,如有特殊情况可委托其他负责人签报。

公文签发后,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动公文内容;如需改动,须征得签发人同意。

第十九条 办公室公文的发送范围:

1、请示: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2、报告:发送上级领导机构。

3、通知:发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有关单位。范围可根据内容随时调整。

4、函:发送函中商洽工作的地方、部门、单位或个人。

5、通告:根据需要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也可在普查系统内部发布。

6、会议纪要:主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小组组长、副组长,必要时可抄送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和成员,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全体会议纪要,发送到办公室全体人员。“会议纪要”能够通过OA办公系统分阅的原则上不印发纸质。

7、工作动态:发送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成员,各工作小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国务院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 办公室公文由宣传协调组统一印制,由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发送。

公文承办单位决定所承办的公文是否上网或对外公布,并向宣传协调组提出申请,由宣传协调组负责上网或以其他形式公布(公文上网的具体办法参照《中国经济普查网运行维护办法》)。

公文承办单位负责在公文签发后的1 个月内向宣传协调组归档由签批人手签的签批

原件1份,纸介质印刷成品文件3份。

第二十一条 来函的接收、编号、传递、分办和归档由宣传协调组负责。凡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下发的文件,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查机构报送且需办理的公文,宣传协调组按办文程序批转,并负责文件办理情况的督促。

各工作小组不得自行受理应由办公室办理的文件。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内部实行工作请示、报告制度。

请示、报告通过OA办公系统中“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请示报告的规程审批并上报。请示、报告由提出请示或报告的单位(工作小组)主要负责人审批;请示一般只呈报分管主任或副主任。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在审批公文和内部请示或报告时,对一般性文件和报告,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主管工作小组呈报的请示,要签批明确意见,如只圈阅则表示“同意”。

第五章 印章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印章和“国务院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印章,由宣传协调组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和使用。

第二十五条 印章的日常使用建立严格的用印登记审批制度。

使用领导小组印章需经领导小组组长或组长委托的副组长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使用

办公室印章需经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在其职权范围内签批。

如需将印章或印模携出办公室以外套印或盖印,应由宣传协调组负责派专人专车随往监印和盖印。

第六章 外出报告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六条 办公室主任外出,事前需向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报告。副主任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报告。

报告内容包括:外出事由、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

宣传协调组应随时掌握主任、副主任外出的主要情况和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各工作小组组长外出,事前需向主任或副主任报告,并指定一位副组长主持处理其外出期间本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副组长外出,需向组长报告,经批准后方可离岗。

第二十八条 各工作小组成员外出,需经组长或副组长批准,在外出期间的有关工作情况,应及时向组长或副组长通报。

第二十九条 各工作小组在集中办公期间的人员考勤工作由其所在的工作小组负责。

第七章 普查经费和资产的使用与管理

第三十条 普查经费应本着励行节约的原则专款专用,由宣传协调组严格按照国家统

计局、财政部共同印发的《统计部门周期性普查和大型调查经费开支规定》(国统字〔2003〕74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使用和管理,并自觉接受监督与审计。

第三十一条 各工作小组为保障普查工作需要,用普查经费购置的办公设备,由宣传协调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统一购置和管理,使用设备的工作小组应指定专人做好日常维护和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执行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由宣传协调组负责解释。

发布部门: 发布日期:2008年04月07日 实施日期:2008年04月07日 (中央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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