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
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技术导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十月
目 录
1 总 则1.1 目的1.2 依据1.3 原则1.4 适用范围2 术 语2.1 术语3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3.1 一般规定3.2综合管廊线路规划3.3 综合管廊可容纳管线分析3.4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4 综合管廊系统设计4.1 综合管廊总体设计4.2 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4.2.1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4.2.2 结构上的荷载及作用4.2.3构造要求4.3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设计4.3.1 排水系统4.3.2 消防系统4.3.3 通风系统4.3.4 供电系统4.3.5 照明系统
4.3.6 仪表及综合监控系统4.3.7 火灾报警及通讯系统4.3.8 标识系统4.4 综合管廊管线技术设计4.4.1一般规定4.4.2综合管廊管道技术设计4.4.3 综合管廊缆线设计
5 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5.1 土建工程施工基本规定5.2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基本规定5.3 附属工程施工与安装基本规定5.4 质量安全保障基本措施5.5环境保护基本措施6 综合管廊管理6.1建设管理6.2 运行管理6.3 维护管理6.4 资料管理
1 总 则
1.1 目的
为推进我省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指导综合管廊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工作,制定本导则。
1.2 依据
(1)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的实施意见》(冀办发【2010】36号);
(2)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河北省城镇建设三年上水平工作考核指标体系》(冀办字【2011】33号);
(3)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推进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工作的意见》(冀建城【2011】494号);
(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5)《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2006);
(6)《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2000);(7)《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02);(8)《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JGJ79-2002);
(9)《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10)《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50009-2001)(2006版);(11)《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J50010-2010);(12)《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GB50069-2002);
(13)《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GB50332-2002);(1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1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2008);(16)《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1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及验收规范》
(GB50169-2006);
(18)《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
(19)《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20)《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2007);(21)《钢制电缆桥架工程设计规范》(CECS31-2006);(22)《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2004);(2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2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1998);(25)《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50395-2007);(26)《分散型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HG/T 20573-1995);(27)《入侵报警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4-2007);(2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
(29)《工业与民用电力装置的接地设计规范》(GBJ65-83);(30)《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31)《室外给水设计规范》(GB50013-2006);(32)《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
(33)《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L/T5221-2005);(34)《电力电缆线路运行规程》(Q/GDW512-2010);(3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 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2006);
(3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1部分 通则》(DL/T5161.1-2002);
(37)《电气装置安装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规程 第5部分 电缆线路施工质量检验》(DL/T5161.5-2002);
(38)《城市配电网技术导则》(Q/GDW370-2009);(39)《电缆线路状态检修导则》(Q/GDW455-2010);(40)《电缆线路状态评价导则》(Q/GDW456-2010);(41)《国家电网公司电缆通道管理规范》;
(42)《通信管道与通道工程设计规范》(GB50373-2006)。
1.3 原则
1.3.1 综合管廊的建设应由政府主导,统一规划,科学合理地确定建设规模和范围,按照市场运作的原则分步组织实施。
1.3.2 加强各类管线工程在规划、设计和施工过程中的统筹与协调,强化综合管廊与城市规划、环境景观、地下空间利用等方面的协调,实现
城市发展的规范和有序,保障城市健康、持续、和谐发展。
1.3.3 在有限的综合管廊空间内,科学、规范、优化地布置各类市政公用管线,确保各类市政公用管线安全、有序、高效、节能地建设和运行,实现综合管廊资源共享。1.3.4 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先导作用,加快综合管廊的标准化、规范化、市场化,提高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的现代化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条件。
1.3.5 针对不同地区的特点、经济发展水平,在本导则指导下因地制宜地采取差异化的建设标准,并根据国家其它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现建设与需求相结合。
1.4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城市地下综合管廊的规划、设计、施工、管理活动。
2 术 语
2.1 术语
2.1.1 综合管廊 municipal tunnel
在城市地下建造的将给水、热力、燃气、电力、通信等市政公用管线集中敷设在一个构筑物内,实施统一规划、设计、施工和管理的公用隧道空间。
2.1.2 干线综合管廊 trunk municipal tunnel
主要收纳干线管道和高压电力电缆,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道路中央下方的综合管廊。
2.1.3 支线综合管廊 branch municipal tunnel
收纳可以直接服务于临近地块的管线,一般设置在道路两侧或单侧的综合管廊。
2.1.4干支线混合综合管廊 compositive municipal tunnel
同时收纳干线管道和直接服务临近地块的管线,一般设置在道路较宽的城市道路下方的综合管廊。
2.1.5 缆线综合管廊 cable municipal tunnel
主要收纳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一般设置于人行道的下方的综合管廊。
2.1.6 现浇混凝土综合管廊 cast-in-place municipal tunnel
采用在施工现场支模并整体浇筑混凝土的方法施工的综合管廊。2.1.7 预制综合管廊 precast municipal tunnel
综合管廊分节段在工厂内浇筑成型,经出厂检验合格后运输至现场采用拼装工艺施工成为整体。包括仅带纵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和带纵、横向拼缝接头的预制拼装综合管廊。2.1.8 排管 cable duct
按规划电缆根数开挖沟槽一次建成多孔管道的地下构筑物。2.1.9 投料口 manhole
用于将各种管线和设备吊入综合管廊内而在综合管廊上开设的洞口。
2.1.10 通风口air vent
为满足综合管廊内部空气质量及消防救援等要求而开设的洞口。2.1.11 管线引出段 junction for pipe or cable
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和外部直埋管线相衔接的部位。2.1.12 集水坑 sump pit
用来收集综合管廊内部渗漏水或供水管道排空水、消防积水的构筑物。
2.1.13 安全标识 safety mark
为便于综合管廊内部管线分类管理、安全引导、警告警示而设置的铭牌或颜色标识。
2.1.14 普通电缆支架 cantilever bracket
又名悬臂支架,具有悬臂形式用以支承电缆的刚性材料支架。2.1.15 电(光)缆桥架 cable tray
又名电(光)缆托架,由托盘或梯架的直线段、弯通、组件以及托臂(悬臂支架)、吊架等构成具有密集支承电(光)缆的刚性结构系统之全称。
2.1.16 防火间距 fire separation distance
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1.17 防火分区 fire compartment
在综合管廊内部采用防火墙、防火包等防火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2.1.18 阻火包 fire protection pillows
用于阻火封堵又易作业的膨胀式柔性枕袋状耐火物。
3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
3.1 一般规定
3.1.1 适宜规划建设的区域主要包括:城市新区、城市主干道或景观道路、重要商务商业区、旧城改造及其它符合市政公用管线敷设需求的区域。
3.1.2 市政公用管线遇到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综合管廊形式规划建设。
(1)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地下铁道、地下道路、立体交叉等建设工程地段。
(2)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3)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4)需同时敷设多种工程管线的道路。(5)市政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6)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3.1.3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要求,在城市道路、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防洪工程、热力工程、燃气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的基础上,确定综合管廊系统规划。
3.1.4 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遵循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的原则,统筹安排各类管线在综合管廊内部的空间位置,协调综合管廊与其他沿线地面、地上、地下工程的关系。
3.1.5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明确管廊的空间位置,并提出规划层次的避让原则和预留控制原则。
3.1.6综合管廊系统规划应考虑长期发展的需要,统一规划,分期建设,注重近期规划与远期规划的协调统一,使得管廊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根据城市的经济能力和发展阶段,确定合适的建设规模。
3.2综合管廊线路规划
3.2.1平面布置
(1)管廊平面线形宜与所在道路平面线形一致,平面位置应考虑与建筑物的桩、柱、基础设施的平面位置相协调。
为了减少工程投资,节约道路下方地下空间,管廊均考虑布置在道
路的单侧,同时,在道路建设的同时,预留足够进入地块的各类管道过路管。
(2)干线管廊一般设置于机动车道或有中央隔离带的道路中央下方,一般不直接服务沿线地块。
支线管廊一般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纳入直接服务沿线的各种管道。
缆线管廊一般设置在道路的人行道下面。
干支线混合管廊可设置于机动车道、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方,可结合纳入管道特点选择敷设位置。
(3)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管廊与邻近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及基础安全间距要求。3.2.2竖向布置
(1)覆土厚度
管廊的覆土厚度应根据设置位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管廊的结构强度、投资等因素综合确定。
考虑各种管廊节点的处理以及减少车辆荷载对管廊的影响,兼顾其它市政管线从廊顶横穿的要求、道路绿化要求等。
(2)竖向间距
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及其他建(构)筑物交叉时的最小垂直间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的规定。
(3)交叉避让
管廊与非重力流管道交叉时:非重力流管道避让管廊。
管廊与重力流管道交叉时:应根据实际情况,经过经济技术比较后确定解决方案。
管廊穿越河道:一般从河道下部穿越。
3.3 综合管廊可容纳管线分析
3.3.1 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再生水管道
给水(生活给水、消防给水)、再生水管道是压力管道,布置较为灵活,且日常维修概率较高,适合纳入管廊。
管道入廊后可以克服因管道漏水、管道爆裂及管道维修等因素引起的交通影响,可为管道升级和扩容提供方便。
3.3.2 污水管道
重力污水管道由于有一定的排水坡度,每隔一定的距离要求设置检查井,污水管道内会产生硫化氢、甲烷等有毒、易燃、易爆的气体,影响管廊运行安全,对管廊的埋设深度产生不利影响,大大增加建设费用。因此不宜纳入管廊。
有压污水管道是否入廊可根据管线规划设计情况具体确定。3.3.3 雨水管道
雨水管道与重力污水管道类似,需要有一定的坡度,每隔一定的距离需要设置雨水井。因此不宜纳入管廊。3.3.4 热力(供热、供冷)管道
热力管道特点是自身散热较大,需隔一定距离设置伸缩器,且在综合管廊内会引起管廊温度升高,对其他管线安全性不利,因此需做保温隔热处理后入廊,且不得同电力电缆同仓敷设。3.3.5 燃气管道
燃气管道是一种安全性要求较高的压力管道,容易受外界因素干扰和破坏造成泄露,引发安全事故。鉴于燃气管道的特殊性,暂不宜纳入综合管廊。
3.3.6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
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具有不易受管廊纵断面、横断面变化限制的优点,因此宜纳入综合管廊。由于电力电缆对通信电缆有干扰,在管廊内应分开布置。电力仓内环境温度最高不得超过40℃。3.3.7 废物收集管道
近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发达国家在综合管廊的建设中,纳入了垃圾的真空运输管道。我国在21世纪初,逐步在深圳、天津、上海等地推广应用。输送生活垃圾的废物收集管道可根据实际条件和发展预测,规划纳入综合管廊。3.3.8 其它管线
其它管线应根据管线类型、特点和要求综合分析确定。
3.4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
综合管廊的断面形式应根据容纳的管线种类、数量、施工方法综合确定。采用明挖现浇施工时宜采用矩形断面;采用明挖预制装配施工时
宜采用矩形断面或圆形断面;采用非开挖技术施工(如盾构法)时宜采用圆形断面。
综合管廊的断面宜预留适当的管位空间,适应未来城市的发展要求。
4 综合管廊系统设计
4.1 综合管廊总体设计
4.1.1总体设计应符合规划的要求,管廊的分类或形式应根据规划及功能确定。
4.1.2总体设计应根据规划要求,确定路径,明确与道路、穿越河道、地下构建筑物等的相互关系。
4.1.3总体设计应确定管廊的断面形式、分室状况、断面大小、附属设施等要素。
4.1.4各类孔口等附属设施平面布置应根据管廊的分类形式、规范要求、周边环境条件等综合考虑确定。
4.1.5总体设计应在各管线设计技术基础上实现管廊与内部管线设计的协调统一。
4.2 综合管廊土建工程设计
4.2.1结构设计的一般规定
(1)综合管廊工程的结构设计使用年限应按照永久构筑物的合理使用年限确定,不宜低于50 年。
(2)综合管廊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应按照乙类建筑物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 50191 的要求。
(3)综合管廊的结构安全等级应为二级,结构中各类构件的安全等级宜与整个结构的安全等级相同。
(4)综合管廊结构构件的裂缝控制等级应为三级,结构构件的最大裂缝宽度限值应根据环境类别和水、土介质腐蚀性等级在0.2mm-0.3mm间选用。
(5)迎水面主体结构应采用防水混凝土,抗渗等级不得小于P6。当在侵蚀性介质中时,应按照相关规范规定考虑防腐蚀措施。
(6)综合管廊地下工程的防水设计,应根据气候条件、水文地质状况、结构特点、施工方法和使用条件等因素进行,满足结构的安全、耐久性和使用要求,防水等级标准不应低于二级。
(7)对埋设在地下水位以下的综合管廊,应根据设计条件计算结构的抗浮稳定。计算时不应计入管廊内管线和设备的自重,其它各项作用均取标准值,抗浮稳定性抗力系数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8)坐落于软土地基、地基条件变化大的地基之上的综合管廊应按相关规范进行变形和抗震计算。
(9)综合管廊不宜坐落在地震液化土层上,当坐落在液化土层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土层液化。
(10)综合管廊构造突变的部位、以及与异种构筑物的结合部应采用柔性接缝构造。4.2.2 结构上的荷载及作用
(1)永久作用:土压力 、结构主体及收容管线自重 、混凝土收缩、预应力。
(2)可变作用:道路车辆荷载,人群荷载 、水压力 、冻胀力 、地面超载。
(3)偶然作用 :地震作用、爆炸力、冲(撞)击力等。4.2.3构造要求
(1)根据荷载进行结构计算,确定构件截面厚度。构件宜采用双向双面配筋,尽量采用小直径、小间距的配筋方式。
(2)在管廊沿线应设置变形缝或其它接缝方式。接缝应贯通全截面,接缝处应设置防水措施(例如止水带、密封材料等);缝宽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
(3)现浇混凝土结构伸缩缝间距不宜超过30m。
(4)综合管廊结构主要承重侧壁的厚度不应小于250mm,非承重侧壁和隔墙等构件的厚度不宜小于200mm。
(5)综合管廊结构中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应根据环境条件和耐久性要求满足相关规范规定。
4.3 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设计
4.3.1 排水系统
(1)综合管廊内应设置自动排水系统。
1. (2)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应根据道路的纵坡确定,排水区间不宜大于200m,应在排水区间的最低点设置集水坑,并设置自动水位排水泵。
2. (3)综合管廊的底板宜设置排水明沟,并通过排水沟将地面积水汇入集水坑内,排水明沟的坡度不宜小于0.5%。
(4)综合管廊的排水应就近接入城市排水系统,并应在排水管的上端设置逆止阀。4.3.2 消防系统
1. (1)综合管廊的承重结构体的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小时。
2. (2)综合管廊内装修材料除嵌缝材料外,应采用不燃材料。3. (3)综合管廊的防火墙燃烧性能应为不燃烧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小时。
4. (4)综合管廊内每隔不小于200m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阻火包等进行防火分隔。
5. (5)综合管廊的交叉口部位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
6. (6)在综合管廊的人员出入口处,应设置手提式灭火器、黄沙箱等一般灭火器材。
7. (7)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火灾报警系统。
8. (8)综合管廊内根据技术经济方案比较可加设湿式自动喷水灭火、水喷雾灭火、高压细水雾灭火或气体灭火等固定装置。
9. (9)综合管廊内的电缆防火与阻燃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 GB 50217。4.3.3 通风系统
1. (1)综合管廊宜采用自然通风和机械通风相结合的通风方式。2. (2)综合管廊通风口的通风面积应根据综合管廊截面尺寸、区间的换气次数经计算确定。
3. (3)综合管廊通风口处的风速不宜超过5m/s,综合管廊内部风速不宜超过1.5m/s。
4. (4)综合管廊通风口的间距应根据国家相关规范合理设置,并加设能防止小动物进入廊内的金属网格,网孔净尺寸不应大于10mm×10 mm。
(5)综合管廊的机械风机应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6)综合管廊内机械通风系统应可实现与监控系统的连锁控制,满足管廊及人员安全的需要。
5. (7)综合管廊内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排烟时补风量不应小于50%排烟量,并在火灾发生时自动或手动启动。4.3.4 供电系统
1. (1)综合管廊的供配电系统接线方案、电源供电电压、供电点、供电回路数、容量等应依据管廊建设规模、周边电源情况、管廊运行管理模式等情况,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2. (2)综合管廊附属设备中消防设备、监控设备、应急照明等用电设备宜按二级负荷供电,其余用电设备可按三级负荷供电。3. (3)综合管廊附属设备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综合管廊内的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交流220/380V三相五线TN-S系统,并宜三相负荷平衡;
2)综合管廊应以防火分区作为配电单元,各配电单元电源进线截面应满足该配电单元内设备同时投入使用时的用电需要;
3)设备受电端的电压偏差:动力设备不宜超过供电标称电压的±5%,照明设备不宜超过+5%、-10%;
4)当电源总进线处功率因数不满足当地供电部门要求时,应采取无功功率补偿措施;
5)应在各供电单元总进线处设置电能计量测量装置。(4)综合管廊内供配电设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供配电设备防护等级应适应地下环境的使用要求,必须设置漏电保护装置;
2. 2)供配电设备应安装在便于维护和操作的地方,不应安装在低洼、可能受积水浸入的地方;
3. 3)电源总配电箱宜安装在管廊进出口处。
(5)综合管廊内应有交流220/380V带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检修插座,插座沿线间距不宜大于60m。检修插座容量不宜小于15kW,应防水防潮,保护等级不低于IP54,安装高度不宜小于500mm。
(6)一般设备供电电缆宜采用阻燃电缆,火灾时需继续工作的消防设备应采用耐火电缆。
(7)在综合管廊每段防火分区各人员进出口处均应设置本防火分区通风设备、照明灯具的控制按钮。
1. (8)管廊内通风设备、窗孔应在火警信号发出时自动关闭。
2. (9)综合管廊内的接地系统应形成环形接地网,接地电阻允许最大值不宜大于1Ω。
3. (10)综合管廊的接地网宜使用截面面积不小于60mm×6mm的镀锌扁钢,在现场应采用电焊搭接,不得采用螺栓搭接的方法。
4. (11)综合管廊内的金属构件、电缆金属保护皮、金属管道以及电气设备金属外壳均应与接地网连通。
(12)综合管廊内敷设有系统接地的高压电网电力电缆时,综合管廊接地网还应满足当地电力公司有关接地连接技术要求和故障时热稳定的要求。4.3.5 照明系统
(1)综合管廊内应设正常照明和应急照明,且应符合照度、间距及应急时间要求。
(2)综合管廊照明宜采用节能型光源,灯具应防水防潮,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54,照明灯具应设置漏电保护措施。4.3.6 仪表及综合监控系统
1. (1)综合管廊的监控系统应保证能准确、及时地探测廊内火情,监测可燃气体、有害气体、空气质量、温度等,并应及时将信息传递至监控中心。
2. (2)综合管廊的监控系统宜对廊内的机械风机、排水泵、消防设施进行监测和控制。控制方式可采用就地联动控制、远程控制等控制方式。
(3)综合管廊内应设置固定式通信系统,电话应与控制中心连通,信号应与通信网络连通。在综合管廊人员出入口或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个通信点。
(4)综合管廊应合理设置应急通讯系统,应采用先进适用的现代监测技术,加强对非法侵入、火情、温度、水位、含氧量、通风、排水等设备的状态监控。通讯和监测系统工作电源不应与照明等电源共用。4.3.7 火灾报警及通讯系统
(1)综合管廊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报警信号应上传火灾报警控制室和管廊监控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其消防设备的供电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智能化手动报警按钮及声光报警器。
(2)综合管廊出入口等重要位置应设置全防范用监控摄像机、门禁系统。
(3)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综合通讯系统,以及传输系统。4.3.8 标识系统
1. (1)在综合管廊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综合管廊介绍牌,对综合管廊建设时间、规模、容纳的管线等情况进行简介。
2. (2)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采用符合管线管理单位要求的标志、标识进行区分,标志铭牌应设置于醒目位置,间隔距离应不大于100m。标志铭牌应标明管线的产权单位名称、紧急联系电话。1. (3)在综合管廊的设备旁边,应设置设备铭牌,铭牌内应注明设备的名称、基本数据、使用方式及其紧急联系电话。
(4)在综合管廊内,应设置“禁烟”、“注意碰头”、“注意脚下”、“禁止触摸”等警示、警告标识。
4.4 综合管廊管线技术设计
4.4.1一般规定
综合管廊管线设计须与总体设计协调统一,管廊设计须充分考虑管廊内各专业管线近、远期设计、安装的检修及要求。各管线设计也应符合管廊管线技术设计规定,实现综合管廊空间资源的有效利用。4.4.2综合管廊管道技术设计
1. (1)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道应采用便于运输、安装的材质,并应符合管道安全运行的物理性能。
(2)宜选用高强、轻质、韧性好的金属材料、塑料或复合材料。金属管材宜采用钢管、球墨铸铁管,塑料或复合材料宜采用钢骨架塑料复合管、PE管等。
1. (3)综合管廊的管道净距要求,应满足安装、检修空间要求,并考虑管道的排气阀、排水阀、伸缩补偿器、阀门等配件安装、维护的作业空间。
1. (4)供热管道应高于供冷管道和给水管道,并且供热、供冷、给水管道应做绝热层。
(5)热力管道应考虑热补偿,补偿量由计算确定。补偿方式宜优先采用自然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可采用补偿器补偿。
(6)管道支架的形式、间距、作用力应经过计算确定。管道应力比较集中的部位,应设置供管道固定用的支墩、支架或预埋件。
(7) 管道应力比较集中的部位,应设置供管道固定用的支墩、支架或预埋件。
(8)在综合管廊顶板处,应设置供管道及附件安装用的吊钩或拉环,拉环间距不宜小于10m。4.4.3 综合管廊缆线设计
1. (1)纳入综合管廊内的电(光)缆,无论在垂直和水平转向部位、电(光)缆热伸缩部位以及蛇行弧部位的弯曲半径,应满足电(光)缆敷设最小允许值的要求。
(2)电(光)缆的支架层间间距,应满足电(光)缆敷设和固定的要求,且在多根电(光)缆同置于一层支架上时,有更换或增设任意电(光)缆的可能。
(3)电(光)缆支架、桥架的型式、材质及强度、刚度、稳定性要求均满足电(光)缆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的要求。
(4) 金属制桥架系统每隔30m~50m应设置重复接地。玻璃钢等非金属桥架应沿桥架全长另敷设专用接地线。
(5)电力仓电缆应分层排列,重要变电站和重要用户的双路电源电缆不应布置在相邻位置。
(6)电力仓金属构件采用耐腐蚀复合材料时,应满足承载力、防火性能等要求。
(7)电力仓应留有电缆分支箱、环网柜及配套设施出口位置,并考虑电缆设计余量和接头布置的位置。
5 综合管廊施工及验收
5.1 土建工程施工基本规定
5.1.1 综合管廊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严禁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5.1.2 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设备等产品,必须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混凝土、砂浆、防水涂料等现场配置的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使用。
5.1.3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资格。施工项目质量控制应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控制和检验制度。
5.1.4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会审(交底)和签证制度;对施工图有疑问或发现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需变更设计时,应按照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5.1.5 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根据工程需要进行下列调查研究:
1. (1)现场地形、地貌、地下管线、地下构筑物、其他设施和障碍物情况;
2. (2)工程用地、交通运输、施工便道及其他环境条件;3. (3)施工给水、排水、动力及其他条件;
4. (4)工程材料、施工机械、主要设备和特种物资情况;
5. (5)地表水水文资料,在寒冷地区施工时尚应掌握地表水的冻结资料和土层冰冻资料;
6. (6)与施工有关的其他情况和资料。
5.1.6 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应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5.1.7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工期,保护环境、降低成本的措施,并应根据施工特点,采取下列特殊措施:
1. (1)应采取防止地表水流进基坑和地下水排水中断的措施;必要
时应对构筑物采取抗浮的应急措施;
2. (2)特殊气象条件下应采取相应施工措施。
5.1.8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5.1.9 施工测量应实施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规定:
(1)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应对所交桩复核测量;
3. (2)临时水准点和管廊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且必须牢固,并应采取保护措施,临时水准点的数量不得少于2个;4. (3)综合管廊和道路平面位置及程应采用统一测量基准点。5.1.10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量规范》 GB50026和《城市测量规范》 CJJ 8 的有关规定。
5.1.11 地基基础施工要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2、《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 GB 50330、的相关规定、《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 79、《建筑基桩检测技术规范》JGJ 106 的相关规定。
5.1.12 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围护结构的类型、工程水文地质条件、施工工艺和地面荷载等因素制定施工方案,经审批后方可施工。
..13 防汛、防台风要求的基坑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确保安全。5.1.14 施工中应对支护结构、周围环境进行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恢复正常后方可继续施工。
5.1.15 土石方爆破必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5.1.16 软土地层或地下水位高、承压水水压大、易发生流砂、管涌地区的基坑,必须确保降排水系统的有效运行;如发现涌水、流砂、管涌现象,必须立即停止开挖,查明原因并妥善处理后方能继续开挖。5.1.17 基坑施工中,地基不得扰动或超挖。
5.1.18 基坑回填应在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后及时进行。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规范规定。
5.1.19 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管廊顶板上部1000mm范围内回填材料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禁止大型碾压机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施工。
5.1.20 回填土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5.1.21 模板施工前,应根据结构形式、施工工艺、设备和材料供应条件进行模板及其支架设计。模板及其支架的强度、刚度及稳定性必须满足受力要求。
5.1.22 混凝土模板安装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4的相关规定执行。
5.1.23 管廊侧面模板应在混凝土强度能保证其表面及棱角不因拆除模板而损坏时方可拆除;底模板应在与结构同条件养护的混凝土试块达到表5.1-1规定强度,方可拆除。
表5.1-1 整体现浇混凝土底模板拆模时所需的混凝土强度
序号
构件类型
构件跨度L(m)≤2
1
板
2 23 梁、拱、壳悬臂构件 ≤8>8— 达到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强度的 百分比(%) ≥50≥75≥100≥75≥100≥100 5.1.24 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应保证价格设计要求的强度、抗渗、抗冻性能,并满足施工要求。 5.1.25 混凝土的浇筑必须在模板和支架检验符合施工方案要求后方可进行。入模时应防止离析,连续浇筑时每层浇筑高度应满足振捣密实的要求。浇筑预留孔、预埋管、预埋件及止水带等周边混凝土时,应辅助人工插捣。 5.1.26 混凝土底板和顶板,应连续浇筑不得留置施工缝;设计有变形缝时,应按变形缝分仓浇筑。 5.1.27 浇筑施工缝处混凝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已浇筑混凝土的抗压强度不应小于2.5 MPa; 2. (2)在已硬化的混凝土表面上浇筑时,应凿毛和冲洗干净,并保 持湿润,但不得积水; (3)浇筑前,施工缝处应先铺一层与混凝土强度等级相同的水泥砂浆,其厚度宜为15mm~30mm; (4)混凝土应细致捣实,使新旧混凝土紧密结合。 5.1.28 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应按施工方案及时采取有效的养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应在浇筑完成后的12小时以内,对混凝土加以覆盖并保湿养护; 2. (2)混凝土浇水养护的时间不得少于14天,保持混凝土处于湿润状态; 3. (3)用塑料布覆盖养护时,敞露的混凝土表面应覆盖严密,并应保持塑料布内有凝结水; 4. (4)混凝土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5. (5)环境最低气温不低于-15-℃时,可采用蓄热法养护;对预留孔、洞以及迎风面等容易受冻部位,应加强保温措施。 5.1.29 施工单位应做好文明施工,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5.1.30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防火、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 5.1.31工程施工质量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1)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分项工程完成后,应进行检验; 6. (2)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应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应进行隐蔽验收;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施工; (3)管道、电缆支架、电缆桥架及设备安装前应对预埋件、预留孔、设备基础的位置、高程、尺寸等进行复核。5.1.32 工程应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2 土建工程质量验收基本规定 5.2.1 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基础上,按分项工程、分部工程的顺序进行,并符合下列规定: (1)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1. (2)工程施工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2. (3)承担试验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5.2.2 分项工程(验收批)中主控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经验合格,一般项目中的实测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 5.2.3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全部分项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外观质量应符合验收要求。 5.2.4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全部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应全部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5.2.5 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3. (1)经返工返修或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分项工程,应重新进行验收; 4.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分项工程,应予以验收; 5. (3)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调文件验收。 5.2.6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5.2.7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5.2.8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规定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5.2.9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归档。 5.3 附属工程施工与安装基本规定 5.3.1 综合管廊预埋过路排管管口无毛刺和尖锐棱角。排管弯制后不应有裂缝和显著的凹瘪现象,其弯扁程度不宜大于排管外径的10%。 5.3.2 电缆排管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 1. (1)金属电缆排管不宜直接对焊,宜采用套管焊接的方式,连接时应管口对准、连接牢固,密封良好。套接的短套管或带螺纹的管接头的长度,不应小于排管外径的2.2倍。 2. (2)硬质塑料管在套接或插接时,其插入深度宜为排管内径的1.1倍~1.8倍。在插接面上应涂以胶合剂粘牢密封。 3. (3)水泥管宜采用管箍或套接方式连接,管孔应对准,接缝应严密,管箍应有防水垫密封,防止地下水和泥浆渗入。5.3.3 电缆支架的加工应符合下列要求: 4. (1)钢材应平直,无明显扭曲。下料误差应在5mm范围内,切口应无卷边、毛刺。 5. (2)支架焊接应牢固,无显著变形。各横撑间的垂直净距与设计偏差不应大于5mm。 6. (3)金属电缆支架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5.3.4 电缆支架应安装牢固,横平竖直。各支架的同层横档应在同一水平面上,其高低偏差不应大于5mm。 5.3.5 仪表工程施工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组织。对复杂、关键的安装和试验工作应编制施工技术方案。 5.3.6 仪表设备及材料验收后,应按其要求的保管条件分区保管。主要的仪表材料应按照其材质、型号及规格分类保管。 5.3.7 仪表安装前应按设计数据核对其位号、型号、规格、材质和附件。随包装附带的技术文件、非安装附件和备件应妥善保存。 5.3.8 安装过程中不应敲击、震动仪表。仪表安装后应牢固、平正。仪表与设备、管道或构件的连接及固定部位应受力均匀,不应承受非正常的外力。 5.3.9 仪表工程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093的有关规定。 5.3.10 电气设备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 及《电气装置安装工程1kV 及以下配线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8 的有关规定。 5.3.11 消防工程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的有关规定。 5.3.12 风机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施工及验 收规范》GB 50275的有关规定。 5.4 质量安全保障基本措施 5.4.1 施工过程应保证现状建筑物安全,并对现状管道进行妥善处置。5.4.2 采用明挖法施工方法,必须采用安全可靠的围护设施用以挡土、挡水。基坑开挖应当随挖随运,周围严禁超高堆土,确保施工的安全性。在基坑开挖之前,应在其周围开挖排水沟拦截地表水。在含水地层中施工时,根据水文地质条件,可选用集水坑水泵抽水、井点降水、钢板桩围堰、压浆堵水或冻结法。 5.4.3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制度,提高施工人员素质,规范操作,最大限度的降低事故发生率。 5.5环境保护基本措施 5.5.1加强施工中的环境保护与监管检查,采取适当的工程和管理措施,将施工期对局部地区的生态、地表水、大气和声环境产生的不利影响降至最低限度。 5.5.2 增强作业人员的环境保护意识,推进绿色施工,减少对城市交通和周围居民日常生活环境的影响。 6 综合管廊管理 6.1建设管理 6.1.1 管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的综合管廊领导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和督察项目建设管理工作,形成协调联动、合力推进的工作机制。 6.1.2 综合管廊规划应符合本导则和现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6.1.3 综合管廊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6.1.4 综合管廊专项规划的编制应根据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充分调查城市管线现状,合理确定主要经济指标,科学预测规划需求量,坚持因地制宜、远近兼顾、全面规划、分布实施的原则,确保综合管廊专项规划和城市经济技术水平相适应。 6.1.5 应制定综合管廊使用的政策法规,规范管线单位入廊后的维护和使用行为,并严格管理道路开挖行为。 6.1.6 纳入综合管廊的各公用管线应有各自对应的由主管单位编制的专业管线规划管理制度。 6.2 运行管理 6.2.1 原则 综合管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地下综合管廊运行管理和经费筹措办法,制定专门机构,组建专门队伍,理顺管理体制,对建成后的综合管廊实行集中管理、统一维护,确保各管线的正常运行和发挥应有效益。6.2.2 安全管理 综合管廊的管理机构要高度重视综合管廊的安全管理,完善廊内配置的检测监控系统,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置工作机制。6.2.3 信息化管理 综合管廊的管理机构要注重利用信息化手段提高综合管廊管理水平,同步规划建设管廊数据采集和动态监测系统以及综合管廊数据库,并将其纳入数字化城市管理系统,实现对管线数据的实时采集、动态监测和信息共享。 6.3 维护管理 6.3.1 综合管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应指定或组建日常管理单位,负责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工作。 6.3.2 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单位应会同各管线单位制定管线维护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 6.3.3 综合管廊的日常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维护管理制度和维护工作档案,确保综合管廊处于安全工作状态。 6.3.4 纳入综合管廊的各管线单位应配合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工作,共同确保综合管廊及管线的安全运营。 6.3.5 各管线单位应按照年度制定所属管线的维护维修计划,报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统一安排管线的维修时间。 6.3.6 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或建设工程的建设因客观条件的限制必须影响到已建成综合管廊主体或其附属设施时,其建设单位应报经管廊所在地市、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综合管廊主管部门批准,经充分论证后提出处理方案,妥善解决其相互关系问题。 6.4 资料管理 6.4.1 综合管廊建设、运营维护过程中档案资料的存放、保管应执行《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当地城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6.4.2 综合管廊建设期间的档案资料由管廊建设项目实施主体负责收集、整理、归档。运营期间由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负责收集、整理、归档。 6.4.3 综合管廊相关设施进行维修及改造后,实施维修或改造的单位应将相关技术资料整理后存档,同时备份一份交综合管廊日常管理单位存档。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