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旅费管理制度
1总则
1.1 为加强和规范公司差旅费管理,本着合理、节约的原则,特制订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包括外聘专家及劳务人员。
1.3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市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以及其他补助。 2城市间交通费
2.1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行政区域)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2.2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高管及以上人员 火车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轮船 二等舱 飞机 经济舱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一般情况下提倡乘坐硬席列车;考虑到出差任务紧急、路程较远和乘坐火车不能直达的实际情况,出差人员可乘坐飞机(北京及北京以南的地区)。出差人员乘坐飞机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后方可购买4折(含)以下的飞机票,原则上只能乘坐经济舱。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特殊情况应由直管高管领导批准方可实报实销。
2.3 乘坐火车时,从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之间,在车上过夜6个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时间超过10小时的,可购买硬卧票。
2.4 往返机场乘坐专线客车的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因出差购买的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限每人每次一份,航空每人每次不超过30元,铁路每人每次3元,客运每人每次2元),凭据报销。
2.5 出差人员前往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及机场巴士站点等交通费,在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范围之内,不再报销。因出差产生的订票费、退票签转费、客票邮寄费等凭据报销。 3市内交通费
3.1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城市内交通费用。
3.2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天数计算,总金额包干使用。市内交通费补助标准:高管及以上人员每人每天50元;部门主管每人每天40元;其余人员每人每天30元。 3.3 外出培训无交通费补助。
3.4 自带交通工具及有行政部司机开车随行的出差人员不发放交通费补助。
3.5 出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乘坐出租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由部门主管批准,方可报销(连号发票不予报销):
3.5.1出差目的地偏远,没有公共交通工具的; 3.5.2携有贵重物品或重要文件须确保安全的; 3.5.3收、发货物笨重,搬运困难或时间紧迫的; 3.5.4陪同重要客人外出的;
3.5.5执行特殊业务或夜间无公共交通工具的。
由于上述情况乘坐出租车的,取消当日交通补助,当日其他交通费用凭据报销(公交客票等)。 4住宿费
4.1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不包含钟点房)发生的房费。 4.2 公司分地区制定住宿费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下实报实销。一般城市住宿上限每天每间200元,特殊城市住宿上限每天每间270元,其中北京、上海两地住宿上限每天每间320元。出差期间住宿费总金额不应超出限额标准的总金额,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住宿费用超出限额的须经部门主管审核,总经理批准方可报销。高管及以上人员住宿费实报实销,不设定上限。
4.3 出差人员须合理安排住宿,不允许无故单人住宿(单人出差或出差人员中异性人数有单数除外)。若为同性二人同次出差,按一个房间标准报销。
4.4 出差人员外出开会或培训期间的住宿,报销时应出具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上内容来确定住宿费的计发。
4.5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免费接待的,不予报销住宿费。
4.6出差人员为节约开支在出差期间自行解决住宿(居住亲友家等),无住宿费发票的,予以100元住宿补助奖励。 5伙食补助费
5.1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5.2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5.3 公司分地区制定伙食补助费标准。一般城市每人每天30元;特殊城市每人每天60元。
5.4 外出参会人员,报销时出具会议通知,根据会议通知上内容来确定伙食补助的计发。 5.5 出差期间宴请客户的,经直管高管领导批准,暂不扣减伙食补助费。
5.6 行政部司机由于陪同客人出车误餐的,早餐每次补助10元,午餐、晚餐每次各补助25元,与客人连台、陪台就餐除外。 6其他补助
6.1 对于乘坐夜车(从晚八点至次日凌晨七点之间,在车上过夜超过6小时以上的)人员,给予每晚50元的夜车补助,出差人员因特殊原因需乘坐软卧及以上级别交通工具的,取消夜车补助。
6.2 对于满足乘坐硬卧车条件而乘坐硬座的人员,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金额的70%(向上取整)发放补助。
6.3 对于随物流运输车押运的人员,单程押运里程400公里及以上的,在正常差旅补助的基础上,给予单程每公里0.2元的押运补助。
6.4 对于行政部司机受指派长途驾驶出差的,给予长途驾驶津贴一次性补助。长途驾驶津贴标准如下:
往返300公里(含)以内补助30元; 往返300公里-500公里(含)补助50元; 往返500公里-700公里(含)补助80元; 往返700公里-1000公里(含)补助100元; 往返1000公里以上补助120元。
一次长途驾驶出差到常驻地(行政区域)以外的一个以上地区县,同一方向的以最远距离计算,不是同一方向的按实际里程计算。
常驻地(行政区域)内长途驾驶出差的,往返400公里(含)以上计发补助。 6.5 出差人员利用出差之便,事先经部门直管高管批准就近探亲办事,或在探亲办事期间接受出差任务的,其绕道车、船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车、船费报销,超出的部分由个人自理。扣除标准,火车按快车(包含特快)票价计算,符合乘坐硬卧条件的,按中国铁路官方网站上显示的硬卧价格计算;轮船按三等舱位票价计算。如果绕道车、船费少于直线单程车、船费的,应凭车、船票实报实销。绕道和在家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不予发放。 7报销管理
7.1 凡出差人员,应严格按照公司规定合理安排出差。出差人员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明确出差事由、同行人员、同住人员及项目编号)、出差总结报告,并由部门领导审核。 7.2 出差人员完成出差任务后应在该年度内及时核销,由于个人原因造成的跨年度票据,不予报销。预借差旅费出差的人员,须在该次出差结束后的3日内进行核销,无故未核
销的将在第4日开始,每日按预借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在工资中扣除。 7.3 本制度中的各级别人员以人力资源部公布为准。
7.4 本制度中的出差天数计算,出差当日中午12点前出发,当日计为1天,中午12点(含)后出发的,当日不计为出差天数;中午12点(含)后返回,当日计为一天,中午12点前返回的,当日不计为出差天数。出差时间以城市间交通客票时间为准。 7.5本制度中的特殊城市为:北京、天津、上海、深圳、广州、杭州、南京。
7.6出差人员由一般城市中转到特殊城市或由特殊城市中转到一般城市,中转当日到达目的地的,中转日补助以目的地标准计算,中转日未到达目的地的,中转日补助以中转地标准计算。
7.7 本制度中的里程计算应根据出差人员提供的起止地以及百度地图提供的数据为准,不能确认起止地的以百度地图提供的城区间距离为准。
7.8 出差人员应实事求是,取得相关票据不得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将扣除虚假所得,并取消当次出差补助。
7.9 出差人员由于个人原因丢失票据的,应做书面说明,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字后,可根据票据的相关性进行相应处理。丢失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按实际所乘交通工具降级(不超过员工实际可乘坐级别)报销,末级车票丢失不予报销;丢失出差期间住宿费的,按实际住宿天数核定报销,核定金额为每天每人100元;丢失出差期间机场专线客车、出租车、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客票的订票费、退票签转费和邮寄费等票据,不予报销。
7.10 出差人员应仔细核对出差期间取得的各项票据。由于个人原因取得与公司名称不符或签章不全的票据,不予报销;票据内容与所报事由不符的不予报销;出差人员应要求住宿宾馆按实际住宿天数开具发票,不允许将所有住宿费用开为1天。出差期间发生的其他费用,须由直管高管领导批准,酌情报销。 8附则
8.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8.2 本制度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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