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
于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法规类别】电信
【发文字号】内通管[2002]57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2.04.30 【实施日期】2002.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 委员会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批复 (内通管[2002]57号 二00二年四月三十日)
内蒙古电信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请示》(内蒙古电信[2002]81号)收悉,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的批复》(信部清[2002]111号)精神及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区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公司上报意见。 此复。 附件: 1 / 2
内蒙古自治区通信管理局,内蒙古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
为适应电信业务和市场发展的需要,根据信息产业部《关于同意中国电信集团公司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的批复》(信部清[2002]111号)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关于调整和取消部分电信业务资费标准的通知》(中国电信市场[2002]203号)文件的要求,结合内蒙电信目前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考虑到此次信产部对部分电信资费调整总体上是取消收费项目和大幅度下调,使企业面临着更加严重的亏损状况,现将我区部分电信业务收费标准调整方案上报备案如下: 一、取消以下电信业务收费标准
(一)取消本地网包月制月租费和单式计次制月租费收费标准,对现个别农村牧区C5端局不能实行复式计费的地区,月租费按15元/部,营业区内通话费(不含上网通信费)按10元/部月收取,营业区间和长途话费按现行资费标准执行。
(二)取消固定本地电话附件(包括:听筒、分铃、插扑、扳闸)月租费、附件装移机手续费、附件装移机工料费;固定本地电话改名费、换机手续费。
(三)取消国内长途人工加急电话、紧急调度电话的收费标准,国内长途半自动电话的收费标准。
(四)取消政务、新闻、银行系统汇款电报的收费标准,统一按普通电报业务资费标准收费。
(五)取消传真机并机登记费,传真机装机调测费,传真机登记费。 二、调整以下电信业务收费标准
(一)固定本地电话过户手续费,每次每号为10元。
(二)公众真迹传真每页3元。公众真迹传真的纳费业务查询公电每份2元。公众真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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