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质量检查评分说明
2021-01-01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附件一: 江苏省公证卷宗质量检查评分说明 项 目 (一) 公 证 事 项 申 请 表 2、申请公证的事项及公证书用途。 3、申请公证的文书名称。 1、申请人及其代理人基本情况。 工作标准及要求 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信息采集必须完整:姓名、性别、出生年月、住址、工作单位、职务、电话号码等内容。 公证事项及用途栏中内容填写齐全,公证事项名称不用简称。 申请公证的文书名称与公证书所列名称一致。 标准分值 5 1 评分说明 有缺项扣1分。 1 1 1 不符合要求扣1分。 不一致的扣1分。 不符合要求扣1分。 4、提交证明材料的名称、份数及有关证人的姓名、证明材料与申请的公证事项有关联,如申请人提供了证人情况,应予住址、联系方式 。 5、申请人签名、盖章、捺指印情况。 记载。 不能签名才盖章、捺指印,但需在卷宗、笔录中说明不能签名的原因。如捺指印,需取十指指纹卡附卷;如盖章,应当有辅助证明(如单位证明、见证人现场证明)。必须有申请日期,并用公元纪年表示。 1 不符合要求扣1分 (二) 收 集 当 事 人 提 供 的 材 1、身份证明。 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户口簿;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介绍信等;代理人申办公证应提供委托书,办理设立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有法定代理情形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1 1 不符合要求扣1分。 2、相关证明材料,涉及财产关系的需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1、提供的证明材料必须真实、合法,与本公证事项有关联性; 2、证明材料无挖补、修改、添加,如有则应当加盖证明单位印章或由自然人签名或捺指印; 3、证明材料上应有出具时间。 4 4 1、未收集与公证事项有关联的材料的,扣1分; 2、证明材料有挖补、修改、添加,但不符合有关要求的,扣2分; 3、没有证明出具时间的,扣1分。 3、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因前述证明材料不充分,应当收集其他材料用以证明。 1 1 未达到证明目的,扣1分。 料 项 目 (三) 受 理 条 件 (四) 受 理 回 执 (五) 告 知 (六) 收 应按规定标准收费。 工作标准及要求 1、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范围; 2、符合《公证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的范围; 3、申请人与申请公证的事项有利害关系; 4、申请人之间对申请的公证事项无争议。 标准分值 10 评分说明 不符合工作标准第2、4项之一的,扣10分。 公证事项受理通知单回执上应由申请人或代理人签名或盖章(捺手印),并存卷。 2 无受理通知单回执的,扣1分。 公证员应当告知当事人申请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其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告知内容、告知方式和时间应当记录归档,告知内容参照江苏省公证协会转发的有关文件。 2 告知内容不完整的,扣2分。 5 未按标准收费(履行减、免手续的除外),扣5分。 费 项 目 (七) 审 查 (1) 当事人主体资格审查 工作标准及要求 标准分值 47 10 评分说明 不符合要求,每项适当扣1-2分。 通过审查,进一步查明当事人主体资格、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等情况。 按照《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办证细则的规定,结合专业知识,运用有关证据规则、逻辑推理经验,通过核实等审查手段,认定有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2) 核 实 1、必须核实的情形: ①办证规范要求核实的; ②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之间不能相互印证的; ③公文书证以外的证明材料; ④第三人或利害关系人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明材料有异议的; ⑤公证员对证明材料有疑义的。 ⑥公证员认为需要核实的其他情形。 2、核实的方式及要求: ①询问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 ②询问证人,并制作笔录; ③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了解相关情况或者核实、收集相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收集到的材料应当加盖有关单位印章或个人签名,对物证、视听资料应当密封签字,并制作详细笔录,说明提取物证及视听资料的过程); 10 不符合要求,酌情扣分。 5 涉及不动产流转的,应当核实,不核实的扣5分,核实不符合要求的适当扣分。 5 不符合要求每项扣1分。 ④现场勘验核实(制作详细的笔录,经由参与人签名); ⑤委托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鉴定、检验、检测、翻译(索取有专业人员的资格证书、经单位确认的身份证明;根据需要,公证员可制作相关笔录;应当将该委托事宜告知当事人); ⑥委托异地公证机构核实公证事项应当出具委托函,委托函附本存卷。 项 目 同 前 (3) 申请公证的文书的修改或补正: (4) 代书 (5) 询问 录中注明。 工作标准及要求 对申请公证的文书,内容不完备、表述不准确的,应当补正、修改。如当事人拒绝补正、修改的,应当在谈话记标准分值 同 前 3 2 评分说明 不符合要求扣1-2分。 不符合要求扣3分,严重违反《遗嘱公证细则》,卷宗为不合格。 公证机构可以应当事人请求,由公证员代为起草、修改申请公证的文书。遗嘱需代书的,按《遗嘱公证细则》要求办理。 公证机构应当采取公证员询问方式,开展审查工作,并制作询问笔录。该项工作应符合以下要求: 1、除办理遗嘱、符合证据、现场监督等规则要求由二人办理的事项公证外,其他公证事项在公证处办理时可由公证员一人进行。 2、外出询问证人,办理公证应当由二名公证人员,其中一人必须是公证员。 3、笔录笔录应当载明:询问日期、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询问事由,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告知内容、询问谈话内容等。 4、询问笔录应当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后签名或者盖章、捺指印。笔录中修改处应当由被询问人盖章或者捺指印认可。 12 不符合要求逐项扣1-2分,扣完为止。 项 目 工作标准及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说明 (八) 公 证 事 项 的 审 批 与 出 证 经审查,公证事项符合《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及有关办证规则的,由承办公证员拟制公证书,连同被证明的文书、当事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及核实的材料、公证审查意见,报公证处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公证员审批。任何人不得审批自己承办的公证事项。 1、审批人应当审核以下内容: ①申请公证的事项及文书是否真实、合法; ②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充分; ③办证程序是否符合《公证法》及办证规则的规定; ④拟出具的公证书的内容、表述和格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10 2、审批要求: ①审批人应注明审批意见(“同意出证”或“不同意出证”,不同意出证的,应注明理由及要求),经书面签署姓名、日期后,发回承办人; ②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需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的,讨论的情形及形成的意见应当记录归档。 3、有关的出证要求: ①凡有具体公证事项名称的,不宜简称“公证书”; ②应当由二人办理的现场监督、遗嘱等公证事项,公证书证词中应当表述。 ③办理现场监督类公证,应在公证员宣读证词后的七日内出具公证书。 ④一般公证事项材料齐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公证书。 不符合要求的逐项扣1-2分。 项 目 工作标准及要求 标准分值 评分说明 (九) 公 证 书 制 作 1、 基本要求: 公证书应当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格式制作,包括以下内容:公证书编号、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基本情况、公证证词、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签名章)、公证机构印章、出具日期。公证证词证明的文书是公证书的组成部分。 2、关于文字: 制作公证书应当使用汉语言文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可以附译文。 3、关于编号: 公证机构应按照江苏省司法厅《公证机构文书编号办法(试行)》的规定,编列公证书编号。公证书编号组成:年度号+公证机构简称+公证书(类别)简称+分隔字符(“字”)+序号。 4、关于用纸: 公证书封面用A3型(内页不外露)120—150克的铜版纸,内页用80—120克的A4型白纸,涉外公证书按规定使用公证专用纸。 5、关于版式: ①公证书封面:“公证书”三字,为初号宋体加黑、居中、字间距3cm;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公证处”,为2号宋体加黑、居中,下边距4.5cm。 ②公证书正文:公证书正文标题为2号字居中,字间距2cm。公证书编号、正文、落款为3号仿宋体GB-2312字,正文每行排25-26字。 6、关于印章: ①公证机构印章: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为五角星。“公证处”三字位列五角星下部,自左而右横行;公证机构法定名称中除“公证处”三字外的部分,位列五角星上部,自左向右环行。印文使用宋体字,不用繁体字。公证机构印章以红色印泥加盖。印章应加盖在出证日期的中间部位,五角星位于日期上方。 ②公证机构钢印:圆形,直径为4cm,使用的文字及其排列与公证机构印章相同,钢印压盖在公证书左下方,如公证书粘贴当事人照片,应压盖在照片之上。公证书封面封底上均应压盖钢印。如公证书为多页纸可分别压盖。 ③公证员签名章:签名章为无框线,一律为手写体,严禁用计算机字库中的文字,长度为4.5厘米,宽不符合要求逐项扣1-2分。 10 度为2厘米。公证员签名章使用蓝色印油加盖,涉外公证书上必须加盖经外交部门备案的签名章(特殊国家有要求的可签名)。 7、关于修改: 公证书正文不得挖补涂改,如使用的公证书中个别文字确需修改的,可加盖公证机构校对章,涉外公证书不得为之。 项 目 (十) 公 证 书 发 送 (十一) 公 证 书 立 卷 归 档 原本。 工作标准及要求 1、公证机构制作的公证书正本,由当事人各方收执一份,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需要制作若干份副本。公证机构留存公证书标准分值 评分说明 2、公证书出具后,可以由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到公证机构领取,也可以应当事人的要求由公证机构发送。当事人或代理人收到公证书应当在回执上签收。 3、公证书发送回执上应包括以下内容:×××公证处公证书发送回执、收件人名称、发送起点、公证事项、公证书份数、公证书编号、发送人、收件人签名或盖章或捺手印、发送日期、备注。 1、公证事项办结后三个月内,公证机构按照《公证文书立卷归档办法》和《档案管理办法》将全部卷宗材料整理装订归档。 2、公证申请表、公证书签发稿、谈话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工作记录、卷宗封面填写都应当使用钢笔(蓝黑墨水、碳素墨水)、碳素笔或者毛笔书写,字迹清晰。上述材料也由计算机打印而成文本后,由相关人员签字。 3、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为传真件、复印件以及圆珠笔、纯蓝墨水书写等不适宜长期保留的,复印后附卷归档。 4、卷宗目录应按卷内公证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项登记、填写,要标明起止页码,不应采用选择方式在材料题目和页码的填写上出现间隔或者跳跃。卷宗目录上应标明“本卷宗连面带底共计 页,附物证袋”。 卷宗目录有以下内容并按以下顺序排列内容: ①名称:×××公证处卷宗目录; ②排列:需证明的文件及公证书、公证书签发稿、被证明的文件译文及公证书译文、公证申请表、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提供的证明材料,需证明的文书材料原稿、谈话笔录、审查、调查的证明材料、其他有关材料、送达回证、公证费收据或减免收费的申请材料和审批意见、备考表、附件袋、备考表。受理通知书回执在其他材料中,格式告知列在笔录范围。 5、卷宗封面 2 缺项扣1-2分。 5 未按要求立卷,每项扣1分。 ①卷宗封面内容:×××公证处卷宗、编号、公证事项、当事人、公证员、归档日期、保存期限、全宗号、目录号、案卷号。遗嘱公证卷宗封面上应注明“密卷”。 ②上列内容应当填写完整清楚。 说 明
公证卷宗检查中,发现下列情况的,则认定该公证卷宗为不合格等级,不再分项计分:
1、 初步认定为错、假证;
2、 无申请表;
3、 未收集被证明的文书原件或经审查认可的该原件的复印件; 4、 收集了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明材料,并因此可能导致错证;
5、 不符合《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受理公证事项;
6、 申请人与申请的公证事项无利害关系;
7、 未告知当事人其所申请的公证事项的法律意义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8、 未告知当事人在办理公证过程中的权利、义务;
9、 未经书面审批出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