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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词解释

2021-12-14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法律名词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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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渊源(法律形式):指那些来源不同(制定法与非制定法、立法机关制定与政府制定,等等),因而具有法的不同效力意义和作用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内法:调整国内法律关系的、由一国所制定或认可的、并在一国领域内实施的法律。

根本法(宪法):规定国家的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及其职权等根本问题和重大事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制定程序严格的法律。 普通法:宪法以外的其他法律。

一般法:一国内一般公民、法人和一般事项都适用的法律。如《刑法》、《合同法》。

特别法:一国内特定公民法人、特定事项、特定区域适用的法律。如《妇女权益保障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实体法:规定法律关系实体内容,规定具体权利、义务、后果及其范围的法律。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着作权法》。

程序法(诉讼法):规定实现实体法律的方法与手续的法律。如《民事诉讼法》、《行政复议法》。

成文法:由一定的国家机关以国家的名义,依照特定程序创制的,以文字的条文形式作为其表现形式的法律。

习惯法:由习惯被国家赋予法律效力形成的法律。 公法:配置和调整公权力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私法:相对于公法,一般而言指的是规范私权关系、保护私人利益的法律,如民法、商法等。也可以理解成私家所定的法规。

衡平法:是14世纪开始的,大法官法院的大法官们根据公平正义原则对普通法进行修正、补充而形成的一种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

普通法:是专有名词,特指11世纪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通过法院判决而逐步形成的适用于全英格兰的一种法律。

固有法:一国遵循本国法律传统而形成或建立的法律。 继受法:模仿他国法律所制定的法律。

法律的历史类型:按照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不同划分。 法律体系:若干法律部门构成的统一整体。

法律部门:调整同类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法规的总称。

规范性法律文件:表现法的内容的形式或者载体,部门法就是由规范性法律文件(法律、法规和规章)构成的。

法律调整机制:指包括整个法律调整系统的结构、功能、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以及发生作用的过程和方式。

规范性: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模式、标准、样式和方向。

概括性:它是人们从大量实际、具体的行为中高度抽象出来的一种行为模式,它的对象是一般的人,是反复适用多次的。

普遍性(一般性):即法律所提供的行为标准是按照法律规定所有公民一概适用的,不允许有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殊。

行为模式:就是指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提供的标准和方向。

法律后果:指行为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在法律上所应承受的结果。 强行性规范:指不考虑个人意愿而强行加以适用的法律规范。 任意性规范:指适用与否由个人意愿决定的法律规范。

确定性规范:是指明确规定了法律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的规范。

委托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授权(委托)其他国家机关予以规定的法律规范。

准用性规范:是指没有规定行为模式和行为后果,而只规定援引、比照某法律条文的法律规范。

立法机关:在法律上规定代表国家来制定法律的机关。

法律的阶级性:指法律产生于一定性质的生产关系,属于特定社会上层建筑之一,为一定阶级服务的属性。

法律的客观性:法律必须利用和正确反映经济规律。 法律与政治的关系:政治主导法律,法律规制政治。

政策与法律的异同:1、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是国家的主张,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政策是党组织制定的,是党的主张,不具有国家意志的属性。 2、法律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并具有普遍的约束力。政策是通过思想工作、说服教育、党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以及党的纪律保证来实现,党的某些政策并非对每个公民都具有约束力。

3、法律是由宪法、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形式表现的。政策未被制定或认可为法律规范之间,是由决定、决议、纲领、宣言、通知、纪要等形式表现。 4、法律规定的内容比较具体、明确和详尽,它不仅告诉人们可以做什么、应该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而且还规定了违法所应承担的责任。政策一般比较原则和概括。

5、法律比较稳定。政策比较灵活,变化较快,具体政策尤其如此。

道德:指人们关于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邪恶、光荣与耻辱、诚实与虚伪等观点和规范的总和。

道德的特点:历史性、阶级性、继承性。

法制:1、法律制度的简称。2、依法办事的制度。3、包括法律制度的制定、执行、遵守在内的完整体系,是有关法律制度运行的一系列活动与环节的总称。 法治和法制概念的的区别:1、法制首先强调法作为制度化构成物所形成的统一体,而法治首先强调法作为社会控制工具在治国诸方式中的地位和功能。 2、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家直接相联系,而法治则直接与民主制国家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 3、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且法律应当是“良治”、“善治”。而法制并不必然蕴含严格依法办事的内容。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保障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法治与自由:法治作为一种治国方略,其根本精神是以法律规制权力,从而有效地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实现和拓展。在法律与权力的关系中是法律至上,而至上的法律是以自由和权利为价值本位的。

国体:即国家政权的阶级性质,就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和作用。-人民民主专政制度。

政体:指国家政权的组织形式,就是指统治阶级采取何种原则和方式来组织自己的政权机关,实现自己的统治。-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要求:有法可依(前提和基础),有法必依(中心环节),执法必严(关键),违法必究(保障)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在其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定程序,创制、认可、修改和废止法律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特点:1、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实施职能的活动。

2、它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指导思想:一个中心,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两个基本点,指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1、实事求是,从实际出发的原则;2、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3、维护法的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的原则;4、坚持群众路线,坚持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5、有鉴别有选择地借鉴外国的立法经验的原则。

法律适用: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用国家权力,把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人或组织,用来解决具体问题的一种行使权力的专门活动。

法律解释:指由一定的国家机关、组织或个人,为适用和遵守法律,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政策、公平正义观念、法学理论和惯例对现行的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含义、内容、概念、术语以及适用的条件等所做的说明。

正式解释(有权解释、法定解释、官方解释):是指由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国家授权的社会组织)依法按照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1)立法解释:主要指全国人大常委员会解释宪法和法律的活动。其解释是关于法律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补充规定。

2)司法解释:主要指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对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做的解释。

3)行政解释:指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对法律所作的解释。一是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如何具体应用所作的解释;二是国务院及其各部门在行使职权时对于自己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所进行的解释。

非正式解释(非法定解释):可分为学理性解释和宣传性解释,这虽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直接引用,但对法律适用有参考价值,对法律的实际适用有着很大的说服力。

语法解释:即对于法律条文的语法结构、文字排列顺序和标点符号等进行的解释。 逻辑解释:按照形式逻辑的规则和方法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系统解释:(整体解释)即按照系统论的原则和方法,从部分与系统的关系上对于法律所作的解释。

历史解释:从法律制定的历史背景上对法律所的解释。 目的解释:从立法的目的和立法精神上对于法律的解释。 按法律解释的尺度不同:

限制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广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狭的解释。

扩充解释:是当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狭于立法原义时,作出比字面含义为广的解释。

字面解释:指严格按照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所作的解释。 法律关系:法律在调整人们行为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1、是以法律规范为前提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2、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3、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手段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主体或权义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个人或组织。

权力能力:是指一定个人或组织能够参加法律关系,作为法律关系主体享受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能力。

行为能力: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依照自己的意志,通过自己的行为,依法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即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能和利益。

1、一般(绝对)权利:即其主体为一般权利人,同时无特定义务人,如公民财产所有权、名誉权等。

2、特殊(相对)权利:即其主体是特定权利人,同时也有特定义务人、如债权等。

法律义务:法律关系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为了满足权利人而依照权利人的要求从事一定的行为或不行为的法律手段。

1、一般义务:即任何人都有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2、特殊义务:指特定的人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物:是指法律关系中能够作为财产权利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它是能为人们所控制、有经济价值的有形物。

行为:是指人的某种活动,包括积极的作为和消极的不作为。如代理、演出、讲演等。

精神财富:是指人们从事智力活动所取得的成。如着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科技成果权以及发明权等。

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的变更:是指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内容和客体,如果其中有一个要素发生了变化,就是变更。

法律关系消灭:是指权利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终止。

法律事实:法律关系形成、变更与消灭的条件。(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一种与人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如自然灾害、人的自然出生和死亡等。

法律行为:法律行为是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行为。

法律行为的特征:

法律行为是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法律关联性。

法律行为是能够为法律和人们的意志所控制的行为。

法律行为具有价值性。

行为的法律调控:指引、激励、制裁

法律的遵守:是指在社会主义国家里,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即所有的社会主体都必须恪守法律的规定,严格依法办事。

违法: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 法律责任:广义:与法律义务同义。 狭义:专指违法者对自己实施的违法行为必须承担的责任。

法律制裁:是国家为保护和恢复法律秩序而对于违法行为者实施的措施,包括限制和剥夺权利措施和对构成违法者、犯罪者实施的惩罚性措施。(分违宪、民事、行政、刑事制裁。

法律的实效:就是法律在社会生活中实际发生其应有的作用或影响。

法律实施的监督:是指社会主体按照法律规定的权利和程序对于法制的各个环节的贯彻和执行情况予以监察和督促,从而保障法律得以实施的活动。 公民:具有一国国籍的自然人。

法律对正义的实现作用:第一,分配权利以确立正义。第二,惩罚罪恶以伸张正义。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

宪法的含义:1.形式意义上的宪法:以宪法这种名称所被称呼的规范性文件(与内容无关)

2. 实质意义上的宪法(1)固有的含义:规定国家统治之基本的法

(根本法)。任何国家、任何时代都存在。

(2)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通过限制专断

权力以广泛保障基本人权的国家之基本法。【a.近代西方开始出现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b.主要立足于自由主义

c.体现了宪法最优异的特质】

宪法的特征:1、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性的内容。我国宪法:国家制度及其基本原则、公民基本权利及义务、国家机关的设置及相互关系。 2、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3、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宪法的本质:1、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

2、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

国家的三要素:领土、国民、权力

宪政:宪法政治(依据宪法而展开的政治)

宪法与宪政的关系:1.宪法(大多)是一国宪政运动的结果,又是一国宪政的依据。

2.宪政是依据宪法而展开(实施)的政治。

宪法的分类:传统分类:1、根据形式: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2、刚性宪法:修改程序采用特别多数决。柔性宪法:修改程序采用单纯多数决。

现代出现的分类: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

的宪法

2、实在论的分类(规范宪法:为政治权

力所能适应并服从的宪法。名义宪法:只是在名义上存在,但在现实中不能发挥其规范性的宪法。语义宪法:即使被使用,也是掌握权力的宣言手段或点缀品的宪法。)

宪法渊源:实质意义上的宪法的存在形式。(宪法典、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解释、宪法惯例、国际条约)

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1、根本性和最高性2、广泛性3、原则性4、适应性和稳定性5、此外:历史性、灵活性、妥协性、政治性(部分国家宪法的)纲领性

通常的宪法规范=行为规范 + 强制规范

行为规范:规定一定的行态,或禁止或允许; 强制规范:对违反或背离行为赋予强制效果。

宪法解释:是指宪法解释机关根据宪法的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对宪法规定的含义、界限及其相互关系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

宪法解释的重要作用:1、条文意义的明确化2、漏洞补充3、适用的必要条件4、宪法发展(继续形成)的重要途经5、促进宪法(解释学)学的发展

宪法解释的原则: 1、符合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2、符合制宪的根本目的。 3、与宪法的整体内容相协调。 4、与社会实际相适应。

宪法适用:狭义:司法机关将宪法适用于个案作出判断(宪法判断)的活动。广义:几乎等于宪法实施的具体形态。 宪法的司法适用条件:1、宪法规范可以作为裁判规范

2、违宪审查(宪法审查)制度或违宪审查的司法

化(宪法诉讼)

宪法关系的特点: 主体的一方是国家,内容具有广泛性

违宪审查: 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和特定的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判断并作出处理的活动(制度)。 违宪审查的基本功能: (1)保证宪法的根本法地位。

(2)保证统一的(宪)法秩序。 (3)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现代违宪审查体制: 1、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2、司法审查制3、宪法法院审查制4、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宪法的指导思想:是指规定宪法的方向性、根本性和全局性的思想,它决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

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宪法在调整社会关系过程中始终采取的、贯彻整个过程的基本立场和准则,是宪法指导思想的具体体现。

我国的选举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关于选拔和推举国家代表机关和国家公职人员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国家结构形式:是指统治阶级根据一定原则采取的调整国家整体与部份、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形式。(单一和联邦制)

我国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以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为基础,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使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人民自主地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制度。

我国的特别行政区制度: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公民: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按照该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公民权:是指一国公民在法律上所具有的一种能力或资格,是国家规定的本国公民在国家和社会中所处地位的法律表现。

人权:是指作为一个人应该和实际享有的权利;公民权则是人权的法律表现形式,是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本国公民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政治权利和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加的参加国家政治生活方面的权利和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权: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3、社会经济权:指公民享有的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面的权利,是公民实现其他权利的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财产权、继承权、劳动权、休息权、物质帮助权、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4、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5、特定人的权利:妇女、母亲、儿童、老离退休人员、烈军属、华侨、归桥和侨眷在内的人员。

6、监督权利:我国的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建立的国家机关的总和。 我国的国家机关体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种人民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人民法律和人民检察院。 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履行其职能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总称。 行政法规:指一种法的渊源,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 行政法的渊源:1、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各种法律渊源中,即在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法律以及法律解释与国际条约中都包含有行政法规范,它们共同构成行政法部门。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点人民检察院有关规定或批复、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以及习惯法、法理。 行政法的分类: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

1、一般行政法:指对一般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政组织法、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程序法等。) 2、特别行政法:指对特别的行政关系加以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公安、体育、教育、民政、卫生、交通、基建、海关和科技行政法)

行政法的任务和作用:1、通过行政关系的法律调整,确认行政关系参加者的法律地位,保障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公务员)正确、合法、有效地行使职权,履行职责,防止其越权和滥用权力现象的发生; 2、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国家公务员和公民的行政法律意识,促进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

总之,具有指导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统一行政管理活动、控制行政机关行为、维护行政机关权威,保障公民权利等作用。

国家行政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运用国家权力,为实现国家目标和任务,组织和管理国家行政事务的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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