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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充侦查期间发现新罪怎么处理?

来源:飒榕旅游知识分享网

补充侦查期间发现新罪的处理及补充侦查次数限制。在侦查期间发现新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的次数有限,最多为两次。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或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法律分析

一、补充侦查期间发现新罪怎么处理

补充侦查期间发现新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然后重新计算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规定:“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

可以知道,人民检察院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进行补充侦查。在侦查期间发现新罪的,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然后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限是可以重新计算的。

二、补充侦查的次数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退回案件,让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一个月内补充侦查完毕,然后补充侦查的次数是有限制的,补充侦查不是无数次的,补充侦查是以二次为限的,经过2次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结语

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补充侦查期间发现新罪的情况下,公安机关应立案侦查并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补充侦查的次数有限,一般以两次为限。如果经过两次补充侦查后,人民检察院仍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则应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以上是对补充侦查期间发现新罪以及补充侦查次数的概括说明。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八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和使用的技术设备、侦查方法等保护措施。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书应当附卷。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七条 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

在有效期限内,需要变更技术侦查措施种类或者适用对象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重新办理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八章 侦 查 第十节 技术侦查 第二百六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立案后,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对下列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采取技术侦查措施:

(一)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

(二)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

(三)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

(四)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

(五)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

公安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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