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店常见法律纠纷
一、与酒店客人有关的法律纠纷
民事纠纷又可分为违约和侵权两个方面。酒店作为民事主体,要和社会各方面成立合同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与客人之间的服务合同关系,涉及从预定到结帐离开的各个环节。酒店的违约行为往往也组成侵权,造成客人的财产或人身权利受到侵害。以常发生客人财物在房间被盗,酒店通过设置保险箱来解决。即便这样,在一些案例中,为何酒店常常败诉?关键要看酒店是不是履行了告知义务并提供了相关的服务。近来争辩比较大的是客人的车在酒店的丢失了,责任该由谁负?由于停车场的管理方式不同,已经发生有多起案例,法院的裁决却不尽相同。关键是判断车辆保管合同关系的存在与否。若是存在,法院偏向判酒店先行补偿,涉及第三人的犯法行为只能另行追偿。另一类纠纷常发地带为酒店违背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客人死、伤、病等事故的发生。例如上海某酒店客人在房间被杀案,法院判令酒店承担巨额补偿,因为犯法分子在酒店的监控录像中多次出现,且形迹可疑,而酒店没有及时觉察。因食物卫生问题造成客人身体损害的事件屡见报端,这种纠纷主要在于取证,犹如时造成多人食物中毒,事实就比较明了。还有一类纠纷是客人的人格权利受到侵害,全国首例因人身伤害取得精神补偿的案例就发生在酒店。去年末,北京有一家因成婚喜宴和丧宴冲突,要求酒店补偿精神损失,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这里就有民法公序良俗原则的适用。酒店中客人的隐私权被侵害的问题,如酒店在电梯等公共区域安装摄像头不违法,可是对掌握的客人隐私进行传播就涉嫌侵权了。比如,某酒店房间内安置摄像头,拍摄客人的卖淫嫖娼活动,而后进行敲诈,就完尽是犯法行为。保障客人居住的安宁权不被打搅,酒店义不容辞。酒店是一个小社会,但和普通的住宅小区有很大的区别,酒店所负的责任和义务要比物业公司大得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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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与酒店老例有关的法律纠纷
酒店业可以说是最先对外开放的一个行业,吸收了很多国际老例,形成了一些行规,其中有些被消费者指责为霸王条款。比如酒店业的的房费结算老例:即退房时间为第二天12时前,18时以前退房的,加收半天的房费,18时以后退房的,加收一天的房费的规定。这是目前反对最强烈的条款,所谓的霸王条款。可是若是一个人有机缘出国旅游,就不会对这一条提出太多的质疑,类似的还有谢绝客人自带酒水的规定。酒店提供的服务范围超级广,涉及很多消费领域。被指责为霸王条款的还包括:加收开瓶费,加收服务费,包间包台最低消费,物品损坏照价补偿(实为高价补偿),一次性餐具由消费者买单,洗衣造成破损按洗衣费的若干倍补偿,胶卷损坏或丢失按胶卷价钱补偿,行李丢失补偿限额的规定等等。至于前些年在高级酒店门口所立的“衣冠不整请勿入内”的牌子已经不常见了。以上矛盾主要涉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问题,客观上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发生纠纷比较频繁。对此要客观地分析,一概地斥之为霸王条款显然不妥,关键要看这些规定是不是合法,酒店是不是尽到充分的告知义务,客人是不是志愿选择酒店的服务。目前,酒店业是一个激烈竞争的行业,与电信、石油、公路、银行等垄断行业有很大区别。国际老例如何本土化,如何与我国传统文化相适应是值得研究的问题。
三、与酒店经营有关的法律纠纷
酒店除与客人之间的法律纠纷外,还存在与相关单位和个人之间的法律纠纷。由于外资较早进入酒店业,中外合作合伙酒店比例较高,在合作合伙经营中也会常常发生纠纷。有的酒店外方股东以中方主管单位干与合作经营为由起诉,但法院以其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2005年《公司法》修订后,对股分公司股东代表诉讼进行了原则规定,给予股东有条件的诉权,这一问题大体取得解决。在酒店经营中大量出现的是债务纠纷,主如果银行贷款和企业欠款,其中有些债务仍是由于政策风险带来的。如改革开放初期有的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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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借美元外债,后因国家大幅调整汇率,酒店由于承担了庞大的汇兑损失,长期翻不了身。对于债务纠纷要特别注意诉讼时效的问题。承包经营在酒店经营中也很普遍,一种是整体承包,一种是部份承包。比如承包出去一个餐厅,在承包对象的选择、承包合同的签定和执行进程中都要提高警戒,杜绝暗箱操作,防患于未然。最近几年还出现一些在知识产权领域的纠纷,比如酒店的背景音乐。2004年,多家中外知名唱片公司委托律师事务所,向国内上万家卡拉OK厅发出律师函,要求经营者交纳利用音乐电视、卡拉OK作品的版权费,法院也已审理多起唱片公司提起的“MTV侵权案\"。同年,上海在国内率先启动大规模背景音乐收费,第一批对象就是多家高级酒店,看来酒店免费播放背景音乐的做法将要成为历史。另外侵犯商标专用权、字号专用权纠纷案件也时有发生,有的酒店擅自利用其他酒店的的驰誉商标或注册商标,未取得国际酒店连锁集团授权而利用与其相同或相似的字号、标识等都涉嫌侵权或不合法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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